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农村政治文化视野下的村民自治建设探析
2014-08-15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50080
文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 430079;.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50080)
根据2010年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将村民自治界定为:生活在同一农村且具有这一农村相应身份 (权利义务)的村民,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渠道和形式,通过村民委员会为具体实施形态,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的基层群众性自治运动。几十年的村民自治运动成果显著,但基于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存在巨大非均衡性的现实,千篇一律的发展模式是不可行的。不同区域的农村具有不同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村民自治缺乏赖以维系的建立于富裕农村经济基础之上的农村政治文化土壤。没有成熟文化的先导,自治主体在心理上就没有准备,对仿佛从天而降的村民自治就难有清楚的认知,这样不成思想体系的基层民主建设就很容易误入歧途。因此,村民自治需在良性成熟的政治文化氛围下才能健康发展。
一、村民自治的政治文化
(一)村民自治政治文化的内涵
阿尔蒙德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这种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存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中形成的”[1]。基于这一界定的启示,笔者认为村民自治中的政治文化主要是指在长期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社会经济条件影响下形成的、以村民为主载体的政治文化,其表达的是村民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动机、政治态度,具体而言,是指村民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认知,村民对村委会合法性的认定与评价,村民的参与意识与信任度,村民的政治人定位和村民的价值评价的综合反映。
(二)村民自治的政治文化现状及成因
当今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政治文化也一样,是现代民主政治文化与传统封建政治文化的大杂烩,真正的农村民主政治文化尚未形成,而传统的封建政治文化又在逐渐消融。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在大部分落后农村,传统政治文化根深蒂固,占据主导地位。
1.传统的人情礼俗文化氛围甚浓。封建小农经济基础上所形成的熟人社会和半熟人社会笼罩了村民生活几千年,人情礼俗作为一种优良习俗而延续至今,它以非正式的形式从内心深处规定着村民的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因此,“重人治、轻法治”、“情大于法”的文化传统深深烙印在村民心里。在现实层面上,“没有关系,入不了党”,“没有关系,得票就少”。大部分村民碍于情面,“低头不见抬头见”,也不愿做出头鸟,而是得过且过,投桃报李。
2.依附性政治心理严重阻碍了民主与自治。就笔者实地调研的江西省新建县松湖村而言,大部分村民并不关心选举的村务,他们大部分时间从事自己的基层劳作(外出务工),极少接触政治事业,更不知民主为何物,对于“政治”、“民主”感觉极为陌生。在他们看来,个人对于选举的效能甚微,村务是村干部的事 (这是官家们的事),这就导致他们在选举时随大流或托人代选,对村务和公益事业冷漠,完全交由村干部去处理。而这种对村庄自治活动极不重视的行为倾向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农村体制内精英人物的机会主义行为。
3.家族文化在村民自治中较为盛行。“家族传统文化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因为任何一种文化都有可能转化为一种社会性力量。特别是家族文化有着深厚的社会人文基础,它根植于人们的心理深层结构之中,并会支配人们的政治社会行为”[2]。在不少村中,村委会的成员多由几家大姓构成,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会计常年由主要的大姓把持,他们推选本家成员而使其他小姓的村民无缘村委会成员职务。这样一来,民主选举就大打折扣,家族势力对权力的争夺也日趋白热化,买卖选票、贿选等现象屡禁不绝。村民的自治政治文化效能感降低,政治行为萎缩,对村委会的认同与评价自然不佳,进而影响村民自治主体的政治参与与政治信任。
二、转型期村民自治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方面,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个刚性制度,但那也只是一个制度文本,关键在于它的实施。在实行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与预期情况的差距,村民自治运动困境不小,各式各样的大小问题层出。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农民的人身控制也在不断强化和正规化(村民自治的行政化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这样一来,农民的个体利益、民主自由倾向与国家的加强形成了一对长期存在的矛盾。因此,村民自治制度中的“自治”与“民主”就缺乏实践的土壤,村民自治制度很大程度上被形式化,没有文化土壤的制度往往成为纸面的框架。
