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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的合理逻辑

2014-09-06茅于轼

中国新闻周刊 2014年29期
关键词:创造财富种粮理发师

茅于轼

大家都知道金融业赚了很多钱。他们赚的钱是自己创造的吗?还是别人创造后转移到他们手中的?或者干脆问,是不是剥削来的?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只有生产劳动才能够创造财富,连服务业也不能创造财富,金融业就更谈不上了。在金融业里劳动的影子都看不见,当然不可能有财富的创造。但是它确实赚了很多钱,这谁也不能否认。于是金融业是不是剥削的问题就跟着来了:如果它不能创造财富,赚的钱是剥削来的,那么这个行业对社会没有贡献,还侵犯了别人,应该立刻关闭。如果它确实创造了财富,应该做出解释,这财富是如何创造的?

对这个尖锐问题的回答可不是小事,许多国家政策的制定都与此有关。理论上错误,政策也跟着错,而且很难纠正。

生产的目的不是物质而是财富

“劳动创造财富”真正的意思是说:人类靠物质才能生存,要想提高生存的福祉必须增加物质的生产。脑力劳动没有物质生产,反而还要消费物质,他们也是靠物质的生产才能够生存。

所以,这一理论认为,一个社会要增加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能富裕起来,比如农民种粮,工人挖煤。其他的劳动,比如理发、看病,没有物质生产,还要消费物质,最终还得靠工人农民的物质生产,其劳动报酬是从物质生产中分出来的,不是社会中真正的财富生产。农民种粮,从地里长出了粮食,那是真正的财富生产。当他去理发时,付给理发师的劳务费,是从出售粮食的价款中支付的,所以理发师是靠农民养活的,是物质生产者养活了全社会。

这一表象的看法很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二百多年前的经济学家就是这样想的。对财富是如何创造的,其答案就是物质生产是最终的财富创造者。理发师不创造财富,金融业就更不能创造财富了。

这样的理论当然不是没有争论的。难道说理发师的劳动对社会没有意义吗?一个社会没有理发师、医生等等非物质生产者能行吗?一直到上个世纪初,经济学家才找到了正确的答案,古典的劳动创造财富的理论逐渐被交换创造价值所替代。但是这个过程绝非一帆风顺。一直到上个世纪中叶还有人类的三分之一信奉劳动价值论。更糟糕的是,把劳动价值论看成是一个政治立场问题。不信劳动价值论的人都是反动的剥削者,禁止其他理论的讨论。其结果是社会误入歧路,导致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为什么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劳动价值论错了?简单的回答是:物质生产忽视了这种生产所花费的效益和成本。同样生产一吨粮食有不同的生产方法,我们应该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而不是不问成本只问产量。在中国改革以前的生产就是不计成本只求数量。大炼钢铁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一千多万吨钢是炼出来了,可因为投入太多,国家变得更穷了。类似的例子如“以糧为纲”“工业化”等等不胜枚举。全国人民的劳动因为不计成本、投入不当而被浪费,辛辛苦苦的劳动没有得到该有的回报。

以种粮为例,首先是让谁去种粮?当然应该让善于种粮的人去种粮,不应该让医生放下病人不顾去种粮。也绝不可以在上海外滩地价最贵的地方划一块水稻田去种粮。种出来的粮食该卖到什么地方去消费?应该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这就是劳动的效益。这一系列的选择都会影响粮食生产的经济效果。所以生产的目的不是物质而应该是财富。

由谁种粮?在哪里种粮?种的粮销往何处?这些问题都和劳动能否创造财富有关。而决定这些事的都不仅仅是劳动。在市场经济中决定这些的是企业家。企业家的判断正确,财富才能够生产出来。什么是正确的判断?就是把人和物用得恰当,或者说是“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在经济学中叫做“资源合理配置”。这才是财富生产的根本。劳动只是整个过程中的一个步骤,改变物的性状使其更接近于“尽其用”,而不是反其道。如果是反其道,劳动就消灭了财富。

