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模式下的借贷——P2P网贷
2014-08-15威海职业学院刘扬
威海职业学院 刘扬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P2P网贷作为金融创新产品伴随着科技进步应运而生,通过短短几年在我国的发展,显示出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1 P2P网贷简介
P2P网贷也称为网络借贷,是Peer To Peer的缩写,意思为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在P2P网贷的平台上个人自主完成借贷活动,即借款人通过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如需求资金的时间、金额大小、利率的高低等),投资者在平台上找到与自己相匹配的借款标,P2P网贷平台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P2P网贷起源于英国,2005年3月由亚历山大等人共同创立的一家名为Zopa网络贷款平台投入运营。至今该网络业务已经遍及意大利、日本等国,平均每天上线投资额达到200万英镑。
2006年该模式进入我国,2011年发展迅猛,2012年进入发展的爆发期,2013年起以每天新增1~2家上线的速度发展。在借款过程中其具有灵活方便、限制条件少等诸多优势。
2 目前P2P网贷发展现状
P2P网贷作为联系借款人和投资人的网络平台,完成了资金的供给与需求的中介作用。人民银行曾在金融产品创新的会议上指出:在网络金融不断发展创新的同时,P2P网贷应准确定位业务性质和范围,但是目前缺乏监管等机制,使P2P网贷的发展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
2.1 个别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P2P网贷在我国出现仅几年时间,各方面监管、监督及信用征管机制尚不健全,并暴露出一些管理漏洞,出现涉嫌非法集资等现象。网络平台在完成中介人的作用同时,应对借款人的身份进行准确验审,包括借款人的资质、抵押品、偿债能力等;另外,有些借款人冒充多个不实际的借款人身份并打着高额回报率引诱投资者进行吸纳资金,将筹来的资金甚至用于个人消费,将风险转移给了投资人和P2P网络平台,有的将吸纳资金以高利贷的形式放出赚取价差,更有的借款人甚至出现携款跑路现象,这样就间接对非法集资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2 存在管理风险
2.2.1 先行垫付的风险
P2P网贷在我国属新兴事物,它运用了互联网技术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因此在管理风险的控制上也增加了难度,目前在资金融通过程中缺少传统金融机构借贷的管理框架和条例机制。在P2P网贷平台产生之初,平台只是作为中介平台收取一定手续费,同时完成投资者(资金出借人)提供资金、借款人(资金使用者)寻求使用资金等步骤,实现资金的融通,在此过程中投资者期望谋求高额投资收益、借款人为了获取现金的使用权;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网贷平台为吸引更多客户,在开展业务时部分平台对投资人资金先行垫付以保证投资人的利益,大多数投资者往往较为热衷于网络平台的这种行为。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成立限制条件较低,最低几千元成本就可以购买到一个平台软件,从业人员存在着一定谋利的心态,更重要的是还缺少专业风险信贷管理人员及专业素质、管理经验和意识的缺失,造成借贷过程中对借款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空白,缺少传统借贷中的一些限制性借款条件,有的借款人将借来的现金投资风险较高的领域或个人消费而没有签订任何用资协议,加之信用监管机制并不健全,无疑将风险转移给了先行垫付资金的网贷平台,便会形成大量的应收未收的坏账成本,迫使企业面临关门。
2.2.2 网络技术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更多的威胁与新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如网络黑客、病毒侵入等影响着平台的稳定运行,形成财务信息、客户信息的外泄;管理者缺少维护意识或从“节约”成本角度减少维护开支,网络平台技术的后续维护往往不能得到及时或完善的解决,因而存在着安全隐患及运行的稳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2.3 资金风险
投资人将资金置于网贷平台寻找合作对象,不少P2P网贷公司没有开设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即使开设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第三方对资金的使用去向缺乏监管,对待这部分资金网贷平台像自有资金一样可以使用、挪用,风险不能有效控制,最终转嫁到了投资人身上,若不能及时归还,则造成网贷平台倒闭或老板跑路现象。
3 P2P网贷今后发展的应对措施
3.1 实行P2P网贷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有专家指出,对网贷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已经刻不容缓。为维护和保障各方面的主体权益,网络借贷平台应借鉴上市公司的管理办法实行财务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制度,自行公开或由第三方专业公司发布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经营管理者的情况,尤其是P2P平台企业的坏账率和借款人的违约情况等,定期开展外部审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这也是对投资人和借款人的一种有效的保障;当投资者标出期望高的收益率时,是否考虑到风险和收益的关系;当借款人承诺高额收益回报时,是否考虑到有套现跑路的风险。凡此种种现象,网贷平台应尽中介机构的义务积极予以监督把关,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
3.2 建立并完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是网贷公司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将投资人的资金放入其中实现正常业务的资金流动,即使网贷公司先行垫付资金也要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管。作为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控制网贷公司使用账户内的资金,网贷公司只能看到资金来去明细而不能调用资金,从根本上杜绝了网贷公司挪用资金和跑路现象。
3.3 加强监管和企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毫无疑问,P2P行业对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较完善的政策法规对网贷平台进行监管,现状为整个行业在无门槛、无监管、无行业标准、从业人员缺少运营经验即“三无加一缺”的条件下运营,行业发展状况令人堪忧。为增强网贷公司的实力信誉,应多同知名投资公司合作,强大的实力能够对借款人、投资人产生更大的吸引力。近期在各大媒体上曝光的深圳“网赢天下”平台宣告倒闭,这家仅运营了4个月的P2P网贷平台,就吸收资金7.8亿元,涉嫌违法。P2P行业在我国毕竟属新生事物,要想得到持续健康、长久的发展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来调节,还要加强监管和企业自律来保障。更重要的是国家在规范行业发展的同时,企业应倡导行业自律,诚信经营,杜绝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才能保护各主体的利益,实现共赢。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12月,我国已有800多家P2P网贷平台,全年成交量约千亿元,按照此规模,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迅猛,势必会推动金融领域的发展。尽管资金成本相对高较,但较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乐于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更大的意义在于补充他们短期、临时性的资金缺口。P2P网贷平台的出现正好迎合了中共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金融创新、发展普惠金融的新思想,该思想同时也为P2P网贷平台这样的互联网金融业指明了发展方向。目前,首要工作是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完善监督监管机制,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特点,规范P2P网贷平台行业,不再出现像“网赢天下”平台昙花一现式的现象,使该行业在规范和良序的道路上发展运行。
[1] 吴晓光.网络金融的创新与监管[J].银行家,2011(3).
[2] 莫易娴.P2P网络借贷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研究文献综述[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