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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守土尽责应奖罚分明

2014-08-15刘海权

资源导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奖惩责任制

□刘海权

建立村委会土地管理责任制,应当是切实管好农村土地行之有效的办法。

管理好、经营好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是村委会的法定职责。《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建立村委会土地管理责任制不仅于法有据,同时也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新形势下解决农村集体土地被超占、乱占以及私搭乱建等违法问题的有效途径。

建立村委会土地管理责任制,是对国家、省、市、县、乡(镇)五级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延伸,填补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土地管理的盲区和空白。村委会干部对本村的村情、民情、地情熟悉,发挥好他们在土地防违治违工作一线的作用,无疑激活了土地管理工作的“神经末梢”,能使农村的土地处于全天候、全覆盖的监控之中,对于将违法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初始状态,避免增加违法用地后期查处的难度和成本,实现“早发现、快处置、零信访、零发案”的目标,作用明显。

落实村委会土地管理责任制,应当从组织架构、职责分工、考核奖惩等多方面入手,制定详细的目标责任,并要切实做到奖惩并举、奖罚分明。奖励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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