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探讨
2014-08-15胡超明
胡超明
(湖北省路路通公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1 公路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危害
在公路工程招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又称串通招投标。早在1998年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就颁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定,并且根据实际表现将其分成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投标者约定,一起压低或者抬高物价,或者在公路招标中轮流以低价、高价中标;第二种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部分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让招投标限于形式,这样不仅损害了社会、国家利益,同时也对其他合法人权益造成了影响。在这过程中,列举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行为主要表现在:招标前,将招标情况告诉其他投标者,通过协助标书撤换,对报价进行更改;或者招标人员将标底泄露;或者招标人员与投标人员商定,在招投标中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中标后再进行补偿。
从当前的市场竞争体系来看,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正确反映供求关系,在优化资源的同时,让经营者进行正确决策。在这过程中,传统投标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更多的超额利润,所以它不仅影响了投标人权益,同时对招标人员的利益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由于它损害了竞争体系应用的作用,所以会误导消费与生产,对生产发展造成影响,同时还会滋生腐败现象。也正是因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然存在,是轮流式单位中标中,让企业不能公平、公正的选择工程造价与中标单位,从而也就不能真正保障工程质量、工期、成本,对社会造成资源浪费。因为串通招投标具有极大的危害,所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员不能和其他投标人员串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不能用相互勾结的方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2 公路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的原因
2.1 管理机制存在缺陷
在建设单位中,由于国家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没有结合实际情况,从而在文件招标中错误百出,最后让招标文件不符合标准、质量过于粗糙。而对于资质性管理,由于投标报名在工作质量把控上仍然存在问题,所以很容易让招投标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2.2 程序混乱,缺乏切实有效的评标方法
在建筑工程市场中,招投标依然存在分包代管、挂靠等行为,对于工期、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等内容很难实施与控制。从目前的评标方法来看,仍然缺乏科学性,评标要点仍然集中在投标报价,通过定量打分的方式对法人进行确定,这样不仅损害了招投标公正性、公平性,同时也对招投标环境工程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3 监督管理腐败问题
从目前的法规、法律体系来看,由于各种因素影响,腐败现象一直是有增无减。很多建设单位,根据招投标,从中收取贿赂,进行暗箱工作。从标底泄密过程来看,标底作为标书最有价值的参数,它不仅是工程费用计划、控制、预测的依据,同时也是以盈利为目标的价格,当建设单位发出请求时,一般会倾向于关系亲近的单位,在这种环境下就很容易出现泄密的现象。
3 加强公路工程招投标防控的防范措施
3.1 健全法律法规,严把资质关
从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来看,很多都还存在问题。针对这种现象,必须不断完善、健全招投标法律形式,并且根据招投标实际工作,确立区域性的管理方案;通过配合已有的招投标法规,在相互影响作用的过程中,抵制不良竞标行为;通过仔细审核施工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经营状况、资质情况,对具体指标,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了让施工资质始终满足公路工程要求,在招投标报名时,必须根据施工单位资质情况、经营状况进行认真的审核,从而有效避免分包、挂靠等现象发生。同时,还必须根据招标投资、技术难度确立评标方案,对评标成员进行随机选取,并且监督具体成员的行为。而对于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除了要注重监管尺度外,还必须避免失缺状况。对于招投标中的挂靠、串标、分包、转包或者有意更换工程量的行为,应该立即进行废标处理,并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始终维护招投标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的进行。
3.2 增强标书质量与资格审查
在公路工程标书编制前,应该正确配置编制人员分工,通过实地研究与勘查,在做好价格分析与材料选定的过程中,将工程定额作为额定计价的依据;通过对标底标书进行验算与计算,保障报价标底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从目前的公路工程投标计价过程来看,资格审查的主要工作是针对其他组织或者有投标意向的人员是否具备合同能力的审查。通过对招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明确招投标单位信誉、业绩以及各个单位之间的关系。而对于有联系的单位同事竞标,相关单位也可以采用相关措施,如:只让一家单位竞标,或者在投标中,对于有联系的单位评分一致乘以低于1的系数。这样不仅能限制有利益的单位共同参与招投标,还能有效控制投标者间的串通行为。
3.3强化评标过程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不仅要选择优秀的施工的队伍,还必须体现低价、合理的原则,对招投标进行合理、科学的标底评标。通过对评标方法进行一系列的完善工作,同时也能有效防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在评标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评标方法,规范招投标。
(1)均值评标法。
在公路工程投标开始后,去掉一个最低价和最高价,再将剩下的评标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就是均值评标法。在这过程中,对于评标价小于6%或者大于3%的标价都应该视为废标,剩下的才是有效的评标价,而标底小于4%的评标作为最高分,低于或者高于评标价的,根据相关比例进行减分。通过均值法,不仅能减小工程造价,还能杜绝低价抢标和泄密,但是由于业主很难控制造价,所以很容易让投标人作弊,甚至哄抬物价,甚至让招标失败。
(2)加权系数法。
在公路工程评标中,加权系数法又称复合标底法,它是以投标人有效报价与业主的标底的平均值进行权重,从而计算出工程标底。在这过程中,计算公式为C=KIA+KZB,其中KZ+KI=1,A是业主标底,B是投标人有效平均值,C是复合标底;KI是业主权重,KZ是投标人平均权重。具体的评分原则是:当评标价大于业主标底10%或者小于20%时是无效报价,不能进入标底计算。当评标小于复合标15%或者大于5%时也为废标,其他的是有效评标,而小于复合标10%的评标则为最高分,小于或者大于这种评标的都根据比例进行减分。
加权系数作为最理想、最常用的评标方法,不仅不会泄密,还会削弱编标人员局限性;通过杜绝低价标与串标行为,从根本上保障投标公正性与竞争性。从前面的计算公式知道:复合标底和业主标底、投标报价、权重系数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对造价较高的工程项目具有很多优势。
(3)没有标底的竞标方法。
在2000年的《招投标法》中,第一次提出招标人可以用最低价中标,这让招标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根据传统标底的弊端,必须在原标底招标的基础上,实行没有标底的招标。无标底招标就是在招标中没有基准标底,它能最大限度的减小工程造价,节省投资,推动施工单位管理进程,真正展现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原则。同时,这种方法,还能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评标没有通过前,既不能预知谁会中标,也不会对招标进行泄露,从而也是将人为干扰减到最低,让招投标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过程。
3.4 完善监督体系
在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它作为一项规范化活动,包含多个专业与部门,甚至影响个人与社会利益。所以在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如果招投标法律没有得到落实,就很容易出现各种法律纠纷。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确保监督管理顺利进行,必须完善异议、投诉、招投标法律纠纷,通过及时、合法、正确的处理纠纷,最大程度的提升招投标活动中的经济效益与工作效率,保障社会效益与公共权益。
4 结束语
公平、公正、公开作为公路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的原则,为了避免招投标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根据已有的不正当行为以及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对招投标进行规范。通过增强政府以及法律管理职能,根据相关操作程序,健全监控体系,为建筑市场做好铺垫工作,从而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社会与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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