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物人到社会人——中国首次“犯罪生物学”专题学术研讨会纪要(上篇)
2014-08-15翟英范,皮艺军,邱格屏等
主持人:翟英范(河南警察学院教授)
嘉宾: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邱格屏(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张 荆(北京工业大学教授)
张 卓(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营周(河南警察学院教授)
余 强(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
张 超(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
王利宾(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
专题一:犯罪生物学的历史地位和研究价值
皮艺军:犯罪生物学通过对人的生物学因素的研究,开创了犯罪学人学、人性、人道和人本主义的研究,为社科人文学科在该领域的研究做出了独特的贡献;犯罪生物学开犯罪实证研究之先河,并由此奠定了犯罪学作为事实学科的历史地位;犯罪生物学是犯罪学学术研究的前提与基础。
翟英范:犯罪学如果仅仅是从人的社会属性来研究犯罪,就很难揭示犯罪的本源,也很难解释社会上发生的一些犯罪现象。从人的自然属性入手,认真地检视犯罪的生物学基础,研究在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交互作用下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对犯罪学科的发展有可能产生积极的意义。
邱格屏:如果回到犯罪本源这个问题上,或者说回到人的本性这个问题上去思考问题,很多以往难以解决的问题,可能都会找到一些思路。
张荆:西方犯罪学起源于犯罪生物学的研究,犯罪学的鼻祖们观察到犯罪人的一些生理特征,试图运用社会学实证研究中的统计方法,对其进行归纳,探索其中的规律。犯罪生物学为犯罪学的实证研究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在上个世纪中叶开始已走向衰落。
张卓:犯罪生物学曾经为犯罪学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随着生物学研究技术的发展,犯罪生物学将重新被人们重视。
翟英范:各位老师,大家好!欢迎来到河南警察学院。今天我们在这里共同就犯罪生物学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感到非常高兴。世界上关于犯罪生物学的研究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历史,但是,由于诸多的原因这门学科并没有真正地发展起来。今天,重提这个问题是因为很多犯罪现象仅从社会学的角度很难对其进行解释。犯罪生物学之所以没有很好地得以发展,我认为与当时的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有关。现在有很多问题通过现代科学技术都能得到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所以,今天我们重提犯罪生物学,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上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都是正逢其时。
在我国,犯罪学家从不同的视角对犯罪学提出了各自的真知灼见,唯独在犯罪生物学方面存在着缺失。具体的原因与犯罪生物学的所谓衰落有一定的关系,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从事犯罪学研究的朋友大都是从社会学和刑法学领域进入到犯罪学的,很少涉足自然科学领域。因此,从社会人的角度来研究人的犯罪问题,成为犯罪学研究的主流。人是自然和社会的统一体,我认为人首先是自然的,其次才是社会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讲:人是自然的存在物,同时又是属人的存在物。在这里实际上是强调了人的两面性:自然的和社会的。刚才我提到犯罪生物学在我国犯罪学研究上所存在的缺失,就是因为在犯罪学研究上对人犯罪的生物学意义上研究的缺失。今天借助现代科学研究的成果来研究犯罪生物学我觉得是一个了不起的尝试。
犯罪生物学研究对今后犯罪学的研究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一是实现从单纯的人的犯罪社会学意义上的关注转向对犯罪生物学意义上的关注;二是体现真正的人本理念,使犯罪学建立在更加科学、合理和人性化的基础之上;三是推动法律制定和执法过程中更加人性化。
这次研讨会之所以不要求大家事先提供论文,就是想让大家的思想在这里自由地碰撞,产生出智慧的火花,为犯罪生物学的研究和发展找出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
皮艺军:我认为这次会议的主题应当是关于犯罪生物学,或者关于犯罪的生物学研究,或者叫犯罪与社会生物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读,社会犯罪生物学,或者犯罪与社会生物学,或者犯罪的生物学的研究,或者叫生物因素对于犯罪的影响。我们一开始是不是可以议一下,这个题目在现阶段的意义。所谓的意义就是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因为在座的都是对犯罪生物学因素和生物学意义比较关注的。从新中国来说,学术界的发展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对人、对个体的忽视,在所有的社会学著作里面,对个体研究都是比较薄弱的,更多地谈的是社会,谈的是群体。其实作为社会学来说,我认为应该把个体在群体中间的作用,或者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作为一种主题,而不是一上来就是群体。这里面可能与国家政策设计的理念有关,是集体本位的一种设计。我们跟西方的最大一个区别,就是政策设计的方面更多强调的是集体本位,这种集体本位造成对个人需求、个人欲望的一种轻视,或者说这是选择性的一种遗忘,或者选择性的边缘化。这个时候在整个社会学是这样,在犯罪学也是这样。比如老一代的犯罪学者,以康树华老师为主。他们确实代表了犯罪学的主流,就是那种环境决定论,以环境决定论占到压倒的优势,认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把学习理论和差异交往理论放到一个至高无上的位置,反之,对人的犯罪生物学、先天犯罪人,包括实证犯罪方面的研究成果有所忽视,甚至经常加以批判,对犯罪生物学派采取了一种不屑的态度。这种忽视和不屑可能跟这些学者的政治立场、社会背景、知识结构都有关系。
所以这次会选这个主题,也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一个最大的转变,就是对个体的存在的重视,对个人需求的一种尊重,对个人权利的一种保护。这个是改革开放以后,从集体本位到个体和集体并重的转变。以人为本,什么叫以人为本?大学里面把人的科学作为必修课来说太少了,人文主义、人文科学这方面的课程太少,上来就灌输各种各样的以社会规范为主导的知识,这种知识特别是法学院校里面灌输的那些东西,忘了一个最根本的东西,就是法律是为人服务的,不论是制裁人或是保护人,都要先了解人。所谓的最权威的法律,或者最完善的法律也是需要人来执行的。法律不会自然实现,在人的执行过程中间法律是会被打折扣的。不研究执行法律的主体、法律约制的对象,或者说不研究犯罪人或被害人主体特征、个人特征,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忽视,这种忽视很大程度上也是取决于对于生物学知识的一种陌生,或者是对生物学的排斥。所以希望能够通过这次虽然小但是很精巧的学术沙龙,能够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比较深入的探讨。即使这个会这么小,但是最后的成果在学术界,特别是在犯罪学界就是一个重磅炸弹,让学界看到犯罪生物学超出学科之外的重大理论价值。在河南警察学院开这样一个沙龙,中国犯罪学界从来没有过。中国犯罪学从1982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以后,从来没有一次会议专门讨论犯罪生物学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在中国也是起步很早的,生物学的基础应该是心理学的一个前提。比如说人的大脑,是能够分泌思想的器官,它为什么能分泌?这个大脑本身的机能决定了是大脑而不是心脏,可以分泌思想,它才是人体的司令部。犯罪生物学因素的研究,既决定了心理,更决定了社会心理。所以这次研讨所形成的结果,不管它实际上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成果,只要能出来,在犯罪学界就是一个重磅炸弹,不管是在哪个杂志发表。因为从来没有人去谈过这个事情,只要有人去谈,它就意义重大。这个也确实符合时代特征,在这里与时俱进地探讨一些未知领域,其实科学就是探讨未知领域。我们这次探讨,它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是无可置疑的。
邱格屏:我一开始特别反对皮老师弄这个犯罪生物学的会议。我觉得在这个领域,第一个是我们没有什么研究,在座的人都不是专题研究这个东西的,而且我们对这个领域关注特别少,我不知道我们在一起能碰撞出什么东西来。所以我觉得既然无法碰撞出思想火花,那么来了也没有什么收获,所以我一开始是决定不来的。但是皮老师跟我说了一句话,改变了我的决定。他说,这个领域我们确实都没有研究,但是我们必须要迈出第一步,就是我们必须要有这么一个开端,我们要在这个领域有所思索,否则永远都不会有思考和探索。我觉得这个思维是很好的。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回到犯罪本源这个问题上,或者说回到人的本性这个问题上去思考问题,可能很多以往难以解决的问题,都会找到一些思路。
我开始理解的,以为皮老师他只想说明犯罪其实从本质上来说是基因导致的。因为我研究过十年的基因与法律,所以我非常反对基因决定论这个东西。上月底,皮老师在我那儿待了一周,我们差不多每天就这个问题进行讨论,所以他一开始说的时候,我就说如果要讨论犯罪生物学,我是站在反方的立场,我反对基因决定论。我俩讨论一星期以后,我发现是殊途同归,其实没有什么分歧。我跟皮老师可能都赞成人性本恶,如果要站在人性本恶这个层面去考虑,我认为就是找到了我们的基本思路。但皮老师又反对犯罪生物学讨论人性,他觉得好像犯罪生物学这个问题不应该把人性放在这里面讨论。而刚才我发现,你列的那些子课题也有关于人性与犯罪这个题目。
因为这是我们就犯罪生物学第一次进行研讨,我觉得今天如果能把犯罪生物学究竟要研究什么确定好了,说清楚了,今天的会议就已经非常了不起。现在为止,我们还不知道犯罪生物学是怎么定义的,需要研究哪些东西,哪些东西属于犯罪生物学的范畴。我们也不了解犯罪人类学跟犯罪生物学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犯罪遗传学跟犯罪生物学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
国际上,研究犯罪遗传学的人非常多,但是国内没有看到相关的文章,犯罪人类学的文章国内倒是有一些,但是相对来说有点肤浅。据我跟皮老师的交流,皮老师要研究的犯罪生物学,其实就是说生物是一个基础,对于犯罪个体而言生物是基础,这一点我非常同意。我说,没有人,没有生物个体,就不可能有犯罪。所以,你说个体是基础,我非常同意。但是这个基础它究竟占多大的份额,它究竟能起多大的作用,我觉得这个需要深思。如果说滑向另外一个边缘,如果是基因决定论,如果有这种思维在我们的思想里面,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所以一开始我就说我反对讨论犯罪生物学,我就担心我们最后落入基因决定论这个窠臼里面。
张卓:我可能和邱老师的感觉正相反,我听见这一个名字是很兴奋的,我自己的背景是医学背景,然后我在我们学校的犯罪心理专业,主要研究犯罪心理学的问题。我们会去监狱进行测试,比如说暴力罪犯的静息心率、脑电,然后给他一些任务,这些任务有偏神经心理学的。所以在这里面,可能因为我在写东西的时候,包括在做东西的时候就会发现,我们以前在医学和健康这个个体的角度,经常会说从身体、心理、社会——“身、心、社”三个角度去研究一个个体。但是可能到了犯罪学里面,特别是可能经历了历史上的特定阶段之后,讲犯罪生物学本身这是一个非常忌讳的话题。如果我说在历史上怎么样,大家会说历史上它会带来一个什么样负性的结果。甚至现在都有人说,包括希特勒,这个优生学的源头都是起源于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的观点,所以这样子的话一下子可能就把很多类似的研究禁锢住了。所以大家在讲这个问题的时候,是非常忌讳的。可是我有一个问题,就像刚才皮老师说的,如果作为一个个体,你不去考虑他生物学自身的特点,这个从科学的角度来说,就是一个不全面的研究。所以我看到这样的题目,我特别希望能够来学习和参与。
像邱老师刚才说到的基因决定论,我觉得做犯罪生物学绝对不是想给基因决定论找什么论据,而是在犯罪行为很复杂的原因里,遗传学等原因所占的比例,可能是几个层次,比如说最初的犯罪生物学的研究,我接触过犯罪生物学的研究,它一开始关注到的是,比如说龙勃罗梭之前的颅相学开始。那么你想知道在颅骨上有什么样的结构,到后来体液理论,那么人的气质上是不一样的,可能跟他后来的犯罪行为有关系,这是最初的人的想法。到今天我们可能开始从遗传学的角度来说,然后开始从激素的角度来说。比如说大家不可否认的男性的性激素睾丸酮,它和暴力犯罪、攻击性犯罪有非常强的相关性。当然有别的因素调节,一定有,但是里面一定是有它的生物学基础。那么后面包括在体液的角度,人们说到神经递质,有五羟色胺、多巴胺的等等,这些神经递质的影响。再到现在,今天可能在国际上最多的犯罪人的生物基础,应该是脑成像的研究,比如说脑功能的,脑结构的损伤,然后才是基因层面的东西。所以我们说到生物学就指的是基因决定论,可能这个范围对应得实在是太窄了,基因只是它一个层面的东西。因为不管是从整体还是到分子生物学,每个层面它可能都会对最后的所谓的犯罪行为有所要求。
刚才邱老师说到了,不知道现在在研究什么。我举个例子,比如说我想知道遗传的因素、生物这个因素在犯罪行为里是不是占有一定的比例。那么我们会去比较同卵双生子和异卵双生子他们之间的攻击行为的一致率,如果同卵双生子的攻击行为真的是有数字可查的,就是在国外的研究里面,国外同卵双生子的犯罪行为、攻击行为一致率达到50%左右,而异卵双生子只有20%,这30%的差异是显著性的,那么我们认为遗传的因素在里面起很大作用。至于您说遗传因素是不是没有社会因素影响,它一定是有的,所以这肯定是一个相互作用的结果,这是我的一个看法,这是一个比较早期的,我觉得非常客观的一个指标。那么到了后面,可能开始说,比如说脑损伤带来的犯罪行为的影响。那个时候一开始的脑损伤,像比较早的,像在美国有一个德州高塔枪杀案的那个人,他本来是海军陆战队的一个队员,后来他有一次自己拿着枪,大概是六把枪,包括长枪。然后他上了德州大学的塔楼上,塔楼顶上是一个观光台,他在这个观光台上面的时候开始对底下的行人进行扫射,最后死了大概30多人,包括孕妇、孩子等等,他的枪法非常准,他在部队的时候就是一个神射手。后来这个人死了,其实是警察把他射杀了,发现他留了一个遗书,他说自己的脑子不对劲,说你们应该对我进行一个尸检,后来尸检的时候,发现在他下丘脑这个地方就是有肿瘤,核桃大小的肿瘤。德州高塔案是非常早的一个案子,当时这个案子给人们带来一个想法,这种攻击性的增加,当然有他军队服役的背景,那么这种攻击性的增加对于他来说到底是不是一个生物学因素上的影响,因为这个肿瘤所在的区域正是处理情绪的区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脑区,那么这个地方出现问题,很可能会出现攻击行为的增加。这是一个。
还有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一个很有名的人,他在一个铁路的爆炸案中颅骨被戳穿,他是一个当地的包工头,这个人最后活下来了,但是他的性情大变。他的前额叶受到了损伤,这个结构损伤之后,在很多案例当中不是这一个个案会出现性情的改变。有时候他一下子从原先一个负责的、人人爱戴的、非常友好的一个工头变成了一个喜怒无常的人。而这个喜怒无常的人,他责任感会缺失,然后他在生活中为人处世、人际关系会一落千丈。这个人最后在他死后尸检的时候,就发现他脑结构有损伤。这类的案例非常多,包括我前段看的一个,我觉得这个是特别有因果关系的,学院里讲法学的老师可能会关注。有一个案例,他是一个教师,这个教师是男性。他再婚的妻子有一个女儿,所以他有一个继女。他大概在三四十岁的时候,突然出现了性取向的变化。他开始频繁地去看一些与恋童相关的图片和色情的杂志,后来这个人就去了类似按摩店的地方,他就指明要提供性服务,而且他骚扰其中的女按摩师,所以他相当于被那个按摩师给告了。这个事情发生了之后,在家里有一次他的妻子发现他骚扰他的继女。这个人又被妻子告上法院,说他是猥亵儿童。后来这个人在关押期间,他出现了头疼,特别难受,他在判刑之前到医院去检查,结果发现他下丘脑的地方出现一个很大的肿瘤。后来这个人切除了这个肿瘤,切除这个肿瘤之后,他上述行为就消失了。所以他也接受了治疗,像我们说的有专门那种治疗性犯罪的机构。在没有切除之前,他就开始接受治疗,他还骚扰了一个校正机构的校正师。你在这个机构里面的行为会作为你法庭上的证据的,结果他还去骚扰,他不可控制的。后来他切除了这个肿瘤之后,很快就得到了家人的原谅,旁边的人也说他就没有这个倾向的异常了,所以这样他就回归家庭了。有意思的是,一年左右他重新出现了上述的行为。比如说他开始光顾一些恋童的这种色情网站,然后他开始又对周围的人有这样的非礼的举动。然后去复查,他的脑部肿瘤又复发了。我觉得这是一个高度提示因果关系的案例,可能在别的案例里面我们只能说高相关,比如说我们前面举了两个脑损伤的案例。那这样的人群当中,后来有人做研究,所以可能现在对犯罪人的脑的研究里最前沿的是,人们开始做脑成像了,比如说会做功能性核磁,看他在做这些任务的时候,有时候在看一些情绪图片的时候,比如说犯罪现场的血腥图片的时候,他的脑结构和脑功能有什么样的改变。
美国一个真实的案例,有个40多岁的人,他当时是把他的妻子杀掉了,而且他杀的时候,因为吵架他妻子跟他分居,把孩子送过来,他妻子和他妻子的朋友两个人一起把孩子送过来,结果两个人吵架。吵架的时候他把妻子的好朋友给杀掉了,然后拿着砍刀把他妻子一下下地砍,手指头也砍掉了。这个人的这个行为,人们都觉得他这个行为异常,不是一般的凶杀的行为。然后就做他的基因的测试,发现他有一种叫MAO-A的基因,那么这个基因异常之后,人们又去看他的生活史,发现他从小就受虐待。那么这样一个案例后来放到了美国法庭上,美国法庭最后判他什么呢?觉得他是一个既有基因上的易感性的,又有一个在生活上、环境上的综合的因素,所以最后把他故意杀人降到一般的谋杀,反正就是把他降档了,相当于从一级谋杀降到二级谋杀案。这个人的脑部扫描的结果,类似于我们叫精神病态,反社会人格障碍。精神病态的这个人他在看这样的情感图片的时候,他大脑内激活的水平是明显降低的,这类的人他没有什么内疚感。在这个处理情绪图片的时候,他整个的水平都是降低的。所以这类的结果,包括一些脑结构的结果,前额叶会变薄,然后杏仁核的体积会变小,这类的结果在近十年来非常多,大概从2000年开始第一例开始发现前额叶层变薄,到2009年发现杏仁核的异常,包括后来美国案例在法庭上法官采纳的技术,这都说明至少在这些方面的研究上,现在人们关注的点,已经不再是所有的遗传决定、基因决定论。有没有这样的问题,从个体层面上肯定是有的。包括前面那个类似于因果联系的肿瘤复发之后,他行为又改变了。那么我觉得从这个角度,这可能是所谓的犯罪生物学以后研究的、关注的一个方向,我们现在也在做这样的东西,当然我们很多东西还没有发表,我就是近三四年做的东西。可能我们会测他在不同的任务里反应究竟怎么样,我发现他就是在一些执行功能上,我们说皮层的控制功能就是有问题,这类问题不是一个两个,我们做的是定量的,它是有一个群体的效果。所以在这个角度上,我觉得特别有必要在犯罪学的研究里面加上生物学研究的这些东西,只不过这些东西现在在国内做,我们还是很受限制。所以有时候我在想我们可不可以有很多的机会参与这类的研究,我们现在都是去监狱,我们去过监狱、戒毒所、少管所等等,这些机构里有许多是已经判刑的人,但是很多特别有研究价值的,像连环杀手,包括实际的大案要案的这些人,其实特别有研究价值。但是我能看到的访谈、一些问卷,比如说我想去扫描一下这个人脑结构会怎么样,我去扫描一下他的脑功能,甚至我去测一下他的激素会怎么样,现在没有这个机会和条件。所以我在想如果有这样的机会,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件特别好的事情。哪怕最后得到的结果,会说明一点关系都没有,这毕竟也是结果。所以我最后一点是想说,能不能从以后的角度去拓宽这样的领域。我说得太多了,谢谢大家!
