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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腐败看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存困境及对策探析

2014-08-26梁青青

剑南文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生存困境反腐对策

梁青青

摘要:报纸、电视及网络等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媒介在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的充分性仍有待提高。本文将以反腐为例,从生态环境的角度

分析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存困境,同时提出一点自己关于改善这种环境的拙见。

关键词:反腐;新闻舆论监督;生存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1

新闻舆论监督,是以新闻媒介为载体进行的监督。当“反腐”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无论是从媒体的责任与义务出发,还是从商业角度看,媒介都需要对事件进行及时的报道或评论。媒体的报道进入公

众视野后,借助公众形成的群体压力,成为媒介所具有权威的来源。媒介所具有的权威又可以督促相关人士关注,解决事件,从而实现监督功能。“表叔”、“房姐”等腐败现象是在网络媒体中得到揭

发,新闻媒体对事件的最新进展及时进行报道,同时发表各种评论,形成一种警示与压力。但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功能得到发挥时,却也受到某种限制。

一、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困境

(一)行政力量的过度干预

经济学家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E.Williamson)1985年给机会主义行为下了这样的定义:“自我利益的狡诈追寻行为”。由此,信息机会主义可以称作是为了自我利益而进行的信息筛选与加工行为

[1]。大多数行政领导,都依据自己的政绩来影响媒介对事实的选择,对有损自己政绩的事件,会要求当地媒体少报道或不报道,以至于新闻媒介不能够很好的履行其职能。而对于腐败现象,主体很可

能是行政机关的领导,或者是拥有良好人际关系的相关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介要施行舆论监督,让事件见诸报端,需要冲破种种阻碍。有时事件刚刚显露,就被外力扼杀在萌芽之中。

当然,只有接受党的领导,我国新闻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保证不“变质”。新闻事业才能更好的发挥舆论监督功能。但行政力量的过度干预,将会影响媒介对事实的选择标准,导致媒介机构不能对

事实进行正常报道,也就阻碍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的发挥。另外,在对上级部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或者对某些“反腐”行为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媒体人有时也不得不考虑上级部门的反映,会想自己会不

会因为此事,而遭受什么,这都为媒介更好的履行舆论监督职能蒙上“忧郁”的色彩。因此平衡好行政领导与媒体机构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显着颇为重要。

(二)媒介组织或媒体人追逐经济利益,放弃职业操守

腐败现象,就像眼中的沙子,不被容忍。这些群众十分关心的事件,其所具有的新闻价值,没有一家媒体会拒绝报道。对“腐败”现象进行揭露或追踪报道,可以赚取受众的眼球,获得发行收入,进而

带来了巨额的广告收入,丰厚的收入也随之而来。但吸引眼球的新闻,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有时也被某些媒体作为“生财”之路,刻意捏造出来。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介机构走上了“企业化

经营”的道路,自负盈亏。有些媒体人为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抛弃职业道德规范,放弃自己的职业底线,并且不恰当地使用话语权,造成报道失实的现象屡见不鲜。

针对这种现象,有人提出通过提高媒体人的工资收入,来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但追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在商业化的浪潮中,媒体人的“自律”意识不强,没有抵挡住外来事物的诱惑,希冀获得太多的

经济收益,错误的运用了自己手中的权利,所以造成了不实报道。

(三)媒体人缺乏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专门法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新闻舆论监督侵权诉讼的过程中,所依据和引用的法律条款主要是《民法通则》、 《刑法》及相关的诉讼法。这些法律属于适用范围

广泛的“普通法”,难以兼顾新闻舆论监督诉讼的特殊性,所以在审理新闻舆论监督诉讼案件时,就有可能发生一些不尽合理的现象[2]。一方面,在进行新闻监督的过程中,当事人就可能以侵犯名誉

权或者隐私权等对记者提起诉讼,而这样的现实环境也不利于新闻舆论监督的进行。尤其在反腐报道中,会牵扯到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问题,同时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如果把握不好尺度,涉及到

这些问题的可能性就更大。媒体因实施舆论监督被频频告上法庭,虽然媒体及其工作者自身的确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但传媒的败诉率之高,也反映了现有法律对传媒的保障力还较为薄弱。[3]另一方

面,因为缺乏法律的保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经常遭到外部权力的侵害。媒体人有时甚至会因某些“莫须有”的罪名,遭受惩罚。

二、改善措施

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更广、时效性强、持续性强并且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的现象发生。这些优势的存在,说明其存在必要性的同时,也要求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保证新闻舆论监督发挥最

大功效。

(一)政府成员正确看待媒介的监督

压制只会导致误解越来越大,坦诚交流才是解决问题的途经。我们的新闻舆论监督,很大程度上也是民意的表达,这与西方的“揭丑新闻”不同,我们是为了促进问题的解决而进行的监督,是为了实现

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进行的监督,因此行政领导要正确看待新闻舆论监督,要将媒体的报道作为与群众交流,减少摩擦,化解误会的平台,认识到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支持,是防止公务人员玩忽职守的得力措

施,遏制不正之风的有效手段。

(二)媒体成员要加强自律

假新闻,“腐败新闻”在新闻报道中时有出现,探究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些媒体人没有把握住自己的职业底线,过度追逐个人名利,经济利益,进行“有偿新闻”、“无中生有”。

針对这种现象,媒体人要以事实为基准“善待他人”,不能以个人的情感亲疏为基准,来判断事物,不能以个人经济利益去选择刊登稿件,要坚守自己的职业底线。媒体组织可以定期对内部成员进行培

训,使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人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而不只是一句口头术语。同时媒体人需要了解,受众选择某种媒介或者某家媒体,是因为媒介产品的真实性或公正性等非经济因素;媒介要取得长

久的生存与发展,不能“舍本逐末”,为追求经济效益,而放弃带来经济利益的非商业因素。

(三)完善相关法律,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保障

设立相关法律明确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法律界限,明确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这样既保证新闻舆论监督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又保护新闻舆论监督不受到外力的阻挠、侵害。“反腐”涉及

主体的特殊性,更要求拥有相关法律来保证媒体的权利。另外对事件本质的认识需要时间,媒体拥有完善法律的保护,可以对事件进行充分监督。

(四)注重对公众的媒介素养培养

无论媒体人还是群众都应该有挑战权势的勇气,发现“腐败”现象要敢于说话,不惧怕权威。另一方面由于“反腐”本身的特殊性,每次提到都会让大家怒火中烧,不免让情绪化的观点占据上风,有时

甚至会酿成媒体暴力。因此需要通过提高公众的媒介素养,了解媒介特性,合理利用媒体,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理性化,同时不能伤害被监督者的权益。

三、总结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软性监督,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助于社会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目前,虽在对反腐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存在局限性,但我们仍旧可以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改进与弥补,为其创造良

好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信息机会主义:山西黑砖窑的隐身衣[J].陈力丹;易正林.《新闻记者》[2007]

[2]新闻舆论监督的困境与出路.郑科授http://blog.china.com/u/100716/410774/201109/8755627.html

[3]“伪舆论监督”:新闻记者的生存困境.胡忠青.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7-10/30/content_69748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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