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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行业工会的必要性

2014-08-26田广研郑娟

现代企业 2014年7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劳动者工会

田广研++郑娟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工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坏境和严峻挑战。企业内部工会由于收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其在处理劳资关系中并未发挥真正有效的作用。本文从企业内部工会所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行业工会所存在的优势,并力图寻求在行业工会与企业内部工会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协调、制约、支持、谋求劳动者和雇主共赢的关系架构,并推动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

一、 单一的企业内部工会所存在的问题

作为谈判主体的工会,从合理角度上说应该不受雇主和单位的影响从而可以较好地维护工人的合法利益。但由于现行的工会制度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工会的独立性,致使企业内部工会无法真正承担起集体谈判的重任。首先,工会作为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其成员大多都是企业领导兼职,部分由选举产生,但也都受制于企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其次,工会在经济上不独立,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单位支付,工会的经费主要由企业发放,这使其处处受制于企业,无法真正代表劳动者向企业争取合法权益。再其次,受到企业利益的影响。当企业目标和劳动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为维护企业的利益,工会组织当然更加偏向于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的工会,其工会干部与私营业主存在“雇佣”关系,所以企业中进行的集体谈判大都流于形式,工会组织形同虚设。

上述这些问题都使得企业的内部工会在工资集体谈判中陷入一个尴尬的环境,无法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内的工会由于受制于企业或单位,经济上不自由、不独立且缺乏权威,调解工作很难公正开展,协调作用受到许多限制。而劳动者通常不信任企业内部的调节工作,出现纠纷的苗头或者发生争议后,也不会主动找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来解决。考虑到企业内部工会在我国的现状、地位的尴尬,仅仅依靠企业内部工会同企业进行谈判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扩大集体谈判的范围,建立起行业工会。

二、建立行业工会的必要性

通过行业工会进行工资及其他权益集体协商除了可以克服一些企业内部工会“不敢谈”、“不会谈”、企业方“不愿谈”等突出问题,还可以在行业内彻底打破以往由企业单方决定劳动报酬的机制,建立起适应市场的、由劳动关系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共同决定劳动报酬的机制,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其具有以下的优势:

1.行业工会独立于企业,摆脱企业劳动关系的制约。目前我国企业的内部工会,从合理角度上说应该不受企业和单位的影响从而可以较好地维护工人的合法利益。但在现行的工会体制中,工会缺乏经济独立权,在经济上依赖于企业,工会变成了企业的一个附属机构。这样,工会在很多情况下也就不得不受制于企业,看企业脸色行事,致使工会无法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履行权力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甚至在某些情形下,工会还可能站在企业的阵营里,不但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而损害了职工的利益。

在企业工会力量相对薄弱的环境下,加强工会的独立性建设已成当务之急。建立行业工会,形成一支专业的工资及其他权益集体谈判队伍,使其独立于企业,摆脱企业劳动关系的制约,克服企业内部工会“不敢谈”、“不会谈”、企业方“不愿谈”等突出问题,在行业内彻底打破以往由企业单方决定劳动报酬的机制,更好的维护职工多方面的权益,使劳动者和企业或单位的合法权益都受到保护,从而更好的帮助企业协调稳定了劳动关系,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2.建立行业工会有利于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互利共赢。建立行业工会,实行行业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对于职工来说,可以有效地控制了企业内部隐性侵权现象,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对于企业来说,行业工会帮助其建立了适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内部分配机制,能够调动职工积极性,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发展。同时行业工会还加深了同行业各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系,各企业之间职工工资更加透明,有效地促进了职工在企业间的合理流动,形成了企业公平有序竞争的局面。

行业工会可以结合不同企业的劳动争议发案特点,寻求一种解决类似案件的普遍方法并做好对劳动关系矛盾和纠纷的预测、预警、预报和预防工作,努力把企业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者群体性事件消弭在萌芽状态,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保持企业经营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通过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一方面,行业工会可以促进企业与职工之间可以相互沟通、相互理解,进而促使劳动关系逐步趋向和谐稳定。行业工会的公正性,使行业工会在工资集体谈判中不仅代表职工的利益也兼顾到企业的利益,其最终目的让劳动者和企业取得互利共赢;另一方面,行业工会的介入,使企业分配形式从“模糊”走向“公开”。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必须坚持“透明化”和“公开化”的原则,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更加明朗化。

三、建立和完善行业工会的重要措施

1.修改和完善《工会法》的相关内容,完善行业工会的组建、运作、权力及责任的相关规定。行业工会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为维护行业工人的利益而建立的组织。但目前,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尚不完善,我国的行业工会还没有取得法律上的明文支持。因此,我们应积极探索,完善行业工会的组建、运作、权力及责任的相关规定,通过理论与实践的验证和政策的支持,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规范和保护。我国《工会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行业工会是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工会组成的一个组织,而我国的《工会法》对于行业工会组建的规模没有具体的规定。行业工会的大小要适宜,不能照搬西方国家工会的组织模式,太大容易出现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相反,如果太小,职工人数太少,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我国的《工会法》没有对行业工会的具体运作做出规定。为此我们要对行业工会的具体运作程序等做出明确而周密的规定,使行业工会的各项工作都有规可循、有章可依,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完善。

2.解决行业工会经费来源及行业工会人员报酬。目前,行业工会的经费普遍不足,有的甚至没有任何经费来源,对行业工会的发展构成了一定的威胁,解决行业工会经费来源问题,对于促进工会组织健康发展,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以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完善行业工会的经费来源有以下几个方法:(1)财政支持。一般来说,财政支持有两种方式: 一是直接方式即财政拨款,政府可以直接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给予行业工会定额补贴。二是间接方式即税费减免。对加入行业工会的企业进行税费减免政策。(2)会费支持。企业内部工会可以从本工会收缴的会费中划拨出一部分给行业工会,这将是行业工会的主要财政来源。

3.合理确定行业工会与企业内部工会两者之间的分工及联系机制。首先,行业工会应引领各企业内部工会,结合各自的特点,仔细研究本企业内部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加强企业内部工会的维权力度,研究建立起完善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针对性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以由行业工会出面,与企业内部工会订立有关工会干部特殊权益保护的协议,克服企业内部工会干部“不敢谈”的问题,使企业内部工会干部能够独立于企业,敢于代表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去与企业谈判,从而真正成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成员。另一方面,行业工会与企业内部工会就职工的各项权益进行集体协商,企业内部工会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一些重要措施,都应该与行业工会协商通过后才能实施。其次,行业工会可以向企业派遣职业化工会领导人。这样既可以促进行业内各企业经济发展,也可以实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选派职业化的企业内部工会领导人,在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消除企业或单位对工会人员的束缚和限制,建立起企业与职工和谐互利共赢的劳动关系。因为维护和促进企业的发展,也是对职工长远利益的最大维护。再其次,行业工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实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行政化,摆脱企业内部对工会的控制,发挥行业工会的优势,以调解人的角色来发挥其积极作用,降低劳动争议解决成本,稳定劳资关系。

从基本要求来讲,一方面企业内部工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其特点,争取在企业内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避免矛盾激化;另一方面行业工会要弥补企业内部工会调解组织不独立的劣势,协调企业,及时调解劳动争议,化解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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