皮艺军:张卓老师刚才说到的一些案例,这些案例我也关注过。你刚才说到的那个美国的蓝领工人,他在施工时被钢钎插入头颅,抢救过来之后,他由一个特别好脾气的工人、特别慈祥的父亲变成一个非常暴躁、充满攻击性的人。可以断定他大脑所受的损伤跟他行为之间的相关确实是非常明显的。说到女孩摔婴案,那个10岁女孩,对一个一岁半的孩子,用暴力的方式殴打,然后又从25层楼扔下来。对这么一种行为,我认为已经不能够用所谓的社会因素或者是道德因素来解释。他父亲说常打骂她,这种打骂孩子的现象在国内非常普遍。李玫瑾在采访中说,主要因为社会原因的影响比较多。我觉得这肯定不是简单一个家教问题,家教产生的负面影响不足以导致如此恶性的后果。家教可能只是对那女孩心理产生某种影响的外部因素。有专家说过,基因是枪膛,而环境则是扳机。她自己内在的个人生物学因素,我们现在没有办法确定,需要实际检测。所以我并不认可她的环境因素的影响。我去年曾经在重庆少年教养所里见到过一个12岁的男孩,与这个女孩非常类似,我这儿还有他的照片,特别乖巧的孩子。我在少教所里见他的时候是两个特别彪悍的少教的孩子包夹着他,两人24小时跟他形影不离,为什么?这孩子杀了三个幼童,这个孩子他聪明到什么程度?家里很穷,他就抱了一个吉他,到酒吧里去卖唱。他杀了三个幼儿,他跟其中一个藏猫猫,把她骗到编织袋里,然后把编织袋的拉锁拉上,拖到大马路中间让车给轧扁了。后来把另一个孩子骗到楼上,跟他玩变魔术,让他站到楼顶上,最后把他推下楼去。残忍得让人根本没法理解,可是他说起这个事情来没有任何的罪恶感,怎么解释呢?最后到医院去检查,他的血液里面铅含量超标,超得非常高。他跟我说自己是血铅。这是不是一个致罪因素?他为什么跟其他同龄孩子在这一项生物指标差异这么大?其他也都查过了,就是这一项特别异常。说起龙勃罗梭提出天生犯罪人,其比例从70%降到30%。我们不管这类人群分布到底有多少,只是不能否认这种生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极端的案例就是我们的一个切入点,不检测就不知道他的生物学因素在里面起了多大作用。如果有可能的话,我们的研究人员是不是能够对这个女孩进行全面的生理学检测,包括脑电图、染色体、脑结构或者血液等等。血铅是可以导致攻击性,血糖也导致攻击性,我们不能排斥这些生理学因素对于行为方式的影响。(注:皮艺军教授在会后与重庆方面联系确认,那个男孩仍在少教所里,张卓老师答应择机赴渝对他进行全面的检测。)
需要重申的是,我们不能说从一个案例就推导出什么决定论,所以邱老师她总是告诫我们不要陷入基因决定论。但我说,不是决定论,而是相关性。
邱格屏:我觉得我们要回到一个根本的问题,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什么?你拿出一个一个的案例,我觉得都是不能说明问题的。如果说你总是去推断这个案例,我认为他就是跟生物学有关系,他就跟一个人的生物结构、脑部结构有关系,我觉得你究竟想说什么,你究竟是想达到一个什么目的?我可以这样说,很多极端的犯人,他的脑部、他的生物结构肯定都是有问题的。那么你究竟是想通过这个问题解读犯罪的原因还是解读我们现在的刑法有问题,你的目的是什么?我觉得如果我们没把这个问题讲清楚,拿出一个又一个的案例想说服我们,那根本是不可能的。还有一个问题,我们犯罪生物学究竟要讨论什么问题,是不是一定要讨论一个人的个案?这个人多么残忍地杀人,那个人还有脑部肿瘤怎么样,然后又导致什么样的结果。我觉得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今天的会肯定开不出什么好的结果来,我不认为会有一个至少让我满意的结果。我希望讨论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说我们犯罪生物学究竟要讨论什么。你不要把青春期也放这里,上次我就跟你说了,年龄跟犯罪要不要放在这里面讨论,性别跟犯罪的关系要不要讨论,疾病跟犯罪的关系要不要讨论。如果这些东西都属于犯罪生物学了,那我们究竟要讨论什么,我真的不喜欢讨论一些七零八碎的事情,我觉得我们在这个问题上还没有起步,就去讨论这些七零八碎的事情,就不会有一个很好的结果。我希望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犯罪生物学,犯罪生物学究竟讨论什么东西,它想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搞清楚,接下来我们去讨论那些七零八碎的东西,肯定不会有好的结果。
翟英范:我同意邱老师的观点。我比较关注自然现象、自然规律,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比较多。因为对这个问题的关注转向对动物本能的关注,我们说在社会现象当中有很多跟自然现象、自然规律相似的东西,这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那么我觉得今天我们在研究犯罪生物学,实际上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如果从法的角度来讲,我们的法律更多是从社会现象、社会关系对罪犯进行惩处,它没有考虑到人在犯罪过程当中可能会存在一种,比如说生物学意义上的东西。所以你单纯地把这个东西作为基因,其实仅仅是一方面。我们要研究什么问题呢?一个是研究这种生物性,人的生物性对人的行为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那么我们下面就可以更深入地研究,我们的法律在制定上考虑没考虑到因为生物的因素导致人所产生的一种犯罪,这样可以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更加和谐。比方说如果从各种社会因素来讲的话,他不可能犯罪。因为他自身生物因素的改变,他犯罪了。那我们是应该仇视这个罪犯,还是应该同情这个罪犯?我觉得如果从生物学角度来考虑的话,我们应该对他给予充分同情,要施与人道主义的救援。这样对这个罪犯才叫公平,也叫合理,我们的法律制定也更加人性。我觉得从这个方面考虑,犯罪生物学作为一个方面来研究。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我觉得我们有一点担心,我们担心什么呢?我在思考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的时候,把它引入到对社会现象、社会规律的分析,这些分析之后发现有很多惊人的相似,那我担心什么呢?我会不会是一个机械地就拿这个自然现象、自然规律来套这个社会现象、社会规律,这是我对我多年的成果,我一直不敢往下走下去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我要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如果这个问题能够解决,我想对这个犯罪生物学的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比方说犯罪控制适度性原则,它为什么要适度?如果说犯罪控制不坚持这个原则或者不实行这个原则的话,你看自然现象,因为各种环境、气候的变化会造成大量的动植物迁徙。那么犯罪也是如此,如果这个地区对这个犯罪采取更为严厉的打击和控制手段的话,很多不法人员就转移到山里,到其他地方犯罪,这就是犯罪迁徙或者犯罪转移。你再看看这种自然现象,如果这个地方气候变恶劣,能够适应的动物留下来,不能适应的大量转移。植物随着气候的逐渐变化,它逐渐向适宜和气候更好的地方转移,如果它不能实现这种转移,那它就要灭亡了。如果你根据这个环境变化,你迁徙了,转移了……我觉得犯罪控制适度性可以有效地避免犯罪的适应和转移,我觉得我们今天研究的这个犯罪生物学,我觉得要把这种人自身的因素考虑进去,考虑人,也就是说把我们以往关注的焦点更多从社会因素上寻找犯罪的原因,转移到从人自身来寻找原因,这对犯罪生物学可能更有意义。
我在《社会与生物学意义上的道德选择》这篇文章中讲过:当然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首先想到的是“我”,其次才是“他”人;在遇到利益时首先想到的是“利我”,其次才是“利他”。“我”和“利我”实际上是动物在自然环境中长期进化的过程中因生存需要所产生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他”和“利他”则是人在社会环境中所产生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可以说前者是生物性的,后者是社会性的。当然,动物中也存在着“利他”行为,但是这种利他行为同样是为了种族自身的繁衍生息。从这个角度看,对我们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学可能会产生某种启发。即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生物性和社会性是不能分离的,那么,犯罪就理所当然地可以分为生物学意义上的犯罪,也可以分为社会学意义上的犯罪。
皮艺军:邱老师刚才说到年龄、性别这些是杂七杂八的指标,我觉得它不是杂七杂八的东西。我们在这里把它们都作为一种生物学指标来说。年龄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年龄,性别肯定是生物学意义上的,所以它肯定是我们要考虑的。为什么青少年要比成年人更容易犯罪,更容易越轨,他有一个生物学原因;为什么男人比女人更容易犯罪,这里也是一个生物心理。不要说社会分工、男女不平等,不要先提社会因素,而是要先看看生物学基础。
为什么不论地球上的任何一个种族的婴儿,他们出生后发出的第一个音节都是“ma”(妈),这本身就是与人的生物因素相关的。第一,人的发音器官、声带的特殊组织结构,使得人类的所有婴儿都最容易发出“ma”这个音,而不是别的不容易发出的音。如果有别的比“ma”更容易发出的音节,那么人类的母亲就不会被叫做“ma”,而可能是“mi”,或者是“ta”什么的;第二,“ma”是对特定的人的称呼,这个人只能是婴儿的母亲。因为人类后代是与母体一起生活时间最长的一个物种,所以人类后代普遍地把这个抚育他的人叫做“ma”。理论上,长辈可以让后代用任何一种稀奇古怪的称谓来称呼自己,但他们无一例外地要遵守生物界的铁律。
刚才邱老师说我们讨论到底有什么意义,讨论个案有什么意义。从学术角度来谈,第一,极端个案是小概率事件,没有随处可拿到的样本可以研究;第二,我们只能从极端的个案中,才能更清楚地看到其中的因果联系;第三,极端案例是因为它没有办法用常规的社会学方法来解释了。其实,一般的、并不很极端的案子其中也会有生物学的影响。刚才说重庆那两个孩子,没法用道德因素或者家教去讨论,那我们怎么解释啊,总要给他一个说法。
邱老师认为我们这个是基因决定论,其实,换个角度,谈的是相关。张卓老师说的生化指标或生物学的指标,包括生理方面的影响,染色体、血液的影响,就是说基因的影响。我们的讨论会产生一个最大的成果,就是当我们认为基因跟人的道德行为有关的时候,就会发现基因的缺损跟这个是相关的,如果这个相关成立的话,基因的修复和消除都是可以的。比如说我们要一个人不去吸毒,就消除他某一些跟多巴胺有关系的相关基因,如果他能够戒掉他的毒瘾,就说明这些基因与毒瘾相关。另外,跟杏仁核相关的基因,与攻击性相关的基因,如果我们进行敲除,是不是能够遏制他的攻击性呢。不要一上来就说医学伦理,在这里谈的是到底二者有没有相关,先从科学上找到依据,然后,再让这个工作更加符合伦理和人道。特别是当那些有性瘾或是毒瘾的人是自愿接受手术,为什么不做呢?
