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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敦奥运会看竞技体育伦理价值的流失

2014-08-15葛建南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兴奋剂奥林匹克伦敦

饶 平,马 勇,葛建南

(1.衡阳师范学院 体育系;湖南 衡阳 421008;2.湖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3.广东顺德第一中学 528300)

2012年伦敦奥运会早已落下帷幕,我们在分享和回顾伦敦奥运会带给我们无限的欣喜与感动的同时,也必须面对在这期间的种种无奈与惆怅。伦敦奥运会出现的诸多不和谐的现象在提醒人民:“更高、更快、更强”、“公平、公正、公开”的奥运主流伦理价值观正在逐渐流失,未来的竞技体育舞台任重而道远。基于此,本文以伦敦奥运会体育伦理价值迷失表现为起点,分析以奥运会为代表的竞技体育伦理价值迷失的机制,试图为竞技体育伦理价值回归本源,推动体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做出努力。

一、伦敦奥运会体育伦理价值流失的表现

四年一届的奥运会是竞技体育的盛宴,承载着世界人民的诸多期翼。人民既希望在奥运舞台看到美妙绝伦的竞技表演,更希望与奥林匹克所倡导的 “公平、公正、公开”价值理念产生共鸣。然而,伦敦奥运却是风波不断,有悖于竞技体育伦理价值的事件频频发生。

1.裁判问题

裁判作为竞技体育场上的构成要素,在比赛中扮演着 “法官”的角色,在竞赛场上享有 “至高无上”的权威。“认真、公平、公正、准确”是裁判员的基本素质,也是裁判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在对抗性项目中良好的裁判执法能够保障比赛顺利进行的同时,也可以确保比赛的激烈。然而,不公正的执法不但影响比赛的顺利进行,而且还会影响运动员的心态、竞赛的结果,更为直接的后果便是有损于裁判这一职业的威严和形象,削弱裁判执法力的权威,更是导致运动员之间或观众闹事的直接导火线。[1]

伦敦奥运会,在裁判执法问题上出现两种较为显著的 “现象”。其一是 “申诉改判”。中国、韩国、德国、日本等代表团由于不满裁判判罚都提出过申诉。韩国选手朴泰桓在男子400米自由泳比赛中通过申诉重新进入了决赛;体操男团决赛中日本队通过申诉获得了体操男团银牌;在链球比赛中德国选手海德勒通过申诉获得了女子链球铜牌。跳水男子10米台决赛中,英国选手戴利第一跳成绩不理想,他以被观众闪关灯干扰为由申诉重跳,并最终获得了铜牌。以上都是申诉成功的案例。当然也有申诉不成功的案例。比如中国队在自行车和链球项目上的两次申诉却全部被驳回,同样有站得住脚的申诉理由,但仲裁委员会在对待中国的态度上,却与外国有着巨大的差别。其二是 “误判”。乒乓球女单决赛中,主裁判判罚中国选手丁宁发球违例,此判罚有待争议;女子重剑比赛中,韩国选手申雅岚最后一秒遭遇争议判罚输掉比赛,在赛场上痛苦抗议近2小时;男子体操吊环决赛中,中国选手陈一冰一气呵成,落地纹丝不动,结果金牌却落入落地时明显一个踉跄的巴西选手的口袋。此外,在其他某些项目如柔道、女足等比赛中,裁判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误判。裁判在执法过程中所出现的误判、改判,既有技术方面的因素,也有非技术方面的因素。技术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指裁判员专业素养,如女乒决赛中对于丁宁的判罚。所谓非技术方面主要是指非裁判员专业素养所造成的对比赛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的判罚,如比赛中为了 “照顾”某国选手,所谓的 “劫富济贫”等。

2.兴奋剂问题

提到奥运会就不得不提兴奋剂问题,兴奋剂问题一直伴随着现代奥林匹克的始终。兴奋剂也叫 “违禁药品”。运动员为了在比赛中获得某种利益 (为了提高竞技能力),在赛前服用国际奥委会所规定的违禁药品。服用兴奋剂既违背 “公平、公正、公开”的奥林匹克精神,其对服用者自身也具有伤害作用。因此,国际奥委会发布的兴奋剂的具体名称,除了具有药理学的含义外,还具有伦理学和社会学的意义。在日常药物中常常也含有少量违禁成分,如运动员日常治疗以及服用感冒、镇静类药物都有可能检测出兴奋剂;绝大多是检测出兴奋剂是由于运动员本人主动或在相关人员的组织、协助、帮助、驱使下有针对性地服用。此种情况必然受到道德的强烈谴责。[2]服用兴奋剂对运动员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有损运动员身心健康。如引起女性男性化、对违禁药物产生依赖作用,更有甚者会导致细胞和组织器官功能异常。服用兴奋剂的行为既有害于自身也违反奥林匹克精神。运动员借助兴奋剂,短时间内具备超越自身真实能力,如果取得相应成绩,其实质是一种欺诈行为,是对奥林匹克精神的亵渎、诋毁与扼杀,从而失去竞技体育应有之 “真义”。[3]

