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2014-08-15杨希
本刊讯(杨希)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和规范高等学校理事会建设,教育部7月25日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并定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规程》明确,理事会系指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等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高等学校应当依据本规程及学校章程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明确理事会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职能,增强理事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参与学校相关事务提供条件保障和工作便利。
《规程》指出,理事会一般应包含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以及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同时,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规程》强调,理事、名誉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同时,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正当利益。
据悉,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参照该章程组建理事会,并可以按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业企业代表在理事会的地位与作用。民办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组建并履行职责,不适用该规程,但可参照该规程,适当扩大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