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农村集体化的未来转向——基于 “新型城镇化”国家战略的几点思考
2014-08-15纪晓岚
朱 逸 纪晓岚
一、思考的缘起
依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国家出台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年)》,建设新型城镇化被提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规划》对于新型城镇化的背景、意义、目标、原则、指导思想与具体实施计划进行了全面阐述。
各界对于新型城镇化战略有着各自的深层次解读,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在于强调以人为本的城镇化,这是对于过往传统城镇化不同的意义解读,旨在杜绝“赶上楼”、“空城”现象的发生。《规划》就城镇化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资源环境指标做了明确的数量化设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城镇化水平指标,依据相关统计,2012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2.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35.3%,预计到2020年,两项指标需要分别达到60%、45%。①《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年)》〔EB/OL〕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bj/2014-03-17/c_126274610_3.htm〔基金项目〕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B 501)。就发展目标而言,其较以往的城镇化有着显著的差异,以往城镇化实现的是农业人口向城市的简单流动,使其成为了悬置于城乡之间的“边缘人”,而当前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所要实现的是由农民身份角色向市民身份角色的转变,由此所触发了涉及日常生活、交往、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公民权利等一系列的嬗变,是一次全方位的变革。
实现新型城镇化的关键,在于探究农村人口以何种形式融入于城市化进程之中。当前达成农民市民化的主要途径有两种,其一,是以“户”为单位,通过个体化形式融入城市之中。其次,则是以集体化形式,借助集体资源与力量实现城镇化道路。两种路径各有利弊,但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以农村集体化形式来配合新型城镇化战略显得更为切实可行。
二、传统农村集体化的类型说
(一)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农业合作集体化”
1950-1957年,为了克服生产资料匮乏、人力分散的困境,农村发起了农业合作运动,期间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不同阶段,触发了农村的集体化生产,农民的集体主义意识被予以强化,以往的小农经济与思想也有了一定的抑制,原本“易散不易合”〔1〕的农民被聚集起来,形成了共同生产、共同所有、共同分享的集体化形式。在互助组、初级社时期的集体化,成员的参与主要以自觉自愿为主,是一种共享式的互动,生产资料依旧保持了私有制属性,未曾形成组织化、体系化的规则体系。而到了高级社时期,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制,成员的参与也被施以了强制性。在农业合作的集体化形式下,农业生产效率得到提高,也为日后的人民公社出现奠定了基础。
在此阶段的集体化形式,在组织体系、制度规范、利益分配等方面都尚未健全,成员之间的合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集体化程度也不是很高。但是,可以发现,从某方面说,集体化对于克服个体生产的不足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人民公社时期的“全盘集体化”
1958年,中共八届三中会议拉开了“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同年8月,北戴河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运动就此开始。〔2〕《决议》明确规定了:“创办公共浴室、理发室、幸福院、农业中学等,把农民引向幸福的集体生活之中,培养和锻炼农民的集体主义思想”。〔3〕
