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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研究”在侦查实务界的实践与应用——对“三定侦查法”之“被害人研究”课题的探讨

2014-08-15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犯罪研究

邓 可

(郑州市公安局,河南郑州 450000)

一、被害人学研究的起源

关于被害人学研究的发源,国际上的通说是:1941年,德国犯罪学研究者汉斯·冯·亨蒂(Hans Von Hentig)发表了题为《论犯罪者与被害者的相互作用》的论文,这篇论文的发表开创了被害人学研究的先河。汉斯·冯·亨蒂认为,犯罪者和被害人的关系是一种动态关系,犯罪的被害者不单纯是犯罪行为的消极客体,他们在犯罪发生过程中或在减少犯罪过程中可能会成为积极主体。“被害人研究”一词的提出则较晚,美国学者卡尔曼(Karmen)1984年的一篇文献记载认为,在以色列大律师门德尔松1947年发表的名为《被害者学——生物、心理、社会学的一门新科学》的演讲中,最早也是创造性地提出了“被害人研究”(Victimology)一词。

在对“被害人研究”的理论认识上,郑州犯罪心理画像协会会长杨玉章则有着全新的认识,并把这种认识始终贯彻在其总结出来的刑事科学课题“三定侦查法(即:定性质,解析犯罪动机;定范围,指明侦查方向;定脸谱,进行犯罪心理画像)”中,并列为了重中之重。2009年,杨玉章在翻阅了大量的历史文献资料之后,首次提出了“被害人学研究”这一课题的出现应该始于中国的宋代或者更早时期。他的观点是,“被害人研究”在南宋郑克所著《折狱龟鉴》以及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中,已经有了记载。

在《折狱龟鉴补》卷二“犯奸上”中记载有这样一个案例,名曰《翁逼妇缢》(事见《冷庐杂识》卷三《李少司寇》)。这个案例翻译成白话文,大概意思是:寿光人李松园年轻时对侦查破案颇为擅长,所以由翰林转到刑部任职。当时有个老翁企图强奸儿媳妇,儿媳妇用手抓伤了公公的脸,这才免遭奸污。媳妇怕公公再来威逼,于是自尽而亡。大家说这女子抓伤了公公的脸,是大不孝。李松园说:“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和对街坊四邻的走访,这个女子平日与人为善,在家贤淑有德,相反公公这个人人品却是不好。推测应该是女子为了免遭奸污才去抓公公的脸,然后愤而自缢,她这么做应该立牌赐匾,予以表彰。”

如杨玉章所说,《折狱龟鉴》以及《洗冤集录》中这种中国早期朴素的基于侦查需要的“被害人研究”,足可以远远早于欧美国家,从世界范围来讲,源自中国古代的这种对被害人的调查就是被害人学研究之起源。

现代被害人学在我国起步始于上世纪80年代,这种研究多侧重于刑事诉讼及被害预防研究。学者多围绕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关系、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刑事责任归咎模式及刑事法领域人权保障概念的重构等展开研究,而“三定侦查法”中的“被害人研究”则是侧重侦查破案的需要、预防犯罪的需要,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被害人的明态及潜态信息等展开调查,得出研究结论,为划定侦查范围、刻画犯罪行为人提供依据。笔者认为,这可以称之为基于侦查及被害预防需要的、为犯罪心理画像结论提供依据的“被害人研究”。

二、“被害人研究”与“三定侦查法”之间的关系

在三定侦查法理论体系中,“被害人研究”从属于“定性质”范畴,事实上,“被害人研究”贯穿整个“三定”的始末。因为“三定侦查法”在逻辑学上是递进的关系,定性质的内容直接影响到范围的划定,定性质、定范围的内容又直接关乎定脸谱的准确性。

在刑事案件破获前,犯罪行为人是未知的,如果弄清楚了一个犯罪行为人为什么或怎样选择了这一被害人,就能帮助侦查人员推断犯罪行为人的作案动机、身份情况等,从而较为客观完整地建立起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关系链,为准确定性,解析犯罪动机提供方向。这属于“定性质”的范畴。

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刑事案件中相互作用的双方,有动态的互动关系,双方之间必然存在着无形的“关系链”,这一链条可能是人际关系链,比如情人、朋友、同事等;也可能是时空关系链,比如偶遇;也可能是其他的关联。当侦查人员开始深入地研究被害人,不断发掘被害人身上蕴藏着的大量信息时,“链条”就会逐渐清晰,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际关系范围、地域范围(是否熟悉大小环境等)也会逐步明朗,这显然又属于“定范围”范畴。

再如,通过对被害人死亡原因、损伤程度、致伤工具、生活层次等的研究,我们可以推断出犯罪行为人的生理属性、地域属性、社会属性、心理属性、既往犯罪属性,这属于“定脸谱”的范畴。

以上充分说明了“被害人研究”在整个侦查活动中的重要性,所以研究被害人是侦查员出现场后面临的首要工作。研究一个被害人所花费的时间应当与侦查破案、寻找犯罪行为人所用的时间大致相当。

三、被害人研究的意义

所谓被害人,从广义上讲,是指某种行为所侵犯的对象,广泛存在于犯罪、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各个方面。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研究的被害人,是指遭受刑事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团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对被害人进行研究是“三定侦查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侦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种侦查手段。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研究,可以发掘出有关案件前因后果方面的信息,有助于探明案件各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面对一起刑事案件,警方必须了解已知被害人的每一件事,并用已知的一方(被害人)去推知未知的另一方(犯罪行为人),这可以称之为犯罪心理画像的哲学起点。

