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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文学作品中的女性地位研究

2014-08-15

关键词:古埃及神灵文学作品

王 磊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高州师范学院 社科系,广东 高州525200)

学者们普遍认为古埃及的女性拥有与其他文明古国相比较高的社会地位,并且援引很多例证说明此问题多种流传至今的资料中显示,古埃及女性至少拥有婚姻权、继承权等权利。而在很多流传下来的文学作品中,古埃及女性的形象却又多以负面形象示人,这其中的原因何在?又是为何出现这一矛盾呢?本文试图通过对古埃及文学作品中的女性地位研究来解释这一问题。

一、古代社会的“另类”——古埃及女性地位的特别之处

在古埃及社会中,女性有着“半边天”的社会地位,女性可以通过“相亲”自由地选择自己的配偶,可以在离婚时提出财产分配的合理要求,古埃及妇女有选择结束一段失败婚姻的自由。按照相关传统,离婚后的妇女可以获得丈夫1/3的财产。如果不幸丈夫去世了,妻子可以拥有丈夫生前全部财产。古埃及法律在继承权方面规定,妇女可以依照法律顺利地完成对家族产业的继承,在即将离开这个世界时,她们也可以通过立遗嘱等形式来完成对遗产的交接。一份古埃及纸草文献上记录了妻子将自己的资金借给丈夫,并要求丈夫3年后按30%的利率返还的法庭案例。[1](P48)在处理遗产时,古埃及女性既可以将财产留给子女,也可以依法剥夺子女的继承权。新王国时期麦地那一个名叫劳纳克的妇女在遗嘱中这样写道:“我把儿女们辛苦养大,他们却不赡养我。我会将财产留给那些照顾过我的人;而丝毫不会留给未尽孝道的子女们。”[1](P46)

古埃及社会中也会有很多从事管理职位的“女强人”,她们往往利用自己某方面的特长在某些领域实现属于女人特有的价值。比如在很多文学作品中,她们常常以擅长手工纺织、舞蹈编排等领域而被人熟知。埃及学家费舍尔(H·Fisher)对古王国时代有关头衔研究后发现,有相当一些妇女有“织工之屋的管理者、假发之屋的监工”之类的头衔。保存在荷兰莱顿博物馆里的一尊古埃及妇女雕像,其年代属于古王国时代第五王朝,这位妇女拥有“王室的熟人、王室的增添荣耀者、节日的女主持人、假发车间的管理者”[2](P99)这样的头衔。这在其他古代文明中,特别是东方专制社会中无疑是个“另类”。古埃及女性的地位真的如学者眼中那么高吗?

二、真实的一面

在许多留存至今的文学作品中,古埃及女性往往以两种截然不同的面貌出现:受人尊重的女神或红颜祸水的代表。所谓前者即指古埃及女性多以母亲的形象出现在文学作品之中,并且作者们往往都以歌颂的口吻来描写她们,而在说教文中,更是以不孝敬母亲会遭到神灵的处罚来教导学生。在一篇古埃及的教谕文献中就这样教导年轻人要学会尊敬父母:“在你成家立业之后,要让你的母亲老有所养,是她养育了你,你要记得让她有所依靠;曾经在你儿时,你也是她的负担,你也会耽误她的劳作,但是她没有怪你,辛辛苦苦把你抚养成人。你想想自己儿时的粪便令人作呕,但是她从未嫌弃,因为你是她的孩子,是她送你读书,让你懂得书写,成为书吏。你长大成人后要时刻记得赡养你的父母。不要因任何理由让她们生气,她们的哭泣会惹怒神灵,你也会相应地受到惩罚。”[3](P136)而红颜祸水相比前者也较多地出现在文学作品中,作者们往往将女性比喻为破坏他人家庭和睦、影响朋友感情、阻碍社会发展的罪魁祸首。

在《哈姆旺斯与塔姆布的故事》中,主人公哈姆旺斯被一个叫塔姆布的美女勾引。塔姆布要求哈姆旺斯首先必须起草一份契约,将其所有财产都归她所有,还要求哈姆旺斯必须把他的孩子杀掉,免除后患,然后才能与她共享云雨之情。虽然这则故事是以梦的形式出现的,但在某种程度上也似乎告诫人们,女人即诱惑、邪恶、贪婪的代名词。一位古埃及祭司安赫桑柯教导自己的儿子说:“让你的妻子看到你的财产,但不要让她管理。千万不要让一个女人为你做事,因为她首先会考虑自己。千万不要将秘密告诉妻子,你对她讲的一切都会像长腿一样跑到大街上。不要对你妻子的美貌感到骄傲,她的心会放在她情人的身上。今天她与丈夫一起做的事,明天就会与另一个男人再度发生。”[3](P169)古王国时期的一位智者普塔赫霍特普告诫人们说:“如果你希望友谊长久,那么当你去上级、兄弟或者朋友的家中时,千万不要接近女人,那转瞬即逝的快乐犹如一场噩梦,当你醒来时,你已经陷入万劫不复之地。”[3](P68)

因此,在阅读了大量古埃及文学作品之后会发现,除去对母亲的尊重,其他对女性的评价往往是贬低多于褒奖,这又与我们之前讲到的古埃及女性地位的优越性相矛盾,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此矛盾成因的关注。

