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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民主理论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

2014-09-10林颐

理论与现代化 2014年2期
关键词:主体性个体民主

林颐

摘 要:应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为理论摹本来研究马克思的民主理论。“民主”问题及其所包含的“主体性”倾向不仅是马克思早期所关注的焦点,也是影响其一生理想追求的逻辑起点。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基础上,将民主理解为能够现实地为主体参与公共事务提供有效途径以调整个体同政治共同体及其他特殊群体之间关系的制度和运行机制。这种以承认人的主体性为前提条件的民主观念对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主;主体性;个体;全体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2—0036—06

“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这句经典名言如同谶语一般始终笼罩在人类社会上空,即使现代人类社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无法逃避“政治”的约束。而“民主”(英语作“Democracy",德语作"Demokratie")范畴亦复如此。民主概念虽产生自古希腊社会,但“民主”似乎愈来愈成为现代社会的核心问题。纵然东西方社会间文化差异巨大,然而,人们在处理形形色色现实问题的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要回到“民主”范畴上。“民主”何以成为人们现实生活的焦点问题?“民主”难道不单是作为一种政治范畴而存在?果真如此,民主政治的重要意义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本文试图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理论摹本,通过分析马克思的民主观念来解答上述问题,这不仅因为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基础上深刻剖析了民主的内涵和价值,即从主体性的逻辑前提出发,将民主理解为能够现实地为主体参与公共事务提供有效途径,调整个体同政治共同体及其他特殊群体之间关系的运行机制;同时,从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发展来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有关民主问题的论述及其所包含的“主体性”倾向并不只是马克思早期关注的焦点,也是影响其一生的理想追求的逻辑出发点。马克思对当时处于现代化发展之初、仍存在某些封建统治残余的西方社会现实的批判及其基本方法,对于我国当代社会发展具有现实的启发意义。

一、从国家到市民社会:人的主体性的回归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首要贡献在于厘清市民社会同国家之间的关系。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与共同的特殊事务冲突的场所,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与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命令冲突的场所”。显然,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看作是“国家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普遍东西之外”的利益,他已然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明确地区分出来。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所做的区分,但他同时批判了黑格尔从绝对理念的理论框架出发推导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头足倒置”的观点。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是将观念当作主体,而把本来意义上现实的主体变成谓语,在本质上颠倒了主客体关系,违背了社会现实,因此,黑格尔的国家观念实际上是一种“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它无非是要通过这种“虚假形式”的政治国家来掩盖各政治等级将其特殊利益崇高化为普遍利益的事实。相反,马克思从西方社会现实出发,提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国家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是市民的“私人利益”决定着政治国家、公共生活的发展状况。马克思为此分析道:黑格尔提倡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及其所包含的官僚机构、各种政治等级,实际上都只是现实的个体的外在规定,因而不会对个体的现实地位产生决定性的作用,相反,真正规定个体的是其自身摆脱了任何外在规定的市民社会的私人地位,也只有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个体才能真正获得“人”的意义,他作为这种现实的人所具有的其他的政治、社会存在的规定才能表现为他本身的规定,因而“现实的人就是现代国家制度的私人”,而现实的私人利益才是决定个体行为、决定共同体行动的根本原因。

马克思从现实的个体出发所阐发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不仅在理论层面将黑格尔法哲学中倒置的逻辑重新颠倒过来,而且从现实的交往层面上实现了对以往社会中政治共同体凌驾于个体之上的传统观念的颠覆。一方面,马克思对于主体性的强调,使得代表个人利益的私人活动在逻辑上成为影响社会运行的初始阶段,因而如何处理好个体同自身之间的关系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至关重要的问题。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个体作为生存世界的某一历史阶段的单一体而存在,这一现实决定了此个体本身所具有的单一性,这一现实意味着这个个体在自身同他者之间划定了界限,这是个体存在的独特性的表现,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上的其他存在对这个个体尚不具有相关性。但另一方面,作为现实地存在着的个体毕竟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个体为实现其自身的独特性必然要同外部世界相互联系,要同社会中的其他个体相联系,因此,个体必然生活于现实社会之中。