“三定侦查法”中的“被害人研究”具有以下三点重要意义:

(一)推断案件的起因和背景,发现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相互联系,解读犯罪行为人

通过搜集被害人的工作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生活情况、经济状况、近期特殊行为等信息,可以推断出案件可能的起因和背景。

到达现场之后,警方首先看到的是被害人,所以对被害人的研究,是侦查破案的第一阶段。如果是已知的被害人,那么他生存的空间、他所处的环境、他所接触的人群等等都是可以经过调查而知的。警方用已知的被害人来推断谁会来作案,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工作环节。比如:被害人可能因为与他人有经济纠纷而被害,可能因为与他人发生冲突而被害,也可能因为与他人存在感情纠葛而被害,等等。

(二)推断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惯技行为,为案件串并提供帮助

根据一个被害人的特征可以推断出作案人的动机、惯技及确定作案人幻想行为等。通过对多个被害人的研究,可以对比同类案件的相似性,从而推断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惯技行为,为案件的串并与侦破提供帮助。

(三)更好地预测犯罪行为人下一个最可能的侵害目标,对侦查破案及安全防范均有益处

对被害人研究,尤其是对系列案件的被害人研究,可以推论犯罪行为人为什么选择这一个(或这一类)被害人,他们怎样选择被害人,并据此预测下一个最可能的侵害目标。当然,犯罪行为人在选择侵害目标时也会有所变化,也有一些系列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会随机选择被害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对下一个被害人的预测也是有意义的。

四、现状及展望

笔者认为,目前对被害人的研究分为两个大的系统,一是司法实务界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权利、被害人补偿、被害人援助等法律层面的研究;二是侦查实务界对被害人的人身调查、被害预防等侦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研究。限于本文研究内容,主要论述第二种。

(一)对被害人的人身调查

“三定侦查法”中对被害人的人身调查已经有了充分详细的阐述。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被害人的身份加以确定,搜集被害人的11项信息,包括被害人的自身属性、健康状况、受教育背景、家庭情况、工作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生活情况、经济状况、居住状况、通信和网络信息、其他有关信息。二是调查被害人被害前后发生的相关事件,包括按照时间顺序建立一个事件人物与地点关系图表、建立被害人最后24小时(或更多)活动时间表、走一遍被害人最后走过的路。三是对被害人进行风险评估。

(二)被害预防

如何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所孜孜以求的。长期以来,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都是围绕犯罪人展开,工作重心放在了犯罪预防上。但是,犯罪的持续增长似乎宣告了传统的以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为中心的犯罪对策的失败。

“三定侦查法”提出了通过对被害人进行风险评估来减少潜在被害人被害的机会,从而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发生。这是近年来在我国侦查实务界“被害人研究”中的一大亮点。

被害预防概念,不同学者给出的定义略有不同,但普遍认为被害预防是指从被害人的角度采取的各种防范犯罪的措施。“三定侦查法”中“被害风险评估表”列出了30项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因不良心理特征引起的被害风险,因不良行为方式引起的被害风险,因不良交际引起的被害风险,因不良生活习惯引起的被害风险。当然,还存在意外的被害风险。根据“被害风险评估表”可以将被害预防进行多种分类,制定不同的预防措施。

(三)我国被害人学研究展望

近几年,我国被害人学研究取得了多方面、多维度的发展。其中,学者们关注最多的是与国际社会接轨的被害人的权利和救济、对被害人的保护等问题。但是,基于侦查实务的被害人调查却鲜有学者问津。一方面,有研究能力的学者苦于没有案源;另一方面,大量鲜活的资料都尘封在了基层侦查员的脑海中、笔记本中。

“三定侦查法”中提出了许多切实有效的被害人研究方法,但是作为一门学科——被害人学尚未成熟,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拓展,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

1.重视被害调查研究

被害调查是以被害人为调查对象的一种犯罪统计方法。美国是最早进行被害调查的国家,英国、加拿大、芬兰等随后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被害调查工作。联合国区域间犯罪与司法研究所于1989年开始进行国际范围内的被害调查工作,迄今为止,已经在20多个国家进行了5次调查。相比之下,我国被害调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都明显缺失。我国司法部于1994年参加了国际被害调查,但调查地点只限北京,全国性的被害调查工作至今尚未开展。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国内公安实战部门对这一块课题的研究重视不够,研究区域狭小。实证资料的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被害人学乃至整个刑事侦查学的发展。因此,在今后的被害人学研究中应对被害调查、案后调研等问题给予高度关注。

2.重视被害预防研究

我国致力于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是其应有之意。将被害预防纳入到犯罪预防体系之中,将预防被害与预防犯罪有效地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增进社会和谐。在深入研究被害人被害前、被害中、被害后预防的同时,应加强对社会、社区被害预防的研究工作。笔者认为,将被害预防理论与政府治理、社区建设理论、甚至民主政治建设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将成为今后被害预防研究的方向之一。换言之,这项工作不应该成为警察一家之事。

3.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被害人学研究人才培养工作不够;国内专门的被害人学研究机构、研究团体较少;专题研讨会议召开不多;缺乏与国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等。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离不开高素质的研究人才和开放的学术环境,学界应重视此方面人才的培养,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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