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进化博弈论的保险监管行为研究
2014-08-30周晶
周 晶
2012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规划》(保监发[2012]24号,以下简称《规划》),其中提出要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不断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国际影响力和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标志着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正在逐步进入一个更加完善的阶段,在《规划》指引下,本文运用博弈理论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当前国内保险监管制度的微观形成机理进行探讨。
博弈论以及进化博弈论是研究行为策略的重要方法。李成等(2011年)采用进化博弈模型研究了金融监管者之间的博弈行为[1];崔晓蕾(2011年)在进化博弈的框架下,构建模型研究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博弈关系[2];胡继晔(2010年)采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一般概念,构建模型研究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问题,探讨了社会保险发放过程中监管者与领取者之间博弈的最优选择[3]。但是,尚未有学者采用进化博弈的概念和方法研究保险监管者间的行为策略。
除了博弈理论之外,在分析保险监管者行为时又一有效的方法是案例分析法。由于国内尚且没有对陷入偿付能力危机的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成功经验,因此采用案例分析法并借鉴国外保险监管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对我国保险监管提供有益的启示。例如,马海峰和谢志刚(2011年)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对比研究了国内外两家财产险保险公司的监管问题,得出一些实用性很强的结论和建议[4],[5]。
一、理论推演
本文的博弈模型中包含两名监管者,即监管者1和监管者2。监管者1和监管者2分别有两种策略,即“监管”和“不监管”。若监管者1和监管者2都采用“监管”策略,则监管者1可以获得收益N1,同时承担监管成本L1,监管者2可以获得收益N2,同时承担监管成本L2;若监管者1采取“监管”策略,监管者2采取“不监管”策略,那么监管者1会获得收益N1,同时承担监管成本C1,监管者2获得收益N2而不需要承担任何成本;若监管者2采取“监管”策略,监管者1采取“不监管”策略,那么监管者2会获得收益N2,同时承担监管成本C2,监管者1获得收益N1而不需要承担任何成本;若监管者1和监管者2都采取“不监管”策略,监管者1会遭受损失H1,监管者2会遭受损失H2。监管者1选择监管的概率为x,选择不监管的概率为(1-x);监管者2选择监管的概率为y,选择不监管的概率为(1-y)。具体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保险监管者之间的博弈矩阵
现实中,保险监管者通常不是完全理性的,这使得经典博弈论中要求参与者都是理性的基本假设无法满足,因此不能采用经典博弈理论中的纳什均衡或混合纳什均衡对模型进行求解。对于这种有限理性问题,可以采用进化博弈方法求解其稳定状态,求解过程本文不再赘述。
对以上的博弈模型,可以做出以下分析:
当多个不同监管者共存时,只要各自的监管收益和监管成本不同,他们的监管行为往往并不同步。例如,x=0,y=1是一个稳定状态,这说明当监管者2监管时,监管者1一定不会监管;同样,x=1,y=0也是一个稳定状态,这说明当监管者2不监管时,监管者1一定会选择监管。因此,监管者1和监管者2的监管行为是不同步的,这就导致保险监管实践中的某些监管者出现监管迟滞。
当多个不同监管者共存时,监管收益和监管成本是形成监管漏洞的主要原因,监管收益N越大,监管成本C或L越小,监管者越倾向于选择监管。因此,提高监管收益,降低监管成本,可以提高监管者的监管概率,从而降低出现监管漏洞的可能性。
二、英国和中国的案例研究
首先来看英国V&G保险公司的案例。该公司成立于1961年,曾经是英国最大的非寿险公司之一,最终由于公司内部的财务问题和偿付危机,于1971年宣告破产。曾经辉煌的V&G公司,为什么会在短短的10年间就遭遇破产?保险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出现了哪些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本案例研究从进化博弈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V&G破产案中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策略,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的保险监管提供参考。
V&G公司自1961年1月成立之日起,就实施了一系列激进的市场扩张策略,例如不参加汽车互撞免赔协议,提高无赔款优待折扣,提高经纪人佣金,大规模配股融资,认购股份,收购兼并,等等。1961年至1969年不到十年的时间,由于采取的一系列促销措施和扩张策略,V&G公司的保费由30万英镑增加至1167万英镑。V&G惊人的保费增长速度引起了外界的不断质疑,但是公司账目上反映出的偿付准备金却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尽管账面报告看不出问题,但是V&G公司存在的问题,如投资风险过大、资产账面价值与市值差别较大、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赔款准备金不足等依然存在。