而从宏观角度来说,整个世界是由处在同一历史阶段中的诸多不同的、具有主体性的个体共同构成的,因而在确认个体主体性的同时还必须处理好个体同整个社会以及社会中其他特殊群体之间的关系。一切单一个体都希求通过最便捷的方式来满足自身需求,而个体的任意l生不利于其自身目的的实现,因而单一个体必须按照某种形式组成相应的共同体,即全体,在推动全体的发展中求得自身的发展。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曾就“个体”与“全体”的关系问题展开论述。马克思讲到,“全体仍然只表示单个人表面的众多性或表面的总体性”,这说明“全体”实际上只是包容了个体单一性、主体性的总体、集合、全数,是由诸多具有主体性、能动性的个体构成的全体,“全体性不是某种使单个人失去抽象单一性的规定的东西,而只是由单一性构成的全数”。马克思特别强调,“全体性不是单个人所具有的本质的、精神的、现实的特质”,“一个单一体、众多单一体、全体单一体。一个、众多、全体,——这些规定中没有一个规定能改变主体的即单一性的本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全体”绝不是黑格尔哲学中完全抽象地悬置起来的全体,不是剥夺了个体单一性的全体;相反,应当是由诸多具有能动性的个体构成并且能够为主体性提供充分展示空间的全体。因此,马克思的“全体”是在扬弃了抽象性基础上始终保留个体主体性的全体;相应地,全体中的个体是在参与全体过程中不失自我、始终保有主体地位的个体,个体既可以在现实活动中融人全体、与全体紧密联系,同时又独立于全体。

由此可见,马克思在突出个体主体性的同时也为人生存于其中的世界划定了界线:一方面是私人领域,即“市民社会”,这是个人现实地生活的地方,其发展状况取决于个体的“私人利益”;另一方面是公共领域,而公共领域包含两个方面,即世俗的政治国家以及不同的利益群体,前者已经失去它在传统社会中所享有的凌驾于个体之上的耀眼光环,而成为以个体的特殊利益为出发点、以实现代表个体的全体的普遍利益为落脚点、提倡个体与个体之间相互协商、共同参与的一般组织,后者则是内嵌于政治国家中、由不同个体组成的特殊利益群体。当然,马克思并没有仅仅停留在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层面,而是在肯定主体性的原则基础上,试图为个体实现从自我到社会再到自我的飞跃寻找有效的途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提出,“民主制”应当成为现代社会中能够协调普遍利益、特殊利益与个体利益三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运行机制。

二、民主:以主体性为前提调整个体同他者关系的运行机制

马克思在分析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过程中引入经济领域中的“私人利益”概念,将其作为个体行为、政治共同体活动的原动力,这不仅改变了以往社会仅限于在政治范围来解决政治问题、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祛除了一直以来蒙在“人”身上的阴影,扭转了传统社会从抽象的共同体(无论是政治共同体,抑或宗教意义上的共同体)的角度“俯瞰”现实的人的方式,重新唤醒了“人”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实现了向人的主体性的复归,也为现代民主制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建立在主体性原则基础上的民主制应当体现为一整套能够现实地为主体参与共同事务提供有效途径、调整个体同社会共同体之间关系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首先,“民主制”的确立有利于调整个体同全体之间的关系。个体同全体的关系体现在政治层面就是要建立什么样的共同体的问题(what)。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君主立宪制的思想基础上,通过比较民主制和君主制,提出民主制才是在形式和内容上实现了人的现实意义。马克思首先用哲学式的辩证语言论述了“民主制”同“君主制”之间的差别:“在君主制中,整体,即人民,从属于他们的一种存在方式,即政治制度”,“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马克思从“国家制度”和人民的关系角度进行分析。在君主制中,人民在整体上受制于代表君主利益的政治国家,因而人民是作为君主的附属品而存在;但在民主制社会,社会的本质规定和内容就是人民,而国家制度仅仅是人民实现自我规定的中介,“国家制度在这里毕竟只是人民的一个定在环节,政治制度本身并不构成国家”,因而民主制在形式上也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组织。马克思由此评价道,“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民主制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方面都是主体的自我规定性在现实意义上的实现。从内容上而言,“民主制”的本质要求固然在于以现实的人民为主体,通过主体的自我规定以实现其自身需求;而从形式上来讲,“民主制”体现为一种能为社会成员参与公共事务提供有效途径,并且确保个体发挥主体性的有效运行机制。相应地,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的政治国家不再是排斥人民权利、凌驾于人民之上的专制工具,而是个体主体f生的实现方式,是个体自身价值的实现方式,而人民本身才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体。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与它本身的意义不同的意义”,“每一个环节实际上都只是整体人民的环节”,民主制扬弃了专制社会中部分决定整体的特点,将人民及其所属社会从君主的权威之下解放出来,实现了人的自我规定。

