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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与法治秩序①

2014-08-15胡应泉

宜春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产权制度产权市场经济

胡应泉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福建 福州 350016)

一、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1]产权制度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基础。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一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经济运行机制,它通过商品价格自由形成和经济主体自由竞争,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经济机制要运行起来,就需要有独立的经济主体的存在。正是有了独立的经济主体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才有了商品交易活动,才有了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从而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要保持经济主体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动力和积极性,就必须保护它们的正当利益,就必须保护他们的合法财产。产权即财产的权利,它的重心应当落在后面的“权利”上,既体现为保护人们现有的财产不受各种侵犯的权利,也体现为保护人们运用和处置现有的财产,从而实现财产的增殖以及其他用途的各种权利。只有这种财产的权利得到了保护,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才能够得到保护,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原理才能够得到实现。产权制度越完善的地方,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也越完善,市场经济的功能也越得到充分的发挥。

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C·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说道:“产业结构的技术不是出现在结构变迁之前,而是在其之后。尽管火药、指南针、优良的船舶设计、印刷术和纸张在西欧的扩张中起了作用,但结果却很不相同。与产业革命相联系的技术变化要求事先建立一套产权,以提高发明和创新的私人收益率。”工业革命首先在英国为代表的西欧国家发生,西欧国家首先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不是没有来由的。西方从古希腊时期开始就是商业文明的社会,就有着很强的保护私有财产和商品经济秩序的观念意识。到了罗马帝国时期,这种观念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罗马法中有着充分的体现。罗马法对西方社会的影响是至为深远的。后来虽然罗马帝国衰弱了,分裂了,但罗马法的影响却一直沿袭下来,西方社会对私有财产和商品经济秩序的保护是一以贯之的。正是有了这一套先进的产权观念和制度,西欧国家的商品经济日益发达起来,逐渐发展为现代的市场经济。而也只有在这种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才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足够的动力、资金和市场等各方面的支持,这样工业革命就呼之欲出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达,第三等级即工商阶层的力量日益发展壮大起来。首先面对分割市场的封建制度,他们要求统一国家,因此联合国王打击封建贵族,完成建立民族国家的任务。接着他们又进一步要求掌握政治上的权力,于是发动了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国王的专制统治,建立起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扫清了政治上的障碍。西方国家率先进入到现代社会是各种因素因缘际会的产物,有文艺复兴、宗教革命所带来的文化条件,有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技术条件,有新航路的开辟所带来的地理条件,甚至从中国传播过去的“四大发明”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产权制度又是最为根本性的。

在我国传统的经济思想中,也不乏对私有财产和商品经济活动的肯定。春秋战国时期的管子就提出:“仓禀实而知礼仪,衣食足而知荣辱。”西汉时期的司马迁也说过:“举世熙熙,皆为利来;举世攘攘,皆为利往。”他认为跨地区的商业活动对于促进不同地区之间的互通有无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还为一些著名的商人专门立传,即《史记·货殖列传》。在我国,甚至很早就产生了产权观念的萌芽。“中国古代学者很早就讲‘定分’(产权界定、‘恒产有恒心’),而且把人与人在产权不明确时争夺利益造成的社会不安定 (我们今天说的交易内生费用)作为经济中的最重要问题。产权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在中国香港、台湾省、内地也特别有市场,这当然与中国的经济思想传统有关。”[2](P93-98)然而遗憾的是,以上这些宝贵的经济思想在我们的传统社会中并没有成为主流,而是被边缘化了,在历史上并没有发生过积极的影响。我们的主流思想仍然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从理论上讲社会上的一切财富其最终的所有者都是皇帝,所谓“朕即天下”。虽然土地可以私有,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实行授田制、均田制等各种具有国有性质的土地制度,土地的终极所有者仍然是国家而不是人民。虽然私有财产是得到承认的,但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侵夺却是随时都可能发生的。正因为我们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产权制度,私有财产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所以虽然我们传统的农业经济曾经得到了高度的发展,但我们却始终没有发展出现代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来。让我们引以为豪的“四大发明”传播到西方后对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在我们自己这里却没有催生出资本主义来。资本主义萌芽在明朝时期就开始出现了,在江南地区有着十分发达的工场丝织业,但却一直没有进一步发展为资本主义的生产体系。我们曾经流行过一种观点,认为要是没有西方列强的入侵,我们也能够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然而,这只不过是一种梦呓罢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一套法权体系,需要一套严格的保护私有财产的产权制度,而我们这些却都付之阙如,因此从明朝开始几百年时间过去了资本主义仍然处于萌芽状态,只有在国门被迫打开,我们被迫进入到资本主义的世界体系后,资本主义在我们这里才开始发展起来,其中还只要在上海等这些开埠的口岸才发展得比较快,而在广大的内地仍然发展得十分缓慢。

