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妇女参与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探讨*——河南登封市周村个案研究
2014-08-15王晓莉杜芳琴李慧英
王晓莉 杜芳琴 李慧英
一 我国农村妇女社区参与的回顾
农村妇女的社区参与发展,需追溯至新中国成立后六十多年来的社会变迁脉络中。以20世纪80年代初为界,以生产与再生产模式及其相互交织关系为重点,其变化轨迹可大致分两个阶段:前三十年 (1950-1980)农村生产方式大致经历了从“家户”本位生产的私有制到“队(生产队)为基础”的公有制 (公有制又经历了集体→全民→集体)集体生产过程。动员妇女参与生产劳动成了发展集体经济和内部积累的一个重要步骤 (笑冬,1999),它将农业生产置于国家、集体和公共领域之外,削弱了个体家庭中的父权制。但在集体层面,妇女所获得的报酬仍低于男性,人民公社时期的普遍做法是“男劳力10分/工,女劳力7分/工”。后三十年 (1981年至今)基本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分包到户”的家庭生产模式为主。以家庭(“户”)为单位的土地经营方式得以恢复,妇女参与生产劳动重新回归到家庭的私人领域。尽管国家将权利话语和男女平等原则引入了法律政策,视为解放妇女和推进男女平等的一大进步,但非常有限地承认“在私人领域、家庭中存在的对妇女的压迫同样加剧了妇女的不平等” (库克,2001:72)。随着生产关系的改变,“社会再生产”的父权制度并未受到触动反而得到巩固,土地产权中以“户”为单位的承包经营权制,不仅不能有效防止家庭父权制对妇女个体合法权利的剥夺,并且随着土地增值收益的加大,导致妇女在土地流转、征地补偿与股份分红等方面的土地权利受损情况日益严重。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村庄的民间习惯法公然与国家法律相悖的情形比比皆是,突出表现在成文的“村规民约”及不成文的“潜规则”上。
从妇女的经济参与角度来看,前三十年的集体化时期对女性而言,最大的转变是妇女从户内走向户外、从家庭私领域进入村社集体。从“户本单干”到集体生产的转变同时意味着自身“解放”的过程。集体化对于妇女具有一种不同于对男人们的“解放”的意义 (杜芳琴等,2002;郭于华,2003)。后三十年的“分包到户”对农村女性而言,在经济权利丧失与风险并存的同时,农业女性化趋势使妇女肩挑种植养殖等生产重担,还承受家庭的“社会再生产”的生育、抚幼、养老、日常家务等重负与压力。尤其在生育方面,国家政策、社区管理与家庭男孩偏好交互作用于独担责任的农村妇女 (张原,2011)。而在农村工业化的地区,特别是随着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和私营企业的出现,使得生产功能回归家庭私人领域时又带入了公共领域的成分,妇女通过经济参与进入公共领域并占有一席之地 (许敏敏,2002)。但与农村妇女的经济参与相比,提高妇女在社区公共事务中的参与,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作为较早采取妇女参政配额制的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妇女参政的推力由外而内 (如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等)、由上至下 (党和政府出台一系列法律、纲要和政策),使妇女在高层政治参与中的数字稳定增长 (闵冬潮,2012)。然而,根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仅11.2%的女性参与过各级管理和决策 (全国妇联,2011:8)。截至2008年底,全国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仅为21.7%。截至2009年初,全国女村委会主任的比例仅为2.7%左右。①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妇女研究会:《“北京+15”中国非政府妇女组织报告》,参见http://www.chinagender.org/UploadFiles/“北京+15”中国非政府妇女组织报告中文.doc。这些数字与五六十年代70%-80%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都有女社 (副)长的状况相比是天壤之别。在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将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并新增一条:“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参见http://www.gov.cn/flfg/2010-10/28/content_1732986.htm。至此,中国基层农村妇女参政的“配额制”才算是正式启动。