其次,“民主制”的实现还在于处理好个体同他者之间的关系,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为如何实现共同体的问题fhow)。在马克思看来,所谓“从政治上来研讨”即从“整个国家的观点、从该问题的社会意义来研讨”。既然政治国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解决其成员的社会性事务,那么问题在于市民社会成员该如何参与政治,也即主体该如何参与普遍事务。这就要扩大选举权,使每个主体有参与立法的权利。在提倡民主的现代社会中,作为市民社会单个成员、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为维护其私人利益、“天赋权利”,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沟通渠道,这不仅能够使主体同其他主体一道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而且能合理地协调个体同他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立法权在形式上恰恰为这些成员提供了维护私人利益的空间。在此过程中,个体以“公民”身份参与选举,诸多个体以及特殊群体都获得相应地表达自我意愿的权利,这样也有利于个体同他者即同其他特殊群体之间利益的协调,从而避免以偏概全、将个体利益或特殊利益扩大为普遍利益的行为,这实际上也是民主原则在现实社会政治制度上的表现。

沿着马克思的思路可以发现,马克思在当时所强调的政治共同体必然是保留了个体单一性的社会全体,是能够保证一切社会成员可以“单个地”参与社会事务的组织。因此,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成员如何行使立法权”关键不在于市民社会究竟应该设立代议制的形式还是全体人员共同参与立法的形式,而在于“扩大选举并尽可能普及选举,即扩大并尽可能普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马克思而言,“选举权”的重要性并不只是因为它体现了公民权利,而在于它实现了“现实的市民社会对立法权的市民社会、对代表要素的现实关系”,就是说,“选举权”体现为一种连接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现实的、直接的关系,它是使现实的市民社会成员得以进入政治国家、真正参与普遍的社会事务的中介。因此,马克思强调,“扩大选举权”使得“市民社会才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自身的抽象,上升到作为自己真正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马克思根据欧洲的政治传统以及社会现实提出“扩大选举权”的主张,这不仅有利于更多的市民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实现社会主体从市民社会向政治共同体的跨越,而且选举权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也将推动政治国家在“抽象的层面”逐渐解体。马克思为此继续论述到,“这种抽象之完成同时也就是抽象之扬弃”,市民社会把自己的政治存在实际设定为自己的真正存在,同时也就把不同于自己的政治存在的市民存在设定为非本质的存在;而被分离者中有一方脱落了,它的另一方,即对方,也随之脱落”。因此,“选举改革就是在抽象的政治国家的范围内要求这个国家解体,但同时也要求市民社会解体”。当然,马克思在这里提出的选举权范围的逐渐扩大、甚至无限趋近于全体市民社会成员的范围,从而减少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隔阂、甚至消灭国家的观点,仍然带有一定的理想性。但笔者认为,从当时社会发展的现实出发,早期马克思提出的“扩大选举权”的观点反映了马克思本人对于“民主”的强调,它是社会成员实现自身主体性价值、由市民社会过渡到政治国家的现实途径之一,有利于改善个体同全体的关系,赋予个体或者特殊群体以平等的身份同他者沟通的权利,因而也是使“民主”机制落实到人的现实生活的方式之一。事实上,即使成熟时期的马克思已经意识到无产阶级革命对于消除阶级矛盾、消灭国家以及实现社会解放具有重要意义,但马克思始终并没有放弃民主的追求。

最后,个体通过参与政治国家、与他者协商最终在公共领域中满足自我需求、实现自我,这在本质上实现了自我的回归。自我最终在公共领域中寻找到实现自身的条件,从而在物质或者精神方面获得他者的认同,因而是在扬弃了自身的基础上实现了向私人领域的回归。从个体出发到个体与共同体、个体与他者,最终回到个体与个体的自我认同,整个过程皆以个体的主体性为基础,实际上就是承认自我的独立性、发挥自我的积极作用的过程,但回归终点时的自我已不是最初的自我,因为在整个过程中自我经历了与他者合作、得到共同体认同等不断扬弃自身的完善过程。相对个体而言,整个社会在这个过程中也在主体性基础上按照“民主”机制不断运行着。这其实也是“民主”的内涵:以个体的主体性为基本前提,切切实实作为调整个体同社会、个体同他者以及个体同自身之间关系的运行机制而存在。

