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媒体审判的规避
2014-08-28周芸
周芸
摘 要:新闻媒体犹如一把双刃剑,具有双效特性。“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反对媒体审判,不是不要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同样新闻舆论监督也不意味着能干预司法。我们需要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媒体审判现象进行深入的思考,对规避媒体审判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媒体审判;规避;新闻监督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1-0115-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监督队伍日益成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新闻媒体犹如一把双刃剑,具有双效特性。正如胡锦涛同志于2008年6月20日在人民日报社视察工作时指出:“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把坚持正确导向放在新闻宣传工作的首位。”[1]在当今的法治新闻中,对新闻的监督功能一旦理解不当,就容易发生“媒体审判”现象,影响和妨害司法公正。
所谓“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通过报道、评论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干扰司法公正的现象。媒体审判属媒体介入司法程序的行为,无疑是干预司法公正,损害司法的神圣。我们反对媒体审判,不是不要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同样新闻舆论监督也不意味着能干预司法。我们需要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媒体审判现象进行深入的思考,对规避媒体审判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规范
1.强化“政治家办报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指出,“宣传思想工作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2]。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新时期宣传思想工作的根本任务。对新闻媒体而言,必须强化“政治家办报意识”,只有行家里手式的“政治家办报”,才能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持和实现“两个巩固”,掌握媒体管理工作的主动权,运用现代传媒新手段新方法,发出好声音形成正能量,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
2.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恩格斯曾指出:“绝对放弃政治是不可能的……主张放弃政治的一切报纸都在从事政治。”[3]以政治意义而言,舆论监督也是一种权力。事实上在西方,新闻媒体素有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之称,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可以制衡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近年来,我国媒体利用监督报道搞有偿新闻似乎成为潜规则,利用新闻采访报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更为蹊跷的是新闻敲诈成为一种商业模式。其危害之大,社会各界反映之强烈,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严重损害了新闻队伍形象,侵蚀新闻媒体权威性和公信力。鉴于此类“腐败”现象,人们不仅逐渐認识到新闻媒体是一把双刃剑,具有双效特性;传媒拥有服务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容易产生负面影响力,也逐步认识到舆论监督所隐含的深层次的“权力”。所以,必须完善媒体管理制度,从根本治理新闻敲诈蔓延势头,规范新闻传播秩序,以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制定的目标:“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同时,我们也要汲取国外新闻媒体的先进经验,清晰界定新闻媒介的权责关系。只有明确其权责,才能从制度的源头规避媒体审判。
二、媒体明确定位、加强自律
舆论监督本是一个严肃带有一定神圣感的概念。在西方社会,媒体揭露的许多政治丑闻,如“水门事件”、莱温斯基的性丑闻等等,无不为舆论监督增添神圣与震撼的光环。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特别是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取得轰动效应,在权威性影响力方面取得成绩,许多媒体不惜策划媒体审判来吸引受众。所以,规避媒体审判,还应当加强自身的规范建设。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该遵循以下几点:
1.尊重司法原则。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舆论自由与司法审判独立都是不可缺失的基石。在我国,传媒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都是宪法原则。民主不能离开舆论自由,法治不能缺少司法审判独立。《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指出:“案件报道不应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不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必须尊重和维护司法审判独立,服从司法程序的需要,尤其不能侵犯司法审判独立,力戒“新闻审判”。遗憾的是,该准则仅属于职业道德范畴,不具有法律地位。在发达国家有着类似的法规。比如英国规定,对正在进行中的司法程序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或有失公正的言论都构成“藐视法庭罪”。美国规定,可以对尚未了结的官司发表评论,但是如果造成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以至于法庭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将会受到惩罚。德国规定,判决后的批评和评论应该同现实中的诉讼报道明确区分开。综而概之,其核心是尊重司法审判独立,限制对正在进行中的司法活动的评论[4]。