二 研究综述与理论框架
(一)聚焦农村妇女参政研究
当前我国,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社区治理研究基本上着眼于农村妇女的参政研究,基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开始建立的“乡政村治”这一新型基层民主治理体制。研究普遍指出当前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参与中的不足,并分别从历史、制度及个体能力等层面分析其成因。20世纪80年代引入差额选举以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妇女优先和妇女配额等“性别保护政策”退出,使女干部处于弱势地位,引发妇女界和全社会的关注,妇女参政成为热点问题。直至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后,明确提出妇女在立法机构中至少要占30%的席位这一目标。对于农村妇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在村委会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到“至少有一名妇女”,再到“性别两票制”的制度供给;从开始的“供给不足”到“操作具体化”再到“操作程序化”,这都体现了政策不断推动农村妇女参政的政策变迁过程(刘术泉,2008)。推动妇女参与的机制,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而妇女主体意识的觉醒、个体能力的提升、非政府妇女组织的参与等自下而上的力量尚未成熟 (蔡素星,2007)。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良好互动关系,正是决定妇女政治参与的量与质的关键因素。学界普遍对当前妇女参政的效果表示担忧,具体表现在:一是选举程序不规范增加了女性从政的困难 (任杰,2007);二是当选妇女干部职能的单一化往往造成了女村官在村务工作中的边缘化,目前的“性别两票制”,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程序复杂而流于“命令-服从”式的机械操作②;三是女村官执政未能推进当地妇女的发展,其权力运作及权力的社会效应仍是体现了乡村的传统性别 (不平等)文化,与正式制度中文本规则相去甚远 (王冬梅,2010)。一旦成为政治精英,政治意愿提倡的机制和在权力层中的影响力严重影响着政治精英的行为逻辑 (李琴,2013)。
造成妇女参政与执政不足的原因,既有研究归因于:一是来自制度政策的限制,包括职数限制、岗位锁定等,致使有能力的女性因为职数要求被卡在门外,很难再有晋升的机会,且缺乏对具体岗位的明确规定,参政女性无法涉足所谓的传统男性领域 (裴亚岚、刘筱红,2010)。二是来自传统父权制性别观念的压力,特别是“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村民们对女干部存在着偏见,甚至故意作对 (汪力斌等,2007;蒋爱群等,2010)。第三届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指出,村民认同“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观念的比例有所回升。三是来自父权制权力结构的限制,直接表现为男性村委对女村官的工作不够支持,甚至排斥女村官,加之村委会中女性比例偏低,女村官处于边缘地位,缺少资源和话语权,工作难以展开。四是缺乏对参政妇女的个体激励、能力建设和社会支持,包括女村官收入不高,还要身兼家务及田间劳动等多重负担,个人自信、受教育程度和能力不足,来自家庭特别是丈夫的支持不足等因素 (李实,2001;丁娟等,2010)。需要指出的是,受政策导向等影响,农村妇女参政与女性领导力画上了等号,既有研究普遍缺乏对普通妇女参与村庄合作组织和参与社区日常治理的关注。杨善华分别用“国家政治”与“村庄政治”两个概念加以区分,并强调对村庄政治中农村妇女参与加以研究的意义,“日常生活中的政治意义就会随之凸显”(杨善华、柳莉,2005)。就“妇女在合作社治理中的作用”,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专题国际研讨会指出,“妇女参与合作社时的身份很多都依附于男性户主”(潘劲,2008)。