邱格屏:你如果了解基因生物学,你会很清楚,任何一个人的基因,它的存在都是有道理的。你可以敲除他这个基因,但是同时也可能导致他另外十个基因不表达,那么这个人可能他是不吸毒了,是不犯罪了,他也可能不是性犯罪了,但是他也可能从此就是个废物,他什么都不能干了。你要知道基因是个整体,不是说这个基因就只管这一个单一的领域。每个人的基因都是相互关联的,至少在目前的科学水平上这是没有解决掉基因关联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人能够肯定地说,某个基因就只能管人体的某一个功能或某一个行为,然后其他的事情它都是不管的。我们现在确实找到了一些功能基因,这些功能基因会与某种疾病相关联,也可能与某个行为相关联,可也仅仅是关联而已,它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人体的功能与行为,仍是一个未知的领域。另一个让我们必须小心谨慎的原因是,基因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当我们敲除某个基因或让某个基因不表达的时候,很可能会导致生物个体整体基因表达的混乱。
我说基因决定论是不对的,不是说每个基因只能决定他的一种行为,或者某一个基因只能决定某一个行为的表达。现在确实很容易拿掉某一个基因,但是拿掉一个基因,也很有可能他的其他十类基因也不表达。
皮艺军:比如说,现在为什么就说脑部手术是可以让人戒毒的,最近有国家这么实验了。再有一个化学阉割,化学阉割针对什么?针对性罪犯,特别是恋童罪犯,这个恋童罪犯是很难根治的,那我们就把他变成太监,如果他是自愿的,如果他没有办法用道德自制力控制自己的恶行,那就有理由让他变成没有任何性要求的人。重度海洛因成瘾的人本来就是丧失社会功能的人,到底让他经手术后变成没有生活情趣的人,还是让他继续在吸毒中害人害己呢。
我举出一个例子来,这个也是一种价值选择。如果他是没有办法根治的,为什么美国在那些恋童的性罪犯释放之后,警方要向全社区公布,说这个人放回你们社区了,就生活在你们中间,要求各家各户提高警惕,看好自己的孩子。我可以反问:你凭什么对这类罪犯给予这种歧视啊?释放了的罪犯也可以这样说,我已经改恶从善了,你为什么还要把我的隐私公布,让所有的邻居鄙视我,到我家门口去示威,让所有的孩子远离我,谁给你们的权力啊?这样说,化学阉割只不过是比上面这种做法做得更严一点,因为法医说这个人根本改不了。这是剥夺人权的自由吗?我认为最起码在这方面可以让全社会知道,生物学因素的一种改变,是可以改变人的心理倾向和行为习惯的。
叫决定论或是相关性,不过是两种提法,只不过决定论更绝对化一些。让全社会知道生物学因素的改变是可以重新改变一个人的,基因的改变让他犯罪了,然后我们把这种改变重新改变之后,让他能够消除这种攻击倾向或者性侵的倾向,让社会知道这一点,这是一种人类的进步啊。
张卓:我觉得大家讨论基因的时候,就把基因的影响或者基因的改变只定在基因消除这一点上,这个结论是有点片面的。因为基因本身只是一个核酸片断,它产生的蛋白质才具有功能。所以基因真正对行为的影响是在蛋白质的层面上,就像刚才皮老师讲的,我们讲的MAO-A或者是五羟色胺,那么它在基因的水平上有问题,所以它可能在某个蛋白质或者是某个酶上的水平特别高或者比较高,我们不用消除基因,我们改变这个酶的活性,或者我们给这个反应以更多的底物。举个例子,比如说前面大家讲的冲动性更高,像冲动性更高的这群人,他在基因上是有问题的,这个酶的活性比较低,所以他血清里面物质的五羟色胺的水平就相对比较低。而五羟色胺这个水平本身像一个刹车一样,它对冲动性是有抑制作用的。所以如果这个基因不足的话,我们不用去消除基因,我们去补充这个反应的底物,这个酶比较低,那我让它的原料更多一些,所以我们可以让五羟色胺生成的原料更多。换句话说,这个犯人也好,一般人也好,我让他的营养学方面达到五羟色胺的底物更多,比方说他缺的东西是跟一般人不一样的,我给他多吃点含五羟色胺的底物,色氨酸高的这类制品。这对他本身的冲动性是有抑制作用的,这不是个案,这是群体性研究的结果。所以我们讲人的基因不是说只有基因消除,或者只有基因的改造,这个是非常窄的想法。
张荆:接到翟英范主编的电话通知,说是各路专家将聚集河南警察学院讨论犯罪生物学问题,我最初婉言谢绝,因为我长期研究的是一般犯罪学,或者说更侧重于犯罪社会学,跟犯罪生物学相差甚远。而且我认为,犯罪生物学在上个世纪已经被批得体无完肤了,如今中国犯罪学者们还有必要将它重新拾起来讨论吗?翟主编斩钉截铁地说,那你就从批判的角度来参会吧。因此,我是带着批判任务来参会的,首先要先听别人的发言再做批判,所以我的发言比较靠后。说是批判,更多地还是本着学习的目的来参会的,另外,想从犯罪社会学的视角,对犯罪生物学研究假设和结论提出一些我的思考,来共同探索人类的生物现象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我是这么认为的,西方犯罪学起源于犯罪生物学的研究,犯罪学的鼻祖们观察到犯罪人的一些生理特征,试图运用社会学实证研究中的统计方法,对其进行归纳,探索其中的规律。比如,犯罪学的创始人龙勃罗梭撰写的《对四百名威尼斯犯罪人的人体测量》,以及后来扩展内容成书的《犯罪人论》,被称为“勇敢与过去决裂”、“非思辨研究”的实证主义学派。尽管龙勃罗梭晚年也承认自己从解剖学和颅相学的角度研究“天生犯罪人”存在偏颇研究,并被后来的许多犯罪学家批判,但有一点是不容否认,他的研究理论和研究结论不是思辨和杜撰,他曾任精神病院院长,兼任过监狱的狱医,对7000多名犯罪人进行生理特征研究,对近四百名死刑犯进行颅骨的解剖学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归纳出犯罪人的生理特征理论,因此是具有实证研究依据,方法论本身毋庸置疑。
龙勃罗梭之后的遗传生物学的犯罪学研究,也是很典型的犯罪生物学研究。比如,法国犯罪学家达格代尔对有犯罪史的朱克(JUKE)家族的五百余人进行研究,发现了该家族有140多名犯罪者,有杀人犯、有惯偷、有卖淫者。由此提出了遗传与犯罪关系的理论,后来又有了孪生子、染色体异常、脑电图异常等犯罪学理论,应该说这些理论的产生都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都借助了社会学和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但是,这些犯罪生物学的理论自诞生之日起就不断地受到批判,在上个世纪中期开始走向衰弱。而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芝加哥犯罪学派”崛起,在西方犯罪学中,犯罪社会学成为最强有力的一支。考察犯罪生物学的衰弱和犯罪社会学的兴起,似乎不是学理本身的问题,而是研究结果和提出对策的有效性的问题。
刚才皮艺军教授谈到中国老一代的犯罪学者的“环境决定论”成为犯罪学研究的主流,犯罪生物学等研究被忽视,我认为可以理解,这与老一辈犯罪学者生活的时代背景和自身的知识结构有关。上个世纪70年代末,如果没有中宣部等八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犯罪学研究依然会被封冻。当时中央开始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才使犯罪学研究开始解冻,我们最初的研究更多是关注“四人帮”对青少年的毒害、“文革”和“读书无用论”对青少年的影响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这是适应当时的形势,中央文件的定调,也算是研究犯罪社会学——社会环境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开端,以后才有了犯罪心理学等研究。当时的研究奠定了今天犯罪学研究和发展的基础。
记得当时有一位叫刘安求的老师研究精神病、生物现象与犯罪问题,他是武汉市精神病院的院长,他撰写的一些犯罪生物学和犯罪精神病学的文章还是很有影响的。但当时很多搞犯罪学研究的人来自于共青团,或从事哲学、公安等研究,缺少生物学方面的知识,与刘安求等学者的研究无法对话,一说生物,一说DNA就发蒙。老一辈犯罪学者的知识结构决定了中国犯罪学研究最初的发展趋势,以后法学,特别是刑法学以及社会学的介入,使中国的犯罪学在法学和社会学视角方成为强势。
中坚学者群的知识结构对这一学科的发展方向起到重要的作用。记得我在日本读犯罪学博士的时候,着重研究移民犯罪与文化冲突的关系,当时我的指导教授主张我用墨顿(Merton)结构功能理论研究移民犯罪问题。我最后选择了索尔斯坦·塞林(Sellin)的“规范冲突论”,因为当时我们这代人是学马列出身,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理论就是研究利益、社会的流动、社会矛盾和冲突。这一理论与索尔斯坦·塞林犯罪学理论很接近,因此运用起来得心应手,并且坚信自己能写出优秀的博士论文,结果是这样的,我的博士论文在日本出版,并获菊田犯罪学奖。一个学者是这样,一群学者也是这样,原有的知识沉淀决定了学科发展的基本走向。
我国的犯罪学研究群体整体生物学知识结构不足是我们这方面弱势的重要原因,在我们还不知道的时候就去否定一个学科是武断的,不是科学的态度。我觉得我们先要补生物学的课才有资格做出判断。2010年,福建南平实验小学杀死8名小学生的郑民生屠童案,当时温家宝总理作出指示要调查背后的社会原因是什么,我们也到公安部参加专家座谈会,当时我们也提出建议,面对社会上不断地出现一些奇特犯罪,希望国家能够加大对犯罪者的生物学研究,包括吸毒与犯罪等。传统的研究认为,吸毒是一种无所事事、道德败坏等。但现在的研究发现,当一个人吸毒成瘾不能自制时,他实际已不是正常人,而是一个病人,毒品已使其大脑发生病变。拘留关押和进行道德说教似乎就有点儿无的放矢。关注吸毒者的病变,还需要研究他们的家族史。2009年以来出现的李磊等多起“杀亲灭门案”,残忍地将妻子、老妈、老爸,甚至将亲生儿子杀死,这些离奇的案件用社会学的理论似乎无法解释清楚,六亲不认,性情之残忍比野兽过之,这类人的冷血或许有犯罪生物学的研究价值,至少给我们一个思考犯罪问题的视角。我批判归批判,但仍认为犯罪生物学是有研究价值的,尽管我在生物学和基因学方面的知识很薄弱,但我会在犯罪社会学的领域时常关注这个领域,与在座的专家共同切磋。
余强:过去谈到健康,其实是三要素,一个是生理的,一个是心理的,一个是社会方面的。社会方面主要强调人际交往,后来到1989年的时候,世界卫生组织把这个概念又增加了重要的一项,就是道德。也就是说,原来在讨论这个话题的时候,只说到了哲学和道德的层面,所以这个以后,这几个因素,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哲学、伦理这些因素,是不同层面的东西。其实我觉得这个里头,还没有生出什么具体的观点,生物学的东西应该是一个结构性的东西,结构和功能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不管哪一种生物,它有结构上的变化必然导致功能上的变化。但是功能能不能发挥好,实际上它还要受很多其他的因素影响。单一地作为人来讲,他社会性功能的实现,实际上最终我们说他这几个方面,因为最终的消极反应就是产生的越轨行为、犯罪行为,或者说产生了精神障碍,这样都是一种异化。但是我觉得谈到异化方面的东西,因为人在生理上的问题,它实际上是客观存在的,很多人有这种生理上的问题,但是他没有犯罪。刚才讨论它的价值的时候,我觉得如果作为社会来讲,从社会犯罪的防控来说,我们说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它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它的存异性。对不同的阶层,家庭条件、生活方式,它的并存,它的接纳,而不是在消除。那人的生理上的异常,包括心理行为的异常,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作为你个人来讲,如果发展好了,不是说这些东西完全都一样,而是各种因素……当我们没有能力去消除这个的时候,在一定意义上它更好的办法就是结构和功能的和谐存在,这是社会教化或者说心理的影响,或者说道德等其他社会因素能够起到作用。我省法医学会也非常重视,这还有省法医学会的代表今天专门过来听这个会,我觉得这个研究氛围非常好。
朱营周:我谈谈我的观点。首先,这个话题很有意义,皮老师提出来生物学的问题,我觉得在我们国家开展这个问题的研究是有一定意义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关于犯罪生物学的研究在西方是比较多的,刚才几位老师也提到了,从颅相学、面相学的龙勃罗梭的理论,到后来双生子研究、染色体研究,包括微量元素,甚至现在的犯罪生物学的国际协会,还存在这样的一些组织。那么犯罪生物学学科地位的提高遭到了很大的批评,在我们国家是没有市场的。刚才邱老师提到一个,我很受启发,我们以前在很多的研究里面天天强调群体,而忽视个体,而生物学它恰恰从人的个体的遗传因素、遗传特征这些方面来对人进行个体的研究,它有利于研究的深入,我们就可能从中发现一些问题。所以我觉得将来我们如何定位这个研究恐怕是我们以后需要讨论的话题,但是本身这个提出来,我觉得有一定意义。这是一个。
第二个方面,我刚才听邱老师的思路一直很明确,犯罪生物学究竟要研究什么,究竟这个研究能起到什么作用。我觉得这个问题特别在今天我们首次进行这个讨论,这个范围要夯定,可能对以后研究的发展非常有意义。因为关于犯罪生物学的研究可以说现在特别在西方,我所了解的可能不太全面,这方面的研究已经非常多了。无论是涉及一些现代,包括张卓老师提到的脑成像等方面的研究,还有比较早期的双生子研究、家族血统的研究等实证性的研究也有很多。但是我们今天研究的基本上也就是这,虽然我们可以从一些典型案例发现确实生物因素在起作用。这个生物因素起的作用我们应该如何来看待?刚才皮老师提到,我们是研究犯罪心理学的,那么一个人犯罪行为的产生是体现在个体身上。无论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各种因素最终综合体现在一个人身上,通过他行为的形成来产生犯罪。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关于犯罪生物学的重要价值的定论能得到。因为受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我们认为犯罪的产生问题、犯罪的心理形成问题最终还是一个哲学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单纯地强调一个方面,肯定是错误的。无论是环境决定的,遗传决定的,某个方面决定的,这显然是偏见的,这已经是被大家广泛认可的一个事实。那么我们对犯罪生物学的研究,现在国家对这个问题有忽视,我们应该要重视哪些方面的研究?我们通过这些研究想说明什么问题?这个恐怕是我们这个讨论需要明确的一个话题。有些时候我们从一些极端案例中可能强烈地感受到生物学因素确实对人犯罪产生影响,但是这些例子能不能说明它是一种因果关系,这个恐怕还值得探讨。
我记得有一个非常典型的实验,一个游戏性的实验说明一种现象。一个人做了一个实验,用两只玻璃杯,每只玻璃杯里面各放一个蚊子,然后第一次实验,一拍让蚊子跳,蚊子都能跳到玻璃杯里面。然后他把其中一只蚊子大腿切掉,然后一拍,结果这只蚊子不能跳到玻璃杯里面,他就得到一个结论,蚊子被切掉大腿以后失去了听觉,所以跳不到玻璃杯里面。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我们看到生物学因素确实改变犯罪了,但是不是因为生物学因素改变他才犯罪的?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和现象是两回事,比如说张荆老师提到这个达格代尔研究家族史,这个家族确实犯罪的不少。但是不是就是由于家族生物学遗传因素决定的,还是由于这个家族的教育环境、社会环境决定的?这个东西对结论的解释恐怕是一个关键的问题,而不是说直接把这种生物学因素改变,就可以改变他的犯罪行为,不是这么一对一关系,我想这中间还有更复杂的东西。那么从这个方面研究犯罪学方面、生物学方面,就应该把生物学因素和其他因素结合起来解释人的犯罪行为。如果直接地、单纯地从一个方面来解释他的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进行影响,这样的解释是不是符合实际,是不是真正能解释他们之间的关系,恐怕还是一个问题。
再一个,我想提一下犯罪生物学的研究理论。我看到这个专题的名字,我感觉有点不是很理解,我们既然是犯罪生物学,为什么还要加上社会两字?一直没有搞清楚。我们研究犯罪生物学,就研究生物因素究竟对犯罪行为产生哪些影响,对一个人的犯罪心理产生哪些影响。
我觉得如果研究犯罪生物学因素究竟对人的心理产生哪些影响,对人的犯罪行为产生哪些影响,这个话题本身是很有意义的。具体到哪些生物因素可能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些因素的改变会不会对人的心理、行为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产生影响,这个研究还是有意义的。比如说微量元素,比如说人的身体结构、功能的改变,这些功能的改变可以通过医学的治疗或者是其他方式可能改变一些,改变了这些肯定会影响他的心理因素,最后影响他的犯罪行为。在这方面提一些有关对策和建议,对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应该是有益处的。
翟英范:生物学意义上的犯罪,并不仅仅是我们刚才所说的那些东西。我觉得从一个更广泛的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可能会更有意义。你看我现在说的生物学,什么是生物学?生物学是自然科学的一个门类,研究生物的结构、功能、发生和发展的规律,以及生物与周围环境等等的科学,这是生物学的定义。我们刚才所谈的仅仅是生物学的一个很小的部分,如果研究这个犯罪生物学,我们应该站在一个广阔的视野来看待这个问题。研究犯罪生物学,你如果仅仅是把自己的目光盯在了人对自身一些功能的改变所产生的犯罪,这面是不是太窄了,所以这要扩大到人的自然属性上来,我觉得研究生物学要扩大到人的自然属性上来。研究人的自然属性,我认为本身就是研究犯罪生物学。刚才大家举了很多案例,因为基因的变异,因为某些功能的改变等等这些可能就产生了使这个人由原来一个非常朴实、非常善良的人变成一个罪恶的人、非常恶毒的罪犯,这种例子屡见不鲜,有很多。通过大量的材料都能发现这个例子,但是它不仅仅是一种改变,用这些改变就作为我们生物学研究的……大家刚才看到,我觉得讨论这个有点钻牛角尖。我认为应该怎么办呢,我们还是从人的角度。人是由动物进化来的,人在从动物进化的过程中,他本身就带有动物的很多特性。这种特性只是在社会不断的文化进化过程当中,因为文化湮灭了自然本能。我跟皮老师常说的一个问题,为什么同是一个人,这么几个人碰到了同样的事情,为什么那个人犯罪,这几个人不犯罪?
