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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际协商发展空间与路径选择——基于话语民主理论视角

2014-08-15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党际哈贝马斯民主党派

许 烨

哈贝马斯说,“沟通是人类语言的终结目的”。话语在政治生活中不仅是利益表达和价值体现,而且表征着话语主体间平等自由、相互尊重的社会关系。中国党际协商民主就其内涵来说,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而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就国家、地方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平等、自由的协商,以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伴随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应大力推进党际协商的话语民主,更加重视、保护和运用好民主党派的话语表达。

一、话语政治:第三种民主模式及其特征

话语是人们进行交往的最基本条件。[1]随着20世纪60年代西欧“后结构主义”语言哲学的兴起,基于对民主进程的不同理解,话语民主理论的创始人哈贝马斯以交往理性取代了康德的先验实践理性。在交往行为理论和商谈伦理学基础上,通过对晚期资本主义危机的诊断和建设性思考,哈贝马斯认为可以超越相对立的政治理解模式和共和主义的政治理解模式,建立“第三种民主模式”,即“话语政治”——“它是建立在一些交往前提之上,有了这些交往前提,政治过程就可以预测到它会带来的理性后果,因为它在一种广泛的意义上表现为话语样式”。[2]哈贝马斯以“理性”这一概念来确立交往行为与理性的内在逻辑,从而认定交往行为比策略性的行为更加优胜。在他看来,现代社会的理想模式应是建立在以主体性交往为基础的交往理想上的,这种“规范的核心”的社会不是以目的合理性为基础,而是以“自我实现和自主权”为基础的没有暴力的“无限制的交往共同体”。

哈贝马斯并没有给话语政治作一个确切定义,但我们可以从其论述分析中归纳出话语政治的一般特征,即以语言为媒介、以主体间性为本质、以程序性与商谈性为中心、以公民的自由平等为条件、以公共领域为主要场所、以扩大民主参与和提高政府合法性为目标。

主体间性。“主体的权威在于他自己的洞悉”。[3]交往理性就是人与人之间、在自主的、平等的主体间的平等的、合理的交互关系的条件下进行的交往行动的理性。交往理性要求主体以语言为媒介进行平等商谈,形成一种主体间性。主体间性表现为立足于主体与主体间的关系,运用各种符号(主要是语言),通过主体与主体之间平等的交往进而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在主体间性中真正操作的应是交往行为,交往理性的主体间性给予交往主体一个平等的和自由的交往平台。[4]毫无疑问,哈贝马斯肯定了主体间性的核心地位。交往理性的主体间性使得话语民主更加接近民主的实质。

程序性。哈贝马斯话语民主模式从“我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入手,通过程序论证的方式,为人们提供一种公正的规范去指导具体行为,强调对民主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的理解。哈贝马斯认为“商议性政治的程序构成了民主过程的核心”[5]。程序性是哈贝马斯话语民主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满足理想程序是话语民主理论得以建立的必要条件,它将保证所有可能受决策影响的任何人都有同等的机会进入和参与讨论。

协商性。协商是话语民主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既不是投票,也不是交易的决策形式,而是人们就公共问题进行面对面地理性交流和讨论之后,根据个体自身的知识储备作出集体决策的过程。一是通过人大、政协这类正式形式,二是通过一般公共领域的交往来协商进行。哈贝马斯认为话语民主的成功取决于制度化的协商过程与非制度化的公共舆论这一双轨模式的共同作用。

平等性。在实践话语民主的过程中,所有公民都享有均等机会参与讨论,平等地获得有关的政治和政策信息的机会。在民主决策过程中,每位参与者享有同等的提出议题的机会,在民主过程和影响决策中的发言权都是平等的,都有表达和被倾听的权利。在话语民主的过程中,参与者只能靠理性的说服和辩论,而不能是强制和胁迫。

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指出:“话语理论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出了一种关于交往过程的主体间性,它一方面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谈制度形式,另一方面表现为政治公共领域交往系统中的商谈制度形式。”[2]在没有强制的社会前提下,人们通过话语论辩就社会普遍利益达成了共识,确立共同认可的制度以分配普遍的权利与义务,民众也有较多的参与机会将在公共领域商谈中取得的共识转化为法律或公共政策。

二、有效的话语参与:党际协商民主

话语表达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话题。民主党派及其成员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多元治理结构最显著的表示就是话语参与,集中体现了党派之间的互动和博弈。民主党派作为政治组织,其话语参与的一个重要面向是对公共权利议题的讨论,其话语表达的程度反映着民主发展、社会进步的状态。民主党派通过政协这一主渠道发挥参政议政作用时虽不能立法,但可以在构建公共话语秩序中建言、立论,发挥积极作用。

