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信用评价的工程招标代理信息不对称问题分析及对策
2014-09-05
【关键字】招标代理;信息不对称;信用评价;电子招投标系统;公共服务平台
引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我国工程招投标的重要主体,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已成为招投标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2013年,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共5731家,从业人员485771人,2013年代理中标金额达到7万亿元。代理机构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促进了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另一方面,代理机构也成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出借资质、挂靠、串通招标人或投标人从事不法活动、代理工作水平低下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分析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招标代理活动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如何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整理、评价、发布机制,使招标人及其他市场主体及时获得其希望获得的信息,是解决代理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1 信息不对称问题分析
信息不对称是指委托代理双方所持有信息的差异,这里所说的信息特指与代理活动有关的、委托代理双方都关心的信息。由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在通常情况下,其拥有的信息量比招标人多的多,使得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其拥有的私人信息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委托人则无从了解这些信息,或者因为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的昂贵,难以观察或证实代理机构的私人信息和行动方案,进而无法衡量代理机构工作行为(如努力程度、有无机会主义行为等)的质量好坏,从而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代理机构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招标人难以选择到最合适的代理机构。我国当前代理机构选择方式主要是招标人直接委托,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对其企业特点、能力、内部管理、人员配备、工作质量等信息缺乏全面了解,往往是通过熟人推荐,再通过资质等级高低、代理取费竞争以及代理机构的自我介绍等表面内容进行比较选择。一些代理机构为了获得合同,不惜通过弄虚作假、借用、挂靠资质或其他违法违规手段进行竞争,进而导致代理取费过低、代理工作质量低下等问题。
二是招标人难以约束和激励代理机构公平公正开展代理活动。招标过程中,由于招标人缺乏有效的途径及时了解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一些代理机构获得代理业务后,利用信息优势,为了谋取自身利益而做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行动,表现为与某个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隐瞒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等,最终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解决招标人正确选择代理机构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如何建立招标代理信息采集、评价、发布机制,使招标人全面了解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真实能力,从而选择最合适的代理人;解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公平公正履职问题,就是要解决如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积极性和自觉性维护招标人的利益。
2 解决代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建立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出台了20号令《电子招投标办法》,建立以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为基础,各种电子招投标平台之间的信息实现共享,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招标投标大市场成为今后招投标的发展方向。20号令的出台,为解决招标代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道路。我国工程招标代理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大量企业基本信息和代理行为信息,通过建立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形成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可以较好的解决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的这些问题。
2.1 公共服务平台的概念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技术的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运用,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提供了技术基础,电子招标投标已逐渐成为我国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形式。根据功能的不同,电子招投标系统分为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其交易过程信息可以动态反映代理机构的市场经营行为和代理行为;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其监察过程信息可以动态反应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优劣和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的载体,是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是获取招投标相关信息的主要途径。三个平台的关系如图1。
由此可以看出,公共服务平台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获取招标信息提供通道。
2.2 招标代理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机制
2.2.1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征信制度
通过规范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标准,制定信息分类编码、信用数据格式、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安全标准等,实现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并运用数字安全认证技术对相关信息进行开放和共享等级划分,实现授权查询和深度查询的权限设置。
公共服务平台通过行政监督平台的资质审批模块,在招标代理机构申报资质并获得批准后,企业以组织机构代码,人员以第二代身份证号码为唯一识别标志,开始采集代理机构的企业、人员基本信息和行政监督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交易平台获取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动态信息,在交易平台中嵌入代理动态信用信息评价体系,由计算机自动实时记录工作质量并给予评价。对因为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投诉或流标的,可采用后评价方式返回招投标流程予以补充评价。计算机自动评价可以避免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评价机构因“面子”问题不宜人工评价的弊端。
2.2.2 招标代理信用评价体系
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对代理机构诚信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行为进行了具体的明确。
本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总结目前我国各地已发布和应用的代理信用评价指标,认为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应当包括企业基本信用信息、企业经营活动信用信息、代理活动信用信息、其他信用信息四个方面,每个方面细化为多个评价指标。具体内容见图2。通常指标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根据得分高低由计算机自动确定信用评价等级,形成对代理机构加强企业建设和规范代理行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2.2.3 完善代理信用信息发布与查询系统
公共服务平台除了开放数据接口,与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时交换代理相关信用信息外,还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获取依法公开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信息的发布应当常态化与及时化相结合,对于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招投标代理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并通报,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日常工作质量的评价、完成业绩情况等信息采取短期如按季度及时对外公布,代理机构综合性的信用评价等级可以按年度对外公布。代理机构的企业基本信息、专职人员信息等还应当同时在政府网站上设立查询窗口,供社会公众及时查询。
图1 电子招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架构
图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3 结语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代理信息不对称问题,很多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隐蔽性。通过构建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时获得交易平台产生的代理行为信息和监督平台产生的代理基本信息,对代理机构的综合能力和企业实力进行分析,对代理机构工作水平进行定量评价,完成从代理机构信息产生、信息评价、信息公布整个闭合性管理,可以较好的帮助招标人科学合理选择代理机构,同时为建立代理机构公正履职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