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具特色的德国金融体制
2014-08-25陈和午
陈和午
德国经济在全球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双重打击下保持了“一枝独秀”,今年首季经济增长更是强劲,创近三年新高。作为“莱茵模式”的典型代表,德国是一种典型的以自由竞争为基础,国家适当调节并强调社会安全保障的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与英美主流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盎格鲁—萨克逊模式”形成了鲜明对比。事实上,在近年来“莱茵模式”重获关注、“盎格鲁—萨克逊模式”遭受重创的情势下,德国经济的抗压能力与其强大的金融体系分不开。而构成德国金融体系的核心要素主要是特色的全能银行和“双支柱”模式的金融监管。
莱茵模式与全能银行
提到德国的经济金融,莱茵模式——常常也被称作德国模式——总是被最常提到的话题。这种介于计划经济模式和市场经济模式之间的“第三条道路”强调竞争秩序,强调充分发挥个人、银行和企业等主体自由竞争的作用,而政府只致力于规范经济及金融市场秩序。它将“市场上的自由原则同社会平衡和每个人对整个社会道德上的负责精神结合起来”,帮助联邦德国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重创中迅速恢复,在约15年里创造了“德国经济奇迹”。
在这一经济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到欧洲大陆精英文化与制度文化的影子,它重道德,重权威,讲规则,讲平衡,坚持法律限定之下的个人自由、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以及对社会积极平衡的追求。也许正是这样一种文化的背景决定了联邦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本国经济道路的选择,以及决定了德国以国家调节的“间接金融”为典型特征的金融体制形态。
德国是实行金融混业经营最为典型的国家,其特征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以全能银行占据主导地位的金融体系,其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了存贷款、贴现、证券买卖、担保、投资信托、租赁储蓄等全方位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等业务。事实上,德国全能银行的主体地位建立于19世纪中叶后德国工业化生产发展的基础之上,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就已酝酿形成。当时,作为老牌帝国的英国和法国开始走向衰退,而德国、美国等后来者则实现跳跃式发展,争先恐后地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寻求自己的位置,需要依赖强大的银行体系来为工业化筹措资金。德国最初的各类银行也都是有其特定的重点业务领域,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的竞争,各类银行业务范围逐渐交叉,逐步演变为提供全套金融服务的综合性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这种提供全套金融服务的综合性银行模式受到了严重破坏。后来,正是在“莱茵模式”的经济思想主导下,艾哈德进行了货币、价格及财税改革,稳定及促进了战后联邦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在战后恢复重建后的几十年时间里,全能银行的金融体制成为德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并且始终没有发生什么大的危机,为德国战后经济恢复,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始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对德国部分银行造成了一些冲击,但未对金融体系造成根本性毁坏。在德国政府果断采取相对有效的金融市场救助和经济振兴计划下,德国经济依然成为欧洲经济的火车头。
与美国相比,德国的资本市场欠发达,企业通过银行融资的份量远远多于资本市场,也就是说全能银行是德国银行主导型融资模式的最重要的主体。从德国全能银行主导型融资模式的社会背景看,德国民众普遍的风险规避习惯、债权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德国共同主义价值观是德国银行主导型融资模式形成三个重要的制度因素。德国全能银行较少通过独立的子公司从事全能业务,持有商业公司的股份十分普遍,与保险公司的融合也经常发生。特别是1983年以来,德国在以全能银行为传统特色的基础上逐渐兴起和形成了一种全能金融的新金融体制,它是德国全能银行业与保险业在产品功能与机构服务方面的交叉融合。
“双支柱”监管
德国的银行监管体系包括行业监管机构(其职能类似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以及审计部门的稽核监督,前者主要是指德国中央银行——联邦银行和2002年成立的德国金融监督管理局(BaFin),这是德国实施金融监管的左右手,也即“双支柱”模式。后者包括德国联邦审计院的政府审计监督、经济审计公司的社会审计监督、行业协会的自律性检查以及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稽核监督。行业监管机构和稽核检查机构的职责和定位都有相关的法律授权和明确的规定,这种内外监管的结合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有效避免了职责交叉,提高了监管效率。
德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转变过程。实际上,1961年《银行法》实施之前,德国并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德国中央银行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于一身。1961年在《银行法》颁布的同时,成立了隶属财政部的银行监管局,负责实施对银行业的监管。其后,联邦保险监督局和有价证券交易监督局也随之建立起来。这期间德国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基于适应混业经营和全能银行发展的监管需要,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金融国际竞争力,2002年5月1日,德国在银行监管局的基础上设立了金融监督管理局(BaFin),将保险业的监管也统一到金融监管局之下,也就是集联邦银行监管局(BAKred)、联邦保险监管局(BAV)、联邦证券监管局(BAWe)为一体,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监管模式。随着BaFin的建立,德国向着统一金融监管的趋势发展。在监管功能方面,联邦银行主要涉及对银行的日常监督,尤其包括评估金融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开展现场检查与评定。而金融服务监管局主要是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银行机构在执行法令和法规等方面进行监管和查处。
2013年1月1日欧盟建立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的法律框架并开始逐步实施,这对德国现有金融监管模式多少会产生一些影响。根据德国财政部国务秘书托马斯·斯特芬博士的看法,目前联邦银行与BaFin的合作非常密切,联邦银行为BaFin进行所有的现场检查,BaFin则负责作出监管决定并采取有关措施。只要未来联邦银行和BaFin都向欧洲央行汇报,都被纳入新监管框架,德国这两家机构组成的“双支柱”模式就不会有什么问题。这也意味着,德国“双支柱”模式的金融监管还将持续发挥重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建立在以市场为基础的原则上,监管机构不直接介入金融机构的个人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的放松,银行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向监管机构公开账目并提供相关信息。例如,商业银行有义务每月向BaFin和联邦银行报告资本运营状况。商业银行每月还需向联邦银行提供利润报告,使监管者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联邦银行随后将对商业银行利润报告的评估意见转达给BaFin。此外,德国金融业有较强的外部监管力量,有来自于政府的监管,也有来自社会和行业的监督。银行年度账目以及由外部审计机构准备的审计报告也是金融监管机构评估银行资金收入、资金流动和偿付能力的重要工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