在相同的环境中,为什么他犯罪,其他人不犯罪?这里面恐怕不仅仅是一个人体功能所存在的缺陷造成的犯罪,而是应该看到这个人的身上他的自然的本性受到文化因素、社会因素抑制的程度。
如果说研究动物的地盘意识,任何一个动物的群体,它都要选择适应自己的生存环境,而这个环境恰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食肉动物它选择环境必须有食草动物。但同类的食肉动物共同占领这一个地盘的时候,那肯定要进行搏杀,最后胜的一方统治这个地盘。那你再看我们人类,我们人类的国家、民族这种意识跟动物的这种意识是不是一样的?你再说人类的家族,在他的地盘里面,如果有一个人过来,哪怕他占有几公分的地方,他都是不能容忍的。再说植物,植物它也在选择适宜自己生存的环境,很多植物灭绝的时候,是因为人类破坏了它生存的环境,但是忽然我们又在另外一个地方发现了这种植物。为什么?它就找到了这种环境,不但能适宜自己生存,而且还能免受人们侵害。你要从这个角度来讲,人的很多的自然属性,当遇到某种环境的时候,是社会属性占了主导地位,还是自然属性占了主导地位?我只能够提出这一个问题。人遇见情况的时候,第一个反应首先是自然反应,他首先想到的是我,我怎么来保护我自己,怎么获得我自己最大的利益。第二反应才是社会属性,我这样做道德不道德,我能不能这样做,我如果这样做了,别人会怎么看待我。那么接着有第三反应,第三反应是一种理性的反应,它综合了他自然的需求和社会的影响得出一个比较完善的结论,然后他就按照这第三反应去做。所以我觉得我们是不是把犯罪生物学的研究扩展到对人的自然属性的研究,这样就能够全面地来看待人与犯罪和人的犯罪与他所生存的生物环境、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
皮艺军:先大后小,先说这个学科的定位,刚才张卓谈的微观研究其实也在说明这个学科的理论价值、实践价值。犯罪生物学刚才大家也都谈到,但是这里面还是有很多困惑。比如说到底是要研究什么,而且也都提到这个研究的最终目的,它能有什么效果。
翟英范:我自己想了一个定论,看行不行。我认为犯罪生物学是研究犯罪的生物现象、规律、原因,以及与社会现象、规律及原因之间关系的科学,我觉得这个里面重点在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样说,也可能全部被推翻。
皮艺军:这是一种表述,还有一种表述就是说它研究生物学和社会学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犯罪的影响,或者你刚才说到的,社会属性与生物属性之间的关系。
邱格屏:犯罪本身是一种现象,你是说犯罪的生物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我觉得其实我们研究的,只是从生物学的角度研究它的原因。
张超:这个专题是犯罪生物学,犯罪是一种行为,这让我想起一句话,意识决定行为。而且我们在高校里是搞教育的,搞高等教育的,实际上存在一个成人教育的逻辑前提,就是成人对意识的改变,通过教育使意识行为的改变,然后来改变他的行为,通过教育的行为让他从善。这里面的意识决定行为,那什么决定意识呢?这就是说进一步深究意识的决定因素,就到了生物的层面。意识是一个人的,不管是从个体角度还是从群体角度,它就是一种思维活动,它的决定因素需要从生物层面来考虑的,考虑有哪些生物因素影响了他的意识,通过意识来影响他的行为,所以我觉得追根溯源研究犯罪的时候,要想对犯罪的预防、校正更有成效,就需要而且能够在生物层面找到很多有价值的东西。这是我想说的第一句话。
追踪一个事物的时候,我又想到一句话,叫“万变不离其宗”。人们的犯罪行为,它是跟一般的、日常行为不一样,因为一个人来讲,他不可能天天去犯罪,犯罪成为他行为的主要内容或者说主旋律。那么他这个变异做出的犯罪行为,他改变的动因在哪儿?他的宗旨是什么?是什么层面的?包含哪些因素?我觉得这个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这是我想说的第二句话,这是一个需要求解的东西。
第三句话,就是我们说产生一个行为,或者影响一个行为的时候,常用三个度,即深度、广度和强度。那么,放在犯罪行为来讲,有什么样“深度”的因素影响或者产生了犯罪?“广度”主要是有哪些因素产生了、影响了犯罪,“强度”,就是说哪些因素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犯罪的产生影响作用有多大?在这三个“度”里面,不管是我刚才说的意识决定行为,还是万变不离其宗,还是三个度,生物因素的影响,在考察犯罪问题的时候都应该是不可回避的,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
第四个是,我现在跟翟老师学自然主义哲学,而且在翟老师刚才发言的时候,也通过自然主义哲学讲解了这个东西。各位专家的发言,研读这个会议题目,就是在研究本质与现象的关系。犯罪行为应该属于现象,它的本质是什么,从自然主义哲学来讲,就是通过从犯罪现象来探讨犯罪背后的本质问题。而这个本质里面,人自身来讲,它是生物的一个载体。那么生物载体来研究这个现象,我们首先是一个本身的载体。实际上,我们常说的内因是决定作用,外因是条件。那么这里面生物因素在犯罪研究当中的价值我觉得应该有一个,怎么说呢,好像是自然主义哲学在这个问题上解读的一个注脚。我说的四句话,有四层意思。第一个,意识决定行为的思考。第二个,万变不离其宗的思考。第三个,影响犯罪的三个度——深度、广度、强度。自然主义哲学中犯罪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放在生物学角度上来考察犯罪的时候,它有很高很强的指导意义。
皮艺军:你第二个“万变不离其宗”指的是个体的犯罪还是指群体?
张超:我觉得从具体行为这个角度来讲,它也是万变不离其宗。从人的犯罪群体角度来讲,我觉得它也有一个共性的东西。可能某个人的某个犯罪的原因,他的“宗”可能是一个。但是就像每个人个体多有差异、有共性一个道理,所以作为人类群体,它出现犯罪现象的时候,肯定也有共性的东西,而且共性的东西在生物层面存在,生物因素中应该是有起决定作用的、有决定价值的、有值得我们考察的东西。
皮艺军:那你第三个就是说,他是一个程度的问题。由于程度的不一样,这个是量化的标准,比如说由于他的激素水平,或者某些方面的生化指标。
张超:应该说这个程度决定了,就是说他的生物因素在整个犯罪链条上的位置体现出深度。广度,就是说,生物因素本来也是多个的,那么犯罪行为的哪些生物因素起哪些作用,包括生物以外的因素,当然犯罪因素就像刚才几位专家说的,出现的犯罪现象,一个人出现犯罪行为可能是多因素造成的。他出现多个犯罪行为,对他个人来讲,也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作为人类来讲,也是多种因素造成了人类的犯罪现象。但是说生物因素有多少个在这里面起了作用,有多大的作用,虽然不是一个完全的百分比,但是如果放在一个人身上的时候,应该说某一个因素的作用有多大,应该是明显的。那么作为人类群体来讲,他不同的因素在总体上来讲肯定也会有强弱之分的,作用有大小之别的。
翟英范:我可以这样理解,他说的就是生物属性在人类个体中所占的比例对犯罪所产生的影响。
皮艺军:你到底是要研究一个未知的科学领地呢,还是准备规避批判?先把你心理的恐惧打消了。你要有这个恐惧的话,那你就研究不成,你会发誓你不会干,为什么呢?因为会有很多人骂。
邱格屏:我不怕人家骂,但是我知道,这个犯罪生物学不是今天在中国在这里讨论,而是在一百年前,国际犯罪学界已经展开了大量的讨论,而且讨论比我们今天深入得多了。
皮艺军:那我们还有一个任务,就是把过去一百年来的讨论移植到中国来,让中国人看一看,把整个的讨论过程告诉他们。
张卓:我在写前面的东西的时候,我就觉得国内这方面的东西特别少,那天我看到您的文章嘛,很兴奋。
邱格屏:犯罪生物学梳理清楚了,就知道研究究竟有多大价值,究竟应该从哪里开始,究竟要做什么?刚才皮老师在看我写东西,我都不敢给他看,怕他说我不务正业。前面很多的讨论,都是在国外一百年前就已经讨论过的东西,我们只要去读读他们研究的历史,就很清楚,今天讨论的有价值吗?有意义吗?
皮艺军:犯罪生物学,以人为本,什么叫以人为本?别在那儿说空头的,先把自己人本身给整明白了,怎么整明白?从根上整明白,就是从生物学意义上整明白。这些组织的、人体的变化,我把这个整明白。在这个里面,人为本,本是什么?就是生物学在这里面,如果学科排序的话,它肯定排在其他学科前面,就是对人的这种研究,过去一直把它放在哲学的层面。第二,向我们的公众进行人道主义的阐释。我刚才不是说了嘛,这次说那个李天一,也是口诛笔伐的。后来我说李天一两次都判重了。他第一次就判一年,当时我们的张教授说少教是行政处罚,但这种行政处罚可是真正的监禁呀。第二次十年依然是重罚,因为是用成人刑罚判了一个孩子。我就倡导少年司法。
邱格屏: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有少年司法,我们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什么他还判重了?所以研究的没有结果。
皮艺军:没有结果,是因为我们的研究还很不充分,我们的队伍里还有很多人反对,有很多人打退堂鼓,当然还不能最后地影响决策。上海长宁区法院不就是犯罪学而不是法给促成的吧,中国第一个少年法院就是这些犯罪学的人促成的嘛。不干,何来结果?!
