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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文论研究中导入 “四重证据”法

2014-08-15柳倩月

关键词:证据法传世书证

柳倩月

(湖北民族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现代学科意义上的中国文论研究,已积累了大量可圈可点之成果,但是直至当下,其研究方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譬如在证据法上,基本上承续的是“稽书为证”的传统例证方法,即通过引用并分析传世文献中的史料及言论,来完成论证过程,达到证明某种观点的目的。这种取证之法一直以来被视为中国文论研究首要的、基本的法门,无论是著作等身者,还是新秀后学,一旦开始做某项研究时,都是首先查阅传世文献,并按论证之需取用并分析材料,所不同者,主要在于研读材料的深广程度不一,对材料的甄别眼光不一,悟解力的层次不一。但即使是最优秀的学者,在引用传世文献时,也会犯下甄别不明、引用欠当的错误。更严重的是,由于书证材料的引用很容易受到研究者某种意图的主导而“断章取义”,这就直接导致了以下后果——采用同样的材料,竟然证明出完全相左的观点。比如,在2011年3月26-27日在武汉大学举办的百年龙学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文心雕龙学会第十一次年会上,学者李建中就以徐复观和龚鹏程的同名文章《〈文心雕龙〉的文体论》为例说明了两位学者取用同样的材料,却得出相左的结论的情况,并提出了中国文论研究的“方法论危机”问题。在笔者看来,中国文论研究长期以来存在一个隐性的陷阱,即我们所依赖的“稽书为证”的证据方法太过于单一,根本达不到“铁证如山”的程度。那么,我们该如何应对这种方法论危机呢?

以叶舒宪等为代表的文学人类学学者,积极倡导运用“四重证据”进行“立体释古”的方法,对中国文论在证据方法上的更新,具有深刻的启发性。文学人类学,在文学专业方面通常被理解为以人类学的视野思考和研究文学。叶舒宪先生特别强调文学人类学的研究应注意将人类学方法与本土的传统考据学结合再造。在20世纪90年代,他就提出了影响甚广的“三重证据法”。21世纪初,他又本着人类学研究所具有的超越精神,提出“第四重证据”,并强调应综合运用“四重证据法”进行“立体释古”,对传统国学中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或疑难问题做出了颇富于说服力的研究。文学人类学作为新世纪以来在国内崛起的新学科和新学派,不仅做出了令学界瞩目的研究实绩,也跻身于国际人类学研究领域,成为人类学研究中的中国学派。中国文学人类学的成功创建及生机蓬勃的发展态势,值得中国文论的研究者们关注和思考。

叶舒宪的《文学人类学教程》是一本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启迪意义的著作。该书第九章“文学人类学与国学方法更新——从一重证据法到四重证据法”,对“四重证据法”的学术方法发生发展史进行了全面清理,就“四重证据法”各自的性质和证明功效,四者之间的互动 (间性)空间及其对文化整体的诠释意义,做出了理论的总结。《文学人类学教程》以证据法学的人证物证划分,人类学、符号学关于文化文本叙事的五类划分,对四重证据的各自作用,以表格的形式给予重新编排和对应的诠释,有利于我们直观地了解“四重证据法”从考据学与证据法学向文化文本研究方法的转化,有利于帮助我们更好地将“四重证据法”引入到中国文论研究中来。下面笔者提出将文学人类学所提倡之“四重证据法”,导入到中国文论研究中的基本思路,或许有助于解决中国文论研究所面临的方法论危机。

第一重证据,是指由赋诗为证的稽古传统发展而来的“间接书证”。中国古典学术的传统及国学研究,主要是建立在从传世文献中寻求证据的基础上的。中国文论的研究,从学科创立开始,它所有的皇皇巨著,在证据法上都以运用第一重证据为主,或者说主要是建立在对传世文献的训诂、考据和阐释的基础之上的。笔者并不否定传世文献作为书证的有效性,而且还要强调它仍然是所有文论研究者必备的、首要的基本功。不过,在具有人类学视野的学者们看来,对传世文献的依赖,是在书写文明普及之后,所导向的发书为证的本本主义的稽古方式。人类学关于口头传统的发现与研究,使相关学者们对文字中心主义的传统保持了高度的怀疑与警觉。在中国现代学术史上影响极大的“古史辨”运动中,以顾颉刚的“层累地造成的古史”说为代表的上古史研究,对三代以上的“古史”体系进行“证伪”,揭示出上古史的人为造作特征,于是,传世文献的可靠性遭遇前所未有的质疑。这也意味我们主要建立在传世文献基础上的中国文论研究,遭遇了人类学的挑战,即如果仅仅依赖于传世文献这样的第一重证据,还不能完全达到证明某种观点的目的,甚至,由于所谓书证材料极有可能是伪作,则我们的研究必然会出现重大的错误。

