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变”辨析
2014-08-15杨湘容
杨湘容
(湖南农业大学,湖南 长沙 410128)
民变,《辞海》云:“旧指人民聚众反抗。”古往今来,人们对民变的解释颇有差异,《东周列国志》中有载:“到九传厉王,暴虐无道,为国人所杀。此乃千百年民变之始。”此处的民变,澎湃译为“百姓暴乱”,意指民众反抗暴君的正义行为。而在一般的观点看来,民变的基本意思就是指反抗政府的暴力行为,如,陶成章在《秋瑾传》中说道:“友人收其遗骸,葬之西湖,清吏恶之,将平之数,恐激民变,乃阴嘱其兄桐出名,迁柩以还绍兴。”不过,也要持不同意见者。章炳麟在《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中,便将民变的范围扩大了,“长素以为革命之惨,流血成河,死人如麻,而其事卒不可就,然则立宪可不已兵刃得之耶?既知英、奥、得、意诸国,数经民变,始得自由议政之权,民变者,其徒以口舌变乎?抑将以长戟劫弩,飞丸发旝变也?近观日本,立宪之始,虽徒以口舌成之,而攘夷覆幕之师在其前矣。使前日无此血战,则后之立宪亦不能成。”在此,章炳麟将议会斗争与民众抗议等非暴力抗争等同暴力反抗一起列入了民变的范围。
新中国成立后,史学界对民变概念界定的分歧已不在于是否暴力的问题,而在于对民变中“民”以及民变的内涵方面的认识分歧。
首先,对于“民”的含义,史学界的观点主要分为两类。有一部分学者将“民”主要定义在纯封建社会的阶级成分范围内,即农民和农民的衍生群体以及开明士绅等。李文治撰写的《晚明民变》,将主要视线定位于如李自成起义、张献忠起义等大型农民运动。学者吴雁南在其《清末民变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中明确指出,民变乃“以农民为主体的各阶层劳动群众的反抗斗争”。学者刘平则认为,民变系为“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以及从中游离出来的广大游民无产者,不自觉地在全国各地掀起了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农民是民变的主体,游民、游勇、会党、匪盗、水手、移民、商贩、手工业者、少数民族等下层社会中人及一部分士绅都积极地参加进去,其中,地方素有威信者、土匪、会党、部分士绅在民变中起着领导作用”。而另一批学者如张振鹤、丁原英等人则认为,“民”不仅仅是农民、游民、盗匪等,还应包含中下层资产阶级。笔者以为,对“民”这个概念的认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有不同的内容。“民”应泛指所有“无甲胄足以自卫,无弓刀足以伤人”的被统治的庶人。在古代纯粹封建主义社会中,无庸置疑,“民”乃专指农民。可到了清朝末年,中国的阶级成分已发生了改变。首先,资产阶级粉墨登场,但他们却并没有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样逐渐取代地主阶级而成为统治阶级,相反,除了后来依附于官僚以及帝国主义列强的上层资产阶级以外,中下层民族资产阶级与广大农民无产者一样,皆是处于被统治状态。他们被封建统治者称为“市井末业”,历来社会地位低下,其经济利益则倍遭帝国主义侵略者和本国封建势力的压迫与损害,始终存在着破产失业的忧患,所以他们同样具有反对外国侵略和本国封建压迫的要求。因此,在半殖民地半封建主义的近代社会,中下层民族资产阶级亦属于“民”,他们反抗清朝政府,反抗帝国主义的活动亦应属于民变范畴。其次,伴随着资产阶级的形成,它的掘墓人无产阶级也诞生了。无产阶级无田无生产工具,仅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生,在资本主义不甚发达的近代中国,他们无论是在实力不够雄厚的中国本土企业工作,还是在贪婪凶残的帝国主义企业卖命,都无法得到足够的工资以维持起码的生活。所以,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无疑也是被压迫的“民”。再次,当“西学”开始“东渐”的时候,大批新式学堂建立,处于官民之间的“士”阶层也随之发生变异,百万所谓“正途”士人开始解体消亡,取而代之的是“离异抗争的学生”。学生群血气方刚,思想激进,并且由于受到西方学说的影响,大都不依附于旧的阶级,希图变革旧的政治体制。所以在爆发反清反封建斗争时,他们很容易成为生力军。例如在抵制外货、收回利权运动中,学生都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热情,大力加入其中,成为最活跃的“民”。因此,笔者以为,清末的“民”,不仅包含传统意义的农民及其衍生群,还应包括资产积极民主派、商人、无产阶级以及新式学生等。