人民公社时期的“全盘集体化”有着“政社合一”、“资源平调”、“一大二公”、“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等特征。〔4〕它的存在是由国家行政力量所主导的,是国家工业化的战略安排,鉴于支持工业化资源汲取和组织效率提高的考量。〔5〕国家行政力量的向下延伸,使得村庄成为了“细胞化”社会控制单位,〔6〕农村的社会结构呈现出“强国家、弱社会”特征。〔7〕公社对于成员的生活、学习、生产实现着全方位管理,并以国家力量来得以保障实施。
“全盘集体化”固化了农村的集体化存在,并以制度化、规范化、组织化的形式保障了集体行动的持续,个体成员只能在集体的庇护下实现自我的目标达成,其前提则是与集体利益的指向一致。这种集体化形式联结了个体力量,使得集体的资源优势得以凸显,有助于集体利益的达成。但是有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成员自我的行动选择空间有所缩小,集体对于个性而言形成了一定的行为约束,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驱动及分配机制,从而无法真正调动成员参与集体行动的积极性,“搭便车”现象普遍存在,集体与个人之间持续着长期的行动博弈。〔8〕
(三)乡镇企业阶段的“经济集体化”
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的乡镇企业历经了一个“过山车”式的发展,其历经产生、发展、复苏、增长、调整及完善的曲折演变过程,直至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1990年《农村企业股份合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的出台,从而逐渐摆脱了乡镇企业无法可依的窘境。
乡镇企业是一种建立于经济合作之上的集体化形式,农村的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作为后盾,一穷二白的现状无法支撑起农村的自身的发展,只有经济基础增强了,才能实现各项工作的提升。乡镇企业是一种特殊的法人形式,它不同于公司法人,也不同个人,它以“中间产品”形式存在,集合着农村内部的资源优势,以盈利作为自身的最终追求。农民在这一过程发生了身份角色的变化,他们不再完全依赖于传统的农业生产,开始转向于非农化生产,加载了更多的角色赋予,彼此之间的利益联结也变得更为清晰而透彻,集体化形式也更具制度化与规范化。但是,受外部市场环境、内部管理水平的双重影响,大部分乡镇企业都无法实现其集体化形式的延续,进而走向消逝。乡镇企业的集体化有其特定的作用领域,即经济领域,对于农村各方面的影响较为有限,但是,有一点值得关注,乡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非农化生产,同时也增强了对外的交流与合作,农村内部与外部环境之间有了初步的对话。
综合农村传统农村集体化各类型,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其一,国家行政权力的介入,成为了推动农村集体化的主要推力。其二,农村集体化的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利益机制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其三,农村同质性较强,资源较为匮乏,其发展路径缺乏明确的指向性。最后,村庄成员身份角色缺乏多样性,社会分化程度不高,阻碍了其自身多元化需求的满足。
三、当前时代背景下的农村“新集体化”
随着外部市场环境的成熟,以及农村内部自身内源性发展需要,催生了农村“新集体化”形式的出现。所谓“新集体化”,是相对于我国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乡镇企业阶段的“传统集体化”而言的,是当前市场化形势下农村新的集体化形式。它较之前的集体化区别在于:在动力机制上,它是有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解机制而实现的村民自觉性合作,这不同于以往行政化的被动式合作;在集体化内容上,也由传统的农业合作、农业集体化,逐步转向工业、商业领域的集体化,随着集体化的深入,其内容也变得更为丰富而多样;在集体化形式上,不再是简单的社、队存在形式,而是以制度化的形式存在,包括公司、合作社、供销社等;在集体化的程度上,由之前的农村社会生活、学习、生产的全方位集体化,而逐步转向资本、土地、人力资源的集体化。在中国农村集体化发展较快的村庄,诸如九星村、华西村、南街村、福保村等名村、强村,成为了农村“新集体化”的先驱者,在其身上呈现着农村“新集体化”的共性特征。
(一)经济维度观察
纵观“新集体化”农村,有着一个较为显著的特征,即具备一定规模的集体经济组织,并以特定的形式得以存在与发展,保障着农村的集体经济基础。不同村庄结合自身的资源禀赋,选择着各自的集体经济发展路径,诸如江苏华西村由原本的农业生产变为了发展村庄工业,〔9〕云南福保村也由原本的渔业转向于旅游业、服务业,〔10〕浙江花园村由农业转向于科技技术,〔11〕北京的韩村河村由农业转向于工程建筑业,〔12〕上海的九星村由农业、养殖业转向于综合市场建设等。