(二)妇女与发展:理论与实践演进
随着1995年世妇会在中国的召开, “妇女与发展”的理论、方法、项目自90年代以来就源源不断地被引入中国,包括:20世纪70年代初期被正式采用的“妇女参与发展”(women in development,WID)理论、“妇女与发展”(women and development,WAD)理论,①“发展”作为全世界关注的主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1961年至1970年的第一个联合国十年提出的。第一个联合国发展十年将“发展”定义为以促进经济增长为核心来促进社会的发展,妇女问题并没有成为被关注的主题。跨入20世纪70年代,贫困问题、失业问题和社会不均等等社会问题得到了关注,“将妇女全面综合到整体发展中”成为发展战略之一。1970年,勃斯鲁普发表了《妇女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一书为妇女与发展理论奠定了基本的理论框架 (李小云、林志斌,1999)。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后兴起的“性别与发展”(gender and development,GAD)理论。①怀特赫德在1978年发表了题为《妇女在发展进程中的持续的从属性》一文。在该文中,正式提出了性别与发展的理论的框架。性别视角的妇女与发展研究在80年代逐步演化成具有直接政策和战略意义的理论框架,包括1993年卡罗琳·摩塞 (C.Moser)提出的摩塞框架。她的一系列理论和方法对国际发展机构和援助机构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李小云、林志斌,1999)。作为一种政治策略,“妇女参与发展”理论表明投资于妇女和从经济增长中谋取利益之间的积极协同作用。它以妇女缺乏对资源的获取为重点,却忽略了不平等的性别关系或者妇女的从属地位才是限制妇女对资源获取的前提。“性别与发展”理论中,开始将“社会性别”作为一种替代性分析工具,关注资源获取和资源控制中的性别关系与性别分化。其中,性别角色框架和社会关系分析是被广为采用的两类分析框架,分别侧重效率和福利、公平,并随着国际发展项目中性别主流化的推动而被引入中国农村发展的项目实践中,在各地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化的安排(赵捷,2000)。在性别与发展理论中,性别需求这一概念工具的核心是:男性与女性在社会中不仅起着不同的作用,而且他们的实际利益也有不同。它基于摩塞1989年正式提出的战略性别需求 (strategic gender needs)和现实性别需求 (practical gender needs)的概念 (Moser,1989)。前者是指由于妇女在社会中相对于男性的依附地位而形成的需求类型,如:法律权力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和同等工资问题等。满足这类需求将意味着帮助妇女获得更大范围的平等地位,同时将改变妇女的从属地位。后者是指在妇女已有的社会角色下所产生的实际需求,如:饮水条件的改善、卫生保健的改善及就业的促进等。
近年来,国内主流做法是结合现实性和战略性的两类性别需求,采取赋权妇女、性别主流化的项目干预策略,例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将“赋予妇女权力”作为民主治理项目的重点关注领域,实施了“推动妇女参与地方治理、改善女性平等权利项目 (2007-2008)”及“发挥女性在社区绿色消费中的作用项目 (2012-2014)”,联合国妇女署(UN WOMEN)“推动地市级妇女领导的能力建设”项目,联合国人口基金 (UNFPA) “第七周期性别平等与公共参与子项目 (2011-2015)”等。200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爱女孩行动中推进性别平等项目”与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合作 (下文简称“课题组”),选定11个出生性别比失衡的重点省进行性别平等培训,从源头治理农村的“生男偏好”问题。经过多年探索,课题组将加强村民自治和推进性别平等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积极推动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推动在村规民约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特别是涉及集体资源分配的规则,以期从源头上消除性别歧视,纠正“男孩偏好”,推动国家法律法规中的男女平等成为现实。