英国保险行业协会(BIA)早在1962年就开始对V&G公司的扩张策略感到担忧,并多次向当时负责管理保险业的政府部门贸工部(DTI)反映情况,此外一些杂志和报刊也对V&G公司危险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报道,作为对保险行业协会和媒体的回应,贸工部多次对V&G公司施加压力,要求其整改,但是却一直没有对其采取任何强有力的措施。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V&G公司存在财务问题和偿付能力风险,贸工部终于在1971年2月正式宣布对V&G公司进行调查。为期一周的调查显示,V&G公司至少需要募集资金850万英镑才能满足最低的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短短一个月之后,法院便做出了强制V&G公司停业的判决,V&G公司正式宣告破产。
回顾英国V&G公司的破产案例,可以做出以下分析:
第一,贸工部的监管行动出现迟滞。在V&G公司破产案中,主要有三股力量参与了监管,即英国保险行业协会(BIA)、贸工部(DTI)和媒体。作为英国保险监管机构的贸工部,其监管行为总是滞后于英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媒体,贸工部对V&G公司的三次调查行动无不是在其他部门(如保险行业协会、媒体)的督促下完成的。根据前文中的理论分析,由于贸工部、保险行业协会和媒体采取监管的收益和成本各不相同,因此他们的监管行为必然是不同步的;并且,贸工部的监管成本往往大于保险行业协会或媒体的监管成本,因此,相对于贸工部而言,保险行业协会和媒体的监管概率更大,根据前文结论,贸工部的稳定策略会倾向于“不监管”,从而出现了贸工部监管行为迟滞的现象。
第二,贸工部的监管策略是对其监管收益和监管成本权衡后的结果,监管成本过大是本案例中造成贸工部监管漏洞的主要原因。在本案例中,作为保险监管机构的贸工部,其监管利益和成本涉及到自身、保险行业、保单持有人等多个方面,牵扯的利益方较多,监管成本多且繁杂,而保险行业协会和媒体的监管成本只涉及协会会员或某个媒体自身,监管成本相对简单。此外,当时英国的保险法也增加了贸工部的监管成本,当时英国保险法要求:只有当保险公司出现初步破产迹象时,贸工部才有权进行深度干涉,然而我们发现V&G公司账面的财务指标能够达到英国保险监管标准的要求,所以如果贸工部在当时采取监管措施,其监管成本是相当大的,因此贸工部迟迟未对V&G公司进行有效监管,一步步放纵最终致使其破产。
通过分析英国V&G公司的破产案就会发现,实际案例中保险监管者的监管行为与前文根据博弈模型推导得出的监管行为是一致的。
在我国,保险监管同样也是保险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一大热点问题。我国也存在类似V&G这样的问题保险公司,由于扩张过快等原因导致巨额亏损,而我国监管部门也并未对其及时加以有效的监管,以致该公司偿付能力资金缺口一度扩大到147亿元人民币,而且,自2003年起该公司的偿付能力就达不到保监会的相关标准,甚至在多个年份里实际偿付金为负值,但是各个监管机构并未实施任何监管行动,该公司依然正常运营,然而由于其实际偿付金和法定最低偿付金之间的缺口不断扩大,该财产险公司最终于2009年5月被中国保监会接管。
我国的这个案例和英国V&G公司案例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市场中都存在有多个监管者,监管者都疏于监管从而导致公司破产或被接管。在英国V&G公司的破产案例中,直到破产前,其账面偿付金额总是远远大于法定最低偿付金额,这也是导致贸工部迟迟没有对其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仅靠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等账面指标来监管保险公司,其效果并不理想,最终并没能避免V&G公司破产的命运。换句话说,“以规则导向为监管原则”的监管政策似乎不能很好发挥作用。而在我国的例子中,该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长期都不能达到保监会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相关要求,甚至多个年份出现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负值的现象,即便如此该公司依然正常经营,直到2009年5月保监会对其实施接管。为什么保监会迟迟没有对其进行监管呢?这其中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是“以原则导向为监管原则”似乎是我国保监会未对该公司进行监管的一个主要借口。
“规则导向监管”和“原则导向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两个重要监管手段。从V&G公司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规则导向”的监管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然而,从我国的案例来看,“原则导向”的作用也很值得探讨。
三、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
按照本文的分析思路,监管者的监管行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自身的监管成本和监管收益,保险监管者的监管行动最终是在权衡各方监管收益和监管成本后采取的,因此,严格遵从“规则导向”原则,以成文的法规和标准、运用量化的指标和标准化的方法进行监管往往会失灵,在V&G公司案例中,刻板的“规则导向”大大提高了贸工部的监管难度,增加了其监管成本,从而导致贸工部监管迟滞;另一方面,虽然“原则导向”可以为监管者的监管行为提供更大的发挥空间,但过度的原则导向无疑也会导致监管失灵,在我国案例中,宽松的“原则导向”导致监管懈怠,在这种“可管可不管”的环境下,监管并不能为监管者带来收益,致使监管者监管松懈。因此,在我国的现状下,坚持以“原则导向”为主,结合“规则导向”的监管原则,充分考虑监管者的监管收益和监管成本,才是更加合理科学的监管策略。
此外,我国的保险监管还需要着力降低监管成本,改善监管不同步问题。根据前文博弈模型的结论和对英国V&G公司的案例分析,当市场中存在多个监管力量时,会出现监管不同步,造成监管漏洞,而监管成本正是导致这个问题的一大原因。因此,需要采取诸如增加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加强保险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鼓励媒体和公众等其他力量共同监督等措施,尽力降低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以及监管者之间的合作成本,才能改善监管不同步和监管迟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