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与《诗经》中的礼文化
2014-08-15徐栋梁韩冰
徐栋梁 韩冰
(1.通化师范学院文学院,吉林 通化134002;2.华南师范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周人将礼和乐相结合,形成了独特的礼乐文明。“礼”指的是外在的社会规范,“乐”指的是通过音乐的调和而使人内心达到平衡的一种状态。《诗经》皆可合乐而唱,既具备“礼”之社会性,又具备“乐”之艺术性,恰是周代礼乐文化在文学作品方面的集中反映。以《诗经》、《乐经》为核心,形成了周代的乐教体系①。琴作为先秦时期非常重要的乐器,也频频出现在《诗经》所涉及的各种礼仪活动中,并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大致说来,其用途主要有二:一是用于相处之礼,将琴作为交际工具;二是用于敬神之礼,将琴作为祭祀用具。
一、琴与相处之礼
周代社会区别于商代社会形态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周人注重通过对人的精神气质的塑造来确定一种有效的社会规范。而“礼”作为这种社会规范的总和成为周人的精神信仰。在周代,观乐必合礼,文献中所见之例甚多,最为后人熟知的例子便是季札观乐②。当这种社会规范以一种固定的形态存在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时,作为一种新的体制完备、内容丰富的文化形式,就成为独特的礼文化。
琴是周人的日常生活中一种极为常见的乐器。无论在王宫内院还是宴会酒席,但凡比较隆重的场合,总会有琴的存在。另外,琴并不是贵族专享的乐器,在《国风》的篇章中,也时时会见到它的踪影。在《诗经》中,琴与人们相处之礼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体现君臣之礼。
如《诗经·鄘风·定之方中》曰:“树之榛栗,椅桐梓漆,爰伐琴瑟。”郑《笺》中注解此句:“‘爰’,曰也。树此六木于宫者,曰其长大可伐以为琴瑟,言预备也。”[1]315此三句意为种植榛树和栗树,还有梧桐与梓漆,待其长成,制成琴瑟。这首诗的背景应当是追叙卫文公当政时的情景。卫国一度亡国,后来卫文公在齐桓公的帮助下重新建国并迁入楚丘。卫文公受命于危亡之际,励精图治,卫国日渐强盛。卫文公不乏文治武功,称得上卫国的中兴之君。《定之方中》对他进行颂扬可谓相人得宜。《定之方中》中文公植名木以备礼乐,说明当时卫国已趋于稳定并开始进行礼乐文化建设。在这首诗里,“琴”已经成为一种象征,国君甫当政时开始明确地建设上下之礼的一种象征。之所以追述卫文公当政时的情景,其原因在于周初的统治者意图通过礼乐文化的建设使已经存在的社会阶级得到确认。在这里,琴所代表的是周初统治者所规定的一种半制度化的意识形态,即使等级秩序成为人们观念中合理存在的“礼”。
第二,体现夫妇之礼。
《诗经》中体现夫妇之礼时,经常是琴瑟并称。如《周南·关雎》中的“窈窕淑女,琴瑟友之”,《郑风·女曰鸡鸣》中的“琴瑟在御,莫不静好”,皆是如此。
周人之所以选择琴瑟体现夫妇相敬,是因为琴瑟同属八音之中的丝类,制作材料大致相同。就音色而言,瑟的声音平易温良,琴的声音柔婉优美。琴瑟和鸣会产生和谐的音乐效果,如董仲舒《春秋繁露·同类相动篇》所言:“百物去其所与异,而从其所与同,故气同则会,声比则应,其验皦然也。试调琴瑟而错之,鼓其宫则他宫应之,鼓其商则他商应之,五声比而自鸣,非有神,其数然也。”[2]185琴是平卧无柱弹弦乐器,瑟是平卧有柱弹弦乐器,两者的音色既和谐又有对比,但搭配在一起却可以产生令人心旷神怡的音乐效果。因此,人们通常用琴瑟和鸣寓意夫妇关系的和美顺畅。
