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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字立法完善

2014-08-27胡俊祺方棋梓

卷宗 2014年7期
关键词:国际贸易电子商务

胡俊祺 方棋梓

摘 要: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成为当今乃至未来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其特有的虚拟性,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也给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新的命题。电子商务以电子文件代替了纸面文件给传统的建立在纸面文件基础上的国际贸易法规带来了强大的冲击。因此研究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电子合同的收到和证实问题、要约和承诺问题、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以及书面问题、签字问题都成为了当今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新命题。本文力求通过对网络时代下的电子签字这一法律问题的研究,发现立法以及司法中的不足之处,并借此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提出具有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电子签字

1 认识电子商务及电子签字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正在以其隐形而强大力量推动着历史朝着一体化前行,通过贸易、资金流动、技术涌现、信息网络和文化交流,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告诉融合,各个经济体之间不再是传统了理解的相互帮助而是休戚与共的相互依赖。而电子商务,作为当今乃至未来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它是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1996年國际贸法会在制定《电子商务示范法》时首次用“电子商务(eleetronicCommeree)”代替了“电子数据交换(EDI)”, 并获得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其以节约、快速、便捷的优势正迅速成为当今世界市场的新“新航路”沟通全球,连接世界,在全球范围内如火如茶地开展起来。

2 电子签字的研究现状

2.1 目前立法现状

签字问题是与书面问题紧密联系的问题,有什么样的书面形式,就有什么样的签字形式。签字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明行为。签署者可借以证明物品、行为或意思的归属。

(1)用户协议。在商业往来中“电子签名”是否与书面传统签字法律效力等同的问题争论由来已久。美国律师协会下属的信息安全委员会在经过4年多的努力,于1996年8月1日正式发布了《电子签字指南—有效确认和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的法律框架》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首先介绍了电子签名和公共密钥的概念和使用范围;进而提供了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在对由计算机传输的电子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出现“误签”和“冒签”而应采取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基础性指导意见。按照起草者的话来说:此指导性文件是提供一个具有广泛意义的原则文件。其目的在于为将来在不同法律制度下如何细化“电子签字”的法律规定打下一个基础。用户之间在进行商务活动时,可以事先签定协议书,签订协议时可对电子签名的地位、作用加以确诀,承认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合法性,从而解决了这一问题。

(2)司法保护。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几桩与此有关案件时所做出不同判决,可以使我们看出美国法院对电子签名认证的不同理解。1989年,宾西法尼亚州法院受理一桩房地产交易案。其中,法院认为正式邮件可以被认定为经过“签署的书面文件”。它与《欺诈行为法》中法律规定相一致。法官在判决中解释道:“这一问题(正式邮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宾西法尼亚州第一次看到,但是随着商业和个人不断利用电子邮件、电传和传真机等手段来参与他们商业谈判活动,类似的问题,将会层出不穷。本法院认为处理这些案件的合适的、现实的方法应该是审察这些文件的可靠性,而非仅仅是正式的签名。”

(3)立法途径。以上两种方法并不能根本解决电子签字的效力问题,为此,各国纷纷制定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确定电子签名合法J性的最低条件,同时允许各州政府自行修改标准。事实上,美国己有多个州在几年以前己通过“电子签名法”。例如:佛罗里达州于1996年5月25日颁布“电子签名法”;犹他州于1995年5月l日通过“电子签名法”;华盛顿州于1998年11月l日正式实施“电子签名法”;加利福尼亚州于1997年1月1日颁布实施“电子签名法”;亚利安娜州州长1996年4月18日签署“电子签名法”。其中以犹他州的“电子签名法”最有影响。

3 我国电子签名所面临问题

关于签字问题,许多国家规定,交易的单证必须有“签字”或书面认证予以确认为有效。传统的签字是指由签署者在文件上手写签字。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很难满足法律对手写签名的要求,因为人们无法利用电子数据传递亲笔签名。因此,签字问题不仅是电子商务技术上的一大难题,也是进行电子商务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我国合同法回避了电子签名问题。《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书时合同成立。”这实际是绕开了必须有确定身份的“电子签名”的问题,签订确认书并不能使电子合同完成签字人或依赖方认证的要求,电子合同也根本无法摆脱手书签名法律的束缚。

4 对我国电子签字相关法制建设的建议

4.1 电子签字相关法制建设的国际经验

在我国电子签字的法制建设过程中,作为电子商务的先行者,美国、欧盟以及联合国等在这一领域的法制建设值得我们借鉴、吸收并加以学习。目前,国际上对电子签字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三种解决途径:用户协议、司法保护、立法途径。

4.2 完善我国电子签名法制建设的建议

在以上分析基础上,下面就电子签名法的进一步完善加以探讨,以期裨益于实践。

第一,拓展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效力范围。首先,应当明确非民事活动中的文书采取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问题;其次,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也应当规定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再次,对于数据电文的书面、原件和保存规则虽然运用“功能等价”的方法进行了界定,但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太强,可以通过实施细则予以细化。

第二,明确数据电文的收发时间。有关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某个信息系统”具体化为发件人控制之外而收件人可以使用或控制的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当然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准。但是如果数据电文进入的信息系统不是收件人指定的,也可以以收件人取出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件时间,而不要一概否认其法律效力。

第三,细化电子认证机构业务及管理规则。首先,虽然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电子认证机构业务和管理规则有所具体化,但此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而且仅涉及认证问题。建议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发布《电子签名法实施细则》对包括电子认证在内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其次,认证机构提供的是一种第三方认证服务,应独立于签名主体和依赖方之外,不参与交易双方之间的利益,但在实践中常会出现认证机构既是第三方又是签名主体或依赖方的情况,譬如银行电子认证机构为自己银行的客户签发数字证书。这就需要在电子签名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第三方认证机构做出明确定义并且针对前述情况制定出整顿执行的标准。

5 总结

我们往往将电子化和信息化定义为“第三次工业革命”,伴随而来的电子全球贸易也成为了当今世界的新“新航路”,作为全球贸易与投资的重要参与者,中国在现代激烈国际竞争中要想有所作为,只有记忆不完善自身国际贸易法制建设。换言之,中国参与全球化进程的战略革新,最终取决于内政体制的自我革命。美国霸权的持久活力,得益于其民主框架对精英与民众利益的吸纳和平衡,得益于其宪法革命对不同群体权利要求的阶段性实现,从而使其能够充分动员国内阶层一致对外参与世界竞争并捍卫本国利益。国际经贸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全球化加速已是不容回避的历史事实,在残酷却没有硝烟的全球竞争中,国家体制的力量将愈益凸显。这一切都最终取决于中国体制自我革命的勇气。

参考文献

[1]张楚.信息立法一信息产业化的重要性.广州日报,1996.7.2理论版

[2]邵景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评析.法学,2000(12)

[3]韦燕.美国全球和国家贸易中的电子签名法案.经济与法,2001(3)

[4]刘满达.数字签名的法律思考.法学2000(12)

[5]袁保华,梁俊有.电子签名有关法律问题研究,洛阳工业高等专科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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