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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严重者拟追刑责

2014-08-18

民生周刊 2014年10期
关键词:生父母刑责弃婴

近日,民政部就《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明确了寄养条件,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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