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节约集约用地迈上法制轨道——访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2014-08-15程秀娟
□程秀娟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记者:《规定》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的梳理、归纳和提升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为什么会在这些方面作出规定和强调?
王守智: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强化规模引导,改进计划管理。土地利用粗放和闲置浪费现象的形成,是各种社会、经济和制度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防止一些地方在经济发展中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土地收益,需要对用地规模整体调控,实现“控总量、挤存量、提质量”。因此,《规定》明确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二是优化用地布局,盘活存量空间。优化布局是提高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的重要途径。《规定》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同时,明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三是健全用地标准,严格用地约束。用地准入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的重要关口。只有把好用地准入关,促进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定的用途、方式使用土地,才能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此,《规定》明确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
四是完善市场配置,促进用地提效。《规定》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落实到具体法律规范中。首先,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规定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次,通过地价引导土地资源有效利用。要求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第三,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规定》明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五是加强内涵挖潜,盘活存量土地。我国未利用地和废弃地资源潜力大,可以充分开发利用。《规定》以农用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制度和政策为平台,通过内涵挖潜,消化利用闲置和低效土地。同时,注意调动用地主体的积极性,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