按照企业和产权理论,资本家的剩余权是经济成长的一种原动力。因此,产权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资本家的剩余权能否得到实现,这是经济能否成长的决定性因素。然而,“历史上中国没有专利制度,所以中国人不能靠发明为生,因为没有专利保护。中国人一直是业余发明。第二个原因就是,中国历来不保护私营企业家的剩余权,不要说对一般老百姓的创业的剩余权不保护,就是清朝红顶商人胡雪岩,剩余权都不受保护”[2](P4-7)。专利制度和剩余索取权都是对产权的保护,没有这种保护,发明家就没有动力去从事发明,企业家就没有动力去创造财富,社会就无法走上一条持久繁荣发展的康庄大道。然而,这些制度在我们古代中国都没有建立起来。我们中国是一个以农立国的内陆型国家,长期以来都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 “士农工商”,商为四民之末。虽然我们古代商品经济曾经十分发达,丝绸之路更是成为中外文化交流的桥梁,但商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却是很低的,商人的正当权益是得不到保障的。元末明初的沈万三,他通过发展海外贸易,成为当时的江南同时也是全国首富。朱元璋定都南京后,沈万三帮他修筑了三分之一的南京城,又请求出资犒劳军队,从而触怒了朱元璋,被发配充军到云南,最后病死在那里。富商出资帮助国家,这原本是求之不得的好事,然而沈万三却“拍马屁拍在了马腿上”,差些引来了杀身之祸。由此可见,商人的财富国家是需要的,但也仅此而已,商人想要染指政权却是会人头落地的。相反,国家还要极力防范商人阶层的坐大,因为它对于我们以血缘宗法为基础的农耕社会来说是一种威胁。商人有钱后要做的事情不外乎买地和捐官两件,始终没有逃出农业和专制社会的樊笼,与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是南辕北辙的。

1949年之前的中国社会,尽管产权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私有财产处处受到官府的侵犯,商人在社会上没有地位,但私有财产还是受到承认的,包括土地都是可以私有和自由买卖的。1949年后,私有制成为我们消灭的对象。1956年经过“三大改造”后,私有制被消灭了,建立起了“计划经济+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但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在现实中是行不通的,结果我们不得不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经济改革实质上就是在经济运行机制上放弃了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上允许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随着私有制经济逐渐得到了承认和保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产权制度开始在我们国家初步建立起来了。新的实践证明,正是私有制经济重新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正是产权制度的初步建立,为我们的经济社会注入了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然而时至今日,我们的产权制度仍然是十分不完善的,我们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仍然是十分不够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仍然不被接受。私有制经济在法律上与公有制经济仍然没有实现真正的平等,许多行业仍然没有对它们开放,许多要素资源仍然没有实现市场化。与此同时,国家侵犯私有财产的例子仍然屡见不鲜。例如,在1999年时,全国民营加油站总数近8万家,市场份额超过80%。2001年6月和2002年初国务院部委的连续两道文件,迫使大量的民间资本退出了这一行业。2003年,陕北15个县,价值70亿的民营石油资产被政府以整顿为由,无偿收走。约6万名私营企业家和农民的出资,血本无归。2009年,山西500家民营煤矿被强行“国有化”,再次造成了国家对私有财产的重大侵犯。目前,一方面我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需要进一步挖掘民营经济的潜力,需要民营经的充分发展,另一方面我们的产权制度却还很不完善,私有财产还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民营经济的发展被严重地缚住了手脚。

二、法治秩序是产权制度的保障

对产权的保护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既有来自他人的侵犯,也有来自国家的侵犯。他人的侵犯要求国家依法予以制裁,权力要有所作为;国家的侵犯要求对权力自身进行必要的限制,权力要有所不为。二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这一职能必须由第三方行使,而这第三方只能是政府。综合这两个方面可以得出:产权制度要求一种法治秩序。

私有财产容易受到侵犯,尤其是容易受到权力的侵犯。政府是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机构,而权力又天然具有滥用的倾向。因此,倘若不对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就很容易导致权力对私有财产的肆意侵犯,很容易产生国家机会主义的行为,即国家越过了公共管理者的角色界限,直接介入到经济活动中来,对经济活动进行各种各样的管制,甚至直接从事经济活动。为了有效制约政府的权力,人类社会进行了孜孜不倦的探索,终于探索出了民主宪政这一最有效制约政府权力的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下,宪法高于权力,权力由宪法授予,对于政府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制裁。德国皇帝威廉一世时期发生的那个著名的磨坊的故事人们已经耳熟能详了,这里就不再赘述。这座磨坊至今仍然保留着,已经成为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代表了一个民族对法律的信念,同时也成为德国这个国家严格保护私有财产的象征。然而,这样的故事在西方发达国家并非个案,而是一种普遍现象。正是它们牢固地树立起了这样的观念,建立起了这样的制度,私有财产才有了可靠的保障,市场经济才得到了良性的发展。然而,这样的磨坊却不会矗立在我们的神州大地上,这样的故事压根就不会在我们国家发生。除了清末民初我们进行一场议会民主的实践,尝试着建立民主宪政制度之外,法治社会对于我们而言始终是一个尚未实现的理想。时至今日,我们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这一制度,还没有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也正因为此,我们的私有财产还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产权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譬如,土地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财产,然而在我们国家土地却不能私有。在农村,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无论是承包地还是宅基地都不能上市交易;在城市,人们对土地也只有使用权,虽然住宅可以上市交易,但土地的所有权仍然是国家的。正因为人们对土地没有所有权,所以农村每年都有大量的土地被国家强制征走;在城市,强制拆迁也是遍地发生, “China”被戏称为“拆了”之国。有一种说法是:有所有权,权利写得再小也是大写的;没有所有权,权利写得再大也是小写的。所有权对于产权的意义是具有根本性的。然而,只要民主宪政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限制,人们就无法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即使有也只会是虚有其名而无其实的。