其次,对于民变内涵的界定,各家众说纷纭。章开沅先生认为的群众自发斗争则包括抗租抗粮和抢米风潮、抗捐抗税斗争、秘密会社的起事、反洋教斗争、各少数民族的反抗等。陈旭麓先生将民变分为抗捐抗税、抢米风潮、为求食有盐而导致的城乡骚乱、会党与农民起义、罢工斗争、兵变、学潮、反对教会与外国侵略者的斗争、反对“新政”、其他反对压迫的斗争(包括工人、学生、店员同军警的冲突斗殴,群众性的抵抗拆迁民房和铁路局征购土地,抗议巡防扰民,反对禁止摊贩、反对禁止平民开矿,商民打毁绅士为去职官吏所送的“德政碑”,以及劫狱释囚等)。章征科将民变分为城市民变和乡村民变两种:城市民变一般说来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像抵制美货运动、抵制日货运动、新学堂的学潮以及革命党人的反清斗争;乡村民变则主要有反赔款摊派、反抽捐加税、抗租抢粮、反洋教、反禁烟、反户口调查以及维护旧风习等。另外,在有些文章、书籍中,也将哄抢富户、杀人抢劫、贩毒贩盐、盗匪活动、游勇扰乱、家族械斗等列入民变之列。
总之,民变一词所囊括的内涵,在各位史学家看来,可谓是包罗万象。因此,便有人指出,对民变的理解不能过于宽泛:“作为体制内的反抗斗争,民变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民变的主体具有合法身份,是‘民’而不是‘匪’、‘逆’或者‘贼’;二、民变本身具有突发性,不是一种有组织、有预谋的对抗官府的行为;三、民变通常没有明确的政治目的,主要是对地方统治秩序形成冲击,本质上并非要推翻政府、颠覆政权。由此,秘密社会的活动、农民起义、资产阶级组织的武装斗争、兵变、土匪的活动等就不应纳入清末民变的范畴。当然,在实际情况中,民变和上述斗争形式也不是决然对立的,有些民变可能附属甚至转化为后者,但一旦完成这种转变,其性质便随之转变,也就不在民变的研究范围之内。”
的确,辞海中将民变简单解释为人民聚众反抗,是一个太过于模糊的概念,这必会导致民变研究莫衷一是的状况。然而,我们似乎也不能单纯从“民”与“匪”、“逆”、“贼”等的字面意思上来界定民变。在清末,“民”与“匪”、“逆”,“贼”的界定是无法完全厘清的。在清廷的档案文件中,“匪”、“逆”,“贼”通常即指的“民”。 如“以莱阳匪势甚炽”,这“匪”系指莱阳抗捐农民军;“邵阳县隆回土匪滋事一案”,这“土匪”系指被水灾民。而且,由于晚清社会的腐败,许多“民”为生活所迫,不得不落草为寇,“本年入秋以来,打家劫舍,势甚猖獗,青岛以东,宁海以西之海面,‘盗贼’往来如鲫……而甘心为‘盗’,至死不悔者,则大半为父死子亡。室焚村煨无家可归之莱阳民也。”,在如此意义下的“匪”、“逆”、“贼”,与现在我们的所指的土匪、强盗等是不能相提并论的。述及此,那么究竟何为民变呢?为了将民变的研究简单清晰化,笔者大胆为民变一词描皮画骨,勾勒出以下四个特征: (1)自发性。由于民变是民众觉察到自己的生存状况恶化而产生的偶然的“原始”的反应,除了维持生存,他们别无他求,简而言之就是他们没有明确的政治目的和斗争计划,是一种自发的行为。(2)分散性。民变一般成小股进行,各处民变各自为政,即使四处皆有类似行动,他们也只是各自响应,并不会形成统一的团体,进行统一的计划,仅乃分散行为。(3)落后性。民变的参与者多为下层群众,他们既没有先进的阶级为领导,也没有先进的武器为斗争工具,更没有先进的思想为指导,采取的也只是冲击政府、报复洋教等简单的斗争方式,是一种落后的抗争。(4)正义性。民变是反政府、反侵略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的动荡,但毕竟其出发点是民众希望改善生存条件,无论如何,它都代表着积极进步的良好愿望,因而民变的发生,是一种正义的行为,诸如贩毒、杀人抢劫、拐卖妇女、分裂祖国等,乃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不属于我们所探讨的民变之列。
因此,在笔者看来,民变是指包括农民阶级、无产者以及中下层民族资产阶级、学生群等在内的所有被统治被剥削的民众,为求生存而兴起的,以外国帝国主义的入侵和本国清朝政府以及地方当局的压迫等一系列不公正、不平等行为为讨伐对象的斗争,它具有自发性、分散性、落后性、正义性四个特点。就其斗争内容而言,清末民变可分为以下五种:
(1)抗捐抗税斗争。这是清末十年最常见的民变形式。晚清政府为了筹措偿还外债、举行新政的巨额资金,不断重征旧税,开征新捐,“捐者,上之人无方略,无武备,不询之民而轻启大衅,为人所勒令,而乃以此取之无辜之人者。”因此,捐税成了民变的最主要的直接刺激物,“当捐之行也,一盏灯,一斤肉,一瓶酒,无不有税……夫可有可不有之物,民可因其贵而不用也,若夫烟、酒、肉则为生人所日用之类,而亦使之不可得,民始怨矣。”此外,清末农民的租赋负担也增长不少,捐税租赋的沉重负担致使抗捐抗税运动在全国开花,令清统治者目不暇接。
(2)饥民运动。这是天灾人祸相结合的结果。清末灾害频仍,而政府又缺乏有效的预防和赈济体制,导致每逢灾后,便会出现奸商囤积居奇,哄抬米价,而贫苦百姓却无粮可食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民众为了生存,便自发组织起来,吃大户,抢粮食,要求开仓平粜。
