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实训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2014-08-15刘志慧高慧云
刘志慧,高慧云
刘志慧/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北京100015);高慧云/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硕士(北京100015)。
在生产性实训的学习性劳动中,学生人身权利的保护是最重要的。在生产性实训基地中,相对于教室上课,其危险性要增大许多,尤其是工科专业的学生。因此加大对实训学生人身权利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目前教育部的《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统保示范项目》为实训学生的人身伤害责任救济带来了福音。那么在保险金额不足以赔偿的时候,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救济只能是分清责任,由责任人赔偿。因此本文从人身伤害赔偿入手来谈学生人身权利的救济问题。
一、实训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一)对归责原则的基本理解
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法官审理具体的案件时,必须先要确定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如果在选择归责原则时出现错误的话,这个案件就会出现根本性错误。因此确立公平合理的归责原则,是正确认定学校、生产性实训企业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核心问题。
归责原则有很多种类,目前各国适用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有一种特殊的原则被称为“过错推定原则”,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
2.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而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独立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学生人身伤害的归责是指侵权或违约行为人的行为或物致学生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当依何种根据使相关责任人为此负责。它是法律归责原则理论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化,是确定行为人在实习伤害事故中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司法机关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高职院校对实训学生人身伤害适用的归责原则
学生进行生产性实训是学校教育管理的延伸,生产性实训基地只是受学校委托对学生实训履行一部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当实训学生发生人身伤害时,学校不可避免地要承担首要责任。
承担首要责任是不是意味着实训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就必然要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立法精神,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归则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应以法律的明确列举为前提。而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可以适用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的条文中,并未包括学生实训伤害事故的类型。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①第八条明确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可以明显地看出,高职院校对学生人身伤害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高职院校对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学生需证明高职院校存在过错,高职院校才承担赔偿责任。但从审判实践看②,法院在审理与学生有关的相关案件时,有时会出现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的情形,因此在特定的伤害事故中,会运用公平原则作为归责原则。
(三)生产性实训基地对实训学生人身伤害的归责原则
如果生产性实训基地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或者“引企入校”的企业,那么生产性实训基地一般是基于与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是与学生签订的集体实训合同的约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学生只需证明学校或生产性实训基地违约事实和损害事实,无须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法院即可支持其赔偿请求。
在实践的大部分情况下,校企合作协议对学生伤害往往约定不明确,或者学生与生产性实训基地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在遇到学生人身伤害时是否可以免除责任呢?如前所述,学生在实训时,高职院校与企业实质上是共同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职责,企业的这种职责是基于校企合作协议受学生的委托而产生的,因此如果生产性实训基地企业有过错,即使没有合同约定,也可以从侵权的角度去追究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法律责任。从另一个方面说,学生一般也不是校企合作协议的当事人,对学生来说,也可以遵循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确定企业的侵权责任时,一般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证明企业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但由于生产性实训基地比普通教室的环境要复杂,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可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或者公平原则。
1.生产性实训基地购进的设备或相关工具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生产性实训基地提供给学生的设备、工具、食品、饮用水、药品等存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所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生产性实训基地应首先承担产品责任,之后可以依法向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追偿。
2.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生产性实训基地在高度危险作业中致学生的伤害事故。如生产性实训基地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学生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体现了过错推定原则。
3.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由于生产性实训基地原因产生环境污染所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生产性实训基地应当承担责任,无须证明其有过错。
4.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学生损害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另外,即使生产性实训基地尽到了注意义务,而学生依然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只要学生本人没有过错,且能证明伤害是工作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生产性实训基地作为学生生产行为的受益者,按照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也可以被要求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综上所述,生产性实训基地在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时从合同关系上说,是采取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从侵权法律关系上说,则是过错原则为基础,过错推定、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为补充的原则。
二、高职院校赔偿责任的认定
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③第八条明确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要证明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学校存在违法行为、学生出现人身损害事实、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人身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学校主观上有过错。在四个要件齐备的情况下,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四个要件中,核心要件是否有过错。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证明学校有过错呢?
(一)关于高职院校过错的证明
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错是当事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如何从客观上去证明呢?