人们的财富要实现增殖,创造的财富要得到实现,就必须通过市场交易的途径进行。市场交易要正常地进行,就要有政府作为第三方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交易会产生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高低决定了一个社会经济效率的高低和经济活力的大小。政府能够公正有效地履行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能,就能够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很大程度上即表现为市场的诚信问题。一旦社会上出现诚信缺失的现象,就会大大增加交易费用,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时就会变得谨小慎微,从而减少了经济活动的机会,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是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的非人格化的交易形态,不同于传统社会在熟人圈子的范围内进行的交易形态。传统的交易对诚信的要求没有那么突出,只要依靠熟人的关系便可以维持;现代的交易则不然,如果没有政府作为第三方积极地履行市场守夜人的职能,交易活动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会难以为继。目前我国的市场诚信问题无疑是十分突出的,这已经给我们的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和损失。政协委员朱永清在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的一个提案中指出,据有关数据统计,中国每年由于企业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其中每年因为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而且这一问题若不加以重视和积极治理,就会形成一种每况愈下的“滑坡效应”,产生一种所谓“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一是要加强相关立法,及时制定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产权制度要求的法律法规,使经济活动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要提高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能够公正有效地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执法必严。

产权制度和市场经济需要一种法治秩序,在现代经济形态下尤其如此。比起传统的实体经济,现代的虚拟经济对法治秩序有着更高的要求。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现代经济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征。一是经济日益金融证券化。资本市场在现代经济中越来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种各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二是知识经济、技术创新的作用日益凸显。而这需要有风险投资的存在和发展。这两个领域都优秀的国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就能保持领先的位置,就具有强劲的竞争力。而这两个领域有一个共同特征是对法治秩序的要求非常之高。资本市场是高度虚拟化同时又牵涉面非常之广的经济形态,如果没有严格的对上市公司和投资机构的事前信息披露机制、事中市场监管制度以及事后司法追究机制,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市场就不可能健康地发展起来。而这些都需要有一种完善的法治秩序。同样的,知识经济和技术创新也是风险很高的领域,如果没有对创新者和风险投资者权利的严格保护,这个领域也是不可能顺利地发展起来的。目前,我国在这两个领域也都有了很大的发展,而且无论国家还是社会层面都已经充分意识到其重要性,但格于我国法治制度落后的局面,我们也恰恰在这两个领域问题最为突出,从而很大程度地限制了其发展,并进而限制了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在一国经济发展的第二阶段,也就是当一国试图寻求更加长远、成熟的经济发展时,法律的变革是必需的。因此,法律秩序未必是市场发展初期的前提条件,但却是市场成熟发展的前提条件。”[3](P168-194)

结语

产权制度和市场经济固然是人类进入到现代社会的经济制度基础,是实现经济社会长久良性发展的可靠保障,但这一制度本身又是建立在其他方面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法治制度。只有在社会上建立起一种法治秩序,政府的权力才会受到有效的限制,市场经济的运行才会建立在公正、透明的游戏规则之上,产权才能真正得到保护和实现,产权制度才能真正运行起来。

目前,我国已经在市场经济的道路上走了三十多年,也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产权制度。这三十多年来,我们的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追根溯源就在于我们坚持走市场化和保护私有财产这一方向不动摇。同时,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依然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挑战,我们能否成功地应对这些挑战,从而继续保持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后劲,这也取决于我们能否在市场经济和产权制度的建设上继续取得突破性的进展。而这就需要建立起一种法治秩序,就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一方面使权力受到有效的限制,使政府不能够随意侵犯私有财产,消除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各种不必要和不合理的管制,使人们充分获得各种经济自由的权利,使私有制和公有制能够实现真正的平等;另一方面使政府必须积极履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职能,使无论是实体经济还是虚拟经济都能够获得其发展所需要的规范的市场秩序,使各种经济活动都能够顺畅地进行。

[1] jabx.产权,百度百科 .[EB/OL](2013-05-18)[2013-05-23]http://baike.baidu.com/view/73580.htm.

[2]杨小凯.杨小凯谈经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陈志武.金融的逻辑[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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