(3)反洋教运动。外国教会和传教士在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的过程中担任了“先锋”的角色,当西方传教士在中国驻足以后,他们几乎就成为了当地的另外一股统治势力。外国教士在其所在地霸占大量地产,征收捐税,放任教民横行霸道,鱼肉乡里。当地百姓对外国教会和传教士痛恨至极,于是,他们阻止平民入教,捣毁教堂,兴起了起伏于全国各地的反洋教斗争。
(4)反帝爱国运动。这种形式的民变包括抵制外货运动和收回利权运动等。因其含有的经济因素,故而通常由绅商领导,但却往往是因为广大下层群众以及学生的加入而坚持到底。这类民变通常采取的方式比较“文明”,并且不拘于一邑,会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地展开。如1905年抵制美货运动,最初由上海商会首倡,但随后商会便逐渐退出运动,而各地的资产阶级中下层、无产阶级、学生、市民却接过大旗,将运动持续下来,并且,在整个过程中,非暴力抵抗一直为该运动的主题。
(5)罢工斗争。清末,在外国帝国主义入侵与清王朝剥削压榨的共同作用下,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农村经济逐渐崩溃,失去土地束缚的农民纷纷涌向城市,形成庞大的无产阶级。然而在旧社会,无产者依然是悲剧的角色,他们辛勤出卖劳动力,却仅得微薄的薪资,甚至难以为生,生存的压力迫使他们不得不举起反抗的拳头,为自身的权益而战。
此外,我们还需将一些有争议的民变类型略作辨析:首先,资产阶级革命派所领导的革命起义,由于其既有资产阶级革命团体或政党对起义的进程进行谋划,又有推翻清朝政府的革命目的,应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自觉行动,而不属于自发的民变范畴。
其次,会党起义,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一部分会党起义是与抗捐抗税运动、抢米风潮、反洋教运动糅合在一起的,如1910年长沙抢米风潮中就有会党的参与,“昨日查夜委员拾获匿名揭帖一纸,称系前年浏醴会匪余党,意图复仇,并杀官吏、洋人,语极狂悖,虽不免虚词恫吓,然即此可见前次滋事,并非饥民。”,这种形式的会党起义无疑是民变。但有一部分会党起义则因为或有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加入、或有以推翻清朝统治为目标而戴上了“自觉”的光环,此类起义便应不再属于民变范畴。另外,基于正义性的考虑,一些纯粹打家劫舍、为牟取私人利益而兴的会党活动,本文也不将之列入探讨范围。
再次,反新政运动,这也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乡民反对新政,一般出于四个原因。第一种系因苛捐杂税而起。清末地方自治,包括设立巡警,设立自治研究所、建立学堂、推广教育等,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强大的财力作为支撑。而自治费用的来源,则多由抽捐而得,导致民众不堪重负,遂以毁警局、毁学、反户口调查等手段来抗捐抗税。如武康县因办理警察,抽收捐款,乡民“将城市警察总局三桥埠警局及巡董丘益三房屋拆毁”。浙江景宁县沙溪学堂被毁,缘于该堂创办“以盐竹两捐为经费,均用强迫手段抽取,每年并计不下千余金”。震泽、吴江一带乡民认为调查户口是“为抽人丁捐”,遂将“人名册打入铁路桥下”。这些出于生存抗争而起的运动应属于民变的一种,笔者且将其归入抗捐抗税运动一类。第二种系为维护封建迷信而起。自戊戌维新以来,清政府“改淫祠为学堂”,利用各地的僧道庙产兴办新式学堂,然而在当时百姓心中,庙宇神像乃其精神皈依所在,一旦被毁,便会引起广大老百姓的极大恐慌,故而他们对新式学堂充满愤恨,动辄捣毁之。广兴学堂,培养新式人才是清末新政措施之一,有着富国救民的目的,因此民众的毁学运动其实不利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故笔者不将此类运动纳入民变研究范围。第三种乃听信谣言、流言而为。如浙江兴县调查户口,巫师散布谣言,称“查去之户口,系卖与洋人作海塘打桩之用,若不从速收回……八月初二日必将死尽”,于是,当地群众鸣锣敲鼓,聚众反抗户口调查。询问丁口年月日时是将八字卖与洋人等流言,充斥着乡间的愚昧与闭塞,由此而兴的反户口调查等运动亦有害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发展,所以同样不属于民变范畴。第四种系与自身经济利益有关。如清末新政中有一项禁烟措施,其中“烟”专指鸦片之类,这项措施必然会与以种植烟草为生的民众的经济利益相抵触,但近代中国素为鸦片所害,因此禁烟之策实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因而,笔者以为反禁烟运动亦不属于民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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