伦敦奥运会对于兴奋剂的检查被称为世界之最,但是在这种世界之最的严厉打击下兴奋剂阴云还是笼罩着伦敦奥运会上空。如乌兹别克斯坦体操选手、阿尔巴尼亚的举重选手、俄罗斯的场地自行车选手等7名运动员查出服用兴奋剂,严重背离了奥运精神。

3.赛场暴力与消极比赛

赛场暴力不仅发生在参赛运动员之间,而且还会发生在球迷、运动员、裁判、警察之间,甚至也涉及到其他无关人员。从时间角度讲,赛场暴力现象在赛前、赛中、赛后都有可能发生。赛场暴力具有一定的突发性,一个动作、一句话、一个表情都有可能引发暴力。特别是球迷骚乱一旦出现,球场内的双方球迷形成大规模的冲突,这种形式的暴力往往伴随着惨案,不仅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而且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4]运动员消极比赛是指运动员个人或团体为了获取某种利益,在比赛过程中主观放弃比赛行为。运动员消极比赛有悖于 “更高、更快、更强”奥林匹克精神,是一种个人中心主义的表现。

在伦敦奥运会男子篮球1/4决赛西班牙对法国的比赛中,就出现了 “伦敦奥运会最丑陋的一幕”:队员挥拳砸裆。羽毛球女双比赛中为了避开提前与本方队友在淘汰中相遇,女双C组的韩国选手河贞恩/金贞与印尼选手波莉/乔哈里,女双A组的中国选手于洋/王晓理与韩国选手郑景银/金荷娜,均选择了消极对待比赛。这四队组合在场上明显缺乏斗志与求胜欲,击球不是下网,就是出界。两场奥运级别的对决,水平却还不如业余的。温布利体育馆近6500名观众嘘声四起。这种愚弄观众的画面经电视转播呈现在全世界人民面前,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4.奥运会与政治

虽然奥委会一直主张 “奥运会远离政治”,但好像奥运会一直没有脱离出政治的阴影,而且还有愈演愈烈之势。随着奥运会在全球影响力的不断增强,奥运会与政治的关系以及功能已经不再拘泥于体育直接作用于政治和国际关系的传统模式,在作用方式、作用途径以及影响力上传统的体育政治功能有了很大不同。体育以体育产业形成规模后的经济功能;以体育现象扩大化后的影响力;以 “软权利”中一种的文化功能;以及体育与环境等领域的密切关系,都对政治及国际关系施加重大影响,称之为奥运会作用于政治和国际关系、实现政治功能的新方式和新特点。[5]

在伦敦奥运会上也笼罩着政治分歧的色彩。女足赛场出现韩国国旗错当朝鲜国旗,导致朝鲜女足当场罢赛;中国选手孙杨与韩国选手朴泰桓在200米自由泳决赛中并列亚军。颁奖仪式上,中国国旗却被置于韩国国旗之下,引发了中国人的广泛声讨;由于信仰的原因沙特阿拉伯一直不允许女性抛头露面,本次伦敦奥运会他们第一次派出了女性运动员。但国际奥委会却强制女运动员比赛时不能戴头纱,引起了沙特的强烈不满;韩国男足在铜牌争夺战中以2比0击败日本后,韩国中场球员朴钟佑赤裸上半身,高举写着 “独岛是我国领土”的海报在场内奔跑,此举引起日本强烈不满。陈一冰 “被黑事件”发生后,中国体操队主教练黄玉斌在接受采访时直陈其中的内幕。他认为这是一次有预谋的送礼,英国奥组委为了讨好下届东道主巴西,而故意牺牲了中国的利益。

二、伦敦奥运会体育伦理价值流失的根源

伦敦奥运会体育伦理价值的流失是新的国际环境背景下,关于奥运会伦理价值流失的新的表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天人相分”的文化根源