三、矛盾成因探析

(一)女神信仰的影响

古埃及社会是一个崇尚神灵的国度,在许多文学作品中都会提到各种神灵的职责,而统治阶层也乐于将神灵崇拜作为规范大众行为以及实施奴化教育的一项手段。这其中不乏女性神灵,这些女性神灵的出现,也会影响到社会对女性的态度。我们熟知的木乃伊的传说,关于伊西斯如何深爱着自己的丈夫,如何寻遍千山万水找到奥西里斯的尸体,又如何感动上天将丈夫的灵魂唤回,这些都多次出现在文学作品中。一个伟大的妻子如何能不影响社会中男性择偶及对女性的看法呢?这不只会赋予埃及女性平等的权利,多少也使得男性从心底对女性多了几分尊重。另外,古埃及信奉的许多神灵都是以女神的形象出现,像猫神便是“月亮和富裕女神”在人间的象征。希罗多德曾写道:“在有猫的神殿的库巴斯泰大街,每逢祭日,都云集有七十万给猫顶礼膜拜的信徒。”[4](P84)可见,女神形象在人间的普遍崇拜也会影响世人对凡人女性的看法。而现实社会中,一旦有女人打破这种令人崇拜的女神形象,那么人们就将惩罚这些坏女人,在文学作品中也会记录下这些教训,以警告后世。

(二)和谐自由的婚姻观影响

古代埃及社会中,婚姻是自由的,无论是选择结婚的对象,还是一段感情走到尽头,都是两个人的事情,大多数父母都会尊重儿女的选择,当然不排除王室婚姻中会存在利益关系的结合。但是在多数平民家庭中,婚姻是自主抉择的。古埃及人的伦理观念中也崇尚夫妻互相尊重的原则,这也意味着如果一方出现问题,那么就会遭人唾弃。在普塔霍特普的教谕中,教导已婚男子“不要和已婚妇女发生关系。谁要迷恋上一个有夫之妇,他迟早要在她家的门槛上送命。”[5](P129-132)这样的忠告在说教文中经常出现,在这种社会大舆论之中,男女双方互相尊重彼此也就不难理解了。当然,如果出现勾引有妇之夫的女人,那么她们的下场可以预料,不只是在现实社会中被人鄙视,在文学作品中也会将其作为负面典型以警示后人。之所以在文学作品中会出现红颜祸水的形象,也是作者们试图教导青年人不要做出格之事,远离有夫之妇。作者利用文学作品中特有的夸张手法告诫年轻人不要像文中那些不负责任的男人学习,以免名誉扫地,陷入万劫不复之深渊。

(三)女人的社会价值决定社会地位

在流传至今的许多文学作品中,古埃及的女人在很多方面是对社会有积极贡献的,在她们所擅长的领域,她们可以无拘无束的施展自己的才华。当然,跟所有古代文明一样,大多数古埃及女性劳作的场所也被限定在田园地头,也正是她们辛勤的劳作赢得了家人的肯定,赢得了社会的尊重。但是,有相当多的资料显示,古埃及能够支配生产资料的女性只存在于富裕家庭中,大多数普通家庭的收入只能维持生计,因此她们所能管辖的财产也只有出嫁时的嫁妆而已。当然,如果讲到古代社会中女性的价值体现,不能不提到生儿育女,在古埃及同样如此。我们在很多文学作品中看到,在家庭中,女性被看成维系家族繁衍昌盛的工具,是否能够为家族传宗接代成为衡量大多数古埃及女性价值的重要标准。

在古代埃及,一个值得赞扬的女人应该适龄结婚,及早生育,并且能遵从丈夫,主动承担起家庭主妇的担子。“年轻的时候娶个妻子,她会给你生个儿子;一个合格的妻子应该在年轻时为你生儿育女。子孙满堂是件快乐的事情,这样你的邻居会赞美你的家族,神灵也会时刻保佑你的家族。”[3](P136)

古代埃及人是非常喜欢孩子的,也没有很严重的重男轻女的现象。“孩子生下来时,没有任何性别歧视。”在古埃及的艺术作品中,描绘的男孩和女孩基本上都是用同样的标准:头侧一绺头发,手指伸到嘴里,裸体。甚至把他们纳入共同的场景中,如举行葬礼、宴席、打猎和捕鱼等,这反映了古埃及人对待男孩和女孩是一样能接受的。[6](P107)

(四)社会发展中古埃及女性地位逐渐衰微

随着古埃及社会的发展,古埃及的女性从事管理的机会逐渐减少,这也使得她们逐渐在社会中处于从属地位。在古代父权社会的大环境下,古埃及女性也无法摆脱这一尴尬局面。当然,文学作品需要夸张一些的描述,特别是在歌颂母亲的文章中,女性的形象也就被后来的学者所误解,造成许多人认为的古埃及男女地位平等的假象。在讨论古代埃及妇女的地位时,我们绝不应当脱离当时的特定环境,也不应当把个案升级为普遍现象。此外,我们也不能忽略古代埃及男性在评判女性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方面所占据的决定性地位,这一点从哈特舍普苏特的男人形象就可以看出,即使身为法老,能够号令天下,也要去适应社会中男人至上的传统价值观念。

总而言之,文学作品中总是需要夸张的描写来突出作者的写作意图,而宗教因素的影响又使得作者们考虑到更多的因素。对于社会中的普遍现象也会有夸张的成分,加之社会中女性生育思想的影响,在文学作品中女性的地位就较为突出。而文学作品中负面形象的出现,更能体现出社会对女性要求之高,通过夸张的手法来警示后人,这恰恰正是教谕文献引导青年树立正确价值观的目的所在。

[1]美国时代—生活图书公司.尼罗河两岸:古埃及[M].聂仁海,郭晖,译.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1.

[2]A.K.Catharine and G.E.Markoe eds.Mistress of the House,Mistress of Heaven:Women in Ancient Egypt[M].Cincinnati:HuaSon Hills,1996.

[3]M.Lichtheim.Ancient Egyptian Literature(Vol.I)[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3.

[4]〔希腊〕希罗多德.希罗多德历史[M].王以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5]金寿福.从古代埃及的“说教文”看当时妇女的地位[J].山东社会科学,2006,(2).

[6]王海利.尼罗河畔的古埃及妇女[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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