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运营环境
2014-08-21洪涛
洪涛
许多发达国家的农产品交易市场是采取国家投资的方式,但是投资主体是多样化的。有中央政府投资的,也有地方政府投资的,也有混合投资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这种政府投资的市场使市场的管理行为具有某种公益性的功能,从而对于保证市场供给起到重要作用。
2004年至今,农产品交易市场进入全面开放时期,许多外资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领域,农产品交易市场进入规范、可持续发展的时期。至今,全国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共有4700多家,其中亿元以上市场有1600多家,年成交额达近20000亿元。
可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农产品交易市场是以国家、集体、个体、私营、外资一起上的结果,多元化投资对于建设我国特色的市场体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的问题是:政府投资相对不足,没有形成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政府对市场的投资相对不足,而社会对农产品市场的要求又太高。诚然,也有许多市场以收费代替管理和服务,社会责任感不足。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农产品是商品,不是公共产品,应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营。而农产品市场的设施应具有公共性的特征,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政府应更多地提供农产品市场公共设施的投资,从而为农产品流通提供高效便捷的通道。而不是通过国家和政府投资使农产品市场由现有的多元化投资变为单一的公有制投资,或者单一国有投资。
政府应增加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投资。但是,国家不可能全资购买或者回购所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也没有必要全部收购。但是,可以采取控股、参股、回购等多种形式进行投资,从而能够把握农产品市场的发展方向。同时在经营与管理过程中,应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采取企业化运营的管理模式,否则,就会出现国家投资、国家管理、国家经营的“官办”市场。实践证明,“官办”市场是不可能运营和管理好市场的。
公益性批发市场建设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如何理解公益性市场,不是单一的国家投资建设市场,也不是禁止多元投资主体建设市场,也不是“国家投资、国家经营”的市场。否则改革开放30多年,我们又回到计划经济的“国营”老路上去了。
因此,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流通体系改革和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等,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这里已经明确指出了国家或政府投资农产品市场的领域和公共设施。
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不仅仅表现为国家或者政府对农产品市场进行投资,形成相应的公共设施,而且也表现为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放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减少对农产品市场的多方面限制,使农产品市场有可能从传统市场向现代化市场转型升级。
如果农产品市场的全部建设均由政府来投资是不可能的,也不现实。因此,应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则在农产品流通的关键点上做一些投资,如农产品流通的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的现代化建设的试点方面做一些基础设施的投资。《意见》提出:“将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这一政策十分重要,但是真正重要的是给予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农贸市场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如给予其上市融资的政策,给予市场减税政策,给予吸引外资的政策。为使各类农产品市场交易创新、管理创新提供政策支持和良好的运行环境。
商务部也在积极支持农批市场的升级改造检验检测设施,在35个省市自治区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这些都是公益性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表现。
随着地价成本的上升,许多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还承担着上缴税费的任务。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将农产品批发市场看作包袱,并且经常说,如果不是农产品批发市场,而是建设工业开发区、开发房地产,我们政府所收取的税费要大得多。
因此,要解决当前存在的农产品市场场地收费过高的问题,需要政府转变观念,提供低税或者免税政策,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放开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放开农产品批发市场上市融资的途径,从而推动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交易创新。当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完成了,交易成本降低了,自然其社会责任也会表现出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