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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2014-08-25王铮

金融博览 2014年8期
关键词:支农信贷融资

王铮

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中应运而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要生力军。为实现金融有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议应加强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加强顶层设计,拓展支农资金来源。完善信贷机制,优化支农再贷款机制、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补充资金,通过涉农资产开展证券化试点,盘活资金。时机成熟时为“三农”发展引入保险、信托、期货等多种现代金融元素,激发出“聚合效应”。探索农业企业融资的新途径,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工具扩大融资规模。

二要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推动融合发展。既抓好大中型金融机构支农,又要大力发展真正熟悉农村、立足农业、面向农民的小微型金融组织。鼓励各类机构融合发展,同时发挥比较优势满足各类经营主体金融需求。

三要创新信贷模式,加大投放力度。一是创新信贷准入标准和流程,对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经营效益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灵活确定贷款、期限、数量、利率,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并提高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风险容忍。二是针对不同主体特点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对规模相对较小的家庭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简化审贷流程,有效满足其购买生产资料、农业机具、扩大再生产等信贷需求。三是突破现有的涉农信贷的抵押和担保方式。积极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推进新型经营主体间的互保互助,引导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互保。大胆尝试信用贷款,使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更便利地获得信贷支持。

四要建立健全现代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建议政府部门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适当扩大保证金的放大倍数,为示范带建设中的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建立地方财政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在金融机构债权无法实现时,处置抵押物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风险资金按一定比例进行代偿。扩大中央财政保险补贴覆盖范围,加快构建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目前商业保险机构存在的趋利性强、覆盖面窄等问题,并尽快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为农业保险分担风险。(作者单位: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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