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金融法制的保守与应变
2014-08-25李国庆
李国庆
在金融领域,德国人所展示出来的是一种优良传统与变革精神的融合。
在德国金融体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其始终以法律作为整个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和保障。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多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无论是对宏观审慎监管原则的贯彻,还是对现有金融体制进行的革新,成文法一直都是金融政策调整的首要工具。
目前,德国的《联邦银行法》和《信贷法》是整个德国金融制度的法律基石。《联邦银行法》颁于1957年7月,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联邦和州两极的中央银行体系,明确了联邦银行保证货币稳定的职责,进而使保证币值稳定成为德国金融的一大特色。这部法律规定“在执行本法授予的权力时,不受政府指示的干涉”,联邦银行自此开始拥有独立于政府的地位和权利,银行体系独立运行的法律地位得到保证。同时,《联邦银行法》还规定了联邦银行可以进行除保险业务之外的证券、存贷、外汇及信贷等业务,为银行的混业经营规定了法律规则。在这两部法律的基础上,《储蓄银行法》、《保险监管法》、《证券交易法》、《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法》、《交易所法》等四十多部金融立法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德国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
在2008年爆发的席卷世界的金融危机中,德国金融法中的保守主义与严格监管规则是德国金融得以平稳过渡的重要保障。例如,在住房贷款方面,德国的法律要求所有的住房贷款人都要支付首付不低于20%~30%的比例,提供3个月的收入证明并对未来的中长期收入来源做具体说明,否则无法获得放贷。这与美国长期实施的零首付且无须中长期收入担保的房贷政策形成鲜明的对比,使其在金融危机来袭之际基本能够全身而退。另外,良好的制度设计也保证了德国金融监管体制能够在执法时发挥真正的作用。例如,联邦金融监管局虽然名义上隶属于德国联邦财政部,但其财务上是完全独立的,其经费来自于被它监管的2400余家银行、800余家证券投资机构和700余家保险公司,代表是公共利益。这样就能够保证金融监管局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管权而不会被利益集团所俘获。
虽然德国人以保守主义见长,但是在应对金融变局时却丝毫不会犹豫。2008年9月,美国银行收购美林银行,雷曼兄弟破产程序启动。在一个月之后,德国就颁布了《金融市场稳定法》,《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条例》等法律,为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措施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在2009年4月,德国又颁布了《金融市场稳定补充法》,并连续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法措施,对《存款担保和投资人补偿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市场变数进行布局。这种通过立法形式快速处置危机的应急反应能力,的确异常罕见。这一方面反映出德国人根深蒂固的法治精神,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德国金融当局应对市场压力的魄力和勇气。
保守、严谨是我们对德国人固有的认识,这在德国的金融制度中可见一斑。然而,这永远都只是硬币的一面。在硬币的另一面,革新与创造,是德意志民族正留给我们的新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