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制约善行为发生的三种因素

2014-08-15左少杰

关键词:制约老子万物

左少杰

(西北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陕西 西安710119)

“善行”作为人类历古至今所涉猎的永恒话题,有着极为丰富的内容与概念的规定。但由于时空以及政治文化等的差异,对“善行”的规定亦无统一的范式可寻,地区与地区、国家与国家都有着明显的不同,尤其是各大洲之间展现出的差异性更为强烈。例如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德性即知识”、柏拉图的“善的理念是最高的知识”和古代中国老子的“上善若水”、孟子的“人之初,性本善”等,就善的来源而论,古希腊与中国的先哲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中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都是以本体的本质属性来阐发“善”的,“善”在他们那里是一种绝对的共相,一种最高的规定;而在老子和孟子那里显然没有对“善”做这种绝对的规定,而是一种具体的在人本身上的“挖掘”。以至于这种各自的文化传承和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演变,造就了当今不同区域间“善”观念支配下的“善”行为以巨大的差异。另者,不论是在历史的纵向跨度和横向跨度中,善行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受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制约与规范,就这方面而言,落后的经济和较高的政治规范与善观念是成对立的状态。那么,作为中华文明中占主体地位的道家思想,对善观念作何解说呢?

一、善观念

对“善”观念的理解是认识“善”行为的必要条件,当然,善观念亦是社会人行为中所携带的善行为的不断累积之升华。而正是由于善观念的相对独立性进而促使了善行为对它的参照与依赖的提高。然而,在老子的道家哲学中,对“善”观念认识的突破口在与对“道”和“德”的把握。就“道”而言,其主要含义乃宇宙万物的最初本原,是万事万物生成、发展所必须遵守的法则。在此,“道”观念是一种最高层次的概括,是一种不可侵犯的客观存在物。“道”与万物始终紧密联系,从未分割,在这种关系中,“道”在具体事物中的存在以“德”的形式显现出来,“德”即是道的德,是万事万物的本质属性,万物皆有德性,正是由于“道”始终内存于万物之中。就“道”的特性而言,在老子看来,即一种“无为”的状态,一种自然而然的状态。[1]然而,这里的“无为”并非无所事事的含义,因为在老子那里,万物都是从“无”到“有”的,可见“无”是一种巨大的源泉,就这层意思来讲,“无为”亦是一种伟大的作为,即“无不为”。而在老子这里,“无为”经常被表述成“善为”,也就是说,“善”在这里的行为即是一种“无为”的态势,正如老子所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动善时。”[2]意思就是说,最高的善就像水一样,对万事万滋养而不争名利,最高的“善”行为就如水一般柔和、谦逊、忍让,所以,水的这种与世无争但却可以容纳百川的品格(无为)就是人们应该遵循和坚持的“善”行为。而这种无为的品质,即是引导善行为的理论前提。如若没有这种善观念的引导作用,那么人类的善行为将很难实施。

由于老子对“善”做了以上规定,从而决定了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应以此种规定为指导,来行事与此相应的“善”行为,更重要的是人们应学会不断地发现“道”内在于人自身的善观念,从而进一步指导善行为的发生。因此,善观念在老子这里是善行为的引导依据。“善”观念在这里首先表现出的是一种“无为”的意识境界,“善”行为最为根本的原则应首先体现在如水般的品格。而正是受到这种“无为”式善观念的引导,道家先哲们以此规范自身,在实践上始终致力于这种善观念所对应的善行为。

二、经济因素

就“无欲”的目的来看,是针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私欲”提出来的,那么,何为私欲?用当今社会的语言方式来表达,就是指为了满足或实现个人的目标与愿望,而从事的一系列有目的的活动。

然而,在老子那里,不是所有的“欲望”都是与“善”观念相对立的。[1]在这一些列的活动中,那些为了满足自身生存所必要的物质(吃、穿、住、行)及精神(理论学习)要素,是得到允许的,是不与“善”行为冲突的,亦是“善”行为得以发生的物质前提,但除此之外的“欲望”活动却不包含在内。而这些“欲望”是处于满足生存必要的要素之上,这种无限延伸性迫使着人为了自身有时可以损害别人甚至是国家的利益来实现自身的要求。

这种只以财富为目的财富持有者,按照老子的思想,其本质上是违背“道”的。就“利己”[3]为本来看,这类人对善行为实施可能性很小。即是有善行为的举措,其目的也可能是一种获取名利的做法,就目的而言,这不能称为善行为,而是一种“伪善”的表现;但就行为本身而言,亦是一种善行为的表现。

众所周知,善行为的实施是一种满足他人的需要或是帮助的过程,这就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作为后盾,那么,不论是含有“私欲”者还是通过辛勤劳作获取财富者,与温饱问题尚未解决者相比,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更大一些。然而,善行为的发生亦受到“私欲”的制约。在老子看来,万物是由“道”产生,“道”赋予万物之中并以“德”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万物皆有德,人亦是如此。因此,人们只有通过“无为”的方式来不断地认识“道”内在于人自身的德性,从而以“善”的行为在其日常生活中不断地表现出来,最终达到对“道”的认识和把握。但是,现实社会中并非按照此种方式来进展,物质利益的极大丰富和随之带来的诱惑力、肉体上的享受等等,蒙蔽了人们发现自身德性的天窗,以致“善”观念即使存在着也难以促使“善”行为的发生。因此,“善”行为得以实现的关键点在于对“欲望”的克制(非限制),这里所说的并不是欲望最终实现后的满足,而是一种适当的满足,即一种对当下的满足感。所以,在经济因素当中,对财富的“占有欲”亦是善行为得以发生的主要障碍。

