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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审理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4-08-15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审理王某李某

高 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 10003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处在高速增长过程中。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滞后,以及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莫测,我国经济的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经济下行,不可避免地对国内经济体造成冲击,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涉法人公司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为例,2012年,全年共受理商事案件9000余件,而在2008年,全院全年受理的商事案件数量,还不到这个数字的一半。面对商事案件井喷的现实,我们还发现,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多。这就要求我们,在审理此类相对特殊的案件时,要进行具体细致的分析。

一、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背景

现代社会中,经济市场运作快速、复杂,公司经营所面对的各种问题日益增多。一方面,随着我国的金融管理制度日趋完善,现阶段商业银行出于风险控制、预期投资回报等各方面因素,对发放贷款的资格审查日趋严格,普通企业想要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比较困难。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借贷业务属于金融业务,非经有关部门许可,任何企业不得进行金融业务。这就决定了,普通企业之间的拆借是无法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同时,经济下行的压力,导致很多企业极度缺乏流动资金,经营陷入困境。以上这些因素就决定了,当企业经营急需资金时,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现象就难以避免。此外,由于借款是一种比较特殊、乃至私密的财产关系,发生借款关系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往往存在具有一定人身关系性质的联系,这也是涉公司民间借贷案件的特殊因素。

二、典型案例案情简介

本文所分析的两起典型案件,被告均是北京某服饰公司——一家主要从事服装贸易的公司。服饰公司股东有两人,分别是两起案件的原告李某、王某,两位股东分别占有服饰公司50%的股份。其中,李某任服饰公司的经理、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任服饰公司监事,可以对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发表意见。服饰公司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急缺资金进行周转,分别向李某、王某借款1001333.64元,服饰公司向李某、王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发生后,服饰公司依然难以为继,两股东之间也发生了严重争执,合作关系破裂,公司经营无法持续。李某作为服饰公司实际控制人,率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饰公司返还借款1001333.64元。王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也立刻提起诉讼,要求服饰公司返还借款1001333.64元。在李某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李某的证据材料只有服饰公司出具的证明、借据和收据,但是服饰公司积极应诉,认可全部诉讼事实,并且携带了公司的详细会计账目作为法院审理的参考资料,用以证明李某确实借给公司1001333.64元。在王某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王某的证据材料也只有服饰公司出具的证明、借据和收据,但无法就借款资金的详细流动进行举证,并且被告服饰公司不仅消极应诉,甚至在经法院传票传唤后,并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庭应诉,给王某案件的审理造成了困扰。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李某、王某提供的证明、借据、收据,李某、王某分别与被告服饰公司已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并且这两笔借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各方均未约定借款期限,服饰公司收到借款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截至案件庭审,服饰公司尚未偿还李某、王某借款。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法院就李某起诉的案件判决如下:被告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1001333.64元;就王某起诉的案件判决如下:被告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1001333.64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两起案件均一审生效。

三、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

现代社会的经济运行过程中,企业向个人,甚至是向其他企业单位的借款现象难以避免,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纠纷。本文所列举的案例,情形又更为特殊,即两名原告分别是涉案被告公司各占50%股份的股东,两名原告之间、原告和被告之间,具有一定人身性质上的联系。结合本文所列举的典型案件的相关情况,以及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时应遵循以下思路。

(一)严格把握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

社会中民间借贷现象的井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行走于法律边缘的不规范现象,甚至会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民间高利贷款、企业之间拆借等等。因此,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法院不但要对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收据之类的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还要就借款是否真实发生、如何发生进行具体核实,以明确借款的本金数额、利息及违约金约定。

在本文所述案件中,李某、王某所能提供的证据都只有被告公司出具的证明、借据、收据这些书面材料,考虑到两原告与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或是紧密联系,很难确认这些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无法排除书面借据被伪造的可能。在这两起案件中,原告是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的。因此,在李某案件中,李某实际控制下的被告公司很配合地出具了公司全部涉借款的资金流动账目,用以证明李某确实向被告公司支付了借款。但是,在王某案中,由于王某和李某的合作关系已经破裂,李某作为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剥夺了王某对被告公司的影响力,而且被告公司怠于在此案中应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表示,其很多借款都是通过直接帮助被告公司购买原材料的方式支付,资金直接支付给了材料供应商,如果没有被告公司的配合,很难证明被告公司确实收到了借款。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在其诉讼之中的举证责任很难完成,这就需要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仔细询问被告公司相关事实,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自由裁量。