在这场“悄然而深刻的变革”中,河南省登封市的周村开创修订村规民约之先河,周村党支书在中央党校接受项目培训后主动请缨。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党支书敢于开先河的背后,离不开周村妇女在社区治理中的积极参与。自2002年起,当地的一家NGO—— “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下文简称“中心”)选定周村实施“农村妇女传统手工艺品开发项目”,并推动成立了周村“妇女手工艺协会” (下文简称“协会”),不断开展提升性别平等意识的培训。在NGO干预下,以农村妇女的经济参与为切入点,提供妇女经济机会并提高其经济能力,将现实性与战略性的性别需求同时带动。协会从一个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跃升为兼具经济与社会功能的赋权集体,经历了妇女参加生产创收到参与组织活动——包括个体、家庭、组织、社区层面的赋权过程。在妇女积极参与下,周村的村规民约修订创造出了针对性强、可操作、可推广的具体经验,引起中央高层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关注。在可持续性与深层妇女赋权转化为推动社区治理的结构性变革方面,周村案例超越了一般发展援助项目的周期局限性 (一般援助项目为3-5年一个周期)与目标单一性(如脱贫、资源、生态文化保护、健康服务等),也力求避免形式化与表层化。正如赵捷指出的,“对彻底改变现有结构性的两性不平等关系,国内外仍不易找到这方面的较成功的实践案例”(赵捷,2000)。周村案例可能提供了一个反省参照的实例,它提供了一个可供分享的、具有地方语境的妇女赋权参与社区治理,进而带动社区积极变革的中国个案,并为学界提供了一个对性别与发展理念和社区治理实践进行反省的经验案例。
三 周村案例:农村妇女如何参与社区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为了谁的参与”及“如何真正参与”
伴随着我国农村妇女参政“配额制”的启动,针对新一轮的农村妇女参与社区治理,本案例提出两个关键问题:农村妇女如何真正参与?以及为何参与社区治理?第一个问题关注妇女的参与模式,基于我国社会动员与群众参与的三种模式:国家动员模式、庇护主义模式、精英动员模式 (杨敏,2005),结合妇女与发展的理论与实践,衍生出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何摆脱国家动员下的自上而下的参与,而不是单纯的经济利益提供激励?如何承续集体化时期“妇女解放”的遗产?如何激发当前妇女承载多重重担与压力下的经济与公共事务中的权利意识?第二个问题,妇女参与社区治理是为了什么?在当前自上而下的推动中,政府寄望于妇女进入“村两委”, “会有利于村级事务管理” (民政部视角),抑或“调动占人口半数农村妇女的积极性 (妇联视角)”(王冬梅,2010)。随着国际发展项目被引入我国,妇女与发展理论最初强调保障妇女在发展中的资源获取等方面的平等机会,使妇女在发展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而当项目实施后,不仅向人们展示了妇女在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和潜力,①不仅在中国,在整个国际社区,通过具体的发展项目措施增加女性在发展中的作用,是20世纪80-90年代世界社会发展中最引人注目的进步要素。同时促使人们开始反思传统的男性主导的发展模式。把妇女方面的问题引入发展的整体,性别平等本身成了发展目标本身,而非仅是一个工具性手段。简言之,从社会性别与发展的理论视角,回到社会结构维度去审视,妇女参与社区治理本身成了一个目标。在目前农村的父权制社会结构之下,妇女如何参与社区治理,以更好地代表妇女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利益,制衡既有父权制的权力结构,进而成为促进乡村民主发展和村民自治的重要部分。这些都是妇女参与社区治理面临的关键问题。
(二)从经济参与切入:妇女合作组织的“孵化”与“赋权”
