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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8-15刁爱华

扬州职业大学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小贷小额贷款江苏省

刁爱华

(扬州市振扬对外贸易中心,江苏扬州 225009)

小额贷款公司(下称小贷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江苏省率先以省为单位开始小贷公司试点,主要面向农户、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县域微小企业等农村小型经济组织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1 农村小贷公司发展现状

1.1 专业服务“三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中,把江苏省小贷公司的性质定位为农村小贷公司。基本都设在乡镇和涉农街道,服务面已覆盖了全省二分之一的乡镇,发放的贷款90%以上都投向了县域经济、“三农”领域。

1.2 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2008年7月,江苏省首家小贷公司丹阳天工惠农小额贷款公司挂牌,截止2013年5月31日,全省已开业509家农村小贷公司,实收资本786.67亿元,贷款余额988.39亿元,累计发放贷款5623亿元。农贷公司到位各类融资共115.47亿元,其中银行85.67亿元,股东17.10亿元,其他12.70亿元。农贷累计纳税47.37亿元,社会经济效益非常显著。

1.3 监管制度基本建立

2007年11月,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2009年,江苏省金融办出台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系统联网管理规定》,从业务管理上,利用现代电子技术对农村小贷公司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同年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规范农村小贷公司财务会计行为,提高农村小贷公司管理水平。

2 农村小贷公司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地位不够明确

江苏省出台的关于农村小贷公司的有关文件,层次最高的是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其次是省相关部门的四个文件。农村小贷公司在法律地位、准入条件、运行机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没有明确的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经营主要依据国家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文件。[1]无论从监管文件的规范性,还是从出台文件的部门看,其法律地位都不够明确。

2.2 融资渠道不够通畅

江苏省的农村小贷公司实质上只是一种准金融或者欠缺型金融模式。据有关规定,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被限定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及不超过两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从实际情况看,江苏省农村小贷公司从银行融资只占实收资本的11%,总融资量占实收资本的比例不到15%。大多国有商业银行无资金拆借权,农村商业银行也不对外拆借,只有农业银行一家可以通过批发贷款的形式融资,且至今总行也尚未出台融资政策;小贷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增资扩股的审批严格(通常需要一年后方可增资扩股),造成农村小贷公司内外融资都很困难。

2.3 从业人员不够专业

农村小贷公司试点时间不长,发展前景不确定,专业人才特别是高级经营人才严重缺乏。现有银行业从业人员从发展空间、收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考虑,不可能反向流入农村小贷公司;新毕业的大学生也不愿意到地处农村乡镇的小贷公司工作;少部分农村小贷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对金融经营人才不重视,任人唯亲,造成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低、经营能力差,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制约了农村小贷公司的发展。

2.4 风险控制难度较大

农村小贷公司服务对象是“三农”和小微企业,其中:农业是受自然、市场等诸多因素影响的弱质产业,农民是抗风险能力脆弱的弱势群体,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技术管理水平低,在宏观调控中首当其冲,企业生命周期较短,加之这些服务对象大多不能提供足额的抵押物担保,信用、保证融资占较大份额,极易引发群体性的信用风险,其风险控制的难度较大。

3 农村小贷公司的发展对策

3.1 出台法律法规,明确法律地位

各地根据农村小贷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尽早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就农村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准入条件、运行机制及监督管理方面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要明确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将其纳入金融机构监管范畴。促进小贷公司向村镇银行、小银行方向发展。[2]中央曾渐次提出“探索建立”、“大力培育”、“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在的关键是要将此政策落实到实处。建立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小微银行的正常机制,提高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

3.2 理顺融资渠道,增加资金供给

为进一步理顺农村小额贷款的融资渠道,增加信贷资金有效供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逐步扩大银行融资比例,放宽“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规定,对农村小贷公司进行分类评级,凡坚持服务“三农”、合规经营、风险控制好、利率水平合理的农村小贷公司,融资比例可达资本金的100%;(2)缩短增资扩股时限,对原规定“小贷公司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可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并报经批准,进行增资扩股”适当调整,对经营状况好、信誉度高的公司,可将增资时限减少至半年;(3)金融主管部门及商业银行要解放思想,改变对农村小贷公司的偏见,将为小贷公司融资政策落实到实处,形成有效的小额贷款的资金批发市场,设立向小贷公司融资的刚性考核指标,并与金融机构的绩效挂勾;(4)积极争取改变贷款结构,对于原规定“小贷公司只可向2个及以下金融机构融资”,修改为在统一规定融资总额的前提下,变两个为多个,变集中为分散;(5)赋予农村小贷公司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资格,享受与农村金融机构同等待遇;(6)建立农村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小微银行的政策通道,拓宽可持续的资金供给来源。经过一定的期限,对转制后的村镇银行、小微银行进行综合评估,合格的赋予吸收个人存款的经营权,同时强制购买个人存款保险,从根本上理顺农村小额贷款的融资渠道,增加信贷资金有效供给,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3.3 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为更好加强对农村小贷公司的管理,要建立专门针对农村小贷公司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采取担保费用补贴和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措施,发放低利率的政府再贷款,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给予农村小贷公司与村镇银行同等的待遇,享受中央财政对涉农贷款及小微企业贷款的费用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对农村小额贷款的奖励扶持政策,建议取消对农村小额贷款设立时按注册资本金奖励的政策,设立三年政策优惠期,给予减免农村小贷公司的各种税费、贴息等政策优惠,鼓励农村小贷公司发展。对超过三年优惠期的,改按经营规模、信贷方向和纳税多少进行奖补,特别对每年增量税款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奖励,鼓励农村小贷公司增加信贷投放,依法纳税,规范经营。

3.4 加强风险控制,建立监管体系

建立和完善农村小贷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对风险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客户借贷。完善农村小贷公司治理结构,引进和培养优秀的经营人才和管理人才,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的企业文化。建立“农村小贷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开发“整贷零还”、“零贷零还”、“零贷整还”型的信贷产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明确监管主体,完善外部监管机制。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谁处置风险”的原则,明确金融办为农村小贷公司的监管主体。[3]同时,建立由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小组,通过现场检查、委托监管、非现场监管和市场准入等方式,对业务、利率、资金流向等跟踪监测,严把贷款操作流程,规范经营行为。充分利用银行机构成熟的信贷管理模式和风险防控经验,使农村小贷公司尽快对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实现资源共享,有效解决农村小贷公司与贷款客户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适时组建农村小贷公司行业协会,通过会员的互动与交流,强化行业自律,促进农村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1]罗欢平.从小贷公司的法律属性看其监管主体的确立[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9):63-66.

[2]孟祥林.村镇银行:农村小贷公司的发展方向[J].金融电子化,2009(8):72-75.

[3]茆晓颖.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2(9):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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