1.村民自治中“四个民主”呈现出缓慢而非均衡的发展,有的甚至就停留于文本层面。目前我国农村正处于转型时期,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封闭式农村、发展中农村、富裕农村。封闭式农村即偏远、落后的山区,经济贫困,农民文化水平低,根本不存在政治心理,自给自足,延续着封建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温饱尚存在问题,民主更无落身之处。发展中农村也即“流出村”或“空壳村”,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就属于此类,大量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人成为农民工,农村仅剩的是些“613870”(儿童、妇女,老人)部队,缺乏应有的文化和民主意识,村民自治主体的严重流失使民主步履维艰。富裕农村即经济发展良好,村民与外来务工人员混居的村,这些村多为文化资源或矿物资源丰富区,非农产业发展快,吸引了大量企业来此投资建厂,例如江苏的华西村,这类村庄具备了相当的政治文化和自治主体,可以全面践行村民自治。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协作”关系。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长期以来的行政思想和权力意思影响,乡镇政府仍习惯于过去的纵向行政管理模式,把村委委会看成是自己权力的延伸,是其派出机构,因此始终存在许多乡镇政权千方百计通过种种手段干预、操纵选举的现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无形中形成了一种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和谐的状态难以出现。
3.从制度层面讲,村民会议应是村民自治体系中的权力机关,村委会应向村民会议和村民负责。可在现实中,村委会俨然成了乡镇政府的腿,对上不对下,造成村委会地位角色的模糊性,降低了其构想的效能,丧失村民的政治信任,政治评价自然也大打折扣。
最后,党政关系的矛盾始终存在。不少人把《村委会组织法》有关两委关系的规定理解为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是上下级关系,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管理,认为是“不抓具体事务,领导权是‘空的’”[3],等等。 更严重的是,大部分村民也是同样的政治认知心理,并成为一种信仰,认为这是正常现象。
(二)转型期村民自治存在问题的原因
1.经济基础是关键。政治制度是价值权威性分配的规则体系,是建立于经济基础之上的。从封建小农经济到分田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始终未摆脱小农经济,相对个体、独立,农民更多的从事自家生产,重视个人利益而忽视集体利益,集体经济并未孕育出高浓度的集体文化。没有这种集体责任意识的深入人心,是难以将村民凝聚成一个团结向上的团体的,紧靠个别热心之人难以划动村民自治这艘大船。而且,经济基础还可以从另一种角度来理解,那就是村民的经济实力。就村民自治的主体而言,村民在不富裕的条件下是难以产生高度的政治热情的,即便是投身于村务,也是与经济实力挂钩。村民腰包鼓起来,才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愿望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谋求政治、精神上的更大满足。以松湖村为例,村民参与村务热情最高的时候永远是春节那几天,在外忙碌一年的青年农民工回乡后急于了解家乡的变化情况,并以一年的收入为基石,欲在村务中有所作为,村民的参与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讲都是空前的。当然,这种积极参与是洪水猛兽般的,容易盲从,出现过度参与或参与危机,因头脑发热而引发各种潜在的矛盾。这时的村干部也是鞭长莫及,有时只能笑脸以对。这并不是我们所希望的状况,我们追求的是一种长期的、理性的主体参与,而非急促激进的。就村民自治的运作核心党支部和村委会而言,没有经费是无法运转的,也是无法有所作为的。很大一部分村干部也是为经济利益而竞选的。在无利可图、无租可寻的情况下,整个自治组织极容易走向瘫痪。
2.对“民主”的理解存在误区。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巨大,“实然”与理想中的“应然”民主存在差距,民主的范围与进度也有所不同,呈现非均衡发展态势。在贫困村和发展村,“选举只会加强那些闹分裂的并且常常又是反对的社会势力,瓦解公共权威的结构”[4]。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首先,“民主”在发展程度不同的村庄中具有不同的内涵,而文化水平不够的农民一旦遇到民主就以为天降甘霖,以为自由、平等、人权的西方式民主的时刻已经到来。与农民天真的“应然”想法大相径庭,在富裕农村,当然意味着一定程度上的西方式民主可以推进;而在落后、发展中农村,“实然”民主却应是在一个权威统治下在一定框架内的自由与发展,否则,在政治文化(特别是民主思想)未深入传播与深入人心的农村,极易产生混乱。其次,村民自治建设中的“公共权威”并非单指一般的行政权力或村委会——具体行动上的公共权威还有一个政治思想上的绝对权威——基层党组织。“在传统政治制度软弱或根本不存在的地方,稳定的先决条件至少得有一个高度制度化的政党”。[4]就目前的村民自治而言,党支部的文化宣传与思想引导作用体现不足,而一味地干涉村民民主处理村务的权力倒是发挥得淋漓尽致,可他们办事的能力又是村民不看好的。这样一来,党组织就没法得到村民的认可,村民对党组织的印象变差,难以从思想上服从党的领导。没有党组织的领导,就没有民主;党组织过多的干涉村委会的事务,也没有民主!