另外,在审理类似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需要严格把握是否是虚假诉讼。在法院具体的工作当中,有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借款关系,通过欺骗法院取得合法的判决书、调解书,以达到损害善意第三人债权目的的情况出现。因此,当借款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非常紧密,借款数额较大,原告提出的证据只有被告出具的借条等书面材料,且被告对借款关系的存在没有异议、积极主张调解解决纠纷时,法院需要严格审查事实问题,询问借款资金的流向,以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具体到李某案件,法院需要认真审查被告公司出具的会计账目,避免李某作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出现。

(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前文讲到,在王某一案中,原告王某无法完成其举证责任,而且无法完成的原因一部分是来自于被告公司的消极应诉。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已经在李某案件中基本查清了相关事实,且考虑到王某无法完成举证责任确实有其客观原因,在保持两名股东利益平衡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适当减轻王某在其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在判决结果上,法院在两起案件中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既保证了同案同判的法律效果,又平等保护了被告公司两名股东的利益,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们通过分析本文的典型案例,需要认识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能落入教条主义的陷阱,过于死板地认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意义,过于依赖以往审判经验的指引;而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每个不同的案件中及时、合理、有效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问题的基础上,加入适时的逻辑分析和推理,运用不同的审判思路穿针引线,以求在每个案件中达到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同时,需要强调的是,逻辑分析推理和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都需要有一定界限或是限制,就是以基本的法律事实为基础,不能过分随意且不负责任。

(三)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在本文所列举的两起案件宣判后,法院依然继续对各方当事人做了许多调解工作,希望能够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经询问,法院得知,被告公司现在的全部资产作价共计仅有30余万元左右,公司财产早已无法清偿两原告的债务,同时两原告已经不可能继续合作共同维持公司的经营,分别提取诉讼更大程度上是源于双方彼此的相互较劲。两起案件宣判后,李某案件中的当事人均表示不予上诉,且李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刻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王某案件则相对复杂,被告公司于案件宣判后上诉期将要届满的前几天向法院提起上诉,声称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显然,被告公司的目的在于拖延王某案件的生效时间,延缓其申请强制执行的进程。法官在得知此事后,耐心做了被告公司的工作,希望被告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公司已然资不抵债的现实背景下,考虑两股东曾经长期愉快的合作经历,不要再使矛盾继续升级和扩大。经过法官的耐心工作,被告公司表示撤回上诉。

我们通过以上事实发现,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之间加强沟通,对纠纷的化解十分必要,且调解工作在案件审理的任何阶段都是必要的、必须的,既需要做在庭前,也要做在庭后,更不能在宣判后草草了事,放弃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的最后一次机会。法院审理并判决是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但往往不是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我们国家讲和谐、和睦,我国司法追求司法为民、公平正义,都要求我们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本着耐心细致、体贴入微的工作态度,加强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建立法院与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畅通的沟通渠道,减少当事人双方的误会,逐步减小分歧,最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四、结论

就民间借贷纠纷应该属于传统民事纠纷还是商事纠纷这一问题,应该是存在一定分歧的。在过去数年中,民间借贷纠纷往往是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室审理。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多被归入了商事纠纷领域,由商事审判庭室审理。这一变化说明,一方面,原来多是出现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近几年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以公司为代表的法人机构出现得更加频繁;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纠纷虽然是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财产性纠纷,但它总是带有一定的民事纠纷特点,即法律纠纷当事人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些人身关系上的联系或是特殊“情感”上的联系。总体而言,民间借贷纠纷往往集中了财产关系纠纷和人身关系纠纷这两方面的特点。

因此,在审理涉公司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我们需要运用商事审判的审理思路,严谨、细致地审查整个案件的事实问题,并寻求最合适的法律法规予以应用,在司法审判的大前提、小前提都非常清楚明确的前提下,在最为严格法律程序的指导下,给出最为准确的结论,即最为公正的判决。同时,我们需要运用一些传统民事案件审判的技巧,结合可能出现在法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人身上的联系,多运用调解、沟通的方法,加强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误会,科学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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