说到这里,我为什么关注少年犯罪?就是因为少年司法不在刑事法律里面,它在犯罪学里面,为什么在犯罪学里面?因为少年司法是以人的主体特征为基础的,是以人的生物性特征为基础的这么一门司法,所以这门司法全世界都在响应,包括我们中国,虽然没有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系统,但这是一个官方局限性的问题,是不相信科学的问题。从这里我们看到,生物学这种学科的意义已经显现。
我们这里研究的,还有一个重要使命是要展示科学成果。一百多年来犯罪生物学的科学成果我们不知道,包括张卓所讲的最新的那些成果,我们也都不清楚,我们行内都不清楚。所以我们向业内展示,也要向社会展示。这个科学成果展示就意义来说,就是强化科学的态度,特别是在犯罪人的这个角度上,怎么用科学的方式来定罪量刑,国外在这方面已经有过很多尝试,我们虽然没有尝试,但是我们看到,这是一个未来的曙光。
说到犯罪生物学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现在我们总是把这门学科的实践价值看做是通过医学和生物科学的知识,来了解某类犯罪原因并加以预防犯罪。但实际上它首先要强调的是理论上的价值。人的生物欲求和生物属性在他们行为方式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因为这方面正好是我们国家社会政策中的一个缺失,也就是说,“以人为本”是在改革开放后才开始。比如说,“犯人也是人”,这种提法也是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才刚刚提出。
这个学科的理论价值就在于它能使我们这个社会,在制定或修订社会政策或刑事政策的过程中,更加关注其中的生物学因素。也就是说,关注人这种生物所表现出来带有本能冲动的行为,或是人在生物因素驱使下所实施的行为。还有就是,在对人的这些行为进行干预和控制方面怎么样做到更人道、更注意人本、更注意人自身的因素,而不是只停留在传统的、政治的、道德的、社会的标准之下。
翟英范:以人为本通过犯罪生物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立法的文明程度,另一个是执法的文明程度。一方面,过去立法更多地考虑到社会因素,而没有考虑到人的自然因素;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只看到人行为本身对社会的危害,而没有看到他自身的生物学因素对违法者本人所造成的危害。如果生物学研究加强这一方面,从注重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那么犯罪生物学的研究会更加人本化,人本的程度也会得以提高。我考虑到有些人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他个人因素的失控,这种失控从生物学角度来看,他本人作为一个正常的自然人和社会人或者是一个完善的自然人或社会人也不愿看到、不愿做,所以你当时只看到了他对社会所造成的这种危害而没有考虑到他这种危害性行为的产生正在于生物学意义。比如说像昨天我们谈到的,基因突变或者说一种病,或者是因为精神上的某一因素的缺失,它产生一种犯罪。如果他是一个正常人,他不可能去做这些事。但作为一个生物学上的人话,因为是这些因素对他自身产生的影响,所以他可能就会去做人们不愿意看到,包括他自己在正常情况下也不愿意看到的事情。我们以往的执法、立法是不是考虑到这种因素呢?我想这个犯罪生物的研究从理论价值上讲,它将会为我们今后的立法的纹路和执法的纹路提供理论借鉴。
皮艺军:另外一个重要的意义是促进文化进化或者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人类如果把人作为一个单纯的社会人来看待的话,那么这种看法就是不完整的。因为这种看法不仅有可能忽视了人的另一半——自然人,而且也会滑向社会沙文主义或是绝对的社会本位主义。如果把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和社会人这种双重性人来看待的话,那么这就显出对人更全面的了解。如果犯罪生物学能够解决这种犯罪学研究的缺失的话,人类文化的发展将得以促进,我们对犯罪学研究将有一种根本性的改观。
当人道主义不仅仅是一种口头的倡导,而是找到科学的证据,这是非常有意义的。比如说用生物学标准去确认人的犯罪行为时,我们就会用科学的标准去替代传统的方法。传统的方法其实是主张按照结果推断人的主观恶性。犯的罪严重,他的主观恶性就深。从来没有认为闯下大祸的人也许是一个病人。当然,我们也曾有过“像医生对待病人”那样对待罪犯。但这只是到了犯罪和定罪量刑之后,在罪犯矫正改造时的提法,并没有意识到生物学或是医学的证据在定罪上到底有什么作用。
在更多的场合之下,对犯罪人插上所谓的法律的、道德的标签来加以衡量,并处以重刑或是极刑,这其实本身就是法律暴力的张扬。法律中仅存的恶被释放,而法律中的人道却被掩盖。在这个意义上,能够用犯罪生物学的标准,使得某些人从罪恶滔天的犯人变成一个严重病态的病人,需要用治疗和康复的方式来加以矫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转变,这种转变颠覆了以往的传统,也颠覆了这种所谓的用法律来无视其他科学标准的武断。
翟英范: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把人的自然行为和人的社会行为放在了一个共同的平台以衡量这个人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影响,那么这就解释了一种单纯地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人的行为,分析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之现象。
皮艺军:就是因为具有这样的一种人道主义的、人文精神的研究方法或者科学精神,才使得我们在这门学科的实践意义上也同时出现了一种非常彻底的改变,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用非刑罚的方式。比如说用其他的更科学的方式或者更加人道的方式来对付那些我们看起来是罪不可赦的犯人。对于他们某些基因组织、某些神经系统的敲除、矫治或者恢复,尽力达到一个康复的目的,用康复来代替我们过去的那种刑法的报复。
王利宾:犯罪生物学重在关注人的生理反应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其对犯罪的类型化和个别化解释具有独特功能。
专题二:犯罪生物学概念及其学科关系
皮艺军:犯罪生物学是研究人体或自然界的生物学因素与人的犯罪行为相关性的一门学科,是全部可以用以研究犯罪与生物学因素相关性的学科方法和内容的总和。
翟英范:犯罪生物学是从生物学的角度研究人类个体因自身生物的因素所引发的犯罪行为的学科。
邱格屏:如果不是狭义地去讨论犯罪生物学,那就是广义上去讨论。广义上去讨论,现在已经有了犯罪人类学、犯罪心理学;狭义的就是犯罪遗传学,就是遗传跟犯罪的关系。
张荆:犯罪学家在阐述犯罪现象的生物因素时,常常让人看到的是生长环境的影子。
张卓:犯罪生物学是研究犯罪行为相关的生命现象及生命活动规律的科学;比犯罪人类学的研究对象更宽泛,也比犯罪遗传学的研究层面更丰富。
翟英范:我现在主要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对犯罪学、犯罪生物学进行学科定位。我认为,犯罪生物学是从生物学的角度研究人类个体因自身生物的因素所引发的犯罪行为的学科。把它分为两个部分,犯罪学是关注社会因素所引发的各种犯罪行为,犯罪生物学是研究因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各种因素所引发的犯罪,这才是犯罪生物学所研究的内容。
皮艺军:这需要对犯罪生物学作一个界定。您刚才说是可以把它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犯罪学,一个是犯罪生物学,其实这两者应该是一个包含关系,犯罪学包含了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包括犯罪人类学这些子学科。它们都是运用某一门学科工具研究犯罪的学问。
我认为,犯罪生物学的解释工具和其他犯罪学的分支学科当然不同。首先犯罪生物学的解释工具是生物学,也包括生理学、遗传学、胚胎学、形态学、生态学、分子生物学等,应当还有一些与体质人类学交叉的部分。按照我的界定,所有用生物学原理或生物学的研究成果和解释工具来解释犯罪的学科都是犯罪生物学。不管对象是基因、脑电图、染色体、脑容量、脑结构、神经系统受损、激素,都是一个个的切入点,都可以放在犯罪生物学的这只大筐里。
有人研究生物学是为了治愈人们妨碍社会功能表达的疾病,而我们的研究是为了判断犯罪行为人是不是在某些方面和生物学因素的异常相关。犯罪生物学讨论的不是生物决定也不是基因决定,而是生物学因素与犯罪行为的相关性。这个相关可能很高也可能不那么高,这就是或然性而不是确定性,也不是决定论。有这种差异并不是必然地、没有例外地会产生犯罪行为。昨天张荆问的问题很好,患同样生理疾病的人会不会做出同样的行为,就是同样的犯罪行为,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大量样本,而不是个案所能回答的。
翟英范:可以确定的是患同样生理疾病的人不应该都有犯罪倾向。犯罪生物学使用生物学原理研究、解释和控制犯罪。从这个角度,你把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行为学等作为犯罪学的一个分支,这样划分不是很清晰。实际上,你可以很明确地发现,一个是从社会学角度,一个是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研究犯罪的,犯罪生物学纳入犯罪学,可能把犯罪学架在更高的框架内,也就是犯罪学包含了什么。犯罪生物学通过生物学原理来研究犯罪,犯罪心理学通过心理学原理来研究犯罪,犯罪社会学、犯罪行为学……包含关系在这里不是很恰当。
皮艺军:要厘清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到,犯罪学不等同于犯罪社会学。虽然社会学的方法在犯罪学中占了绝对的优势,但西方犯罪学史中整个犯罪学的发展都是包含多学科的。最早的实证犯罪学就是犯罪生物学,犯罪生物学成为犯罪学诞生的一个标志。这就说明了犯罪学肯定不是只由社会学就能够解释的,通观犯罪学的发展这种提法就被颠覆了。实证研究越来越强大,那首先是因为生物学研究需要大量样本来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生物学一开始就颇有诟病,或许是因为这种理论被斥为倡导纯粹血统的种族灭绝或违反人道的优生,但这些并不妨碍这门学科的科学性。终归是这门学科首先开启了用解剖刀和显微镜研究犯罪现象、发现罪因之先河。
按照我的导师沃尔夫岗教授所说,犯罪学是一门整合的科学。从学科发生的序列来排序,犯罪生物学可以说是整个犯罪学的基础。正如人们总爱提的、特尔菲神庙上的那句箴言:认识你自己。因为研究犯罪人本身,不管他的社会环境怎样,先把人本身弄清楚,然后再看人和社会的互动。或者说,当环境因素解释不清罪因的时候,为什么不看看人的内部因素呢?犯罪生物学其实是在犯罪学整个谱系之中起到一个基础、前沿、前提的作用。
翟英范:可不可以这样划分,犯罪学包含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行为学、犯罪人类学等等。这就比较明晰地区分什么是犯罪生物学、什么是犯罪社会学、什么是犯罪心理学。
皮艺军:如果要对犯罪学中的各个学科下一个定义,就是把解释工具换了就变成了另外一个学科。用社会学原理、人类学原理或是心理学原理,就换成了新的学科。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事实学科,按照针对犯罪而选择的不同解释工具,便有了不同的研究视角,总括组成起来的就是一门研究犯罪的学问。从理论上讲,犯罪学可以把所有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中与犯罪相关的部分整合起来,只要能用来研究犯罪就可以拿来,这就是一种整合和组合。随着科技和人类认识的发展,不知道将来还有多少学科能用来研究犯罪。
翟英范:是啊,犯罪心理学可以看做是一种特殊的研究犯罪的科学理论,是可以区分开的。这就对应了你刚才所讲的,以后也不知道有多少学科还会拿来被我们用做研究犯罪,但目前就犯罪生物学来讲,它就是一门特殊的学科,这是一个方面。另外关于犯罪心理学,我们不仅要从犯罪人自身生物特性上来研究犯罪,同时它也包含了人、作为生物学上的人,与社会的各种联系,如果你单纯地作为一个生物人,同时我也讲了,它没有受到外界的刺激,没有接受外界的信号,它怎么犯罪,这就是和外界,包括和周围环境的联系。第二个方面,犯罪生物学是不是包含了我们所说的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也可以用来研究生物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规律的关系,你不能孤立地把它看成来研究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你还要把整个生物学意义上的,包括自然现象、自然规律,甚至一些植物、动物所产生的一些行为规律,都可以作为我们犯罪生物学研究的内容。
皮艺军:思想一产生碰撞就可能越来越清晰了,尤其你刚才说到对于自然生态,对于相关的植物学、动物学的一种研究,这是一个外延的扩张。刚才我们所说的是一个狭义的犯罪生物学的定义,如果广义的话,理论上可以扩展成我们所说的科学哲学。在研究对象上做出空间的扩展,就是扩展到跟人相关的这些自然的因素,包括地理的、生态的、气候的。气候对于人的尤其是对月经的影响,影响着女性犯罪,只要涉及这个领域,它就不算是社会环境的影响,是生物学在里面起作用。
翟英范:我们看到了自然环境、自然因素的刺激,自然因素的这种刺激所引发的犯罪,是不是也归属于它?生物个体接受外面信息之后,所产生的反应是不一样的,我们也可以把它归属于犯罪生物学的范畴之内,这是一个方面。说到这个哲学,我认为应该纳入一个尚未形成的但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自然主义哲学的架构之内,我认为更为合理。
皮艺军:虽然尚未成形,但可作为一个研究的维度,可能到现在为止还是你那个一家之言,这并不妨碍,可能还有其他人,弄出其他一些旁门左道,这都是有可能的,现在就是说这个哲学是怎样定义的,应该是在一个科学的范围之内,由一些科学研究的成果而升华出来的哲学,不是过去那些逻辑学意义上的传统哲学,指在哲学的层面上研究相关性,也是一门科学,用生物学的原理研究跟人的犯罪行为相关因素,这也是跟人文科学相互关联的一门学科。
翟英范:说到这里我有一个想法,引入自然现象、自然规律来研究社会现象合适吗?如果我们把自然主义哲学的这种基本方法引入犯罪生物学研究,那么人的因生物因素引起的犯罪,可不可以归根于人类个体受到外界刺激所产生的生理、心理等的变化,而形成的一种行为模式,这也可以归结为一种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能不能这样来想,人的自然的发展,起因是受外界刺激对自己行为所引发的一种模式。
现在想来犯罪生物学自诞生以来为什么受到了那么多非议和责难,这也许和当时的科学研究水平以及人们的思维方式有很大关系。这样它在诞生的时候就在解释工具和认识工具方面存在巨大的缺陷,我们把这些东西给找出来的时候才能使犯罪生物学重新焕发生机。
皮艺军:这门学科诞生之后,不仅创建了新的学科体系,同时也饱受诟病,从它的自我检讨来看,也许由于它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就有着某种绝对主义的倾向,具有某种倾向就肯定具有某种行为,这可能说是我们研究者本身的片面性造成的。再有一方面就是认识水平跟科技发展的原因。比如司马南说反对伪科学,他却没有想到人类对科学的认识是有限的,在你没有办法去认识它,也不知道它的原理的时候,如果他是鬼把戏你戳穿了它行不行,你不能因为自己的局限性,没有办法做出解释,就说它是伪科学。未知领域的探究永远是值得鼓励的。而中国犯罪学在很大程度上连自主创新都做不到,又怎样能对整个犯罪学发展做出中国人的贡献呢?