三、基于农村政治文化理论的村民自治建设
(一)村民自治的制度文化构思:制度认同与治理合法性
首先应强调,治理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不同,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哲学的核心命题,它主要探讨“统治与服从的关系”、统治者“统治权力的来源”以及民众“政治服从的基础”,强调统治者在对民众进行统治和社会治理时,必须要有一个正当性的“统治依据”。村民自治属于基础群众民主运动,不属于政治统治范畴,本文涉及的治理合法性是指管理者为了处理公共事务和实现公共利益,维持其自身的职能运作,有意识地利用“政治社会化”途径去实现自己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管理与认同的关系。它包括四个基本的要素:价值反思、法律规范、治理绩效和认同机制。村民自治运动要获得强劲生命力,就需要村民的制度认同。实际上,认同的出现或衰退取决于民主原则被贯彻的方式,取决于它们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起作用的方式。村民自治制度要获得农民的认同与信任,应从制度本身合理与运作程序合理入手,即定期选举村委会成员的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对村委会成员定期监督的制度、财务制度等本身及其运作必须是正规且有效的,那么,村民对制度本身的认同,进而对人员的认同就可以自发产生。相反,如果这些制度及运行效果是无效的,村民不仅对以此产生的人员不信任,而且对制度本身也会不信任。
1.定期选举村委会成员制度。确实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三年一次的直接选举,公开公平竞争,完善民主的选举程序和方式。公开、定期的选举能够强化居委会的村民主人意识和责任意识。在选举中,选民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投票选择代表组成居委会。与此同时,自治权也实现了从村民手中转交给居委会代为行使的过程,居委会的合法性由此确立。
2.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处理的具体事务,应及时地向村民公开,让村民一目了然,接受村民的质询和审核,以实际的优良绩效博得村民的认可。
3.定期监督制度。村委会干部并非专职行政人员,也是普通的村民,应与村民一起劳动,并带头艰苦奋斗,服务集体,赢得村民赞赏。此外,与公务员不同,村干部与农民朝夕相处,时时都受到农民的注视,因此,村干部在受到村民一致否认时应受到处理或离职,村干部与村民之间也需要一种硬性制度规范。有条件的村,如富裕村,可成立专门的村务监督小组,专职监督,由直选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
4.财务制度。对于村的公共财产,不动产如田地、森林、湖泊等由村委会代管,而动产如流动资金、存款储蓄等应由专门的民主理财小组专管,并在乡镇信用社以村的名义设立公共财产账户,民主理财小组由直选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
(二)村民自治的主体文化培育
虽然村民自治在农村推行了几十年,但村民对于自己在当前村庄政治中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处于什么地位、有什么样的职权责任,还缺少一致的认识,根深蒂固的臣民、子民角色心理认知、朦朦胧胧的公民意识、原子化村民角色意识相互交织地存在于村民心里,并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表现,深刻地影响着村民的政治行为。因此,构筑公民化的身份认同和政治角色认同是保障村民自治良性运转的重要政治文化。具体而言,便是通过政治社会化,使普通的农民转化成真正的村民自治中的主体——政治人,使民主成为每个村民、每个程序的追求目标。
民主的发展主要依靠两个因素:经济基础与实践。“一个国家越富裕,它准许民主的可能性就越多”[5],同样,农村民主的树立,需要农村的富裕、农业的发展、农民素质的提高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序快速推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致富,村民便没有足够的心理、时间与能力去从事土地以外的事情。从事村务没有经济利益,村民自然会政治冷漠,这样公民角色难以形成。就民主实践而言,通过政治参与,特别是选举和参与村务,将民主由一种形式转化为普通遵守的日常生活习惯,体验自己的公民角色。村民的民主实践是一个大课堂,是任何人“代表”不了的。列宁曾经指出:“难道除了通过实践,除了立刻开始实行真正的人民自治,还有其他训练人民自己管理自己、避免犯错误的方法吗?”[6]例如,通过村委会大选,调动村民全体参与的激情,增强村民的公民角色意识;通过参与村务、监督村干部,凸出村主人翁心理,增强村民的政治认同。