而周代的礼法观念是要建立一种节制平和、分工明确的夫妻关系。正如《周易·家人》彖曰:“家人,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1]50简而言之,就是要合乎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规范。此外,夫妇间不能过分纵情声色,而应以礼相待,“合二性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琴作为八音之首,不仅“君子守以自禁也”,而且还可以“通万物而考治乱也”。说明琴具有强大的教化作用,小至个人修养,大至万物和谐都可寓于琴道之中。所以,琴瑟的和谐实际上是建立在夫妻情爱节制、相互扶持的基础上。
正所谓“八音之中,唯丝声于人情易见”,故人们常用琴瑟和鸣来形容男女之间温馨和谐的情感状态。所以,当君子“求之不得”时,便期图借助琴瑟奏出的和谐乐声使淑女通晓自己的心意,以结同心之好;当妻子表达自己对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的向往时,也用弹琴奏瑟表现和睦恩爱的夫妻感情。
第三,体现兄弟之礼。
《诗经》中所体现的兄弟之礼是广义的,实际指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琴作为一种社会交际所经常用到的乐器,同时又是乐器中比较中正平和的,因此能够在各种社交场合体现兄弟相处之礼。
如《小雅·棠棣》体现了家庭的日常伦理准则,反映在兄弟之间就是基本的孝悌之礼。诗曰:“妻子好合,如鼓琴瑟,兄弟既翕,和乐且湛。”《尚书·周书·君陈》曰:“君陈,惟尔令德孝恭。惟孝友于兄弟,克施有政。”孔颖达疏之曰:“善事父母,行己以恭。言善事父母者必友于兄弟,能施有政令。”兄弟之间友好和睦相处本身就是对父母的孝行。在这里,琴瑟之间的和谐象征了兄弟之间的和睦相处。这说明琴象征着兄长对族弟的友爱,其中又不乏威严。
又如《小雅·鹿鸣》,朱熹《诗集传》云:“此燕(宴)飨宾客之诗也。”又云“岂本为燕(宴)群臣嘉宾而作,其后乃推而用之乡人也与?”也就是说此诗原是君王宴请群臣时所唱,后来逐渐推广到民间,在乡人的宴会上也可唱。
《鹿鸣》三章都以“呦呦鹿鸣”起兴,也都涉及乐器的演奏,但其中又有差别。其中首章提及的乐器为“鼓瑟吹笙”。《礼记·乡饮酒义》云:“工入,升歌三终,主人献之。笙入三终,主人献之。间歌三终,合乐三终,工告乐备,遂出。……知其能和乐而不流也。”[3]925由此可知,整个宴会上是歌唱以上三首诗,而歌唱《鹿鸣》时又以笙乐相配,故诗云“鼓瑟吹笙”。
次章没有写到奏乐,因为主人要向嘉宾致辞:“人之好我,示我周行。”嘉宾要恭敬地听宴会主人的讲话,所以气氛较为肃静。
第三章最后几句将欢乐气氛推向高潮,“我有嘉宾,鼓瑟鼓琴。鼓瑟鼓琴,和乐且湛”。此时,和最初奏乐所用的瑟、笙、簧相比增加了琴。《礼记·乐记》曰:“丝声哀,哀以立廉,廉以立志。君子听琴瑟之声音,则思志异之臣。”[3]551《风俗通义》也提到:“琴者,乐之统也。大声不喧哗而流满,小声不湮没则不闻,适足以和人气意,感发善心也。”[4]293可见,在宴会上“鼓瑟鼓琴”,除了增添欢乐融洽的气氛之外,还可以陶冶情操,增进主客之间的团结,同时也体现出乐器在宴饮诗中的礼乐文化精神和价值。除此之外,琴的出现象征着周人对德的崇尚和赞美,表达了君主对礼的推崇。
正是因为琴既适合表达个人情感,又适合融入其他乐器的演奏,所以才在周代的礼仪文化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在诸多场合屡屡出现,体现其相处之礼。
二、琴与敬神之礼
我国众多的祭祀诗文和祭祀活动形成了独特的祭祀文化。所谓祭祀,就是通过固定的形式向神灵表示敬意,并用丰厚的祭品供奉他们,希望借助未知的神秘力量达到单凭人力无法实现的愿望。其原因在于,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先民对自然界存在着敬畏之心和依赖感,因此试图通过一些诸如乐舞乃至供奉祭品等祭祀活动取悦神灵,以求其赐福消灾。
原始社会存在一种“万物有灵”的观念,即先民相信人和其他生物死后会以灵魂的方式存在于另一个世界并对生者的生活产生影响。基于这种灵魂观,形成了多神崇拜,因此祭祀对象繁多。中国传统的宇宙观的三要素是天、地、人。因此,儒教的祭祀对象主要分为天神、地祇和人鬼。祭祀法则以《周礼》为根本。祭祀究其本质是对神灵的讨好和收买,是把人与人之间的求索酬报关系推广到人与神之间而产生的活动。