(一)由交流导向共识

协商民主在英文中原意是“深思熟虑的民主”。所谓深思熟虑,即在于民主对道德正义和政治正义的内在追求,在于民主能够从理性和意志两个方面证明治理的正当性。协商民主通常是一项话语事业,同票决民主一样,协商民主强调的不是协商本身,而是通过协商实现深思熟虑来达到政治共识,前者强调的是个人偏好的聚合,后者强调的则是公共领域中的话语参与,偏好的转变。从执政开始,中国共产党就抛弃了国民政府的话语体系,逐渐形成了以毛泽东思想为核心的一整套成熟的话语体系;随着中国社会境遇的转换,其适时适度更新话语,建构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通过党派间的对话、讨论、辩论、妥协、审议与交流,从而由对话导致偏好的“内在变化”,在偏好转换后形成一致意见,为今天多元化利益冲突下的集体决策、纷争解决提出了全新思路。

(二)具备妥协和包容的品质

协商民主本质是有利于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够包容差异性,谋求互利共存,体现了宽容的人文精神。[6]党际协商民主是以公共利益与集体理性为导向的民主形式,具有内在妥协与包容品质。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本质上也是一种协商民主,他认为在对话、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妥协与共识保障了主体间自由平等的交往权利,实现了民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普遍愿望。妥协意味着思想、政见、价值观和爱好不相同的个人通过商谈形成“共识”,以此放弃或改变他们原有的价值观和偏见。这种对“共识”的妥协具备普遍适用性。包容意味着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包括那些陌生的人或想抱持陌生的人。[2]“话语民主”的妥协和包容品质完善了传统民主理论,脱离了原来的代表少数人利益、喜好的公共表达。

(三)有序参与和有效治理的有机统一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的、以礼为核心”的伦常社会,人们重视交流的伦理理性,注重彼此间的“面子”和“感受”。这种交往方式,公益精神与信任等社会资本的稀缺,使得协商互助合作行为往往局限于“家”的范围。党际协商要突破“面对面”的伦常交往,突破“中国人事实上互相对对方没有信心”的藩篱。[7]话语的底气来自于厚实的实践成果。无数事实证明,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践有了长足进步,党际协商民主实践在各个层面各个领域都有很大发展。党际协商作为大众参与、政治输出向度上的集成器,他集合了大众的建议和声音;作为精英参与,政治输出向度上的孵化器,通过党际协商把中国共产党的决策群的积极影响施加到公众参与的各个领域;作为大众民主和精英治理之间的矛盾和问题的缓冲带,通过党际协商来协调对话有序的大众参与、大众民主,构建公共话语秩序,通过采取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民情恳谈会等有序的沟通对话使各种社会力量达成某种共识,以此实现有效参与与有效治理的统一。

三、话语民主:党际协商之可能路径

在中国政治资源和语境下,党际协商话语民主至少有三个递进的含义:“以民为主”、“为民做主”,从而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党际协商话语民主,就是以实践话语代替技术成为民主政治的核心机制。党际协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和民主的合法性基础是通过党派之间的交往行为,通过对话、讨论、辩论等形式就某个问题达成话语共识,参与政治协商,最终形成合力。加强民主党派话语表达,前提是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核心是提升话语质量,方向是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一)明确党际协商的主体间性,进一步挖掘民主理性

“全球化”的科技理性一方面推动了社会进步,另一方面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了破坏性影响,影响了国家行政管理效率和民族国家的集体认同及其民主合法性。“公共意识是否还能调控已经彻底分化的各种关系,或者,已经独立的各个系统是否会切断由政治交往建立起来的各种关系?”[2]哈贝马斯期待世界范围内的公民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出现,渴望世界公民意识的形成。交往主体间平等地协商对话,任何参与者都没有话语霸权,这样既反映多数人的愿意,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

为了进一步挖掘党际协商的民主理性,一是要吸取中西协商民主的有益元素,鼓励政治参与和对话,倡导在价值多元的社会文化中,通过各民主党派组织和成员互相展示论点,反复辩驳来获得不同利益的平衡、价值偏好的转换,求得共识。二是基于交往行为基础上的党际协商话语民主要挖掘出在与公民日常交往的实践本身中蕴藏着的理性潜能,要根植于社会大众的“多元价值观一致”土壤,在与公民的对话沟通过程中形成公共政策或立法,强化政治与普通公民交往行为的合法性。

(二)推进党际协商的程序设计,进一步明确协商责任

程序性制度是实体性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中,通过民主的程序获得政权和运用权力其合法性是最强的。在国家治理决策中很容易出现“民主赤字”现象,即参与决策制定者与受决策影响者不一致所导致的民主需求方面出现的亏空。党际协商要建立保证协商有序、有效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话语规则,明确哪些内容需要协商,哪一方面,哪一部门,哪一层次的人参与协商,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协商,以及协商的具体结果以何种形式进行公示等。将党际协商民主构建为具有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的制度结构,将政治化和组织化概念落实到规则层面,着力开发政策过程的党际协商功能。