农村集体经济的壮大为村庄自身积累了丰富的资源,更为重要的是,给予了村庄成员重要的利益反馈,成员从集体经济中获得了切实的收益。以往困扰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问题在于产权缺失,由此阻碍着成员参与到集体行动中来的积极性,从而也影响着分配机制的建立及产权归属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曾一度陷入低速、低效的内卷化发展。〔13〕现代产权制度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介入,使得困扰集体经济发展的症结性问题被得以突破。产权作为对于财产拥有的一束权利与义务,〔14〕厘清了村庄成员在集体经济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往的模糊产权变得清晰可辨,产权自身所具有的激励、分配、约束功能被得以了激发,从而使得农村集体经济得以了持续、高效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增进了村庄成员参与到市场化之中的竞争力,单凭成员个体参与竞争之中,其所拥有的资源禀赋、知识储备、关系网络等方面显得较为单薄,在一定程度加大了他们面对市场所承担的风险。农村集体经济则能很好的化解这一系列问题,作为庇护者,实现着对于成员的风险分担与利益输送。农村集体经济不仅影响着农村自身的经济形态,它作为农村变革的根本动力,所产生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涉及了村庄日常生活、交往、行动规则、意识观念等广阔领域。
(二)社会维度观察
农村传统的交往行动建立于地缘、血缘基础之上,其拘泥于封闭的村庄边界之内,延续着内群体之间的日常互动。在村庄成员看来,村庄边界之内的群体称之为“我群”,而除此之外则都会以“他群”相称,传统意识、观念在成员心中显得根深蒂固。由于村庄边界内成员同质性强、社会分化小、加之与外界缺乏沟通,使得农村社会长期处于停滞化状态,强烈的排外性使得外部的文化、意识、符号难以进入到这一边界之内,因而,农村一直保留落后与不合时宜的礼俗观念,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间被人为的区隔化,由此也形成了农村与城市不同的社会发展态势。
当前的“新集体化”则打破了这一村庄边界束缚,使得农村社会边界实现进一步突围,这主要归因于对外交往的深化。集体经济所呼唤的是对于村庄经济边界的开放,如若要参与到外部市场竞争之中,其前提则是边界的开放、思想的融合、传统的颠覆。纵观“新集体化”农村,在村庄社会边界内往往充斥着两拨人,身为村庄成员的“自己人”与进入边界之内的“外来人”,两拨人在同一空间之内实现着互动,不断地吸收、融合、借鉴着彼此之间的文化、观念、习俗、规则。同时,村庄成员以集体的形式主动加入到外部交往行动之中,努力实现着与“他群”之间的趋向一致,外部的规则、文化、意识、生活方式逐步被带入村庄边界之内,与传统进行着融合,从而构建而成独具特质的社会存在形式。在这一过程中,村庄成员并未摒弃其独有的“地方性知识”〔15〕,也未完全淡忘独有的“社区记忆”〔16〕,因为这是其保持集体性的粘合剂,只是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修正与完善,以此来适应与外部环境的契合,实现着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的彼此交融。
(三)政治维度观察
村庄治理历经了“乡绅社会”、“集权治理”、“乡政村治”等不同阶段,治理权力逐步由国家转授予于农村集体自身,其治理形式也由以往的传统礼俗趋向于当前的契约法制。对于农村“新集体化”治理形式的概括,可以称其为“经营性治理”〔17〕。所谓经营性治理,是借鉴市场化、企业化管理方式,实现对于村庄治理行为的管理。市场化的契约制度是现代社会所特有的产物,这对于习惯了传统礼俗的农村而言,可谓是一个新生事物,对于其的借鉴与运用,所呈现的农村自身的变革,它不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村落共同体”,在其共同体内开始充斥有更多现代社会、城市化特征的元素。在村庄进行自我治理的行动过程中,这一整套的市场化、企业化管理模式被植入于其中,治理行动所尊重的不仅是村庄的传统礼俗与以往的村治模式遗留,同时也嵌入有城市管理的身影,实现着多重要素的组合。村庄亦然成为了一个多元行动规则并存的多重化村落,成员在多重规则中精心挑选着自我的行动选择。〔18〕
村庄治理的突破了以往的礼俗约束,从而更具契约化、法制化、制度化特征,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政治场景之中,包括民主选举制度、村务的契约化管理等多方面,〔19〕城市中所特有的元素被悄悄的运用于日常的治理行动之中,与传统礼俗共同作用于村庄治理之中,柔性的“礼俗”与刚性的“法理”在村庄的政治场域内实现着彼此的调和与平衡。
(四)农村“新集体化”的“单位化”呈现