周村是河南省登封市一个普通的山村,由四个自然村 (十个村民小组)组成,面积9.6平方公里,人口1454人。该村经济状况一般,有煤矿资源,但煤矿开采过度,于2003年退耕还林,男性下矿井,妇女在家赋闲。林业用地被登封市某集团公司买断,补偿口粮款按照人均800元左右划拨村庄分配,于是2007年6月村组干部讨论出台了“兑现粮款原则十三条”。妇女多有传统刺绣和织布技艺,但未受到重视。2001年,中心①成立于1998年的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是以农村基层妇女组织培育与能力建设为核心价值与使命的妇女NGO。创建人梁军与她的团队成员秉承推动社会性别平等、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的组织宗旨,主要通过培育农村草根组织作为妇女增权的途径与手段来实现的。启动“河南草根组织网络建设”项目,2002年周村妇女以旅游工艺品特色项目被纳入其中。2004年,中心作为推动基层妇女组织建设与增权的妇女NGO,扶植建立了作为农村草根妇女组织的协会。在十年间(2002-2012),协会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以经济创收起步的合作社—分散生产、集体活动的妇女手工艺开发协会—集体生产、共同成长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从2008年开始,周村成为性别平等政策倡导团队行动研究的第一个试点,协会也成为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参与社区治理的一支先锋。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组织动员与能力建设方面的过程中,NGO(中心)与社区草根组织 (协会)充分体现出平等、共赢的良性互动的特征,为周村妇女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运行的有利条件。
在组织发育与能力建设阶段,妇女经历了从“被动参加”到“主动参与”的发展过程。初期,周村妇女因为经济利益而被组织到一起,②属于WID/WAD妇女与发展理论的支持者的观点,强调开展与妇女相关的不同产业部门的项目,重视经济收入方面的性别平等。参加合作社 (经济互助式),接受以生计为主的技能培训,感受“参与式”模式;随着周村妇女手工艺开发协会的成立,妇女从被动参加到有组织的参与,在集体生产中共同增权:通过参与式培训,妇女看到了在家庭和社区层面,资源分配与参与机会中的性别不平等,正是从夫居、传宗接代、养儿防老这个“家庭再生产”机制性压迫的结构性根源。妇女不再局限于现实性性别需求的满足,如手工艺生产的收入提升等,而是转向战略性性别需求的实现,帮助自身获得更大范围的平等地位,借助艺术形式改变妇女的从属地位,对抗家庭父权制的最核心部分与深层结构。①属于GAD性别与发展理论所支持的妇女的战略性性别需求范畴。中心调动参与者基于生活经验进行性别平等与公平的自我教育,用女性生命周期中遇到的压力与压迫激起“要改变”的呼声——这些正是推动妇女参与社区治理和变革的强大动力与能力。
(三)私领域的变革:一场“女娶男”的婚礼奏响妇女参与社区治理的序曲
2008年10月,村支书与计生专干应课题组之邀出席在中央党校举办的骨干培训,把支持举办女娶男婚礼与修订村规民约写入行动计划中。同年底,由协会发起的一场“女娶男”的婚礼奏响了妇女参与社区变革的序曲,制造了妇女参与私领域决策的机会,改变了“从夫居”的婚居模式。2008年11月26日,周村村两委、协会妇女与中心共同策划主持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女娶男”婚礼,也是周村历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女娶男。过去,即使是招婿上门,婚礼的形式也是“男娶女”:在婚礼前一天,女婿留在岳父岳母家象征儿子,女儿则在婆家等待丈夫前来“迎娶”。它强调的仍是男性中心地位。而在这场多方主体共同策划的开创性婚礼中,新娘乘坐“花车”从娘家出发,到男方家迎接自己的心上人。
婚礼前后,多方精心策划,协会妇女撂下手里活儿为郝家操办喜事。婚礼现场热闹非凡,礼台两边的大副对联分外醒目:“男尊女、女尊男、男女平等;男娶女、女娶男、两样都行。”这宣示着向家庭父权制下的男婚女嫁与生育制度宣战,也奏响了家庭私领域中变革的序曲,同时也回应着妇女参与社区治理的第一步。村支书亲自证婚祝贺新人,镇计生委送来贺匾,课题组代表梁老师讲话祝贺,全村人空巢出动,助兴祝贺。协会的妇女代表致辞,那是她第一次在众多乡亲面前公开发言,为敢于打破旧风俗的新人及其父母喝彩。新娘的母亲说:男到女家的婚礼算是彻底治好了我的一块心病,……帮俺改变了观念,只要把闺女教育好,男孩女孩都一样!(2010)①以下引用访谈材料,凡只注年月的,皆为中心成员欧阳秀珍访谈并整理材料,特此感谢。村民反响很大:几百年、几千年都没见过这样的婚礼,生女孩照样能为父母争光!(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2009:24)