翟英范:科学无法解释的东西都可以说是伪科学,这实际上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传统的思维模式所限制的,不要说其思想很解放,实际上他并没有超脱他所受的意识形态的束缚。我想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犯罪生物学的研究上为了避免以往犯罪生物学受到的各种诟病,我们可以提出几点对这种研究可以避免的一些问题,第一点,避免单纯地用生物现象和生物规律来机械地解释犯罪现象和犯罪规律;第二点,避免因某些实质的,如基因,或其他因素引发的犯罪实例来单纯地认定具有这种疾病的或者基因变异现象的人就是一个潜在的犯罪者;第三点,避免单纯地用实证的方法做归纳和总结,犯罪生物学作为一个开放的领域,可以在不同的层面、不同的纬度来研究。
皮艺军:我们的解释工具是什么?这个学科有社会生物学,它到底是用社会学的方法去解释生物学呢,还是用生物学的方面去解释社会学?我看它是用社会学的方面去解释生物学,我们这个学科其实是应该叫生物犯罪理论,用生物学或是社会生物学的原理去解释犯罪,它属于犯罪学的领域。
张卓:从生物学的观点,不是说生物学它一定要讨论为什么影响犯罪怎么样,可能是和犯罪很相关的一类问题。比如说我们比较感兴趣的,我自己做的都是暴力犯罪的研究,那我比较感兴趣的是攻击行为、暴力行为,以至于暴力犯罪,有一个不一样的。你想做攻击行为,你可以在工读的学生中做,你可以在一般人中做。暴力也是,你可以在一般人中去做。但是如果你讲犯罪的话,那么可能集中在暴力犯罪人这个群体。所以这里面可能在研究对象上,如果说是犯罪生物学的话,我们就只集中到犯罪人的群体。
翟英范:仅仅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释这个好像不通,应该从哲学的角度,我们从更高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我们不能自贬学科啊,把它放到社会学下面了。
皮艺军:刑法都有哲学,犯罪怎么没有哲学?有人说刑法的人性基础,什么是刑法里的人性基础?陈兴良那本书之前应该有一个犯罪学的人性基础,只有犯罪学才真正有资格从实证的角度去进行人性的解读。
我觉得“犯罪生物学”与“生物犯罪学”两个名称倒过来颠过去,意思都是拿生物学的方法去解释犯罪。你这个叫犯罪生物学,我们这个学科是以犯罪为研究对象。
心理学的基础是生物学,是大脑的功能。当然,犯罪生物学一定要涉及犯罪心理学,而不是取代它的独立地位。
邱格屏:我说犯罪生物学是一个伪命题,但没说是伪科学。我为什么说它是伪命题呢,我跟皮老师是这样表述的,我说:我们如果不是狭义地去讨论犯罪生物学,那我们就是广义上去讨论。如果广义上去讨论,我们现在已经有了犯罪人类学、犯罪心理学,其实已经基本上把犯罪生物学要涵盖的东西涵盖掉了。那么狭义的就是犯罪遗传学,就是遗传跟犯罪的关系。这样讨论来讨论去,基本上就是基因决定论。它一直都是在全世界被诟病的,既然已经有了犯罪人类学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而且这个研究已经很深入了,有些问题真不必讨论了。其实今天我们讨论的很多问题,在犯罪人类学和犯罪心理学里面,人家都是已经做了几百年的研究,而且研究的成果可以说是我这一辈子都看不完。我现在随便去挑其中一个领域去研究,我都不可能把著作全部阅读一遍。那我们究竟想达到一个什么目的和成果,如果我们要去研究犯罪遗传学,我们从哪里下手,结论是什么。我是这样对皮老师说的,这是一个伪命题。
张卓:犯罪人类学和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生物学涵盖的范围有重合,但绝对不是一样的。犯罪人类学它不去关心在动物里面攻击性和它的雄激素有什么关系,这是犯罪生物学关心的。那么犯罪生物学关心的这个,在犯罪心理学里也不关注。犯罪心理学它不会说你这个激素跟最后直接的行为的关系,犯罪心理学想知道的是,你可能有什么样的生物学的假设,结构的缺陷或者是激素的影响,最后使得他在心理层面上出什么问题,跟他是什么样的心理特质是有关系的,所以最后他会出现这种行为。所以我觉得既然能提出犯罪人类学、犯罪心理学,自然就有犯罪生物学。所以讲犯罪人类学的时候,我想它里面不会涉及那么多,比如说像我们做的,你如果想测猴子的五羟色胺水平,五羟色胺水平越低的猴子,它越容易挑战猴王的地位,然后它特别容易做冒险性的动作,比如说从最高的树上跳到另外一个树上。
邱格屏:其实这就是犯罪遗传学里面的内容,所以我说了要不我们就是狭义的犯罪遗传学,如果不放到遗传学里面,那它就是应该在犯罪人类学和犯罪心理学里面。
张卓:我再提一个,是犯罪生物学的,但不是遗传学的,生物学里面包含遗传学。假设像皮老师说的,这个孩子他是因为血铅浓度过高进而导致他出现了攻击性行为,而且是不可理喻的青少年犯罪。那这个是遗传学吗?这绝不是遗传学,这是犯罪生物学。
王利宾:我比较赞同张老师的见解。第一,犯罪人类学我没有过多关注过,所以不敢贸然发言表态。但是我感觉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生物学这两个不是可以完全包容的概念。第二,达尔文在《生物进化论》中说过这样一句话,他说假如我的研究只要有一个人能够承认,这可能就是科学的一大进步。按照这句话的题旨理解,将犯罪生物学从犯罪学中剥离作为独立的学问进行研究有可能有其科学前景。
张卓:因为猴子也是生物性的,所以这样的话,如果是五羟色胺水平低的猴子特别容易出现无畏的冒险行为,然后无畏去挑战猴王。所以这类的猴子,他们做了一个追踪研究。比如说最开始,假设这一群猴子的五羟色胺有高有低,比如说三档,中、高、低。然后追踪一年以后,它们存活率情况。一年以后能活下来的全是那个比较高的,比较中等的。然后存活率最高的就是水平比较高的,存活率最低的就是那个水平比较低的。这说明它平时的冒险行为是和它的五羟色胺水平密切相关的。所以就可以回答一下刚才邱老师那个问题,我能提供什么样的结果,比如说它的某个激素、某个基因、某个脑结构,可能会带来它的什么行为的易感性。比如说它的攻击行为的易感性,比如说它的决策上面没法做出更有利于它的决策,它有这个易感性。但是这个易感性不等于最后一定是犯罪,还有社会学的影响。所以最后您那个宏观的理论可以拿我这样的数据去做一个论据。
皮艺军:我强烈支持张卓的说法,人类学的解释工具是不是能够涵盖对生物因素的解释,它是方法论中的一种,它的方法论只是人类学的方法论,心理学也有自己的方法论,包括还有遗传学。这里面刚才说到威尔逊的社会生物学的那种方法论。它们中间是交叉重合的关系,但是犯罪生物学本身应该更大一些,大到生物学可以包含人类学、生物学的一部分,当然也可以包括遗传学。比如说药物学,药物学这里面的一些基本原理,这个犯罪生物学应该是一个跟那些学科有交叉,但是还是一个包含的东西。可能我们用这个可以把将来更多的一些理论,比如说科学哲学理论,涉及生物性的也可以包含在里面。无非你那篇文章写的用科学哲学来解析人的生物学,当然解释犯罪人的生物性的论文也可以在我们这个地方。于是这个生物学它的解释工具,就是说所有能够解释人类犯罪行为的生物性的学科,都是我们犯罪生物学的一个板块,我是这么看的。犯罪学就是,所有研究犯罪的理论都可以在我们的犯罪学里面。我的导师沃尔夫岗就跟我说,犯罪学就是一个整合学科。我觉得他用“整合”,就是说犯罪学根本没有边界。比如普列高津的耗散结构论,这个定理学居然也被拿到犯罪学里面对人类社会系统的封闭性和开放性、对非平衡因素做出解释。气象学里面的蝴蝶效应,它在犯罪学中间就可以用来解释对初始条件的敏感性的依赖,可以解释犯罪预防。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基因研究很厉害,但我们不能用犯罪基因学来涵盖全部犯罪的生物学研究。
张卓:我觉得像皮老师说的那样,犯罪学是一个很包容、很容易更新、很有生命力的学科,因为它可以包容进来人类学、遗传学、心理学。
翟英范:咱们现在能不能达成这样一个共识,首先这个犯罪生物学提法成立不成立?如果我们能达成共识,就可以进入新的研究内容,这样这次的成果就非常丰富。
王利宾:我感觉这可以作为犯罪学下面的一个学科研究方向,犯罪学是二级学科,是公安学下面的二级学科,可以将犯罪生物学作为犯罪学二级学科下的研究方向。就像刑法学是二级学科,下面的研究方向可以是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一样。
邱格屏:每个人都会有每个人的想法,无所谓,没必要说非得每个人都同意。
翟英范:犯罪生物学应该是可以成立的。
皮艺军:这里边是不是要防止它完全偏向先验的哲学化,就是让我们的哲学不脱离现实。从生物学角度上看它跟环境的关系,也就是环境跟人的关系是二维的,一个是环境决定人,再一个就是人选择了环境,我们现在的这种犯罪生物学的角度,也是一种看待环境的角度,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环境决定论。我们这些具有某种特质的人如何选择了环境因素,或者是跟环境因素发生了一种互动,然后中间产生了犯罪行为。比如说有些暴力的孩子,到底是他从小喜欢暴力文化,爱看暴力电影,还是后天受到暴力文化的影响才变得更加暴力。我们要从这个角度来看,这就是犯罪生物学的视角。如果说犯罪文化在后天对孩子有影响,导致孩子犯罪,这就是犯罪社会学了。刚才我说过了,从生物人的视角看待环境,这是犯罪生物学的一个独特视角,我们一定要把握住。
翟英范:它实质上是哪个基因决定犯罪占了很大的分量,研究起来很有意思,包括张卓提供的那些东西,她如果超越了自己的视野,她会写出很多关于犯罪生物学的东西。
皮艺军:我想我们再往下走一走,在集中力量去做的时候,看到了邱格屏老师研究了十年基因与犯罪,最终为什么放弃了犯罪生物学,我们有可能从中找到一个原因,这是很有意思的,她这么一个投入这一领域研究的人怎么会放弃。这与那些环境决定论的人是有重大区别的。那些人根本没法比较,因为那些人从一开始就从根本上否定生物学犯罪,在他们脑子里只有一个至高无上的社会,而没有生物人。
我觉得有些方法论变得很微妙,比如说还原的方式,把非常复杂的行为还原为简单的行为。还原为简单行为以后,才有可能非常清晰地看到这种复杂行为的性质。犯罪是不可重复的,也很难做这种犯罪实验。但可以观察越轨,观察两个犯罪人生下的孩子,这就是我们可以做的。就比如说服刑人员的子女,他们在遗传基因上是否受到父母基因的影响,这种影响会不会导致他们行为上的一些异常。
翟英范:我向张卓提出问题。第一个,受到刑罚制裁的父母双方所生的孩子是否接受了他父母在犯罪基因方面的遗传。这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是不是犯罪的人都有这种恶基因的存在。第三个,假设恶基因存在的话,在他们孩子身上是不是必然存在一种具有犯罪倾向的基因。如果把上述这些人贴上犯罪标签,他们受到社会的歧视之后是不是会迫使这些基因进一步分裂促使他们走上犯罪。实际上又扩大到社会因素对个体的生物因素的刺激。
皮艺军:这里面提出一个新问题,就是社会因素是不是能够给人造成生理上的一种缺陷,社会因素会不会使已有的这种生理缺陷再继续地恶化。
翟英范:继续分裂影响到其他基因促使他去犯罪,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可以进入到第三个层面研究:生物犯罪如何控制与遏制的问题。但这都是假说,并不能说明这些问题,我们就提出这个假说。当时张卓无法来解释这种现象,我就给她提出这个问题:第一,社会在规范人的行为的时候,倡导人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这样经过一个长期的世代的这种创造,这种现象,那么他原有的在他基因上的假设他有这样的恶的基因的时候,它还会不会萎缩,萎缩到自动消失;第二,我们在积极地倡导这种现状的时候,会不会人们在面对我们倡导的事物对自身的压力时基因会不会产生变异而形成一种新的基因,一种善的基因。那么张卓的回答是:无法回答。她的无法回答,我觉得她的思维是陷入了一个具体的个人。把它放到整个人类社会进化的过程中这又是另外一回事。
皮艺军:首先,犯罪生物学这个学科给我们这个犯罪的定性确立了一个新的标准,这个标准除了在科学、实证上所具有的意义,还有一个就是人道,实证意义上它就是一个科学的方法,而不是一个主观的认定,科学的方法它看到了某种器官受损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再一个就是它的科学和人道这两项标准是对过去的一个重刑主义刑法观念的一种冲击,我想除了在这个方面,犯罪生物学就是两条路径,一条就是微观的,用现代科学自然医学的那些生物学方面的方法对某一种生物因素进行鉴定,从而发现其犯罪行为的相关性质,另外一方面可能就是现在我们所说的宏观层面,从这个层面上用思辨的方法在哲学上为这个学科做一个历史性的定位,这个定位其实也可能就是跟微观的结合起来用我们的成果来影响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的修正。
翟英范:可以说这个制定者的刑事政策和法律条文建立在一个不仅仅是人性化的基础之上,而且还可以从这个社会和谐角度来解释这种犯罪生物学,因为如果我们发现一个人平时是非常优秀的人,突然,他变得非常具有犯罪方向,或者说他已经发生了犯罪的时候,这时候不单单涉及他的家人,还影响到社会民众,影响到我们的社会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单单从刑法角度去考虑,也不能单单从社会意义上来考虑他的行为是怎么发生的,这就提醒人们要从生物的角度来对他进行一种鉴定,或对他的行为进行一种教育,这样更加有利于他周围的亲人朋友以及民众对他的这种冲动行为的理解,而且我们可以采取更加人性化的对待,并非把他给投入监狱,而是可能把他送到医院,或者用其他方法对他进行一种教育或控制,这样就会使我们社会更加和谐。
皮艺军:刚才说到对我们整个社会的犯罪观的这种影响,也是对于我们社会政策、刑事政策的制定理念的一个基本影响。其次,就是这个学科在整个犯罪学领域内,它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的地位,它使得其他相关学科在不同程度上要依赖于犯罪生物学的这些理论成果,这些理论成果不单能够成为它定罪的一个证据,同时还可以成为其他学科对犯罪人从人文角度上所给予的导向,也就是犯罪学对犯罪人的这种哲学意义上的一种概括,这些从其他惯例上如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的那些行为中都可表现出来,这都是应该从犯罪生物学对犯罪人的这种生物属性,或者叫生物人的这种哲学定义或哲学概括,以这个为借鉴或者是以这个为指导,这个意义我觉得也是最大的,但这就是要求我们是否能够做到这一点,能够做到我们提出一种肯定科学的理念,从而获得一些成果,这些成果能够被相关的一些学科、同事所接受和认可,一是理论上它本能具备这样一种张力,这当然也就是成为我们听众对学科和专业的从事者的一个期待。
专题三:犯罪生物学的研究内容和范围
皮艺军:重点有两个:一个是本能异化论,从人类本源上探讨犯罪本源。二是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从原因论上加以区别。
翟英范:我们正在逐步走向清晰。
邱格屏:我现在就是觉得我们始终没有搞清楚,我们究竟要研究什么。
张荆:信息量很重要,我们在这儿共同研讨不要怕观点的极端,反对调和、面面俱到。
张卓: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各种生物学因素,特别关注犯罪人的机体结构、功能及其与环境的交互作用。
皮艺军:如果要根据现在这个主题做一篇论文,你想谈什么?
翟英范:我肯定要谈对犯罪生物学研究内容的探析。
皮艺军:对啊,我说的是生物学因素与犯罪的相关性,要是我起的题目就是这个。
张荆:老皮刚才说的那点是对的,在进行研究的时候,中国人怕犯错误,喜欢调和或折中,这边说完那边说,似乎很辩证,但实际上是废话连篇,没有任何信息,极端可能偏执但有信息量。比如谈犯罪行为的生物学的影响因素,觉得不全面,又谈社会的影响因素,似乎全面,但无法把生物学与犯罪,或者社会与犯罪的研究引向深入,辩证法成为变戏法,耽误阅读者的时间,因此在科学研究上不要怕偏执。
皮艺军:这里面除了偏执之外,你到底要强调什么,你的关键词是什么?张荆刚才说了,你那个题目是要谈生物因素还是谈社会因素?你两个都有,是一个之间关系的学科,你说得也没错,但这里面看不出你要表述的重点是什么,你是从哪儿出发。
张荆:就像天气预报说明天下雨或不下雨,这是千真万确的预报,因为明天只有这两种可能性。因此千真万确但却没有任何信息量。但是你说明天肯定下雨,明天没下雨,说明你的信息是错误的,但有信息量;你说明天下雨,明天真下雨,说明你的信息正确。信息量很重要,我们在这儿共同研讨不要怕观点的极端,反对调和、面面俱到。
邱格屏:应该说生物学是基础,我同意他说生物学是基础。我说的是,因为生物个体的存在本身是犯罪的基础,但这话跟没说一个样,不存在生物个体怎么会有犯罪呢?
翟英范:每个人都属于生物个体。你谈生物学基础,但是你不能脱离社会单纯来谈这个生物学基础。
皮艺军:你不管他的社会行为如何变化的,生物学也是基础。刚才说的要还原,我们不搞机械还原,最起码我认为这种还原是沟通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联系的一种解释,二者并不冲突。对动物的研究肯定跟对人的研究完全是相似的,里面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有一种量的区别,比如说脑容量大小、激素含量高低的问题,并没有说我们跟它们截然不同,所以人类中心主义总是在这个地方出问题。像我们一些老先生根本就完全拒绝生物学因素。比如,刚才张荆先生还冒出一句话,龙勃罗梭已经被批得体无完肤。我和翟老师都不这样认为。体无完肤的意思是他死定了,它就是一个彻底错误的理论,是这样吗?我觉得一说到片面,龙勃罗梭的这种片面,确实给我们指出了一条路。我们永远否定不了他说从70%变成30%的天生犯罪人,最起码这些人是存在的。另外,他这种研究方法虽然走进了死胡同,但是却警示我们避开他那种绝对的结论,不再把天生犯罪人作为一种泛化的解释。最起码他给我们一种非常科学的反证,让我们能够从他这里面得到一些智慧,包括不再走他的那条路。
余强:他不是体无完肤,是千疮百孔啊,可以这么表述。并不是说他不好,只是说他在整个成长过程中所遭遇的……
翟英范:我看到中国社科院有一个人写了一篇文章介绍龙勃罗梭,说他在研究的过程中他也不断地调整自己,更加适应社会科学的发展。
皮艺军:我刚才说的,我们要追求这种片面的深刻,偏激可以,但一定要深刻。
这里面也有一个宏观和微观的问题,你可以从宏观的角度,然后又回到微观的生化水平,这就是一个个体微观的层面,微观里面也有一个程度问题。比如说他血液的血铅与其他孩子的差别,我们可能都含有不同的比例,但是那孩子如果过高了,也许就是症结所在,使得这个孩子可能更易受环境因素的激惹。
张荆:你讲重庆这两个例子,如果说是成年人和小孩,血液中含有同样的铅含量的话,由于社会因素的影响,成年人可能避免,而小孩无法避免,有没有从这方面测试和比较研究?
