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2014-08-26
编者按:为统筹推进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今年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具体措施、落实要求和责任单位。《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以具体求深化,以深化促落实,将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四项大的工作逐一细化分解,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地区和部门单位,有任务、有分工、有措施、有考核,时限标准等各项要求具体明确,有很强的操作性。现将《意见》全文刊发,以供参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鲁发[2013]16号),进一步深化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14年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一)清理核查,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上半年,各级对现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核查。编制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省政府研究后适时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要结合各自实际,10月底前编制完成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编办备案。省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市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确保系统(行业)内同一审批事项的名称、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相对统一。今后,凡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市县政府)
(二)继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本届政府任期内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再削减二分之一左右的要求,主动“对表”,自加压力,研究提出本届任期削减规划和分年度削减计划,并对需国务院部门进一步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建议,于6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改办。
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要注重改革实效,重点对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社会管理等领域“含金量”高、覆盖面广、能激发经济内生动力和社会创造力的事项,提出取消、下放或转移的意见。省级年内再取消下放2-3批审批事项,确保完成削减任务的30%。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我省自行设立的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年内予以取消;按照国务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清理省级依据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设立行政许可。各市县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自行设立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年内一律取消。(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县政府)
(三)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一是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无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实施。6月底前对省内自行设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提出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建议。10月底前编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提供便民服务。二是严格控制新设前置审批。除国家新设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省内不再新设。(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法制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认真做好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任何一级不得截留,一律取消。国务院明确下放至省级的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接,及时制定审批办法和办事指南,明确责任人员、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国务院直接下放至市县的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衔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市县,确保无缝对接、下放到位;国家未明确下放层级的审批事项,除涉及跨设区的市、需要全省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生产安全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下放到市县。国务院决定转移给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我省相对应的事项转移给具备承接条件的社会组织。(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县政府,省编办、省法制办)
各市县要切实做好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审批事项工作,承接后的事项原则上都要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要加强与原实施机关的工作衔接,明确审批规范和要求,落实审批职责和具体办法。省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指导市县规范办理,避免出现管理真空。(责任单位: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一)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办理程序,逐项编制审批流程图,做到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收费等标准化、规范化,并向社会公开。通过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力争将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在现有基础上压缩30%以上。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每一个审批事项,都要落实审批责任,明确审批事项的具体经办人、责任人、联系方式、承担的责任,并向社会公示,便于群众监督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县政府,省编办、省法制办)
(二)继续推进集中审批。省直尚未建立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部门(单位),应尽快建立起来,逐步将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并将该机构集中到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即逐步实现部门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到位。各市县也要继续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确保2014年12月底前政务服务中心既受理又能办理的审批事项比例达到90%以上。要积极推广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网上审批等有效做法,深入实施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质量承诺等制度,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要建立各类证照联办机制,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证照类事项,实行“一口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批、统一发证”。(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县政府,省编办、省法制办)
(三)开展规范化管理试点。2014年确定淄博市、潍坊市、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为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试点单位,有关市及相关部门在6月底前制定试点方案报省编办同意后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督促、协调,及时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责任单位:淄博市、潍坊市政府,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编办、省法制办)
(四)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监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对下放给地方和转移给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县政府,省编办、省法制办)
四、建立行政审批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结合公布实施《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目录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推进目录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或变更的,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相关信息。今后,省内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立面向社会公众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违反规定的将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省监察厅)
(二)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对审批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批不规范、审批后对国家、社会和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责令依法赔偿有关损失。探索社会公众发挥监管作用的渠道和途径,加快构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完善行政审批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办法,充分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开展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法制办)
(三)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深化省级行政审批网络运行系统应用,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省政务云平台,规范和整合各部门已有的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全范围、全过程管理和电子监察。继续扩大省级网上政务大厅应用试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布后,适时开通省级网上政务大厅,探索建立网上集中受理和部门分别受理相结合的行政审批服务形式,逐步实现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报、办理、回复。加快推进全省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系统联网工作,实现全省行政审批数据的集中和共享,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
(四)强化考核评估。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考核指标体系、评估办法,采取日常情况调度、信息交流、问卷调查或网络调查等方式,结合年终总结、部门履职情况评估进行考核评价,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各级、各部门要在12月底前将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汇总情况报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
五、切实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支持改革、推进发展的高度,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大力度,积极推进。要切实落实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明确工作进度,制订工作措施,精心谋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确保改革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搞好协调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各界关注,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省改革工作有序衔接、有效推进。
(三)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大力宣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典型经验,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本意见以鲁政办字[2014]71号文件印发 E:LQF
关键词: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 取消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