“单位化”源于20世纪50年代,主要的实践场域是城市的党政机关、国有管理及服务机构和国有企业。〔20〕而伴随着农村“新集体化”的深入,这种“单位化”特征在农村有了新的呈现形式。它以集体化的形式存在,覆盖了村庄内经济、社会、政治等多方面,“新集体化”农村的“单位化”现象促进了内部资源的有效运用与合理分配,同时巩固了原有的社会结构,为村庄变迁奠定了基础。“单位化”对于村庄的功能性在于村庄的治理、农村社会建设、社区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等多方面,农民能够从中获得自我的利益诉求。单位体系中的农民,呈现出身份的多元化,社会分化加大,分工的不同使得集体组织形成了有机团结,〔21〕每位行动个体都在其自身的角色定位内行驶着自我的权力与义务,相互之间的行动交往较为直接而不假思索,都建立在本能和情感领域内进行。〔22〕
农村“新集体化”有着显著的“单位化”特征,但是,其在形式与内容上较以往的“单位化”有了较大的改变。国家权力开始逐步抽离村庄,村庄的发展模式、制度建立、组织设立等一系列村务开始交由村庄自己来决定,村庄的非农化发展成为了村庄变革的内在动力,村庄的内源性发展更是其自身主动性的体现,这一阶段的村庄可以被称为是内发的村庄。〔23〕国家不再成为主导者,而是成为了引导者,而村庄则成为了集体利益的代表者,不再是国家权力的代理执行者。成员此时有了更多的自我选择,虽然单位内部的集体行动依然约束着自身的行动,但是,其不再是强制力协同,对于集体行动的认同也不再是仅仅基于政治因素,更多的是基于集体对于自身的利益帮助,开始自由的运用理性思考来开展自我的行动。
农村“新集体化”触发了村庄的多重转向,即“村落共同体”〔24〕— “村社共同体”— “礼法共同体”转向;由 “熟人社会”〔25〕— “半熟人社会”〔26〕的社会关系转向;由“农业”— “非农化”的产业模式转向;由“国家权力”— “市场规则、村庄自治”的权力基础转向;由“道义小农”〔27〕— “理性小农”〔28〕— “社会小农”〔29〕的转向;由强调 “礼治秩序”向强调“礼法共存”的转向;由“封闭的村庄边界”— “多元村庄边界”①折晓叶:《村庄边界的多元化——经济边界开放与社会边界封闭的冲突与共生》,《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第111页村庄边界有其多元性,泛指经济边界的开放性与社会边界的封闭性。经济的发展使得村庄外来工业、外来人进入了村庄边界之内,从而形成了经济边界的开放。而传统的熟人社会依然未被打破,延续了村民之间彼此之间关系网络,外来人无法真正的融入于其中,熟人社会边界依然存在。的转向;由村民自我主导的“自然秩序”到由国家所主导的“创秩秩序”的转向。〔30〕这一系列的转向产生于农村内部,影响着整个农村社会的变革,所涵盖了村庄内成员的思想意识、行为习惯、制度规则、社会结构等多方面,多重转向不断推动着农村城镇化方向迈进。
四、“国家战略”与农村“新集体化”之间的持续对话
作为国家战略的新型城镇化,有着与以往城镇化所不同的内涵与外延,这是国家基于当前时代背景下的准确判断。新型城镇化最终指向与目标的达成,关键在于实现的路径选择,在以往的城镇化过程中,突出了建制、地域、形式上的城镇化,充分肯定了农村人口流动对于推动城镇化的积极意义。这类城镇化往往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来得以实现的,最终的结果会有三种:其一则是顺利实现城镇化,实现了农民市民化的转变,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制度、待遇、公共服务;其二,则是游离于城乡之间,享有着一套特殊的制度待遇,以“边缘人”的形式实现着自身的市民化转变;其三,则是经过努力最终发现无法实现自我的身份角色转变,只要无奈接受原本的制度安排,继续秉承着农村的制度规范与权利享有。
依靠传统路径来实现城镇化目标存在着一定的阻碍,要克服阻碍则需要突破以往的路径依赖,〔31〕寻找一条更为行之有效的发展路径,由此,农村的“新集体化”则成为了重要的行动参考,它有着自身独有的行动机理与作用机制。
农村“新集体化”为新型城镇化提供了能量积蓄。当前“新集体化”形式主要存在于集体化程度较高、发展较快、资源禀赋较为丰富的村庄,它们拥有着丰富的村庄资源,对于成员实现着各类形式的利益输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于政府职能的补充。城镇化的实现离不开经济基础的支撑,同时也离不开相应配套制度、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但是,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会遇到人口数量、财政状况、公共品供给等多方面的限制,故而探寻更为多元的力量来加以补充,成为了一项较为现实有效的举措。因此,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以此作为辅助力量来共同推进城镇化进程成为了必然选择。农村的“新集体化”能够进一步完善其集体自身的造血功能,实现其自我的反哺机制,构建“政府”+“集体经济”的多元供给主体模式。〔32〕作为能量的蓄水池,其不仅实现了资金、财富的积累,同时还担负着人力资源、关系网络等方面的积累,这是建立于传统农村基础之上所特有的资源禀赋,为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提供了更为多元的资源积存。
