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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中的国际税收法律的探讨

2014-08-27艾翀

卷宗 2014年7期
关键词:常设机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

艾翀

摘 要:传统的国际税收惯例和标准难以在电子商务的大环境中得到发展和实施,所以传统的国际税收协定和规范也难以确立起来,所以我国要积极顺应形势的变化,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战略措施,切实保障好我国的财权利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常设机构;虚拟市场

进入21世纪以来,电子商务逐渐蔓延至全球,这加剧了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的发展难度。近年来,国际互联网技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个人电脑的互联性也得到显著提高,因此在电子邮件、电子出版以后,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发展史上的又一重大进步。在电子商务的推动下,音乐、书籍等已逐渐数字化。同时,电子商务还实现了传送方式的数字化,所以比较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正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1 国际电子商务基本概述

电子商务作为服务、技术以及商品的交易活动,它的主要媒介是电子通讯技术和设备,其主体是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就广义层面而言,电子商务还包括当事人以传真、电传以及电话的方式进行的商业交易;但是就狭义层面而言,电子商务主要指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媒介、以互联网和电子数据交换为主要形式的商贸活动。

本文主要探讨和研究的是狭义层面的电子商务。国际电子商务指全球范围内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交易双方或者参与人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交易类型包括知识产权交易、服务贸易以及货物贸易。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活动时,充分发挥了电子商务的各种手段和优势,它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实现了电子化。

2 传统税收法制度受电子商务的影响

第一,电子商务实现了国际贸易的国际化,这必然削弱来源地税收的实际管辖权。外国企业在本国开展国际贸易活动时,充分利用国际互联网的技术优势,买卖数字化产品的时候只需要安装智能服务器,这类服务器的经营行为很难给予具体统计和详细分类,最终会导致商品买卖方无法进行科学有效的界定。同时,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已经打破了相关服务的地区限制,交易双方无需面对面即可实现交流。所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剧了所得来源地这一问题的冲突和矛盾。

第二,严重冲击了居民的税收管辖权。目前,控制中心和管理中心仍是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的唯一标准。但是,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广泛使用,使得原本不可能的事情变成可能。例如,企业的控制管理中心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也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和地区。由此,税务机关在征收所得税的过程中遇到难题,简单的属人原则已不适用,居民税收管辖权成为摆设。

第三,使得传统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有关事项面临执行难题。在电子商务的巨大推动下,音乐、图像以及书籍等均可实现数字化,易复制、易下载是数字信息的显著标志和特征。由此,相关部门難以有效界定服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销售商品所得等之前的区别,这加重了税务当局的工作强度,并最终导致税务处理以及征收的混乱。

3 解决措施和对策

3.1 积极参与到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和谈判中去

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滋生了网上交易这一新的经济交流形式,尽管网上交易难以判定其经济活动来源地,但是自然人的居住地或者生活地却是有据可查的,所以,美国当局为了应对电子商务时代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建议居(公)民管辖权由居住国单独行使,取消收入来源国的征税权,他们到多处宣传自己的主张和建议,企图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假如此项建议被采纳,并且依法纳入UN范本和OECD范本中,那么发达国家将在电子商务时代成为最大的赢家,发展中国家则会因为侧重于地域管辖管而遭受损失。网络经济的发达加剧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少数发达国家将会成为经济活动中的大赢家,从而加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距。所以,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与到国际事务中,不能听任发达国家发号施令,要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主动参与到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和谈判中去,牢牢把握发展中国家应得的那一份税收份额。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直接的、一对一的谈判并不可取,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据理力争。就投资和双边贸易角度而言,发达国家所获利益远高于发展中国家,而且这会导致讨价还价权利方面的巨大差异。由此,发展中国家要广泛的团结起来,形成统一的利益整体,就税收管辖权问题与发达国家展开辩论和谈判,从而建立起公平公正的电子商务税收收入分享机制,实现共同发展和进步。

3.2 将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放在关键位置

我们在制定政策时要将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税收管辖权上。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技术、经济等都相对落后,所以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始终处于净进口国地位。对于美国提出的应对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的有关建议,我国不可能持完全肯定态度。所以,我国要始终坚持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合理解决国际税收分配,为更多的发展中国家谋求福利。

3.3 始终贯彻落实税收中性原则

相较于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在交易方式和手段方面有着显著区别。但是就离线交易(off-line)而言,它在本质上与传统交易方式一致。要有效应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冲击,单纯的减免税收或者采取歧视性税收政策都是不可取的,它将影响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国家相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鼓励,但是要尽可能选择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笔者分析得出,支付技术不完善、网上交易的安全保密性差、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不能得到有效制裁、政府规划管理和制度滞后以及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等都是造成我国电子商务不发达的重要原因。所以,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能,加大对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做好电子商务的宏观管理和规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有法律实践性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支付认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企业的计算机网络意识。税收中性原则是各国、各地区为了应付冲突而提出的折中的解决办法。此外,我国要重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要彻底贯彻落实税收中性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子交易方式的一致化和协调化,从而推动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3.4 对常设机构进行重新定义

是否设置常设机构是现行国际税收制度下营业利润征税的重要标准。常设机构包括作业场所、工厂、办事员处、分支机构以及管理场所等,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假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从事一定的经营活动,那么该国就应认定为他所取得的收入的来源国,税收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征税,课税权则不由该国征收。就传统观念而言,要设立常设机构必须包括物和人两方面,缺一不可。但是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非居民不在来源国出现即可进行销售活动,经营活动主要依靠登陆该国服务器网址来实现,所以,有形的、固定的物理标志已经失去了其原本的作用,要判断非居民与来源国的实质性的、经常性的经济联系必须另辟蹊径,从交易的时间、数量规模、非居民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性质、非居民在来源国所开设的网址的具体功用等方面着手。假如非居民在来源地境内开设的网址能实现网上交易功能,而且交易活动确实依赖于网址进行,那么可以认定为非居民与来源国有经常性的、实质性的经济联系,来源国可以依据税收政策对其征收电子商务所得税。所以,我国税务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积极履行税收职能,及时修改相关法律规范,对外资企业在国内设立场所、机构等概念作出相应调整,将具体的概念抽象化,在条款中将常设机构改为在国境内从事实质性的工商经营活动的场所,同时将非居民依靠联网形式所获得劳务和商品所得列入其中,从而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形势,更好的应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切实维护好中国的征税权益,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提升我国综合实力。

4 结语

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跨国电子商务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给传统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确定具体的国际合作方案、计税手段变革、计税对象确定以及行使税收管辖权等要慎重行事。国际税法是一国税收制度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延伸和发展,它对一国的税收利益和税收主权有着深刻影响,同时还会对世界其他国家带来影响。所以,世界各国在发展国际贸易时,要充分尊重共同制定的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税收原则,主动参与到税法制定和探讨的各个环节中,积极履行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好、保障好本国利益和主权的前提下,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并引进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加强对电子商务各环节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实现与国际税收原则的协调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电子商务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充分发挥出电子商务的优势条件,实现网络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實时共享,为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从而推动国内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朱昱.论国际税法原则在跨国电子商务课税中的适用[J].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4(06)

[2] 梅维佳,龚晓川.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完善[J].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 2013(04)

[3] 周玲.国际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冲击及完善[J]. 法制与社会. 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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