2.遵循客观、全面、公正、平衡的原则。首先,客观报道应该是中立而无主观价值判断地对已经发生的事实客观地描述和反映。媒体在案件审判之前或审判期间的报道,不得掺杂任何主观因素,譬如夸张性、渲染性、失真性或其他形式的报道或评论。既不能有导向性使司法人员先入为主,或以舆论对司法人员施加压力的倾向,更不能故意歪曲。媒体报道要客观,这是基本要求。其次,媒体应当是当事各方说话和答辩的平台,也是知情人、见证人、专家学者及有关领导等受众传递各种有关事实真相信息的载体。媒体在采访报道时,必须尊重采访对象的表达权,以公开采访和采访各方当事人为主。所以,媒体应当全面反映新闻事实的诸方面。第三,媒体应该做平衡报道,充分尊重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中的平等权利和刑事被告人的保护权利。如果判决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就不平等,则很难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即使犯罪嫌疑人最后判决为罪犯,他仍然应该享受被公平对待的权利。
3.报道与评论分开原则。媒体审判最大的特点在于媒体报道“越位”——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做出判断。这种“越位”的后果是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与公正。因此,预防媒体审判,在方法上,必须坚持以事实为基准,报道与评论分开原则。一是报道与“评论”分开;二是判决前不宜发表质疑和评论;三是评论时,应严守中立和真实,避免主观推断,杜绝使用讥讽、贬损的词汇和语言,警惕煽情化、娱乐化的描写,特别注意是否越权。由于媒体的影响是巨大的,媒体的评论往往会造成极大的舆论效应。就目前而言,普通受众对信息的接受仍然比较单方面。媒体灌输的信息通过各种方式可能会影响到大众的判断。所以在法制新闻报道中,事实本身的报道与评论分开是必要的。
4.符合同步性与连续性原则。同步报道,即报道与司法程序同步,不能超越司法程序内容,在审判前抢先做出任何预测、推断甚至结论。报道不同步,一般是预判。这是对正常诉讼过程的不尊重,甚至干扰司法,造成法院未判而媒体先判,媒体成为法院之外的“法院”。关于同步报道主要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媒体应严格遵循司法程序同步予以报道。包括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特别是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尚未终审判决的案件,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二是,坚持报道符合连续性,避免因为消息不连续影响受众对案件的判断。所以媒体报道还需要符合同步性与连续性原则。
三、提高媒体人的法律素养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新闻工作者只有学法、知法,才能保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的顺利开展,尤其是法律新闻报道的记者,才能更好地履行促进司法走向公正的神圣职责。很难想象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新闻工作者能胜任其岗位?然而,目前我国法律科班出身的新闻从业者毕竟是少数,所以,欣欣向荣的新闻事业对新闻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效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和修养,以及构建他们的法律知识体系。
四、加强媒体与司法系统的沟通
尽管舆论监督与司法监督是天然“相克”的矛盾体,但它们有着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基于此,建立健全媒体与司法系统的沟通机制,以促进司法独立与舆论自由的和谐发展。媒体方面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司法机关进行合作。司法方面也可以主动采取多种方式与媒体直接或间接地交流,在信息交换中沟通思想,防患于未然。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敏感事件舆论引导工作的意见》,如建立专门的法院发言人;举办座谈会、法院开放日;发放征询意见表;设立意见箱、院长信箱等方式,负责媒体以及人民群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工作。条件成熟的地方,还可以搭建合作平台,如新闻媒体与法院签署合作(谅解或约束)协议。以契约的形式把社会舆论引导到健康、理性、法治的轨道上来。
五、提高法官素质
毫无疑问,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提高法官素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5]提高法官素质,在人才源头上,必须建立健全法官选任制度来提高法官素质,确保法官独立和裁判权威的实现。在价值观上,必须培养法官的公正品格。这既是一名合格法官的基本伦理价值要求,同时也是其追求的最高伦理价值要求。在职业技能上,必须提高法官对法律的认知能力。即法官能很好地运用一定的法律知识,剖析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客观、全面、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判断。在心理素质上,既要保持谨慎、公正的心态办案,又具有护法的胆识与使命。在办案过程中,既要具备守法、公正、廉洁等道德品质,又要具备博爱、耐心等性格的司法品性;既不征询他人意见,也不公开自己的看法;既不与案件有关人员单独接触,也不让无关人员接触审判秘密,不受任何压力包括舆论的影響,冷静客观办案,能够抗拒来自各方面的诱惑及干扰。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8-06-21(1).
[2]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努力把宣传思想工作做得更好[N].新华每日电讯,2013-08-21(1).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23.
[4]徐迅.发帖新闻的价值取向——兼议“夹江打假案”报道之得失[J].现代传播,1998(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