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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以责权利一致原则深入实施工学结合

2014-08-25曹啸虎

职业·下旬 2014年4期
关键词:工学结合政府学校

曹啸虎

摘 要:作为职业教育重要改革方向的工学结合模式,在当前国内职业教育院校的实施中处于一个徘徊停留阶段。本文提出以责权利一致原则来管理各个工学结合主体,进而推动工学结合的深入实施,是提高我国职业教育水平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责权利相一致 工学结合 学校 企业 政府

2005年10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2006年3月教育部发文《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中均指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实现新时期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突破,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工学结合中最后一年的顶岗实习制度早在20世纪末职业学校里就全面实施了,这里不再赘述。

本文主要讨论目前在中职教育的前两年或者高职教育的前四年中深入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问题。当前全国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实施工学结合很难深入,效果并不理想。笔者就此谈谈这一问题的原因和实施的对策。

一、工学结合难以深入的原因

1.政府部门责权利不一致

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只有教育部门有点热情,发了几个文件意见,实际可操作性基本没有。其他如税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主管部门没有任何责任及权和利,工学结合也就难以深入实施。

2.企业方面责权利不一致

要求企业承担责任,拿出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岗位给学生提供工学结合教学实践,但企业的利益却没法保证。学校的教学内容或者说学生的技能水平与企业职业岗位要求不相适应,企业的利益没法保障。其次工学结合的生产安全利益没有明确保障,再者企业师傅对学生实践的指导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

3.学校方面责权利不一致

要求学校搞工学结合,但教育部门或课程设置教学大纲特别是对学生和教师的考核评价体系还是老的一套,也就是责任跟利益不一致。而且学校又没有权力去强制某个企业开展工学结合。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指导教学实践只有责任没有利益。

二、责权利一致深入实施工学结合

责就是应当担负的责任,是职务上所对应的应承担的义务,是分内应做的事情。权就是权力,是个人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是国家行政体制与行业业务运行中所赋予特定人(单位)的支配力量。利就是利益,也就是得到的好处,利益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可以是奖励,也可以是处罚,奖励是“正利益”,处罚是“负利益”。责权利三位一体,即责任、权力、利益均统一于责任承担者,责任者既是责任的承担者也是权力的拥有者和利益的享受者。

责权利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一般都说责权利要对等,才能调动积极性。也就是说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就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力,同时应该取得相对称的利益。责权利三者之间,责任是传导层次,也是关键环节。离开了责任,权力就会落空,当然利益也就丧失了。责权利在管理过程中,既是相关的,也是一致的。

1.政府部门的责权利一致

工学结合是国务院要求推进的,学校主要受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管理,企业方面的主要管理部门有税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给这些部门在工学结合中明确一致的责任和权力,才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首先立法部门,比如全国和地方人大或者国务院的责任就是制定法律来确定教育、财政、税务、人社等各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权力,例如1996年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建议将《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的后面增加“其中用于工学结合的财政性经费不低于百分之几。”这样,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利益就得到一定法律的保障。人大的权力就是督促检查这些法律法规是否被很好实施。

教育部门也应该是责权利一致。教育部门的一项重要责任就是搭建工学结合的平台,提供企业信息给职业学校选择,指导促成工学结合的完成。通过这个平台,一个学校可以与多个企业搞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就是一个专业的学生也可以分阶段跟多个不同企业校企合作。同理,一个企业也可以接受不同学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生来工学结合。教育部门可以利用管理权力使学校领导强化其对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将校企合作作为一项年终绩效考核的指标。这样校长就会认真做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工作。同时给予教育部门一定财政补贴审核权力,比如审核职业学校申领工学结合财政补贴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审核企业申请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税费减免及财政补贴是否合法真实等。

财政部门应明确责任,对学校和企业搞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可按实际项目的学生数享受适当的财政补贴,每年申领一次。

税务部门应明确责任企业接受学生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按学生数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减税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明确工学结合期间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医疗和工伤方面的保险补贴。比如,如果这些学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凭票全额补贴。如果企业为工学结合的学生购买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则凭保单发票在一定保额范围内由人社部门向企业全额补贴。补贴经费国务院文件中已有表述可由教育费附加中拨付。这些政府部门应规范企业接受工学结合的行为管理,比如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苏劳社劳薪[2001]24号文《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这就是很好的探索尝试。

2.企业方面的责权利相一致

企业的利益就是立法确定各政府部分给予企业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及企业通过接收学生来工学结合,为企业提供选择优秀工人的机会。

企业的责任就是接受合作学校的学生,配合学校完成工学结合。具体如安排车间技术骨干跟学校指导老师一起制定工学结合具体实践方案,安排技术骨干和专家配合学校完成专业课程的开发编写。企业还应安排好车间主任和每个学生的指导师傅管理好学生的教学实践。建议《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增加规定:“如果连续2年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教学实习的企业必须5倍缴纳教育费附加、事业组织年终绩效考核减少30%。”endprint

企业的权力是对外行使选择合作学校的权力和对内行使管理权力,监督管理车间主任和指导学生的师傅有没有认真指导学生达到校企一起制定的教学实践目标。指导师傅的责任是指导学生学会一线操作技能,也就是必须完成教学实践的目标。指导师傅的权力就是考核学生每一天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学生学分的一个考核部分。企业对内以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建立管理制度是很普遍的,这里不赘述。

3.学校方面的责权利一致

学校方面的责任就搞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责任(具体有专业规划、课程开发、师资建设、教学评价、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学校方面的权力就是对内可以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行使管理参加工学结合的师生权力,比如要求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下企业实践两个月并以此作为考评教师评职称评优秀的一个指标;以要求学生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工学结合的企业实践作为考核学生能否毕业的一票否决条件等。学校的利益有教育和财政部门的工学结合专项财政补贴为经济效益,还有企业社会对学校的好评利于以后招生,学生能力高于其他学校,毕业后就业率高,形成就业带动招生的良性循环,形成社会效益。

学校专业指导教师的责任有:凡是专业教师必须平均每年下企业教学实践和指导学生工学结合一个月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指导老师的权力有:代表学校在企业中行使管理学生工学结合中所遇各方面问题的权力,比如评定考核学生的教学实践学分和强化学生思想教育处分违纪学生以及跟企业沟通协调等。指导老师的利益有:下企业指导学生工学结合教学实践作为评职称评先进的优先条件;同时按时间和学生人数给予一定的补贴(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学校学生方面的责任为必须接受学校和企业的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工学结合的教学实践内容,否则不得毕业。学生利益是凡是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由部门派专业教师跟班进企业指导参与考核,所得实践学分比在校上课要高一倍,同时吃住都不要自己出钱,甚至实践时间长的后期有的企业还发生活费。以后毕业后在工学结合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可能被多家企业争抢,不愁找不到好工作。

责任既是权力的过程,也是管理的过程;利益既是权力的实现,也是管理的实现。不应该有没有责任的权力,也不应该有没有权力的责任。同样,不应该有没有权力与责任的利益,也不应该有没有利益的权力和责任。这就清楚地说明,管理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责权利结合与统一的过程,当然也是责权利使用与实现的过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涉及宏观的政府部门管理和微观的企业内部和学校内部管理,如果都以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去设计并实现,则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必将不断深入实施取得更多成果,也将是提高我国职业教育水平、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希望相关政府部门和教育专家能积极探讨,推动我们国家职业教育的大力发展。

参考文献:

[1]邸丽霞.当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问题探讨[J].信息系统工程,2010(4).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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