进一步明确各民主党派在党际协商中的责任,正确行使自身的话语权,也需要把握一些基本方法。一是要掌握党际协商的话语政治责任。各民主党派成员有时具备多重身份,承担多重身份职责,比如说民主党派领导班子成员,有的身兼数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责任重大,在协商过程中不能够无责漫谈、自说自话,而要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要在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必须遵守的重要政治原则的框架内使用。二是要强化党际协商的民主监督责任。鲍曼说:“良心的声音——责任的声音——只有在不和谐调子的嘈杂声中才可以听到。”[8]无责漫谈式话语形式存在于民间社会和网络社会,其无责散漫的特质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妨害了公共话语所需价值的有效构建。从话语民主理论来说,监督实际上是一种话语策略,是人们通过批评或建议的方式履行话语参政的一种话语实践。当然,这种监督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的规则性保障,如公共话语的建构需要人民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作为保障,参与党际协商的各民主党派及其成员彼此之间要充分尊重他人的价值底线,要确保话语的交流、对话、辩论和监督不会造成具有攻击性的伤害等。

(三)构建党际协商的协商精神,进一步推动政治对话

由于社会利益差别的天然存在、利益博弈的不断展开,急切呼唤一种文明有序的“游戏规则”——协商精神,从而使“平等协商”成为现实。面对矛盾和冲突,党际协商是一味“稳住”、“盖住”,还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让博弈双方或多方坐下来“有话好好说”,在协商中实现利益合理平衡,达成共识,考验着执政党和参政党的智慧。只有拥有自由、平等的协商理念和精神内涵,党际协商才会有团结尊重和谐的姿态,才会有真正协商的可能。

话语民主理论延续了激进民主理论重视民主参与的传统。当代社会多元复杂,很多决策,特别是大政方针决策都具有精英协商的特点,离普通公民的距离比较远。话语民主理论为缓解这一难题提供了一个答案:各党派成员可以在公共领域参与商谈,而且互联网等现代科技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便利条件。这样,一方面,话语民主可以突破精英政治的藩篱,将协商民主实践于基层,成为底层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另一方面,政治过程的一部分发生在公共领域,可以减轻政治系统面临的压力。随着民主党派及其成员政治参与范围的扩大,参与深度的扩展,将会出现升华公共行政语言的机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序参与和有效对话。

(四)拓展党际协商的公共领域,进一步开放政治参与

在哈贝马斯看来,要解决国家合法性危机,就必须重振公共领域。在这种公共空间中所形成的公共意见,从一定程度上说,不是一种个人意见,而是大家通过元强制的交往对话所形成的一种普遍意志。党际协商话语民主要在公共领域中达成话语共识除了满足其透明性——在公共领域的基础上就相关议题在阳光下进行公开、透明的讨论和交流;过程性——怀着追求和服从真理的美好动机与愿望,自由平等地参与对话的论证过程;规则性——严格遵守通过话语共识建立起来的协商规则,并必须对这种规则的实行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之外,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其公共性。麦克弗森认为“惟有在一种更加人道的经济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参与的渠道并改善参与的作用,才能实现更民主的、更公平的社会”。[9]通过建立一种确保国家大政方针和公共政策得以制定和修改的表达参政话语的“公共能量场”,使党际协商与时俱进地得到扩展。

因此,要拓展党际协商的公共领域,强调各党派主体之间的参与、责任、回应和互动,进一步开放政治参与。一要在逐步开放公共政策参与过程的基础上,有效扩大政府过程内的党际协商频率和协商范畴。二要拓宽基层社会协商渠道,增加党际协商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各民主党派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基层群众有序参与到政策、法律形成的过程中,进一步稳妥地尝试公共政策的讨论、辩论和协商,形成符合民意的决策过程。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和“话语政治”为我们进一步探索民主政治模式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在制度和理论层面上为建构各民主党派及其成员广泛参与和积极互动的党际协商话语民主模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它所强调的主体间性、交往理性、程序性、协商性、平等性、宽容与包容等公民意识,对于提高我国党际协商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党际协商要积极发挥自身的话语力量,努力提升参政议政的话语质量,发挥多党合作的制度优势,持续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让协商民主在中国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龚群.道德乌托邦的重构——哈贝马斯交往伦理思想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5:151.

[2]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86、288-289、2、141.

[3]哈贝马斯.Der Philosophische Diskure der Moderner现代性的哲学话语.Frankfurt,1985,f.27,p.42.

[4]郭丽平.哈贝马斯话语民主的特征[J].理论前沿,2014,(5):290-291.

[5]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368.

[6]叶小文,张峰.协商民主与现代国家治理的高度契合[J].中国政协,2014,(1):2-5

[7]古德诺.解析中国:观察[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126.

[8]郇建立.确定性的终结与个体自由[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11-14,54.

[9]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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