企业家如何组合资源来赚钱?答案就是使得每一种资源都越来越接近最优的使用。事实上所有的交换都是资源利用的提升,因此每一次交换都能赚钱。交换有买方和卖方,卖方将某种商品出卖给买方,商品转手,其价值就提高了,因为物尽其用了。比如香蕉从广东卖到北方,香蕉本身虽然没有变化,但是它“物尽其用”了。广东的香蕉很多,香蕉不是稀缺商品。而在北方香蕉是比较稀缺的。任何一种交换都有这样共同的特点。只要想一想,如果买卖双方互相换一个位置,买方变成卖方,让北方用温室种香蕉,再运输到南方去,世界一定发生巨大的混乱。

农民去理发,给理发师付费,作为服务的报酬。农民的收入是靠他出售粮食得到的。他的长处是种粮。他也需要理发、看病、受教育等等的服务,他用种粮得到的回报支付各种服务的费用。为什么他不是自己理发、看病?因为他不善于,他的优势不在理发、治病。而理发师会理发,他的优势是理发;医生的优势是治病。理发师吃农民种出来的粮食,又为农民理发,各自发挥了自己的优势。总之,社会的各种分工是“各尽其才”,所以创造了财富。

金融业“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理论错误

现在我们来讨论金融业如何创造财富的问题。答案极其简单,就是“钱尽其用”。前面我们花了很多篇幅论证“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是财富创造的原因。金融业也不例外。他们工作的对象就是钱,所以钱尽其用就是金融业能够创造财富的原因。一个社会有各行各业,金融业是唯一的一个专门从事“钱尽其用”的行业。不论银行、信托、证券、保险,都是做的钱尽其用的事。而且这里的钱不是自己的钱。自己的钱每个人都会关心如何最佳地使用它。而金融业则是调动别人的钱,使其“钱尽其用”。财富就是这样被创造出来的,不是剥削来的。

可是在中国,把金融业定义为“为实体经济服务”,而不是“钱尽其用”。这就错了。如果是一个很糟糕的实体经济,你为不为它服务?当然不。所以“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而如果有一个很好的虚拟经济项目(金融业本身就是虚拟经济),你为不为它服务?只要是钱尽其用,就应该为它服务,应该把钱调动过去,而不是因为它是虚拟经济就不给他调钱。“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错误跟二百年前认识的错误如出一辙,都是认为只有生产产品才是真正的财富生产,服务业等没有实物的产出,是不能创造财富的。我国的经济学理论太落后了。

在一个错误的理论指导下,就会有错误的政策,错误的法律。比如对高利贷的看法就是一例。中国金融业虽然没有明文禁止高利贷,但是有明文规定,超出法定利息率四倍的借贷不受法律保护。我们都知道,商品应该卖给出价最高的需求方。有人出高利贷,有什么理由不把钱借给他呢?至于说“四倍”也缺乏根据。这个四倍是如何论证出来的?没有人能说得清。可是全国的借贷关系都受它的影响。这里我们不是说高利贷好,因为利息率不合理地高。合理的利息率应该是市场化的利息率。但消灭高利贷的方法应当是增加供给,放高利贷的人多了利息率自然会下降。如果给高利贷种种限制,利息率反而会更高。

我国刑法第175条规定“转贷套利”是犯法的。所谓“转贷套利”,就是将钱从大金融机构借出来,然后再用较高的利息率贷出去。这种做法正好就是“钱尽其用”,可在我国是犯法的。现在有明文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大银行整笔借入,再以较高的利息率贷出。而按照刑法175条,这样做是犯法的。我们将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人投入监狱,岂非颠倒是非。

我国改革取得巨大成功,原因是改正了过去不合理的做法。但是在理论方面还很落后。对金融业的看法和相关的政策、法律,有许多还是按过时的理论制定的。如果我们及早纠正,还能帮助我们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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