从客观上说可以将过错看作是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志状态。阿根廷学者萨尔瓦特说:“未达到义务性质所要求的注意即构成过错。”波兰学者瓦卡罗认为:“过错……是基于注意义务的违反构成,这种注意义务……或根据合同规定,或根据法律规则,或根据一定的事实状态……”客观过错说如果仍然认为过错是一种意志状态的话,它与主观过错说就没有实质上的区别④。
判断高职院校是否有过错,就在于判断学校是否尽了合理限度内保证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所谓合理限度范围内,是指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实训时对明显可能的或者可能预见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所应给予的注意和应采取的正常而有效地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预防措施,而不是要求学校预防可能性很小的,极不经常发生的或者完全不可能预见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所采取的注意和措施。
在实践中,作为高职院校来说,如果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学校应该在学生实训期间尽到什么样的注意义务,而学校没有尽到该义务,则可以证明学校有过错。反过来,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注意义务,则可以证明学校没有过错。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则可以按照一般的事实状态判断,在生产性实训过程中,学生经学校安排到生产性实训基地学习,部分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已转归生产性实训基地,只要学校在选择生产性实训基地、派遣学生和履行对学生一般的教育、管理职责等方面没有过错,则学校对学生在实训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不应承担责任。
例如,江苏省苏劳社劳薪2001(24号)第六条规定:参加实习和勤工助学学生所在学校应承担的管理职责:(1)根据教学计划制定实习和勤工助学计划,委派专人管理学生的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定期帮助学生总结实习和勤工助学的成果,切实提高实习和勤工助学的质量;(2)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实习和勤工助学学生取得的劳动报酬中扣除管理费等项费用;(3)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指导学生合理选择勤工助学方式方法,妥善处理勤工助学和正常学业的关系。对勤工助学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学校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如果江苏省的学生在生产性实训期间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可以通过证明学校没有履行以上规定来表明学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有过错。以上这个例子仅是以地方性规章为例,当然也可以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也可以利用这些法律证明自己无过错。
(二)高职院校与生产性实训基地之间的连带责任问题
如果生产性实训基地是一个独立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则高职院校与生产性实训基地之间就会涉及划清责任。但对学生来说,根据前面的分析,高职院校与生产性实训基地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共同体,生产性实训基地是受高职院校的委托代替学校行使部分教育管理职责,对学生来说,高职院校与生产性实训基地是一体,学生只与高职院校存在教育管理法律关系,与生产性实训基地之间无实质性的法律关系(除非学生直接与生产性实训基地签订实习实训合同)。即使在学生伤害发生时的确是生产性实训基地的责任,如果生产性实训基地没有能力赔偿或其他原因不赔偿,高职院校也应当对学生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院的审判实践⑤中,对于主要责任由实习单位(生产性实训基地)承担的情况下,也会判决学校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原因在于高职院校将学生安排在生产性实训基地进行实训,并未改变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学校仍应对学生负责任。
三、生产性实训基地赔偿责任的认定
(一)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学生与生产性实训基地之间的关系,如果高职院校没有安排学生与生产性实训基地直接签订(集体或个人)实训合同,那么学生与生产性实训基地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如果学生与高职院校、生产性实训基地签订了三方(集体或个人)实训合同,那么就意味着在学生伤害事件中,生产性实训基地、学生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生产性实训基地违反了合同上约定的义务,受害学生也可以从追究生产性实训基地的违约责任。这时就出现了学生既可以追究侵权责任、也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形,法律上将此称之为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被数个法律规范调整,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在民法中,责任竞合常常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由于现代法律均为抽象规定,并从不同的角度调整社会关系,因而经常发生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从而形成责任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最常见的民事责任的竞合。根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正式从立法上明确允许违约责任和侵害责任竞合,并规定当事人有选择权。正如王利明先生所提出的“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产生完全按不同的法律后果,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受害学生是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其过程和结果均是不同的。
(二)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
在生产性实训中学生发生伤害事故,一般均是在生产性实训基地企业的工作场所发生的,生产性实训基地企业往往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受害学生选择侵权责任,则要依据证明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侵权人有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有过错”进行证明,同时在主张赔偿时,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⑥第二十二条规定,既可以主张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诉讼时效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相对普通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要短得多。
在侵权责任中,证明生产性实训基地的过错是非常重要的,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出证据:一是看生产性实训基地有违反校企合作协议的约定的行为;二是来看生产性实训基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等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行为;这样就可以证明生产性实训基地有过错。例如,王某在温江某酒店实习摔伤,法官最后确认实训基地(某酒店)承担责任的依据就是实训基地提供的实训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⑦。
当然作为生产性实训基地企业,也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学生也有过错来减轻自己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学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对侵害人的责任。
(三)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
生产性实训基地的违约责任可能是基于两个合同产生的:一是基于学生所在学校与生产性实训基地签订的实训校企合作协议而产生的;二是基于在学校的组织下,学生与生产性实训基地之间签订的集体实训合同。只有在第二种情况下,才会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学生才可以选择违约责任。
如果受害学生选择违约责任,由于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需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受害人有损害事实以及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以了,但在主张赔偿时,一般只能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即花费的医疗费等,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抚恤金等。在诉讼时效上,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执行普通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
在选择违约责任时,实践中容易产生一个误区:是提起工伤损害赔偿之诉还是提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在法律上,在校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因工受伤到底算不算工伤呢?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学生实习实训一般不能按照工伤处理。主要原因是:实训学生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⑧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只有职工和个体户的雇工才能成为工伤保险的主体,而在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训的学生是受学校之托进行生产性劳动的,与其产生的是教育管理关系,不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因此实训学生不是工伤保险的主体,不能通过工伤保险来救济,只能依据实训合同提起违约的损害赔偿之诉。
注释:
①参见《学生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②杨秀朝.论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45.
③参见《学生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④喻敏.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EB/OL].2007-09-28.http://www.legaldaily.com.cn/fxy/content/2007-09/28/content_710880.htm?node=6070.
⑤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实训学生刘某实习伤害案件,经审查认定实习单位对实训学生刘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作为学校的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外实习活动,是在校理论学习的延续和实践,也是学校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但该学校在学生实习期间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实习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致刘某在工作中受伤,该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之责,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参见:学生校外实习不慎致残单位学校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参见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1601_21713_/2009_4_10_li17701931541014900214781.shtml.
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⑦中和.学生实习摔成伤残,应由谁来承担责任[J].四川劳动保障,2011(4):36.
⑧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