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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为转包人发证,我该如何维权?

2014-08-15杨学友

云南农业 2014年10期
关键词:乡政府发包方补偿款

[案例]为照顾在城里工作的儿子一家,刘某与老伴于2002年离开农村。临行前,刘某将自家约五亩承包田转包给了本村村民吴老三。双方签订的转包协议书上,村书记签了“同意”字样。转包期限15年。2013年10月初,当地铁路部门修建高速铁路征地时,这五亩承包地中约有三亩被征用,征地补偿款及部分青亩补助费被吴老三领取。刘某得知此情况后回乡找到吴老三,才知道早在2003年,吴老三通过亲友关系找某乡干部,由乡政府为吴老三颁发了该五亩土地的承包权证书。吴老三凭此证领取了征用补偿款。刘某找乡政府领导,分管土地承包工作的干部认为,刘某承包地的承包期限已不足20年,转包给吴老三的期限为15年,这就等于该承包地的后期使用期限都归吴老三所有了,因此,乡里为吴老三发证并无不当,更何况刘某离开农村已10余年,不能更改。可刘某认为,刘某虽然离开农村10余年,但户口并未迁出,刘某依然还是本村村民,只要未到承包期限的最后一日,该五亩承包地承包人仍然是刘某。可刘某不知如何是好,刘某该如何主张权益?

[说法]乡政府干部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应当获得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助应归吴老三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因自然灾害……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两点:一是刘某有权将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经营;二是发包方不能随意收回或调整承包方承包的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转包后,刘某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刘某仍然是该承包地的承包人。

刘某未得到征地补偿款的根本原因在于乡政府为吴老三颁发了土地承包证书。乡政府的颁证行为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行政管理行为,其在原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将刘某承包的土地又发包给吴老三,侵犯了刘某的承包经营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因此,刘某唯一的维权办法是:以乡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乡政府为吴老三发证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予以撤销。然后依据该判决要求征地补偿管理部门给予征用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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