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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问答

2014-08-29辽信

共产党员·上 2014年8期
关键词:本法销售者质量体系

辽信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共六章74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主要包括本法的适用范围和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等内容。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共14条,主要包括国家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在产品质量问题上消费者的权利等内容。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共14条,主要包括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等内容。第四章损害赔偿,共9条,主要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等内容。第五章罚则,共24条,主要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等内容。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包括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问:何谓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问:在产品质量问题上消费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有哪些权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受害人是否可以选择赔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问: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问: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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