毋庸置疑,以奥运会为最高形式的竞技体育已经作为一种具体的文化形态渗透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奥运会的产生与发展与竞技体育文化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同构。现代竞技体育与西方主流文化紧密相连,绝大多数的现代竞技体育项目都根植于西方文化土壤。而西方传统文化就倡导“天人相分”,具体表现为灵魂与肉体的对立、主体与客体的分离。在这一文化背景下催生的现代竞技体育表现出 “主动性、个人性、扩张性、物质性”等。[6]现代竞技体育的 “更高、更快、更强”的精神基石便是这一理念背景。“天人相分”的文化根源既催生了现代竞技体育的精神内核,也极易导致形成为了追求结果而不择手段的种种反人情、反伦理道德的体育行为。在这种文化根源之下,他们往往较少地考虑到其他因素,认为提高运动成绩与理想的实现、精神的升华并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而 “更高、更快、更强”的体育精神只不过是其违规行为的托词与挡箭牌,从而使得真正的奥林匹克精神在所谓追求个人 “理想”之中土崩瓦解。

2.功利主义的熏陶与蔓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效益至上”、“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已经被人们所接受,并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竞技体育作为社会文化一部分,在人们从事竞技体育活动过程中渐渐也流露出这种功利主义思想。我们不能完全否认 “功利”在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但膨胀畸形的功利追求却是 “魔鬼”。[7]在功利主义熏陶下人们泯灭了应有的道德与良知,扭曲人的灵魂与本性。渐渐改变了人们的价值追求和价值观念,人的欲望就像被释放的恶魔被无限制地刺激而急剧膨胀,人便成为了金钱、名利、地位、欲望的奴仆。人们行为处事的衡量标准更加趋于直观化和世俗化,自我实现满足的方式也出现严重失衡。在功利化价值观的熏陶下,在竞技体育领域便是大量的 “拜金主义”、 “金牌主义”出现,进而直接导致了竞技体育伦理失范和道德迷失。

3.竞技体育的商业化与职业化

1984年,尤伯罗斯把奥运会带入到商业化的轨道。商业化以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以商业机构为依托,以竞技体育运动为媒介。1980年 《奥林匹克宪章》删除 “业余原则”的规定,把职业体育与奥运会紧密联系在一起。职业化则可以帮助运动员创造出更好的运动成绩,从而提高竞技体育比赛的质量。对商业机构而言,竞技运动只是商业运作的一种媒介、一种手段。而对于职业运动员而言,竞技运动则是他们实现人生价值、追求人生目标的最佳平台,运动成绩越好,他们的价值就越大,实现人生目标就越接近;而成绩越好,竞技比赛的观赏性就越强,就越能为商业机构带来更大的商业效应,从而获得更多的商业利益。[4]因此,竞技体育的商业化与职业化之间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而对于运动员来说,好的成绩可以直接带来大量的物质奖励与精神享受。因此,这样商业化和职业化使利益成为所有体育活动参与者——运动员、裁判、运动会的主办者以及运动会的赞助者考虑的最主要因素。

那么,对于职业运动员来说,首先要考虑的就是 “以一切方式夺取胜利”。获得胜利就意味着物质与精神 “双赢”,奖牌所象征的荣誉已被金钱与名利所腐蚀。如今少了为争荣誉而赛的冲动,多了为名利而赛的复杂,对金钱与名利的追逐使得参赛运动员道德失范的现象愈演愈烈。顾拜旦说过:“从运动员拜倒在贪图虚荣或追逐名利的那一刻起,他的理想被腐蚀了,运动教育的价值,不可挽回地被贬低了。”[1]当追逐名利成为运动员参赛的内在动力,其参赛目标便显露无疑,违反奥林匹克那种毫无功利的高尚体育精神便有了堂而皇之的幌子。

虽然伦敦奥运会出现了这样或者那样的一些问题,但瑕不掩瑜,用奥委会主席罗格先生的话来说“伦敦奥运会是充满快乐与荣耀”的。伦敦奥运会出现的这些问题,其本身就是竞技体育不可分割的衍生物,我们之所以对伦敦奥运会竞技体育伦理价值迷失进行解读,是想让真正的 “和平、友爱、仁慈”的奥林匹克圣火之光照亮整个世界,而不仅仅是竞技体育。

[1]张新,夏思永.构建和谐社会下的中国现代竞技体育伦理思想[J].体育文化导刊,2006 (2).

[2]熊文,上官戎,骆军保,何轶.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表现、特点及危害[J].浙江体育科学,2007(6).

[3]陶倩,梁海飞.体育伦理与和谐社会[J].体育文化导刊,2005 (10).

[4]余蓉晖,申伟华,王茜.职业化、商业化、政治化对奥林匹克道德失范现象的影响[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8 (1).

[5]潘靖伍.体育道德研究[M].北京:北京体育学院出版社,1998.

[6]陈淑奇,龚正伟.竞技体育异化与运动员权益保障问题之伦理审视[J].体育学刊,2009 (1).

[7]王岗.中国古代 “竞技体育”的文化审视与民族传统体育的重塑[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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