钱穆先生在《中国文化史导论》中谈到,中国的宗教很久便为政治意义所融化,成为政治性的宗教了,而且宗教的政治化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5]45-47。所以,与宗教密切相关的祭祀文化背后必然显现着政治教化意义。祭祀活动的盛行可以看做周人为巩固其政治稳定所做的努力。琴因其丰厚的礼乐文化内涵而成为祭祀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礼器。
《诗经·小雅·甫田》中记载“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谷我士女”。这是一首与祭祀相关的诗歌,诗中的乐器琴所承担的是祭祀者和神明之间的媒介,承担着人神之间交流沟通的作用。《小雅·甫田》是一首农事祭祀诗,宋人朱熹认为“此诗述公卿有田禄者,力于农事,以奉方社田祖之祭”[6]156。从诗中可以看到上古先民对于农业的重视和在“民以食为天”的国度里对与农业相关的神灵的无限崇拜;而其中夹杂对农事和王者馌田的描写,正反映了农业古国的原始风貌。
商周时期,国家的头等大事之一就是祭祀。《左传·成公十三年》记载:“国之大事,在祀与戎。”[7]861先民在收获的同时通过弹琴、鼓瑟、击鼓以祭祀农神,希望天降甘霖,保佑庄稼丰收,百姓衣食充足。
通过《小雅·甫田》这首诗可以看出琴可以用来传递人对神明的敬畏和崇拜,同时也表明琴因为其表现内容的多样性而与钟鼓一同被选为人神沟通的工具,使得关于农事的祭祀活动既庄重典雅又不失活泼的趣味。
三、小 结
儒家的思想价值观渗透在音乐中就形成了独特的“礼乐文化”,而琴乐在这种礼乐文化中占有独特的地位,作为“八音之首”的琴也必然体现这种独特的礼乐规范。琴在周代是人与神及人与人之间沟通的工具,在各种仪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琴乐象征着天地之和、人神之和及社会之和,这恰与儒家在音乐方面所强调的中正平和相契合。正如《左传·昭公元年》所载:“先王之乐,所以节百事也。故有五节,迟速本末以相及,中声以降,五降之后,不容弹矣。于是有烦手淫声,慆堙心耳,乃忘平和,君子弗德也。物亦如之,至于烦,乃舍也已,无以生疾。君子之近琴瑟,以仪节也,非以慆心也。”[8]2025从中可以看到,儒家推崇的音乐思想之以中声为美,即要求音乐可以使人保持平和淡泊的心情。中和之美的基础是儒家的礼制观念的形成和推广,琴乐的出现不仅符合礼制的规定,更是儒家中庸思想的完美体现。
注 释:
①乐教体系与《乐经》之关系,详见付林鹏、曹胜高《从乐教传统论〈乐经〉之形成与残佚》,载于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②季札观乐之性质及意义,详见曹胜高《由聘礼仪程论季札观乐的性质》,载于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1]十三经注疏: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9.
[2]钟肇鹏.春秋繁露校释[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8.
[3]王文锦.礼记译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1.
[4]王利器.风俗通义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1.
[5]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修订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6]朱熹.诗集传[M].北京:中华书局,1958.
[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0.
[8]十三经注疏: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