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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国到尘世——马克思主义对公民内涵的发展

2014-08-15尤月兰

宜春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资本主义公民内涵

尤月兰

(安徽新华学院思政部,安徽 合肥 230088)

一、公民概念的产生及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

(一)公民概念的渊源

公民概念产生的时间较早,可以追溯到奴隶制社会时期的希腊城邦。当时的公民权,其内涵十分狭隘,是一种仅限于奴隶主所拥有的政治特权,针对于奴隶身份以及城邦外的外邦人。然而,即使是这种狭隘的公民权,其中也包含了权利与义务的认知。城邦的公民及贵族管理城邦的事物,享受着民主的权力,但是也承担着保卫城邦的义务,战争爆发时要冲锋陷阵,奴隶是不需要的,奴隶在战争中的责任依然是为奴隶主服务。公民概念的早期内涵虽然局限性明显,但为后来的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的探索提供了历史依据。

13世纪,在繁华的地中海沿岸的城市兴起了旨在宣扬人文精神,批判封建神学对人性压抑的文艺复兴运动,并在16世纪波及整个欧洲大陆。公民概念的内涵也在这一时期开始具有了近代的意义。

(二)公民内涵资本主义主义时期的发展

文艺复兴运动及之后的思想家都努力阐述人性的自由与解放,并把它看成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一时期公民的内涵主要有以下特点:

1.“天赋人权”的内容。从批判神学对人性压抑的《神曲》到抨击教会腐化被称为“人曲”的《十日谈》,资本主义思想家都强调人的权利、在追求爱情、伦理时的自由的意志。早期的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认为人的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他说:“自由比任何事物都珍贵。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1](P272)洛克认为天赋的自由不容剥夺,尤其是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他把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论证,阐述天赋的权力的神圣性以及在现实社会如何保障其形式的途径。

2.“社会契约”形式。人有着天赋的权力和自由,但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思想家在阐述这个问题时都会提到,人的自然欲望是缺乏理性的,因此为了更好的社会秩序,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的现实权力,必须要以契约的形式把个人的一些自由转交给国家,以强大的国家来保障现实世界中的人权。启蒙运动的代表,法国思想家卢梭一方面强调:“欲望是人生存的工具”,一方面主张:“通过人研究社会,通过社会研究人”。[2](P38)卢梭认为,当个人与国家有了这层契约的关系之后,便不会再有无限扩大的权力,他们只会现实的享有其寓所赋予他们的权力,即社会自由与道德自由。这里的社会自由便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权力。道德自由便是在自觉的理性指导之下的行为自由,很显然道德自由是在社会自由之下的。

至此,公民在现代意义上的内涵基本形成。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公民内涵的新发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公民概念的批判

资本主义的公民概念是近代人类社会重要的理论成果,对历史的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但它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产生并为特定的阶层服务的,因而不可避免的带有局限性,对此,马克思恩格斯进行了尖锐的批判。

1.目标与手段的倒置。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历史贡献就是推翻了封建制度的统治,力图建立一个平等自由的国度,这也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目标。在这个被成为政治共同体的人世间,公民打破了封建社会以来的阶级枷锁,平等而自由。然而,在革命胜利之后,国家所保障的内容与他在革命之初所宣扬的逻辑发生了悖论。国家为了保障平等,废除了出身、教育等非政治的差别,但在实践中,又以法律这种契约的形式保障这种差别的现实存在及扩大。于是,民众的平等与自由只有在虚幻的精神世界中才有土壤存在。现实中,大多数人的生活是看不到自由与平等的。马克思把这种生活形象的称为:“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马克思讽道:“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正像天国对尘世的关系一样,也是唯灵论的。”[3](P185)

2.资本主义公民概念内容的欺骗性。人们现实享有的权利总是和现有的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对此,不管是洛克,还是卢梭都进行了深刻的阐释。但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国家制度却营造出全民享有的、法律保障的自由与平等的假象,因而极具欺骗性和迷惑性。对此,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指出:由于无产阶级没有生活生产资料,他们只能让资产阶级拿走他们的劳动,作为享有资产阶级生产资料的等价物,在交换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种双方都自由平等的错觉。资本主义认为,在这个交换过程中,无产阶级的自由意志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在这种自由中,无产阶级自由的一无所有,自由的别无选择。“好一个自由!无产者除了接受资产阶级向他们提出的条件或者饿死、冻死、赤身露体地到森林中的野兽那里去找一个藏身之所,就再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了。好一个‘等价物’!它的大小是完全由资产阶级任意规定的.……世界上无产者多得是,而且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愚蠢的宁愿饿死而不愿活下去。”[4](P360)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资本主义世界的自由与平等,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下只能为少数人享有,并且保障着少数人享有的剥削多数人的权力。是一种极其虚伪的存在。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公民内涵的发展

马恩在辩证唯物主义的视域下,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释和发展了公民内涵,实现了公民权利由天国到尘世的转化。历史唯物主义的自由与平等具有以下特点:

