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开发研究
2014-08-15李芯
李 芯
日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和保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将中国和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举措加以对比分析。
一、立法与教育并重
在日本,文化遗产被称为“文化财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无形性,被称之为“无形文化财产”。明治(1868-1911年)时代,日本开始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此后历经数次补充和修改,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不断扩大,各种制度的细节制定也日趋合理和详细。1950年,日本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对文化财产进行更为全面、系统的保护,该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列入了保护范围。1996年,《文化财保护法》修正案中又加入了“文化财产登记制度”,将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动员全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除全国性法律外,日本各县以及地方自治体都先后制定了适合于各地特点的地方性法案。另外,日本政府每年都要公布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编号,这样一来政府就可以准确地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而且增加了透明度,加强了民众监督。文化财产的保护成为日本二战后民族文化保存和建设的重要一环。
比较而言,我国虽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十分重视,但起步较晚,制度及法律也不够完备。在新中国成立后各省都制定了地方性管理办法,确定了以保护为主的工作方针,并将工作重点放在对濒危项目的抢救上,还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工作加以细化、制定了明确的规则和实施办法。直到2011年2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定通过,非遗保护具备了根本的准则和清晰的依据。
在日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完善的法律制度,其次是历届政府的重视。在全面立法的基础上,日本政府重视全民教育,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手段加强对普通民众的宣传,并定期举办各种活动。这种法律与教育并重的方式值得我们借鉴和推广。在我国,也应该将文化保护的观念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加强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只有将文化保护的行为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文化保护事业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都是在历史发展中不断累积、沉淀下来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应该不断地持续和深化。
二、加强资源数据库和网站建设
在现代社会,将历史文化遗产用现代化的手段进行保存,对于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资源库的使用,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更大范围的传播,对于文化传统的基础研究和学术研究都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省区都在不断地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制度、原则,在此基础上,国家建立了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对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项相关资料进行系统管理。
在建立资源数据库后,我们还可以建立相应的网站,形成资源的共享平台,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和普查、研究保护资料得到最有效地利用和保护,为非遗保护提供更有效的途径。在数据的使用方面,不仅要考虑文化领域的研究人员、专家学者,还必须考虑普通社会公众的使用需求。“在功能设置上,应增设用户信息推荐、文献传递、交流等信息服务功能,增强用户体验,实现相关问题的交流和知识共享。”[1]
日本另一经验是针对民间传说这一保护难度较大的文化遗产建立了专门的网站,将徐福传说、浦岛太郎、桃太郎传说等通过网站进行专门的宣传和介绍。日本的多处地方(青森县,高知县,京都府,和歌山县等)都存在徐福传说的遗迹,将各地的传说和遗迹进行集中展示,为人们了解徐福提供了很好的窗口。我国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为民间传说部分(如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孟姜女故事,牛郎织女传说,徐福东渡传说等)建立专门的民间传说网站,进行集中的展示。
三、完善传承人制度
非物质文化需要特别重视对传承人和传承群体的扶持,因为它是活态文化,必须依靠传承人承担文化延续的角色。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较为规范和系统。《文化财保护法》对非物质文化保持者的认定有明确规定。1955年,日本处于经济恢复时期,为保护濒危的传统技艺及其年迈的工匠,实施了“重要文化财保持者制度”。其后,日本经济取得了长足进步,传统艺术也得以保存和发展,这个制度随之成为保护传统技艺的机制。每年由文部科学省负责“人间国宝”(重要无形文化财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人间国宝”有义务将技艺公之于世,如果坚持技不外传,则也不会被委任。日本文化厅对这些被授予“人间国宝”称号的人,每年提供特别资金,而且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以便他们专心从事创作、表演或传授。“人间国宝”无形中成为一种终身荣誉,这是对传承人的极大褒奖。日本政府为保护无形文化遗产,无论对传承者个人还是对于传承群体,每年都提供巨大的资金支持。应该说,“人间国宝”的认定和扶持制度“确实是促成了一种很好的奖励传统文化持续延绵和发展的机制”。[2]
自2006年起,我国学习日本和其他国家的做法,开始审定并公布被指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名单。2007年起,还由文化部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至今已逾2000人获得认定,但是关于政府资助以及技能传授制度细则部分仍未出台。
日本在《文化财保护法》中,对重要无形文化遗产有明确认定,对于传承者、传承团体有详细规定,对重要文化遗产传承人享有的权利、肩负的责任和义务都一一说明。“在某种意义上说,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经确定,就已经是日本国家和全体国民的文化财富了”[3]。
因此,学习日本的传承人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增强传承人的责任意识,传统艺术和文化就有望走出后继无人的困境。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一般是在高等院校中设置相关专业展开培养计划。在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主要由公立传习所负责,这些传习所分布在全国各地,根据当地的文化特色设立,费用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这种做法与非遗传承方式传统性、地方性特征是相适应的。”[3]。
四、广泛开展民俗活动
利用庙会等民俗活动带动旅游业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比较行之有效的途径。以徐福传说为例,徐福在日本被称为“农神”和“医药神”,徐福墓和徐福祠都位于日本和歌山县新宫市。1994年,新宫市建立了徐福公园,以纪念徐福,彰显其功绩。财团法人新宫徐福协会主要从事徐福事迹的宣传,推进徐福研究以及徐福公园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新宫市定期进行徐福祭等活动,与中国大陆地区、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的徐福协会进行友好交流,举办徐福研讨会。民间组织的生存需要相应的资金,因此,新宫徐福协会在进行文化活动的同时,开发相关产品,将文化传说转化为有形资产。通过在网络及店铺中徐福卖店销售徐福茶等一系列商品,带来资金流的同时也宣传了传统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日本文化政策中的重要一环。不过,如何才能使文化遗产,尤其是无形文化遗产在时代的不断进步中能够完好地保存下来,并持续不断地发展,进而将其地域性特征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相结合,这在世界各地都是一个难题。日本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主要目的并非发展经济,而是为了文化传承。“当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发生矛盾时,天秤就会倾向于保护文化遗产”[5]。
在中国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传统文化不断受到冲击,很多历史遗迹未能保存,有些甚至到了濒临灭绝的困境。因此,必须对保存完好的传统文化景观等进行保护,对戏曲等传统艺术、手工艺品以及民间演艺的演员等应有目标地进行保护。另一方面,需要与民间组织合作、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活动,进一步开发潜在的文化资源。
综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漫长的历史中逐渐积累形成,是传统的积淀,也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宝贵文化财富,带给我们无穷的精神与智慧。国家的振兴,不仅是指经济实力的增长,更包括文化上的复兴等软实力的增强。“文化遗产是全体国民的财产,它既是理解国家历史和文化的重要教材,也是文化未来发展的重要基础”[6]。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推动社会发展、建立高度文明社会的重要一环。
[1]柳霞.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平台建设[J].山东社会科学,2010(5).
[2]廖明君,周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本经验[J].民族艺术,2007(1).
[3]陈志勤.论作为文化资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和管理——兼及日本的经验与探索[J].江南大学学报,2012(1).
[4]林和生.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6(6).
[5]周星,周超.日本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及其保护制度[J].文化遗产,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