一个月后,周村举行第二场“女娶男”的婚礼,欢庆热烈的气氛不减首场婚礼。这两场前所未有的风光婚礼,在村里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羡慕、祝贺、议论的声音一直持续至今。婚后两对新人的甜蜜生活和两家老人的满意程度,提醒村民们,“老风俗老规矩是该变变了!”三个月后,周村修订村规民约成功出台。半年后,实录片《男到女家也风光》在全国许多地方播放,反映热烈。
协会首倡“女娶男”的婚礼,是农村妇女参与社区治理的序曲,给本村与更多村庄的变革带来深远影响。婚嫁和丧葬仪式是一种固化的程式,深植于从夫居的父权制婚姻制度中。周村妇女首创的“女娶男”婚礼,在课题组的干预下,已在其他项目试点村 (安徽省长丰县、陕西省武功县、江西省靖安县)被写入修订之后的村规民约中。它旨在打破家庭私领域的父权制,“树立婚育新风,推进婚俗改革,提倡文明节俭的婚礼,倡导集体婚礼。凡男到女家的婚礼或集体婚礼,社居两委给予支持和奖励”。不少村庄的村规民约中将丧葬习俗的性别歧视也进行了修订,“实行殡葬改革,提倡公墓安葬。葬礼力求节俭,推进葬俗的男女平等。纯女户老人的葬礼,社居两委给予支持和帮助”。②引自安徽省长丰县和陕西省武功县项目试点村修订的村规民约。
(四)公领域的变革:妇女参与修订村规民约,改变重男轻女的社区治理规则
私领域变革的序曲奏响之后,周村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修订村规民约,以改变社区规则为突破口,向集体与家庭同构的父权制挑战,重构性别平等的社区新规则。2009年3月10日至11日“登封市周村村规民约修订研讨会”召开。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妇女组长与特邀代表共23人出席,协会成员景某等10名女性参与并见证了这次具有历史意义的活动。研讨会用参与式方法①中心老师灵活运用判断选择、头脑风暴、答题竞赛、案例分析、小组讨论、专题讲座、图片图示、经验分享等参与式培训方法,分为入门、攻坚、收获三个具体环节开展。使与会者首先明白了什么是村规民约和修订原则,其次让大家一起梳理以往村规民约与潜规则中性别不平等的表现,周村分配粮款的“十三条”成为修订村规民约的“活靶子”。②“闺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者不论时间长短一律不给粮款”(第4条);“户口在本村人不在本村的不享受此待遇”(第12条);对“事实婚姻户口不在本地者以补齐结婚手续的时间为限”(第3条)……讨论中还涉及没有写入文字而延续旧习俗对招婿的限制:有儿有女户不得招婿,纯女户只能一人招婿等“习惯法”。通过参与式方法的逐条分析,大家发现几乎每一条款都涉及性别平等的内容,中心老师用直观的图示,引导大家发现村庄规则与家庭规则在父权制结构上的惊人一致。根据大家提出的村规民约分类:村庄秩序维护、集体资源管理、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文明新风,同时分组制定细则,将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男女平等、改革开放五大国策全部体现在村规民约的条款中。
接着分成三个组——两委组、妇女组与混合组进行讨论。经过认真与热烈的讨论,各组进行汇报,妇女组代表周某表达特别鲜明的妇女利益诉求,针对“十三条”和旧习惯进行修改:
女孩与男孩都有宅基地、责任田和其他优惠权利;家里不论有几个女孩只要本人愿意都可以招婿,和男孩享有同等待遇,有男孩的家庭也可以再招女婿……
各组对妇女组的条款经过讨论达成共识,写进村规民约。课题组成员惊喜地发现:农民一点也不固守老规矩,他们一旦认识到性别平等与村民自治的意义,找到促进转变的途径,就会立即转化为行动。
3月12日周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文化大院的会议室里,满满当当坐了70多位村民代表,除了村干、村民代表,还特邀妇女手工艺协会成员。协会12名妇女骨干作为特邀妇女代表坐在前排,一个个笑容满面,怀揣着对新村规民约的期待,又为妇女能够堂堂正正参与社区决策而感到自豪。村支书和村主任联合主持,课题组代表做简要发言,大学生村官逐条宣读村规民约草案,会场气氛热烈至极,时而畅怀大笑,时而议论纷纷。争论激烈时,数个村民代表同时站起来发表意见,村主任拿起扩音器维持秩序,让大家一个个举手发言。体现性别平等的条款,如在男女分担家务、继承家产与照顾双方父母哪方优先以及招婿数目上有热烈争论,最终获得通过。
