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墓,谁是非法占地主体
2014-08-15许丽丽
资源导刊 2014年12期
□许丽丽
2012年3月,有群众反映,A村有人违法占地建家族墓地。经查,该建墓用地未经审批,且占用的土地是农用地及耕地,面积为316平方米。
2011年12月,A村第二村民小组张氏家族中一长者去世,其儿女无力承担建墓地的费用,最终由张氏家族共同集资建造了该墓地。发起人为张氏家族中的张乙、张丙、张丁三人,墓地由A村一组村民王某负责修建。
从目前调查取证所掌握的证据分析,该墓地是张姓家族共同集资,而具体施工修建的是村民王某,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案条件,目前难以确定违法主体。本案中,谁才是违法主体呢?
笔者认为,土地违法行为主体应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关于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二是被处罚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三是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另外,在雇用关系的情况下,被雇用人按照雇主的要求所实施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雇主的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就本案来看,张乙、张丙、张丁是共同雇用人,应认定为本案的违法主体。
另外,A村未经批准,占用316平方米农用地及耕地建墓地,已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国土部门应给予张乙、张丙、张丁行政处罚,并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考虑到A村属家族式村庄,可以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中对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可以允许土葬的规定,另行选址,以A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形式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