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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中的税收博弈分析

2014-08-16李治华

2014年17期
关键词:税收收入边际税制

李治华

摘 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史上又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变革,它不仅会对我国的税收收入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也会对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模式的转变产生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地方的利益应该予以重视,中央和地方之间税收矛盾需要合理妥善解决,否则可能会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的进一步推进造成困难和阻碍,影响本次税制改革作用发挥。本文从博弈论角度揭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的原则,以期对在新一轮税改中进一步完善中央地方财税关系提供一定的思路。

关键词:营改增;合作博弈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情况

自2012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上海部分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由上海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和湖北等省市。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预计在“十二五”完成时,“营改增”还将在更为宽广的领域展开。

从总体上看,“营改增”试点及逐步铺开,不仅在我国税制史上是一次重大制度创新,也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巨大影响。我国自1994年开始,分别对商品和劳务采取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制结构,增值税为“生产型”(2009年转型改革为“消费型”)且未覆盖所有行业,这是符合当时体制背景及税收征收管理之要求的。但在此税制结构下,重复征税问题较为严重,无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获得劳务所承担的营业税,抑或营业税纳税人采购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均不能作为抵扣项目。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实际包含了之前已经缴纳出去的税款。由此对经济运行造成了人为扭曲,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第三产业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市场主体必然对过时的税制体系提出新诉求。

二、“营改增”中的税收博弈分析

由于“营改增”涉及面广、在国民经济和财政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每一步变革都可能对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造成深远影响。反过来说,一国经济、财政、政治、乃至文化传统等因素也会对该国增值税模式选择和运行过程起着决定性作用[1]。其中,非常关键的因素之一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税收博弈关系,甚至可能影响到增值税改革的成败。博弈论(Game theory),是二战以来发展起来的,研究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决策主体之理性决策行为以及这些决策之结果的理论。由于现实中利益冲突与一致普遍存在,几乎所有行为决策过程都可以看作是博弈问题[2]。博弈论精髓在于,博弈过程中任何一个决策主体都不可能仅仅只考虑自身策略,他必须认真思考其他决策主体可能采取的策略,最后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策略选择。博弈最终结果就会形成一个均衡,这样的结果能够被所有决策主体所接受,对于所有决策主体而言,这样的策略选择也是最好的,尽管它不一定是使得整体利益最大的结果,但它是在给定相关条件下的一个最优组合。在此均衡下,任何一个决策主体改变其选择,都会使他得到一个更差的结果,因而理性决策主体不会做出那样的选择。基于博弈论之特点,能较好地分析“营改增”中央地方间税收博弈关系,协调好“营改增”后中央地方税收分配比例,推进营改增工作进一步完善,配合好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顺利实现。

“营改增”中央地方间税收博弈关系是一种合作博弈,我们首先建立相应数学模型:假定中央、地方在“营改增”前,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分别为a和b;在实行“营改增”后,征收上来的增值税总额为z,中央和地方按照p1和p2的份额进行分配,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税收收入分别为x和y,则可得出如下关系式:

x=a+p1(z-a-b)

y=b+p2(z-a-b)(st:a+b

求解该最优化问题,可得出中央、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的分配关系为:x-ay-b=p1p2

从分配关系公式中可以观察出,中央和地方在税收收入博弈中可从两方面进行改变,一是改变双方谈判砝码a和b的值。比如使得a值增大,或b值减小,都会导致中央在新分配中分成更高;反之则会使得分成降低。再之则是改变边际贡献率(p1p2):当双方的边际贡献率相等时,新增税收收入应在双方之间平均分配;如果边际贡献率不同,新增税收收入应在双方之间按其边际贡献率比例分配,谁边际贡献更大谁就可以得到更多,以维护双方积极性。

我国从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当时将增值税确定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分成比例为75:25),将营业税确定为地方税。这一安排充分照顾了地方政府利益,保证了地方政府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增长和中央财政收入提高,使得当时的税制改革得以顺利推进。在“营改增”前,营业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地方建设推进,所征收到的税额以及所占当年税收总额的比重都不断提高,成为地方第一大税种。以2008年为例,当年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到31.8%。推行“营改增”后,试点行业营业税为增值税所取代,相当于原属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营业税转变为新增的增值税收入。地方政府的营业税收入虽继续增长,但全国的营业税增长幅度下降非常明显。从合作博弈模型来看,这部分收入本来就属于地方政府,相当于是地方政府在增值税的增收上的“谈判砝码”。因此,目前在“营改增”的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采取由国税部门代征后全额返还地方的办法,而非按照以往的增值税(75:25)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中分成共享。实际中这也是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进一步积极稳妥“营改增”相关改革的需要。

三、对今后进一步完善中央地方财税关系展望

经过一定时期,“营改增”使得相关产业获益发展,经济收入增加。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曾撰文介绍,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将会为GDP增长带来0.5%左右的效益[3]。上海经过试点,有数据统计表明因为“营改增”,为地方经济带来了0.6%左右的增长效益[4]。经济增长,必将带来税源增加。地方在合作博弈模型中边际贡献率的比例必然会下降,不可能再享有相关行业增值税全额返还的政策优惠。对于新增部分增值税收入,有必要在中央和地方间按照一定边际贡献率比例进行合理分配,具体比例依据测算数据来确定。笔者认为,实践中找出中央和地方间在新增部分增值税收入边际贡献率并不容易,应充分利用历史数据,考查1994年税改后至2011年底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增长情况,以及中央和地方在当年所享有新增两税税额(增值税按75:25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共享,营业税为纯粹地方税),从而计算出“两税增长中央享有税额占比”、“两税增长中地方享有税额占比”及其各自17年的平均值,作为估算的中央和地方间在新增部分增值税收入的边际贡献率,确定今后新增部分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

其次是可以考虑对事权重新划分,减少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如将现行地方政府部分事权,但又事关国家长远发展的诸如义务教育、环境保护、药品食品质量监督等上划至中央。这样一方面可以实现全国均衡发展,防止因为地方发展不均衡导致的地方差异或者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也可以相应降低地方支出规模下降,减少税收收入对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或者也可考虑在维持现有在中央地方税收分配比例、事权划分不变情况下,中央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地方政府收入缺口。(作者单位: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数学与信息工程系)

参考文献:

[1] 施文泼,贾康.增值税“扩围”改革与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调整[J].财贸经济,2010,(11):46-51.

SHI Wenpo,JIA Kang.The VAT Reform for Broadening the Tax Base and Adjustment of Intergovernmental Fiscal Relations in China[J].Finance & Trade Economics,2010,(11):46-51.

[2] 那力,臧韬.税收博弈论[J].税务与经济,2008,(1):53-58.

Na Li,Zang Tao.Game Theory and Taxation[J].Taxation and Economy,2008,(1):53-58.

[3] 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7/25/c_112 533368.htm

See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7/25/c_112533368.htm

[4] 参见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3/0418/c1004-211 77803.html

See 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3/0418/c1004-211 77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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