1.社会历史性。资本主义公民内涵之所以具有欺骗性便是因为他离开了特定的社会生活,于天国之上来阐释自由平等。资产阶级理论家,把超越了历史与阶级的抽象,当做是永恒的,普遍的人类价值观念,当他回到现世界中,不可避免的为现实所左右,为少数人服务。马恩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反对用法律所保障的不平等,并论证了超越阶级历史的理论是不存在的。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恩格斯具体论述了这种现实与理想的差异。在高强度的劳动下,无产者没有身体的自由与平等,更谈不上虚幻崇高的精神自由。无产阶级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自身的生活状况却长期无法改善。对于这种不合理的状况,马恩深恶痛绝的同时,更历史性的提出改变这种状况的出路以及无产阶级自身的历史使命。

2.科学革命性。在上面我们讲到因为资本主义公民概念中的自由与平等,权力与义务是隶属于唯心主义体系的,因而它无法解决天国的理想与尘世的现实之间的悖论,究其原因,悖论的发生还是因为前提的错误。马恩在阐述公民概念的时候,其立足点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出发点的历史的眼光。在批驳资产阶级公民权时,马恩先解决了社会意识与现实生活的关系问题。马恩认为,法律等意识植根于现实的生活,尤其是物质生活,应该以物资资料的生产来解释抽象的平等与自由,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市民社会是理解人类历史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它的合理性科学性也应该体现在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资产阶级的“公民”则是反过来的,用抽象的理论规范现实的世界,为少数人的剥削统治进行整治掩盖。可见,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公民概念实现了科学性的突破。

在资本主义世界中,资本主义制度并非像他鼓吹的那样自由、平等、博爱,这只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需要的政治口号。无产阶级在争取尘世中的自由与平等时,势必要进行革命来实现其实质的内容。马恩的公民理论不仅阐释了公民权实现的途径——革命,还对人类社会的的发展进行了科学的预言——共产主义的必然胜利与资本主义的必然灭亡同样是不可避免的。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公民内涵的新发展

中国,作为文化历史悠久的国家,民众在价值观上受历史的影响较深,尤其是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思想。鲁迅说过:中国历史有两个时代“一、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二、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5](P212)进入近代社会,中国民众一时无法适应从“臣民”到“公民”的转变。

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由于经验欠缺和理论的不成熟,在理解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时曾存在着偏差,认为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应该高扬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在实践过程中形成重视集体,泯灭个性的错误。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关注人的发展始终是其主要内容,马恩把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所以,从根本上说,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即使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与发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现实需要。

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使社会主义中国发生了巨大的社会变迁。2004年,中央提出了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成为新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纲领,也为公民内涵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发展开拓了新境界。

在现阶段,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内涵,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公民权的全面发展

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并没有“以人为本”的直接表述,但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公民权利的所有批判都是以人性的解放为前提的。在马克思主义的视野中,人不再是一个只存在于天国的抽象的概念,是历史的、实践的,因而现实世界中具体的公民权也应保障人的实际权力的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公民的内涵同样也无法超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国情。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把群众的利益作为中央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也意味着,这一时期的公民概念必然包含着公民权利真实全面的实现。

1.把以人为本作为公民内涵的指导思想,要求实践中要重视民众的主体地位,尊重民众的主体精神。历史唯物主义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促进历史发展的根本力量。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时期,首先要在重视民众历史作用的同时,通过现有的民主法治政策保障公民权力的享有,保障公民实际的当家做主地位,以调动公民将设社会主义的热情;然后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建设,坚持群众路线,保持党和群众的血肉关系,在立法的过程中,从法治的角度对民众和党的关系予以保障。

2.处理好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纵深开展,人民的生活水平获得大幅度的提高,个体的意识也随之增强。曾被马克思指出困扰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者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也弥漫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中国。社会利益的分化;贫富差距的扩大;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些日益凸显出来,并影响着公民自由发展的社会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源于无法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能形成深刻的认知。“以人为本”的人,不是泯灭集体,高扬个性,而是辩证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既要从开放前的误区走出,也不能陷入更深层次的盲目。

3.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前,并不是马克思在经典著作中描述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社会结构参差不齐,资源的分布不均衡。因此在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所获得的生存权和发展空间有限,这些深刻影响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以人为本”,更应包含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这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目标实现的必然经历的阶段。

(二)加强社会主义明主法制建设,为“以人为本”提供法制保障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可见,我国社会整体上进入法治社会的时间不长,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相对薄弱,在长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与政治文明不相符的现象。“以人为本”对法制社会建设的指导,对公民概念的全新发展,应该体现在:首先,树立权利与义务的法治理念,权力的享有是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加强社会主义义利观的教育,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其次,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的社会参与与政治参与,强化公民的公民意识,这既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建设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有效保障。

公民概念作为一个历史现象,它的内涵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并带有着深刻的历史烙印。马克思主义站在人类发展的角度阐释了这一概念,并为其内涵的发展指明了历史的,实践的方向。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推进,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深化,公民概念的内涵也必将不断地发展。最后,随着全人类的解放而完成其历史使命退出历史的舞台,当然,其过程是艰辛的,但这也是马克思主义者奋斗的最终目标。

[1]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温锡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2]卢梭.爱弥尔(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5]鲁迅.鲁迅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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