第二重证据,即“地下材料”,指出土文献,如以甲骨文、金文、简帛等形式记载的古书。相对于传世文献,这些出土材料更为可靠 (当然,出土材料也有造伪的情况,这需要甄别),它们被视为直接的书证。王国维在清华大学开讲“古史新证”的课程时,就已经提出了“二重证据法”的理念。顾颉刚也认为甲骨文是殷商史研究的“唯一可靠的史料”。如果我们使用第一重证据,还不能充分实现证据材料的有效性的话,那么,再加上第二重证据,一个观点如能得到双重书证的证明,显然会更具说服力。中国文论研究理应在第二重证据上下功夫,但只有那些具有研究甲骨文、金文及简帛的能力的学者,才能较为正确地使用第二重证据,这就向当代中国文论研究者们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果我们的知识结构仅仅限于对传世文献的理解,这将迫使我们放弃作为第二重证据的直接书证,其研学的损失必然是巨大的。

第三重证据,是受人类学 (含民族学)研究的启发,所发展出来的由实地考察获得的实证材料,证据法学视之为证词或旁证,它主要表现为“口碑”和各种仪式。比如,顾颉刚曾在黄河边上,看过河的老乡吹羊皮筏子,悟出“吹牛皮”的典故之由来,顾颉刚在田野工作中获得的证据材料,并未记载于传世文献或出土文献之中,而是以口传的形式活态地存在于民众的日常生活中。长期以来,对田野实证材料的获取与研究,似乎一直是人类学及民族学、民俗学研究的兴趣和专长,文学学科的研究者们要么没有注意到,要么保持缄默,要么从态度上轻视。中国文论的研究者,很少考虑使用第三重证据,因为学者们埋头于浩瀚的书证材料中,既没有富余的精力奔走在田间地头,也不相信在民间有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而事实上,即便是在中国古代文论中,关于文学的本质、文学的功能、文体的各种论说及很多细节性的问题,仍然可以通过田野调查的方式,获得极为鲜活的旁证材料。比如在明人徐师曾的《文体明辩》中,对明代的一些民俗文体给予关注,它曾谈到“上梁文”这种民俗文体,说明在明代时,“上梁文”已得到文人注意,这是书证,如果进一步深及田野,我们会发现,“上梁文”这种民俗文体至今仍然广泛地存在于很多地区,民间老百姓在起房上梁时,仍会由负责上梁的人唱“上梁词”。这些活生生的“口碑”证据,如能进入我们的研究视野,则可以极大地丰富中国文论的研究。可惜的是,当人类学早已形成了一整套田野工作方法时,中国文论的研究仍然故步自封于书证的籓篱。

第四重证据,是在传统的金石名物之学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文物、图像证据,按证据法学,它们就是物证或图像证。直接诉诸视觉的物的叙事和图像的叙事,有时会发挥比文字叙事更大的说服力。现代学术史上的一些大学者,曾对此颇有兴趣,比如罗振玉喜爱收藏古玉,是为了作文物考史之证据;傅斯年、胡适等人在新史料学研究中也很重视发现古物;李泽厚的《美的历程》,也是图文结合进行论说的典范。国际学术潮流中的新史学研究趋势,也开始从传统的书证方法,转向以物证为主。中国文论研究中的古代文论,属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而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发生就与“物”、 “象”有密切关联,在中国文论中, “象”与“意”、“物”与“情”构成了重要的辩证型理论范畴。我们在研究古代文论时,完全有条件,也有必要使用“第四重证据”,充分发挥图像叙事的证明效力,这不仅仅为了发挥视觉说服力的作用,更重要的是,通过古物、图像进行证明,是从文化发生及起源的角度,来追溯中国文论的原生内涵,这对正确地理解中国文论、深入地阐释中国文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中国古代思想文化中本来就存在着图像叙事的传统,比如,《周易》的“易经”,是从爻象和卦象对自然物象的符号化开始的,卦象、爻象保留着中国早期文化的图像叙事的信息;又比如,《山海经图》曾经是《山海经》的早期形式,虽然它原初的图像已经失落,但后人仍然在试图追溯、还原这部“奇书”的早期形态,如今, “图说山海经”之类的书籍深受读者欢迎,就是证明。但是,对于中国文论研究的大多数学人而言,不仅对于传统思想文化中的图像叙事现象关注较少,在证据方法上也较少利用图像证,图像证与书证互证的研究更加薄弱。收藏有大量古物的博物馆似乎主要只是博物馆学者或考古学者的阵地和观光客猎奇的场所,那些可以作为文论研究的物证的文物及可以作为图证的图像,还没有被我们充分利用。