张卓:脑部系统发育的时候,铅的含量高,比如说他的一些决策的能力会受影响。对成年人产生不了更大的影响,因为成年人发育成熟了,他可能不是在这个发育的过程当中出问题。
翟英范:在成年人的个体身上的铅含量很高的话,儿童的铅含量也很高,达到同样的水平,那么儿童很可能会犯罪,成年人可能不会,这就说明社会因素在起作用。他们俩都含有相同的铅含量,成年人没犯罪,儿童犯罪了,可能就是社会因素对成年人产生的影响。儿童的社会教育毕竟还处于初级化,而成人已经完整的社会教育对他产生的影响,这时候成年人可能不会犯罪,而儿童可能就犯罪,因为这个因素啊。
张卓:我跟您的解读恰好相反,我觉得像您说的这种情况,同样的血铅含量会造成不一样的结果,是因为他们神经系统发育水平不一样。一个是相当于决策大脑额叶的发育是成熟了,这个时候他才受到感染,作为成人来说,他这个系统已经成熟了,所以他就是不容易会犯罪,比如说像您说的受社会的影响。而对孩子来说,他的神经系统发育恰恰达不到,所以他特别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
翟英范:我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啊。同样有铅含量,成年人和儿童血液中具有同样的铅含量,儿童容易犯罪,成年人不容易犯罪,你说的是神经发育成熟了,再一个由于社会教育。而儿童容易犯罪,一是神经发育不成熟,二是社会因素对他产生的影响比较大。
这里是假设,假说。那么通过这个假说进一步延伸一下,可以对儿童铅含量进行治疗,发现他的铅含量多少,对他进行治疗,就可以避免儿童犯罪,而成年人没必要这样做。如果他的血液铅含量高,那么这个神经发育成熟到什么程度才可以抑制住这个铅含量?
余强:它是一个平衡,整个来说它实际上在保持一个平衡,比如说人的体内都有癌细胞,但是保持一种健康的生活、良好的心态,人本身自我防护的能力可以调度出来。
皮艺军:比如说为什么少年容易越轨,跟他大脑的本身的生理发育是有关系的,跟神经系统的发育也有关系,他不健全,所以他身不由己。是内部的生物学因素,导致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两个群体面对外界的相同刺激,做出了不同的反应。不要轻易说生物和社会二者都在发生作用,而是先要强调谁是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个体才对外界做出特别的反应。后天可以减缓或是减少少年对外不适当反应的机会(越轨或是非规范行为),但不能完全消除这种不当反应。如果成年人试图用专制方式彻底消除少年的不当反应,那么,恰恰证明了这种不当反应是客观存在的,是在社会干预还没有发生作用时就存在着的。
我刚才说生物学基础,有人还不太同意,我觉得就是要强调这一点,像张超说很多人都认为意识决定行为,到意识这个阶段他就打住了,他不往下探讨了。我们现在才发现原来意识是有物质基础的。我给它一种表述,人的生物存在决定人的行为方式。
余强:生物存在经过一个心理作用,我还是强调他要有心理上的一个作用,要不然就单纯讲,人的生物存在接受外界的刺激反应,导致一种行为反应,但是这个当中,其实是有一个心理的调试作用。所以说同样一个状态下,为什么有人是这样的行为,有人是这样的行为,他肯定靠心理。我跟你谈的角度不一样,我是从生理方面说的。但是你要从生物学,从另外一个角度。
翟英范:你把它融合,一融合就出来了。你把你的心理反应划分一个阶段之后,生物学的意义就进来了。那么在这个阶段当中,心理过程肯定是一个自然的平衡和社会平衡的过程,他不单单是一个纯粹的心理过程。
余强:这个问题上还是说把理论继续分,比如说我们讲的蚊子心理,从个性来讲,气质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气质更多的是一种心理性的特征,人的气质是很难改变的,那么这个就是一个生理上的影响。
翟英范:我刚才说的第一反应、第二反应、第三反应,我觉得这是一种划分。你这个心理特征,实际上也经过这个过程。但是你只是归到心理反应,而不是把心理反应划分出来,划分出来肯定对人对遇到紧急状态之下,肯定第一个,如果是抱着小孩的,第一个肯定想的是抱着小孩走。如果没有抱小孩的,第一个想的是他自己。第二个是别人怎么看到我,第三个我该怎么做。我该怎么做就是综合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做出的反应。
皮艺军:所以说,他抱的根本就不是孩子,他手里抱的是他自己。
翟英范:对啊,我就遇到一个事,那个女的第一次生孩子,没满月,在从西安到延安的山路上车翻到沟里了,结果她孩子一点伤都没有,她却是遍体鳞伤,她第一反应是把孩子保护起来,这实际上还是一种自然本能的保护,保护孩子,保护自己。她保护孩子,就是保护自己的基因嘛,保护自己生命的延续。这个女孩才21岁,孩子刚满月,这是一种本能。但是你要是遇到另外一种情况,她父母在她跟前坐,和她孩子在她跟前坐,这时候她保护谁呢,肯定第一个反应是保护她的孩子,不会去保护她的父母,为什么?对父母的孝顺在动物界是没有的,是后天造成的,是社会因素对她产生的影响。如果她不孝敬父母,社会舆论对她的压力很大,但是作为她本人来讲,她保护的不是她父母,她第一个是保护她的孩子,这是父母的本能。
余强:我们现在讨论一个人的生理因素,比如说各个元素的构成,他的结构的问题,那本能是功能性的问题,生物本能和生理的……我只是建议我们可以分头这样去论述,比如说气质问题,它没有指向性。不同的气质选择不同的方式,讨论这个问题其实还是有很多话题的,如果大家能把这个东西讨论充分了,非常有意思。
王利宾:我非常赞同邱老师刚才说的话。首先我们要理清犯罪生物学的概念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外延是什么。在前提界定清楚之后,我们才能确定题旨和研究范围,形成共识和结论。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我认为我们一直到现在,说来说去都还是认同下列看法,即人的行为基本上是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即使我们讲犯罪生物学,我感觉仍然应以此为讨论背景和隐含的前提。邱老师就基因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的判断,我个人非常赞同。基因决定论,我是不赞同的,邱老师也不赞同。我认为真正的问题是:犯罪生物学和犯罪社会学应学会如何沟通,及生物意义上人的因素究竟应如何科学考量。我感觉这是犯罪生物学应该重点分析研究的内容。第三点,在对犯罪行为进行价值评判时肯定要考虑人的生理因素。个体性的病态、体质、基因的确对犯罪可能有影响,但是重要的问题是,这些个体特征无论是在犯罪总量中还是在类型化犯罪中都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像腐败犯罪、经济犯罪,我认为较之其他因素,社会因素在人的行为选择方面更具代表性和决定性,社会整体的变动状态在这类犯罪里面所起的作用更大。简单认为是贪污犯的体质、脑颅、体液等生理因素决定了他贪污,我觉得经不起实践推敲,而且也缺乏实证性的材料印证。所以我还是比较赞同张荆教授的观点,人的行为外在性基本上是社会实践影响的结果。我还是比较倾向于认为,犯罪社会学对绝大部分犯罪解释起来是有穿透力的。犯罪生物学我们可以讲,我们当然要讲罪犯个体的差异,人的生理、心理变化对犯罪的影响,因为,无论是对犯罪学还是对刑法学来说,个体性因素在定罪、量刑和罪犯矫正上都具有现实意义。但我认为,从总体上看,人的个体行为变化和终极性的犯罪选择是一个社会积累的过程。罪犯犯罪前的个体性行为积累碰到了一个导火索,在此情景下他会重新对已经承受的社会对待进行重新评估,这个时候他会有一系列的生理、心理的反社会迸发,这是大部分犯罪产生的逻辑过程。至于某个人、某些人的病变,还有其他的个体生理的超常规表现,在所有犯罪的解释学意义上不可能占多数。以上是我个人粗浅的认识。
翟英范:大家谈了自己的观点,基本上都没有脱离犯罪生物学这个观点。每个人的发言都围绕着犯罪生物学这个学科来谈的,如果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把自己今天探讨的东西写成论文的话,肯定犯罪生物学的成果就出来了,今天谈得非常好,尽管乱,但是万变不离其宗。
皮艺军:王老师在讲原因,其实他在讲这个生物学科的地位。他同意邱老师的观点,反对基因决定论,这是他对生物学因素的一个观点。再一个他同意邱格屏的这种,犯罪社会学能够解释大部分的犯罪,然后社会因素能够引发的一些社会学因素,他是社会因素来起主导作用,他其实也谈这个学科。
张卓:我们没有人赞成基因决定论,所以我觉得它不应该作为一个论题出来。把这个作为标签来反对从生物学角度去研究犯罪,我觉得这个对我们是不公平的,没有人赞成基因论。
邱格屏:我现在就是觉得我们始终没有搞清楚,究竟要研究什么。到现在还不知道究竟哪些东西是你们认为算犯罪生物学该研究的。我认为犯罪生物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如果狭义的犯罪生物学就是犯罪遗传学,这个就难免会滑向基因决定论,这是犯罪遗传学研究历史已经证明了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一开始就说要撇开这个。如果是广义的,又广到哪里去?那么皮老师总是跟我强调的,青少年的冲动、疾病、缺陷,我觉得这些东西如果都放到生物学来讨论,是不是它的范畴太广了?所以我一开始总是想着把大家都集中到讨论我们究竟该研究哪些东西,这就是我要讨论的。虽然大家都说我没有赞成基因决定论,可是它究竟在研究什么都没有搞清楚的时候,如果我们纯粹去研究这些生物的东西,难道不会走上歧途?为什么我要反对这个,因为皮老师说他不想讨论社会的问题,他只想讨论生物的问题。
翟英范:你理解错了,皮老师跟我谈的时候,始终强调犯罪生物学和犯罪社会生物学,他把这个“社会”加入进去了,就是为了避免基因决定论,他避免了很多东西,他避免了纯粹地用生物学的因素来解释。
朱营周:对于犯罪生物学,我不想给它下一个定义,但是我认为犯罪生物学主要是研究生物学因素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另外犯罪生物学的学术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我们就要发现哪些生物学因素对人的犯罪行为有影响。在这个方面我们提出两个,第一个传统的生物学因素,大家都知道的,性别、遗传等等,另外还有一些新生物因素,比如说现在新发现的,随着科学的发展,脑成像、一些微量元素,或者一些其他问题的生物学研究的新因素,这些对人的犯罪行为产生哪些影响。包括你谈到一些自然因素,是不是可以列入生物学因素。所以我们对生物学的研究,我想应该把这些生物学的因素区分开,然后确定哪些生物因素可能对人的哪些行为有影响,这样它才有研究价值。比如说铅,铅会影响人的哪些因素,头还是影响其他的问题,是影响人的情绪啊,还是影响其他方面的思维?如果把这些因素和人的心理、行为连接起来,这样我们就找到了生物学因素和其他的作用,对于起多大作用,我想这个讨论不是太关键,关键是起作用,那我们通过改变这些生物学因素,我们就可以影响这个行为,就可以减少犯罪。
皮艺军:我跟朱老师的想法一致,我认为如果对犯罪生物学做个定义的话,就是说它是指,对能够影响犯罪的、有可能影响犯罪的生物因素进行研究的一个学科。哪些生物因素可以成为研究对象,这是狭义的。广义的可能包括自然因素,包括生态学的、与其他动物相关的因素。邱老师说,这所有的研究,什么染色体的,包括研究血铅的问题,最后都能落到基因上,然后就说基因决定论,这个里面其实就是相关的问题。它在某些方面是不是可能影响,这是科学的一个假设,我们在证实这个东西,并不是我们说铅就决定一个人的攻击行为,我们没有这样认为,就是它的相关性到底有多大。
翟英范:哪些微量元素可能导致人的情绪失控而产生犯罪,这个很简单,测试一下不就行了吗?犯罪生物学不应该局限于此,这仅仅是很小的部分,同时基因也只是作为我们犯罪生物学研究的一个方面。我们要站在更大的宏观的角度来构建这个学科,而不是仅仅局限于这个小的范围。
张荆:我记得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们在研究孩子的性早熟的问题。当时比较多的观点认为,孩子的性早熟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饮食得到改善有关。当时我提出另一个观点,后来渐渐被人们所承认,就是说性信息的刺激,也会带来女子初潮和男子遗精的提前,过去社会闭塞,信息刺激单一且很少,孩子们的性发育晚,现在的社会环境完全不一样,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每天的海量网络信息,包括性信息,进一步刺激着少年的性早熟。因此生物性的变化不仅是自身营养问题,还与外部的刺激环境的变化有关。
在犯罪生物学上,有一个绕不开的研究“结点”就是生物要素与环境要素的关系,对于一类犯罪行为到底是生物因素决定的呢,还是环境因素决定呢?或是两者都有,各占多大比例呢?上个世纪美国亨利·戈达德关于卡利卡克家族的研究也具有犯罪生物学的价值。卡利卡克是一位参加美国独立战争的士兵,随部队南征北战,并在征途中与一名无名酒吧的女郎同居,生下一个儿子,起名叫马丁。战争结束之后,他回到家乡,与一位具有良好家庭背景的女人正式结婚,生育了若干子女。由此演变出两大支家族。酒吧女生育出的家族据亨利·戈达德研究有约500个子孙,与良家妇女结婚生下的子女也有近500人。前者的家族中问题人口较多,犯罪人数比较多,大部分为卖淫女,1/3低能者,1/20为酒鬼,还有3名罪犯。而后者家族则完全不同,产生出大量律师、医生、教师。由此得出遗传与犯罪、与越轨的关系。但是这个生物学的研究结论从犯罪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也可以得出社会环境决定论的结论。他跟这个酒吧女繁衍出近500个子孙,他们的家族生活环境肯定跟他回到家乡,与良家妇女结婚生育出的孩子的成长环境不一样。酒吧女的子孙们的生活环境我们可以想象,可能是生活在贫民窟,未受到良好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或者会失学、流浪等。后者的家族生存环境肯定比前者好,他们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上最好的小学、中学、大学,最后成为优秀的人,在这两个家族的成长过程中,是遗传决定呢?还是环境决定?犯罪生物学显露理论的瑕疵。
翟英范:这属于庸俗进化论的哲学。他就是像你说的,出身不同的种族,然后他所获得的遗传,他的基因,然后生出来的孩子就不一样。选择这样的比较低级的种族生出来的孩子,就像你刚才讲的,都是卖淫女、酒吧女这样的很多,这属于庸俗的进化论,这也是在一直被批判,不属于达尔文进化论的正统的观点。
张荆:你说是庸俗进化论也好,正统的达尔文进化论也好,从社会学的角度思考,虽然两个家族都有近500名家族成员,但是他们成长的环境、家庭、社会背景、受教育的情况肯定都完全不一样,巨大的生长环境差异必须考虑。
翟英范:这跟社会遗传什么关系?因为她本身比较贫穷,她生活在社会底层,她的生存状况非常恶劣,在这种环境下,她为了生存,她不得不去……
张荆:所以我倒是同意刚才他讲的,我们还要研究生物学因素与社会学因素的关联性,科学的研究应是成为犯罪者的过程中,遗传因素占多大比例,环境因素占多大比例,两者之间的关联性如何。找找它的相关性,可能这倒是一个很好的思路,他为什么批判你?应该是这么研究啊。
皮艺军:有关犯罪生物学的意义,我们在讨论中过多地局限在人的生物体质、组织结构、生化水平和基因的层面上。这个层面是犯罪生物学的实证技术微观层面。这一层面的研究是为犯罪生物学的宏观层面寻找实证依据。犯罪生物学所强调的宏观层面,就是强调人在观察人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的时候,都不应当偏废人的生物性这一视角。这就是犯罪生物学在方法论上所做出的贡献。随着人类科技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人自身寻找到更多犯罪的生物因素作为证据,但我们要强调的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就是把“生物——社会”模式当做一个思维模式,当做一种反实证的研究范式,当做犯罪学的理论前提。如果做到这一点,犯罪生物学的学科地位就站稳了、就确定了。
翟英范:我们是不是研究探讨一下犯罪生物学究竟研究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皮艺军:就是研究跟犯罪相关的生物学因素。
邱格屏:太泛泛了吧。
皮艺军:怎么泛泛了,只要是生物学因素都可以放到这里面。最近你研究基因,你把基因拉进来了,在我们看的犯罪学教科书里面,没有一个提到基因,只说染色体和血糖的问题。
翟英范:不要提这个,现在又是进到这个圈子里了。那个是属于犯罪生物学一个具体的小内容,现在我们是从宏观上来研究,首先第一个问题,加不加“社会”,犯罪社会生物学,还是犯罪生物学?叫犯罪生物学,大家觉得成立不成立?第二个,它的定义是什么?如何来定义它?第三个是,它的研究内容是什么,研究方法是什么?我们现在应该集中这个东西啊。
王利宾:探讨的题目最好确定为犯罪生物学,不能说犯罪社会生物学。第一,已经有犯罪社会学了,这是大家都认可的。龙勃罗梭以来,也有犯罪生物学派,龙勃罗梭、加洛法罗、菲利都是这个学派。龙勃罗梭特别强调这个犯罪生物学,虽然他的学生加洛法罗,包括加洛法罗的学生菲利他们更强调社会因素,但是他俩也讲生物因素,当然生物因素越来越少了。所以我感觉应当是叫犯罪生物学比较恰当,以示区别吧。要是把这个叫做犯罪社会生物学,那如何对其学科进行定位就是一个问题。再有,犯罪社会生物学更容易被视为是犯罪社会学的一部分,这是极容易使人产生联想、产生歧义的题目,在概念界定上犯了过于模糊的错误。
张荆:它就是人的自然属性的诸因素,包括遗传。
皮艺军:我记得已经说到的那个犯罪控制叫做化学阉割,它这个方法是不是人道,那是另外一回事,关键是这种方法可以用生物学的方式把滥交和性瘾的人给治住。
翟英范:比如说这个人因为受到某种刺激或者产生某种疾病,可能导致犯罪,这个时候我们的犯罪控制就可以控制。上次我们刑侦总队开“中原侦查研究”的会,开会伊始就说到目前精神病人杀四个人的案件,今天开了,明天用法律的方式,又没人管,你该怎么做?