三、政治因素

“善”行为的发生不仅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政治因素对其的影响亦非常之大。在阶级社会中,为了维护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的统治手段及其工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作为统治手段的“善”行为,就必须在政治的层面上给予“善”以符合本阶级利益的观念及行为上的限制和可靠的法律保证。如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就认为“善行为要以教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个人的意志必须遵守“上帝法——上帝规定的道德律”。[4]又如古代中国历朝历代都对善观念及其行为有着利己的规定。因此就规定本身而言是一种有目的的人为因素,但究其根源,实则是一种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

另者,何谓对善行为法律上的保证?其实这是针对损害规定者的整体利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强制性的惩罚体制,因为只有权威的存在,才能真正的规导人们行为上尽量的趋于善,以至于更好的维护统治者的利益的不受侵害。然而,这种强制力的作用力在于善行为本身,但对善观念作用只用通过不断地行为累积才能起到一些效果,更准确的说法是“一种遗忘”。比如,封建礼教和伦理道德在民国初期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这一时间内,受到了广泛的评击和禁止,一时间,封建礼教所带动的社会行为几乎被清除一空,但是,直到今日,在一小部分人的意识中还存在封建的道德观念,而只有随着历史中新的道德观念不断的在实践中得以实施,从而在人们的意识中逐渐地占主导地位,从而使封建的观念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于人的脑海之内。然而,对善的法律保证便引起了另一个难题,即一种以善为目的的行为最终产生了触犯法律的结果,这是一种善与法律关系中最为尴尬的状况。比如,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的李四同意捐肾给朋友张三,这本身是一种善观念促使的善行为趋势,但国家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明确指示:“在国家对罪犯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器官作出规定前,不宜在罪犯中开展类似工作”。[5]也就是说,法律的规定与道德发生了冲突,导致善行为不能发生。又如,当得知朋友张三需要花费百万医药费而无力承担时,命悬一线之时王五铤而走险买假发票骗取医保来帮助张三,但这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却触犯了法律的权威,因此这种善的目的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以上两个案例表明,当法律与道德发生不可避免的矛盾时,善行为的发生和结果都是受到法律制约的。

四、三位一体

正如上文所说,人的行为不仅受到善观念的引导,经济和法律因素亦不断地制约着人本身。作为社会中的人,此三种因素不可能单独对人行为起作用,更多的是三位一体于人一身。而正是三种因素的相互结合与彼此间的关系决定了善行为的复杂性与矛盾性。在这种三维模式下,道德观念或者是善观念是以善行为的根源被描述的,即善行为的理论来源;经济因素是以善行为的前提(非唯一前提)或者可能性被描述的;法律因素是以规范善行为被描述的。正如一位碰瓷(骗取钱财的一种)的老人“摔倒”在地马路上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具有善观念的人可能是个富有的人(自私与无私两种),也可能是一位贫寒的穷人,那么当他们(以上几种人均以有善观念为前提)遇见老人倒地时,“无私”的富人会毫不犹豫地扶起老人,因为首先他具有善观念,其次无论老人真正摔倒还是碰瓷,他都有能力承担所引起的经济纠纷(非制约因素),最后,一旦经济纠纷得以解决,法律地制约的可能性因素在此便会失效。然而,“自私”的富人对此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置之不理,一种是在善观念的引导下给与帮助,但当第二种情况发生时,问题就复杂了许多,首先,富人知道真相后不会给予钱财的“补偿”,其次,在没有证人的情况下便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最后,富人要么在经济上损失,要么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亦是富人在头脑中估量后而做出第一种情况的前提条件。因此,在以后出现此类情况后,富人会担心经济的损失(在此非制约因素)或承担法律责任(制约因素)而只会出现第一种情况。那么,穷人依然在善观念的引导下扶起老人,但最终会以没有证人的情况下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无经济赔偿的能力而受到法律的惩罚,最后的结果便是再遇到此类情况(不论是真是假)都会因为经济因素的制约和可能的法律因素后果而终止善行为的发生。

上述后两者的善行为的结果一旦被更多的人经历或者影响到更多的人,就会一种“道德缺失”的假象,给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造成巨大的损失。但是,至少从上述事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经济对善行为的制约力度高低与经济要素高低成反比,即经济能力越高,经济因素对善行为的制约越小,反之越大;同样的,亚健的政治规范与善观念是成对立的状态,健全的政治规范与善观念成相辅的趋势,而法律因素的制约作用始终是一种震慑力与规范力的结合。因此,善观念是善行为的理论源泉与引导力量,经济因素是善行为的决定力量,法律因素乃善行为的规范力量。三者相互交错社会人于一身,引导和制约着善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们得知,善观念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当是善行为发生的理论源泉;经济因素给了善行为得以发生的可能(但非唯一的可能),当是善行为发生的现实前提;法律因素在于警惕善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是否合理,当是善行为发生的规范要件。因此,善行为的发生是基于社会人不可避免的善观念、经济因素和法律规范三位一体而展开的。

[1]詹石窗,谢清果.中国道家之精神[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9).

[2]〔南宋〕范应元.老子道德经古本集注[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2).

[3]胡海鸥.道德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1).

[4]〔美〕克拉克.托马斯·阿奎那读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9).

[5]黄秀丽.囚犯捐肾引发人情法理之争[J].南方周末,2009,(6).

猜你喜欢

制约老子万物
万物皆可折
老子“水几于道”思想解说
万物生
浅析老子之道:有与无
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假如万物会说话,绝对会把你萌化
临安市五措并举破解土地要素制约
我国会计电算化实施的制约因素分析
智者老子
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