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合理使用
2014-08-15李竞
李 竞
(1.中山大学,广东 广州 510275;2.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 广州 510030)
1 案情
案例1:2010 年,日本XX 株式会社向天河工商分局投诉称,广州市天河区XX 专卖店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使用“TOTO”注册商标作为招牌广告,使人误以为该店是“TOTO”华南地区的总经销商,影响到了“XX”产品在华南区的销售,请求查处。经调查核实,XX 专卖店以经营销售“TOTO”牌卫浴洁具为主,并在前后门楣悬挂着银色的“TOTO”标志的招牌。执法办案人员认为,XX 专卖店未经“TOTO”注册商标持有人同意,擅自在招牌广告上全版使用“TOTO”注册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 条所指的将商标广告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 条第(1)项的规定,对XX 专卖店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2:2010 年,XX 株式会社向天河工商分局投诉称,广州市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擅自以“本硒鼓仅使用在CANON××型号产品上”的形式,将“CANON”商标使用在自有产品的外包装上,涉嫌侵权。执法办案人员认为,广州市某公司将自有商标使用在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将“CONON”商标与其他用语并列使用在功能性说明一列,目的在于表达该产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且没有以“突出”“放大”“加黑”使用“CONON”商标,或“CONON”商标换行单独排列等方式突出使用,以使消费者产生视觉上的混淆和误认,属于正常的文字表述,不应认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 商标合理使用简述
商标是能够将一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的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它具有标示商品来源、商品质量、宣传商品、积累商誉等功能,它建立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对应关系,缩小消费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差距,降低了消费者选择成本,为商品保持和扩大市场,增加生产经营者销售额和利润起到巨大的作用。正是基于上述作用,生产经营者才会积极地对有商业价值的商标进行注册,获得专有性权利。然而,虽然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具有私权属性,但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各国的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专用权,排除他人妨害,同时也限定了这种权利的范围。商标合理使用,就是这种例外,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基于正当目的可以不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善意合理地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
3 商标合理使用法律渊源
(1)法律。《商标法》59 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49 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国际条约。我国参加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7 条规定:各成员可对商标所授予的权利规定有限的例外,如合理使用描述性词语,只要此类例外考虑到商标所有权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司法解释。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要件:①使用出于善意;②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③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4)行政解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①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②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5)其他。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然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各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历年来公布的典型案例,都为商标合理使用提供了参考。
4 商标合理使用种类
(1)商业使用中的合理使用。商标说明性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说明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品质、特征时,如说明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使用的语言文字或表达方式,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目的在于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用途、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叙述性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描述自己商品基本信息时,如地名、名称、地址、生产厂商、原产地等信息时,使用的语言文字或表达方式,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非商业使用的合理使用,一般指公益性使用,即使用他人商标不涉及商业利益或者不以营利为主要、直接目的,主要包括:公务使用;科研使用;创作使用。
5 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1)主观上善意使用。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情。与民法善意有所区别,商标合理使用的善意不问使用人是否知晓商标为他人所有,而在于主观上有没有不正当竞争、搭便车、侵权等非法的动机。
(2)行为上使用得当。使用他人商标时,不得将其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不论这种利益是物质的,还是声誉上的。
(3)不产生危害结果。使用他人商标不对商标本身产生危害,不对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造成危害。
6 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方法
(1)客观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得以捏造事实、映射关系等方式误导公众,彰显与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联系,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必要性。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商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这种说明是必要的,且没有其他方式可以替代。
(3)最小化。商标使用以维护商标所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在不得已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应把对注册权利人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理应避免对权利人的损害。
(4)非显著性。即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应置于该商品的显著位置,甚至放大字体,加以亮色,进行艺术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而应将其他的说明性词语和自己的注册商标置于明显之处,防止搭便车方式对公众造成误导。
(5)实质性损害。是否有确切证据证明这种使用与权利人的利润下降、声誉受损有主要联系。如果由于他人使用致使权利人名誉受损,经营业绩明显下降,无论这种联系是直接的或间接的、有意或无意,就可认定该使用非商标的合理使用。
7 案例的分析与结论
(1)从客观性判断。案例1 的经营者全版面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标记自有企业名称,属于不如实地反映自己与经营品牌的关系。案例2 的经营者在商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示了自有商标,且文字表述彰显了产品与他人商标的关系。
(2)从必要性判断。案例1 的经营者不全版面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不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亦不妨碍企业的经营。案例2 的经营者的使用属于指示性使用,即彰显产品适用范围,如果不使用他人商标,会造成产品的误用。
(3)从最小化判断。案例1 的经营者完全可以使用自己企业名称为主的招牌,在其他位置辅以标注以“TOTO”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方法,使对商标权利人的影响做到最小化。案例2 的经营者,首先在显要的位置标注了自有商标,其次未对他人商标突出使用,做到商标权利人的影响做到最小化。
(4)从非显著性判断。案例1 的经营者的使用属于突出性使用。案例2 的经营者的没有以“突出”“放大”“加黑”使用“CONON”商标,或“CONON”商标换行单独排列等方式突出使用,以使消费者产生视觉上的混淆和误认,属于正常的文字表述。
(5)从实质性损害。案例1 的经营者的使用使人误以为该店是“TOTO”华南地区的总经销商,影响到了“TOTO”产品在华南区的销售。案例2 的经营者的虽然使商标权利人产生异议,但是其后果并未对名誉受损,经营业绩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