三、马克思的以人的主体性为基础的民主理论对当代中国民主建设的启示

上个世纪70年代末,中国社会开始实行改革开放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决策;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社会经济取得明显的发展,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为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至今,中国不仅在经济领域凭借着经济总量较之前增加142倍、跻身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等事实在世界上创造了中国奇迹,同时人民生活也实现了从需要温饱到追求小康生活的变化。然而,在看到中国社会经济领域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的同时,人们也不得不承认社会在政治、民生等方面依然存在着突出问题。发展市场经济的确实现了社会富足,但繁荣的场景不能掩盖公平缺失、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扩大的现实;住房、就业、老龄化等民生问题已然成为当下社会亟需解决的迫切问题;拜金主义、贪污腐败等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屡见不鲜,当前我国在社会实践方面依然面临各种严峻的考验。

事实上,当代中国存在的种种社会问题在本质上也同各种利益分配不均或者不平衡有密切关系。就此而言,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阐明的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观点、以人的主体性为依据而得出的追求民主化发展的主张,对于解决我国社会当前表现出的诸多社会问题具有启示意义。

其一,民主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协调市场经济与政府职能之间的关系,因而有利于调整市场与政府、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实现平等、有序、依法竞争的利用,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凭借国家宏观调控等手段能够最大程度地克服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不足。但在现实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如何把握好“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之间的关系往往成为影响经济活动的重要因素。相比之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机制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的主导地位,又有利于代表普遍利益的政府合理发挥自身作用。政府“不可随意而为,但也不能无所作为”,因而要充分发挥其调节市场的作用,进一步激活市场主体,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健康地发展,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二,民主机制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协调各个特殊群体之间的利益。能否促进社会公平合理地发展已然成为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而不公问题归根结底在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甚至贫富差距过大,一旦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政府试图通过改革等手段缩小贫富差距,势必影响不同特殊群体的利益。因此,只有切实保障民主机制的运行,尊重每个个体或者特殊群体,特别是赋予弱势群体保护自身基本利益的权利,才有利于每个独立个体(包括特殊群体)较为平等地享有社会发展取得的成果,从而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三,民主机制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个体的发展。从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来看,人们基本上可以通过自身的诚实劳动获得一定的社会财富,然而,“幸福与否”依然是当下社会议论的问题之一,其实这仍旧是个体能否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获得认同的问题。针对此问题,党和政府在制定相应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人民至上等突出人民当家做主地位的主张。在马克思看来,实际上一切问题归根结底在于维护个体的基本利益。而“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群众路线”,由于其出发点在于对人的存在、人的尊严、人的主体性的肯定,其最终目标在于维护人的根本利益,实际上也是对于“人”本身的回归,有利于促进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通过各种经济活动、社会交往,作为个体的人在与他人的相互协调中得到他者的认同,进而在政治共同体中得到国家的认同、得到政府各项政策法规的保护,而这种以财富或者荣誉等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认同最终也将实现个体对自身的认同。

最后,民主机制同样也适用于世界上各个国家、地区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发展,有利于促进中国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关系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中国对世界经济、文化等交往活动参与程度的加深,中国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外部世界的压力。特别是一些西方国家一方面在为中国的崛起而惊叹,另一方面又以种种借口对中国提出所谓“人权”、“民主”等问题。事实上,这正反映了这些西方国家对中国特殊国情、现实状况的不了解,换言之,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这些西方国家对作为国际共同体内特定成员的中国的主体性的忽视。因此,要解决中国社会当下所面临的诸多社会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繁荣发展,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就必须始终坚持从中国的社会现实出发、从中国的特殊国情出发,坚持改革开放,这样才能保证中国自身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世界更好地了解中国,从而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新形势下,我国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大力提倡“坚持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坚持群众路线”的政治主张,树立“人民至上”的政治观点,这些也将有利于促进中国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此基础上,随着中国社会整体实力的提升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也必将进一步提高,从而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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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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