(三)村民自治的党组织文化建设
根据亨廷顿的政治发展理论,在转型社会(这里指贫困、发展中农村),人们致富的心理反而容易引发社会动乱。随着经济的发展,村民的需求会不断增加,从而更倾向于政治参与。在参与村务中的过程,由于基层民主制度的不完善和运作的缺陷使村民的意愿无法实现和满足,会导致村民的政治颓废,实质是村民暴乱。由此亨廷顿提出的“政治秩序稳定论”可借用于村民自治建设。村民自治的运行,俨然需要一个良好的政治文化环境,在现实层面即表现为村民对村民自治运动的认同、信任与积极有效且有秩序的良性参与。这就有赖于一个在村民自治心理与自治思想中的稳定权威——政党组织——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组织资源越丰富的社会里,政治参与越倾向于在常规的制度框架内进行”;[7]“信任和情感资源越丰富的社会里,政治参与激进化和暴力化倾向弱化”[8]。作为基层党组织,党支部应避免参与村务,而应是作为一个代表“正义”“民主”的村民情感上的神圣的“太阳”,不负政治责任,只监督财务与重要公共大事,在村委会职能有误或不能履行职能时出来主持大局,并对不称职的村干部拥有绝对的弹劾权,有权召集村民大会决定村庄大事和任免村干部。当然,这样的党支部要得到村民的绝对认可与信任,确立起精神领袖地位,就必须使自己超脱于村委会,使党员成为永远与村民在同一战线上成为村委会中永远的“反对派”,不参与村委会。
四、小结
当代中国村民自治建设,需要“两条腿”走,“两腿”都要硬。一方面,是经济基础建设。新中国的历次社会、经济变革与发展,都是以基层、基础开始,农业、农村多成为国家、城市、工业发展的牺牲品,而“三农”问题又成为我国经济腾飞的蹩脚。只有“三农”问题解决好,农村经济跟上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才能“齐步走”。只有在农村经济充分充裕发展的基础上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才能生机盎然。另一方面,文化建设是先导、前提。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封建文化根深蒂固,农民思想并未高度开化,这就需要党组织对村民的引导,带领村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化建设,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人心,使自治文化在农村广泛传播。不树立党组织的思想价值权威,自治文化就难以开花结果,村民自治就容易夭折,甚至异化为民众思想混乱、村民暴动,社会秩序紊乱。当然,自治化、民主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非均衡发展的转型时期,农村村民自治运动还应稳中求进,实事求是,避免盲从,急功冒进极易使美好的初衷误入歧途!
[1] (美)加里布埃尔·A.阿尔蒙德,小 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进程和政策[M].曹沛霖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2] 徐勇.徐勇自选集[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
[3]白钢:“走出解决 ‘两委’关系失衡问题的理论误区www.chinaelection.org,2002-10-31.
[4]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中的社会秩序[M].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
[5](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张绍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6] 列宁选集: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8] Lederman,Daniel;Loayza,Norman;Menedez,AnaMaria,ViolentCrime: Does Social Capi-—tal Matter? Economic Development&Cultural Change,Apr2002,Vol.50 Issue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