周村新村规民约中的重要突破有如下几点:第一,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参与社区事务。第二,促进婚姻与居住模式的变革,突破男婚女嫁“从夫居”的传统模式。其他还有:强调关爱、尊重女孩,纠正男孩偏好的条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提倡新风,包括老人赡养、姓氏改革、男女分担家务等;全面提升村民对各项国策的认识 (如人口计生、男女平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节约能源等),促进意识观念的转变。
妇女积极推动将性别平等与公正纳入村规民约,从微观变化开始实质性地撼动父权制的性别结构,包括婚姻居所、家庭制度及其延伸的社区经济与政治资源配置的父权制规则。妇女扮演了社区变革的先锋队,妇女在公领域决策中的参与,改变了社区重男轻女资源分配规则。2010年以开始落实村规民约为契机,协会以提升领导力将变革引入深入持续发展阶段。深入参政,持续攻坚,取得阶段性成果,妇女向更多地区、人群分享自己的经验并用刺绣工艺将她们曾经辉煌的变革历史留给后人。
(五)悄然深刻的变革:打破妇女参与“村庄政治”和“国家政治”的二元对立
根据杨善华等所界定的农村妇女的“国家政治”参与和“村庄政治”参与概念,前者是国家所认可的参与范围,即一般意义上的妇女参政;后者则是村落社区所认可的参与范围,指妇女在村落社区实际生活中的参与,包括妇女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家的物质利益和政治利益而参加村庄政治活动和公共事务,以及妇女对她们所认为的大事如祭祖、婚丧嫁娶等家族或家庭的重大事务的参与等 (杨善华、柳莉,2005)。根据这种二元划分,周村妇女参与修订村规民约当属妇女参与“国家政治”的范畴。然而,现实中,写到纸上的条款不是自然而然就能兑现的,落实才是真正推动性别平等的乡村治理变革的关键。周村在修订村规民约之后,妇女积极推动条约落实的生动案例,揭示了妇女通过日常生活政治中的参与,进一步推进妇女的 (国家)政治参与,进而推进家庭私领域中性别平等关系的演进路径。
新修订的村规民约公示不到半年,就出现了“王家事件”:王家有两女一子,儿子打工在外多年无音信,父母哀求二女儿公婆同意夫妇俩回周村照顾他们的晚年。2009年春节前,王家儿子突然从黑煤窑跑回家,不久娶了妻。该村民组少数人坚持要王家二女儿女婿离开周村,不然就停发口粮款。经过王妻周某的据理力争,协会的有力支持,以及村镇领导的干涉,2009年12月2日,由副镇长到周村召集村干部会议,才解决了问题。周某在一年后回忆说:“俺们也和多数群众一起做反对派的工作。俺说:‘谁家也不会光生男孩,不生闺女,谁的指头伸出来也不会一般齐。村规民约都规定得清清楚楚,咱也都举手同意的,咋能遇到事儿就变了呢?’大多数群众还是通情达理的,听了之后,就同意分粮食款;还有人反对,理由是给他分钱其他人就要少分;俺们给他们细算账,每口人只是少分2元多钱。关键是需要做工作,提高认识!”(2011.3)
该事件的圆满解决还引发另一桩新鲜事——2010年4月弋家成为周村有史以来有儿有女户招婿的第一家,这在过去想都不敢想。弋某说:“儿子不懂事,指靠不住;闺女女婿‘有成色’(河南方言:有本事,能干),老了不会动时,就不用太发愁了。我真尝到了新政策的甜头!……女婿的户口还没开回来,村干部就说,只要户口开回来,就分给他粮食款。要是再不给人家分,就是违法行为,说啥咱也不能那样干!”(2011.3)
以此为契机,2010年2月2日,周村两委在村委会大院举办“村规民约学习宣传誓师大会”,协会会员和妇女骨干以演唱、小品、快板、三句半等形式宣传村规民约,还与村支书一起演出以王家故事为原型的小品。300名村民出席大会,镇领导都参加了,使村规民约家喻户晓。活动结束后,村两委会议马上召开,特邀妇女代表参加,进一步讨论全面落实方案。宣传大会之后,村规民约家喻户晓。不但王家、弋家作为典型案例解决了村民待遇问题,连多年没有解决的问题也一件件兑现了,招女婿的、离婚丧偶的等都落实了村民待遇。此外,妇女也敏感地感受到家庭中夫妻关系的微妙变化。现在,周村男人干家务的多了,对妻子体贴、对老人孝敬成为新风尚。