农村“新集体化”为村庄成员实现自身的市民化提供了良好庇护。新型城镇化的本质是要推动农民的市民化,使其能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制度与公共服务。以往的城镇化发展证明,单凭成员个体力量要实现自身的角色转变,显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在其市民化过程中显得困难重重,成员个体暴露于外部环境之下,所面临的社会风险也进一步骤增。农村“新集体化”并不是以个体所存在的,它所呈现的是一个集合概念,更是一种集体行动,相互之间的专业化分工,使其成为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在面对市场竞争、环境变化时,其抵御风险的能力相比于个体显得更为突出,同时,其集体行动所产生的合力效益,更是增强了其行动效率。它成为了成员的重要庇护者,成员通过个体行动的联结保持着集体行动的延续,以此促进村庄集体的壮大与发展,以此强化着集体在适应外部环境与对外交往中的对话资本。同时,作为对于成员的反馈,集体也不断实现着对于成员的利益输送,使其享有相比较于个体行动更为丰富的行动收益。故而,作为庇护者的集体与被庇护者的成员之间实现着彼此行动强化,以此共同应对城镇化给自身带来的变化与影响,使其能在未预期的后果面前,也能变得坦然自若。
农村“新集体化”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一类特殊存在形式。在传统城镇化进程中划分了两类社会存在形式,即城市与农村,过往对于其不同称谓的关注大于了其实质内容。城乡一体化是城镇化所追求的目标,这并不意味着消除农村,而是需要淡化城市与农村的概念,关键还需立足于缩小彼此之间差距。农村“新集体化”增进了成员的收入水平、福利水平、公共产品享有、就业水平等方面,同时也融入了许多城市中所特有的元素,成员的行为方式、意识形态、文化传统都随之发生了改变,这一系列的嬗变使其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而更具城市特质。实现新型城镇化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短期过程,其需要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程,在其整个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新生事物或特殊制度安排,农村“新集体化”作为“中间形态”或过渡时期的特殊制度安排,将会与新型城镇化战略携手共进。
五、农村“集体化”的未来路径选择
新型城镇化国家战略的实施与推进,需要借助于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其中,农村集体化的未来发展之路,直接关注着国家战略的实现。对于未来农村集体化的判断,不能脱离对于国家战略的关乎,而需结合两者共同思考。在此,有几点需要加以明确,新型城镇化是国家的重要战略目标与发展指向,而农村集体化则是其目标实现的重要路径选择,农村集体化形式应服务于国家战略、服务于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其形式与内容也需与之相契合。
农村集体化历经了由传统时期 (农业合作、人民公社、乡镇企业)向现代“新集体化”的跨度,在形式与内容上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主导力量方面,农村集体化逐步由国家权力主导的强制性发展,转向于由集体成员自身行使的自主化发展。在地域方面,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以往的村庄边界将会被得以淡化或消逝,而逐步转向于虚化的边界,不再拘泥于村庄空间之内,而实现向外的进一步拓展与融合。在功能性方面,不再单一停留于村庄经济职能的实现,逐步转向于对社会、文化、公共服务等多方面的职能担负,以此实现对于政府职能的补充,切实满足成员的多元化需求。在规范体系方面,农村集体所长久传承的礼俗规范、仪式符号将会被加以选择性的传承,由此所替代的则是现代社会中所遵循法理规范、制度规则,这是其实现城镇化的重要呈现。最后则是其关系网络方面,以往传统农村的“差序格局”〔33〕将会被打破,伴随着交往圈的扩大、角色群的丰富,从而转向于更具城市特征的人际关系图谱。
鉴于我国农村集体化发展的差异性,各地农村的集体化程度也不尽相同。纵观已经步入“新集体化”的农村,其所呈现的集体化特质及功能性作用,对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国家战略的落实有着较为积极的意义,由此进一步探寻农村“新集体化”的实现条件、形式、内容及模式推广,将会有助于国家战略的最终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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