皮艺军:就是精神变态或者精神病人有没有生化指标方面的异常。
翟英范:这个指标不是我们给他搞的,我们可以提出思路,让法医学专家研究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包治百病,这些问题可以提出来,提出来以后来研究。我相信只要我们按照我们的自然现象、自然规律研究,只要我们能够想象的,都是在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事情,而这个研究不能在现实当中找到它的意义,你可以把这个话题往后面看一下。
张荆:像老皮说的化学阉割治理性犯罪,实际上是犯罪生物学研究成果的具体应用,是不是犯罪生物学者支招了,不得而知。生理上的阉割对治理性犯罪肯定有效,使他失去功能或减弱功能,但是生物上阉割了,会不会带来更大的仇恨,用其他暴力手段残害妇女,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从人类刑罚的历史演变看,“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报应论,杀人者亡,伤人者创,偷东西把你的手剁掉,让你偷不成东西,对犯罪治理是有效的,但却是非人道的。
实际上,犯罪生物学研究的最大困境是研究出结论后的对策,社会学研究出犯罪增加与社会政策有关,与家庭的监护制度有关,与学校教育或社区环境有关,我们可以通过改变政策,改变个体生活的环境,进而降低犯罪率。但犯罪生物学很难提出政策,当我们从遗传学上研究出这是一个犯罪家族的时候,怎么办?我们能够消灭这个家族吗?我们能够阻断他们的生育吗?不能,因为这是违反人性的。犯罪生物学的一些研究结论甚至会被种族歧视主义者、法西斯主义所利用,成为种族灭绝的依据,这是犯罪生物学研究的最大困境。目前在捷克、荷兰、韩国等国实施的化学阉割,同样也存在着刑罚的人道主义的问题。现在的化学阉割不是器官的阉割,而是吃药。如果你不接受阉割,就要付出代价,以失去自由、终身或长期被监禁作为代价。
皮艺军:我们现在是在讨论科学,所以我们的态度是价值中立的问题,不要用人道先入为主。科学上问的是化学阉割是否会制止性侵行为。完成这个研究后,我们再探讨是否可以用更文明的方式,比如说,他声称管不住自己,自愿接受这种治疗。比如说就像瘾君子每天自愿喝一杯美沙酮一样,给娈童者定期打针,能够适度地让他安静下来。
翟英范:我觉得这都不是我们研究的范围。我们只是从生物学的角度,考虑因为这个东西可能产生的某些犯罪,至于如何来治理、是不是对他进行阉割,不是我们研究的范畴。
皮艺军:我曾经写过一篇关于价值中立的文章,为什么我们很难做到价值中立,因为犯罪学本身带有很强的价值倾向。犯罪学不能这样做,你没有了解这种化学阉割它的科学道理是什么,然后它怎样用于司法是另外一回事。比如说化学阉割在科学上是成立的,但是从伦理学上不成立,于是我们要改变这种方式,让它更加文明、更加人道。
张荆:邱格屏老师讲述她的经历,使我想起阅读《高尔基传》时的一些联想,高尔基的童年很悲惨,但他没成为犯罪者,却成为了著名的小说家。人们在面对恶劣的成长环境的时候,会出现两种极端,一部分人成为真正犯罪者,还有一部分人脱颖而出,成为了不起的人物,中国有句俗话“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因为过早萌发的责任感,使他们发奋图强。在这个过程中环境因素起多大作用,个人主观因素起多大作用一直是犯罪学难解的课题。
翟英范:为什么他犯罪,他不犯罪,我觉得这个只有生物学能够解决,我觉得应该能。
皮艺军:刚才我不是说邱老师嘛,我说就是生物学理论,就是你肚子饿了,明明是一种生理反应。饿了偷吃的首先是生理反应而不一上来就是伦理问题。
张卓:我把自己以前的相关研究做个综述,从几个层面介绍,包括激素、神经递质、结构、基因,这里面不光是遗传学的东西,比如说像结构这一块,它可能有外伤影响,有受中毒的影响,还有一些感染等等,这些都可能会影响到它。
第一个是睾酮。睾酮是雄激素里面的一种,在说激素的时候,它其实是有两种效应的,一个是组织效应,一个是激活效应。暴力犯罪里面,一个是男性的暴力犯罪率远高于女性,一个是男性的攻击行为在青春期显著增加,而这个增加是和睾酮分泌的水平急剧增加是一致的。这样的话,人们提出来可能跟睾酮是有关系的。睾酮可能是一个很全方位的影响。目前在世界上还有两个国家保存了手术阉割,就是物理阉割,一个是德国,一个是捷克。
第二个是神经递质。比如说这是神经系统的两个细胞,这两个细胞属于神经元,主要是进行信息传递的。比如我们看到了什么,然后我们想去动,这样的话你的感觉和运动之间发生了信息传递的,神经递质就是说信息传递的这些物质。这里面我们比较关心的,上百种神经递质里面,其中5-羟色胺和犯罪的关系是比较强的,一致性是最好的。
第三个谈脑。经常提脑成像,这可能是目前国际上最关注的一点。一个是前额叶,就是偏紫色的这个。还有一个是杏仁核,在比较偏下的这个位置,偏橙色的位置。这两个是目前研究里面,在量化指标里面相对来说最稳定的两个结构。我们前面讲的精神病态和反社会人格,这类人在所有的再犯的指标里面,如果这群人被放出去,再犯指标里面,如果他精神病态评分高的话,这是最好的一个预测指标之一,就是他的再犯评分比较高。如果执行功能受损的话,很难控制自己的攻击性,可能不考虑后果,直接按照所谓的本能去反应。比如,获得性恋童癖的研究案例、精神病态的研究案例。
最后是基因与犯罪。我这里显示太多基因基础的东西,这个地方是一个细胞核,所谓的这个基因就是要从染色体说起,是细胞核里的物质。基因的作用是产生蛋白质,所以最后产生蛋白质是功能的,然后影响我们遗传的性状。单基因遗传,有一个基因不一样,它就长得不一样了,这是单基因遗传。可是咱们现在研究的很多问题都是多基因遗传,比如说像高血压,你说它和生物学因素有没有关系?它有遗传因素的作用,但它不完全是基因决定的。整个的生物群体里面有两种或者至少两种基因性,所以最终人们表现的行为方式,在临床上的一些特征都是不一样的。典型的MAO-A基因的发现,最开始是荷兰的一个家族发现的。最后的一个结果,犯罪行为可能是基因和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单说一个都不足以说明问题的。
今天我们说到的这些研究,尽管说讲生物学因素很重要,但是必须要提醒,有一些研究的被试数据较少,研究结果在推广的时候是要谨慎的。另外,每个研究可能选的标准不一样,比如说激情犯罪,它是从精神病态等等来研究,所以最后的结论上,可能在适用的时候还不太一致。然后就是我们刚才说的一个法庭检方的观点,你现在采用的这种扫描,现在采用的这种测试,不能反映当时他的那种情况,所以和真实情况有所差异的,我们还不能完全采信。我有时候看这样的结果就在想,至少美国在做这个研究的时候,他这样的结果已经到了审判的阶段,可是在我们国家这样的概念还在被探讨的阶段。比如说像行为主义,它当年说你给我一打婴儿,我把他们变成小偷、乞丐,或者把他们变成医生和律师,完全否认个体的这种差异。如果我们今天讨论生物学,那就和行为主义当年的那个观点是没有什么差别的。这是我自己的一些想法。谢谢大家!
皮艺军:现象是表象,原因是表象后面的东西。你不研究原因怎么能够解决问题,从研究原因中我们不仅能知道犯罪的规律,还可以提出对策。
翟英范:但你不研究原因而从文化进化的角度来研究这种文化现象,那么犯罪可不可以列入一种文化现象?
皮艺军:也应该是一种文化现象,它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
翟英范:对啊,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你仅仅研究文化现象不研究自然现象,你怎么能挖出犯罪产生的原因呢?这方面我们达成的共识就是犯罪生物学的研究是必要的,而且是对我们的犯罪学研究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皮艺军:犯罪生物学的必要性在于开创了整个犯罪学,它是奠定犯罪学的一个基石。
翟英范:正是因为科学的发展无法完善地来解释这种现象,因而从社会角度研究犯罪学、研究社会学、研究哲学的人开始群起而攻之了,企图把这种犯罪生物学扼杀在摇篮之中。但是不管从哪个角度讲,犯罪生物学在这一百多年来还是有人研究的。
皮艺军:我们研究个体以外的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或者只研究这个个体和那个个体之间的关系,还有个体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翟英范: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
皮艺军:对,这种相关性也是我们所要讨论的。
翟英范:你比如说这个种族灭绝,这是一个人类类型所进行的犯罪。例如大屠杀,这有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解释,这也应该作为我们研究的内容之一。
皮艺军:对,那就是这里面又涉及内容的问题,那内容到底哪些是可以纳入我们的研究范围?一个就是变态的犯罪和这种超常规的手段进行的犯罪。还有一些比较严重的犯罪,如收集色情图片,这也可能跟他们的性激素水平有关系。
翟英范:比如有一些人,他们对同一种东西有着一种追求。这种追求可能激发其情绪,使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展开侵袭与屠杀。这不仅仅是一个社会行为,还应该是一个生物学行为。你比如说:希特勒为什么对犹太民族这么仇视,日本人侵华的时候为什么那么疯狂,这是战争犯罪。为什么有几个少量的个体控制住这一个群体,然后对另一个群体进行疯狂的犯罪?这就涉及一个问题,比如说黑社会,黑社会这个群体为什么能够成为一个社会?作为生活个体来分析的话,他怎么能进入这个群体,怎么结束这个群体中的疯狂屠杀,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生物属性,我们也可以做出生物学意义上的解释。
皮艺军:刚刚从种族灭绝涉及对于不同的种群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什么有些自认为优等文明的种群就可以对另外一个种群进行专制,他就认为他自己的价值观就可以强行灌输给别人,或者是移植到别人的头脑里面,甚至不惜借助暴力。这里面有没有他的生物学因素:一种高级种群对一个低级种群的侵犯?
翟英范:比如说这个动物世界,狮子、猎狗、狼会各自形成一个群体共同去攻击一个弱小的群体或者是个体,这应该说是一个生物属性。而人也在采取这种方式,比如说对资源的霸占、对资源的掠夺、对其他种族的侵袭、对其他优越民族的一种占有。如果和动物世界相比较,它是拥有相似之处的,对于这种领地的固守,这是不是都是属于自然的属性?
皮艺军:这里面涉及在人类种群中间的一种类比或还原,但这种类比和还原要非常小心,不能停留在机械类比和机械还原上面。不小心还有可能陷入社会达尔文主义,犯罪生物学一开始就有它理论上的风险。但这里面我们还是认为,有一种歧视性的眼光,就是一旦把生物学的因素、动物的某种习性跟人类相比较的时候,马上受到一种排斥,给你扣上生物决定论、血统论、种族歧视的帽子。这本身就是包含了一种对生物学的本能抵制,根本就不允许你在这一领域里有所作为,好像他们都是与动物没有任何关联的一个物种。
翟英范:实质上,这些人本身就是一种自然属性,生物学意义上的一种表现形式,他自己不承认、排斥与他不同的观点,并不是因为他这种观点科学,这个观点不科学,或者是说他这种观点是科学的,而且人家这种观点正在发展当中或刚提出来就采取一种围攻的方式,这本身也是一种生物学上的意义,生物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讲究生物个体和这个群体的关系,生物个体和另外一个生物个体的关系以及周围环境的关系,如果我们仅仅是光研究其他个人的,不考虑周围环境的关系的话,那么这个生物范围确实是不完善的。当然你说的理论风险可能会存在的,但我们的研究要破解这个问题,要让别人信服我们这种理论是成立的,是切实的,可行的。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很多的论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医学的发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一些,你不可能把任何一个单独的生物个体拿出来进行研究,他和他所实施的任何行为肯定都和这个生物群体有关系。我们犯罪生物学研究必须避免就单纯的个体进行研究,必须去研究他们这个群体和个体、群体和群体之间的关系,这个才是最重要。
皮艺军:一个是本能异化论,从人类本源上探讨犯罪本源。从生物人的本能在人类群体生活中与社会规范之间的互动为切入点,认为本能行为对人类生活秩序具有天然的破坏性,导致人类社会把规范作为对本能行为这种非规范行为的反应。二是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从原因论上加以区别。其理论假设是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更容易越轨,这一现象发生的基础不是未成年人的道德缺失,而是这一群体受限于生理发育的特定阶段——青春期阶段,从而把人的进化看做是生物人向社会人的进化,生物学因素不仅影响了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对外界的反应,也影响了他们的行为方式。
王利宾:犯罪生物学应主要研究社会化背景下的人的生物性和自然性,犯罪生物学不应将视野局限于裸的、完全自然的人的生物表现。
张 超:犯罪生物学的研究内容及其范围,取决于生物学的研究内容及其范围。因为,犯罪生物学是从生物学着手研究犯罪,生物学是犯罪生物学的研究视角和路径,随着人们研究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提高,生物学的研究内容及其范围是动态的、是变化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