文学人类学对“四重证据法”,强调综合运用,并不是说一定要排出第一至第四的次序,也不是说每一次论证都必须四者兼具。如果使用传世文献等书证材料,能够解决问题,也是可行的。如果使用传世文献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或解决得不透彻,那就应该考虑在证据法上加以扩充,使用出土文献、口碑、文物或图像等做进一步的证明。中国文论的研究在导入“四重证据法”时,也应该注意,从传世文献梳理史料进行分析和论证是第一要务,同时对传世文献中的史料的运用也要保持高度的自觉性,尤其是遇到真伪难辨等疑难问题时,更应该尝试求证于出土文献、口传证据甚至文物、图像证据等。

“四重证据法”由一重证据向多重证据的扩展过程,是学术研究之逻辑发展的要求,体现出学者们敢于打破学科樊篱,敢于自我超越的精神。由于“四重证据法”的综合使用对学者的学科知识结构、学术勇气等都构成了巨大的挑战,想要较好地运用“四重证据法”,学者必须以宽阔的胸怀,超越学科限制,破除学科壁垒,敢于承认他者的长处,承认自己的短处。

同时,“四重证据法”的倡导,也继承并弘扬了学术研究的“实证”传统,体现出学术研究精益求精的“实证”精神。由于“四重证据法”充分强调对多重证据的使用和分析,用“证据”来说话,使它呈现出鲜明的“实证”特色。实证不应该主要是自然科学研究的特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同样应该追求这种精神。当下的中国文论研究之所以出现理论与实际脱节、 “失语”、“空洞”、“概念的游戏”等诸多问题,或许正和缺乏实证精神有关。研究文论的学者们还会持这样的观点:文论研究属于理论研究,应该更重视理论的思辨,概念及范畴的逻辑推理过程本身就能推证出某些观点,所以实证材料并不是最重要的。笔者认为,文论研究同样需要实证,甚至实证才是首要的,经不起实证考验的理论本身,往往也难以理解。

中国文论研究,在证据方法上存在证据单一、证据不可靠等问题,学术研究的倾向甚至也影响了高校的文论类课程的教学方法。传统的文论教学,基本上都习惯于引经据典,在证据科学的要求上,主要强调书证材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可靠性,至于书证材料之外的“口碑”证据和物证、图像证等,则很少运用。 “子曰”、“诗云”的表达程式,很难激发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而现在的多媒体教室,已经提供给我们利用丰富的证据材料进行教学的技术条件,如果我们播放出来的课件,仍然只满足于章节提纲、观点提要、主要书证材料的展示,把传统的黑板板书变成了白板演示,那就根本没有发挥多媒体技术的强大功能。将“四重证据法”引入文论教学中,可以使文论教学突破概念范畴及逻辑框架的枯燥说教,在课堂教学中运用鲜活有趣的第三重证据、直观形象的第四重证据,将更多活态的“口碑”证据利用音频视频的方式播放出来,将大量可以直接诉诸视觉的文物及图像展示出来,积极发展诉诸听觉、视觉的感性直观的教学艺术,真正实现文论教学的审美教育及文化熏陶功能。

最后需说明的是,“四重证据法”中的每一种证据材料,都存在其优势或不足,即使在综合性使用时,也可能会因为在枚举和分析证据材料的过程中,黏滞于事物的现象层而不能深入到原理层,这是运用“四重证据法”时需要相当谨慎的。总之,“四重证据法”不是文学人类学的独创,但只有文学人类学将它们整体性地融铸成为具有范式意义的研究方法,并做出了非常突出的实绩。中国文论研究应该敞开胸怀,积极地将“四重证据法”引进到学术研究甚至高校教学中。将“四重证据法”导入到中国文论研究中来,对文论研究者的能力素质等方面提出了挑战,它要求学者们发扬学术研究的“实证”精神,破除学科本位观念,积极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拓宽研究视野,真正实现文论研究的自我更新和自我超越。

[1]方克强.文学人类学批评[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

[2]程金城.文艺人类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3]叶舒宪.文学人类学教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4]顾颉刚.史林杂识[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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