2011年下半年,周村举行三年一次的换届选举中,协会妇女在这一轮村庄政治博弈中脱颖而出,从社区参与到深层参政,在打造以性别平等与社会公正的和谐社区为目标的改革中再次经受了锻炼,增长了才干,增强了凝聚力与领导力。除了一名连任妇女主任 (村委委员),一名继续担任计生专干,还增加一名女会计 (村委委员)。在监委会的投票选举中,通过游说拉票,另一名协会妇女当选。当选的监委主任说:“这些日子,我真正感受到团结就是力量。竞选不是我自己的事,背后是我们的组织;如果当选,一定发挥监督财务、政务和落实村规民约的作用,提高参政水平!”2012年春节刚过,协会全体妇女成员受邀列席“村三委”会议,一起制定落实村规民约细则:细化性别平等的资源分配规则;提升妇女社区参与的配额比例;用行动推动重男轻女的丧葬风俗变革。协会妇女总结这四个月“妇女参政”经历,对自己的协会参政能力和智慧更有自信。她们用行动重新定义了基层妇女参政,进入权力、参与决策,而不再仅仅是辅佐男人主政,更不是单纯的娱乐健身和打扫公共场所卫生的劳力。①周村的经验不胫而走,吸引来自全国各地的同行“取经”,上级与各地领导专家的考察调研,协会所在周村文化大院成为来访者的接待站;协会妇女向源源不断的来访者分享自己的体会与成长。限于篇幅,不在此展开。
四 案例启示:农村妇女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涵与路径
(一)农村妇女参与是转型期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保障
周村案例的理论意义集中起来,首要贡献是回应了妇女为何参与社区治理的问题。在乡村社会转型期,乡村治理远比城市社区治理多样而复杂 (陈潭、罗晓俊,2008)。农民“原子化”、村庄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加剧、信任危机不断恶化、乡村社会资本衰落、组织化建设呈现“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特征、“一事一议”存在严重隐患等问题,亟待多元化的、参与式的、透明且具有责信度的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治理创新 (李友梅,2007)。留守妇女作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主力军,通过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启动、加强某些交换行为和减弱另外一些交换行为,以此构建起新的社会网络 (吴惠芳、饶静,2010),当仁不让地应发展成为改善转型期乡村治理的主力军。本案例中,周村协会妇女在社区治理中的有效参与,修订性别不平等的资源分配规则,发挥个体和组织的能动性,将规则落到实处,撼动父权制社会结构中性别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进而推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实现从文本到现实的转化,被视为通过农村妇女有效参与社区治理,实现转型期乡村社会善治的价值所在。在当前的村庄征地或集体产权改制过程中,面对愈演愈烈的以“村规民约”为借口对“外嫁女”合法权益的全盘剥夺的情况,尤其需要从周村案例中借鉴经验:防患于未然,使妇女为代表的治理主体真正参与到社区决策中,改变重男轻女的资源分配规则和丧葬风俗,提倡婚嫁自由、婚居自由和养老模式多元化,从根源上保障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重构基于性别平等的乡村社会权力关系,进而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和平稳转型。
(二)农村妇女参与社区治理必须触动父权制社会结构
周村案例理论意义的另一大贡献是,回应了妇女如何参与社区治理的问题。周村十年来积累创造的经验是全球、本土、地方的,既互相影响,又具有独创性、语境性,在历史进程中发生的变革,也是当地社区妇女村民认同、接纳并共创的经验。既有研究普遍指出的农村妇女参政“流于形式”的根源所在,正是中国社会 (特别是农村)既普遍又独特的复合型的父权制传统。以社区公共父权制的集体资源分配权是最具中国特色的,它与家庭父权制规则同构合辙互动,并与政府管理模式的父权制对妇女“父爱式”排斥完全一致。这些就构成了对妇女 (以及男性)的内化压迫 (力)的制度结构系统。因此,实现妇女在社区治理中的真正参与,必须触动父权制社会结构,消除包括妇女自身在内所持有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偏见,鼓励妇女在日常公共事务中的参与,以及村庄政治事务中的决策参与,推进乡村社区实现性别平等与社会公正。周村案例,探索了一条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良好互动的实现路径,一方面是当地NGO、项目专家与当地政府的积极推动,另一方面是妇女通过合作组织、自下而上的有效参与。周村农村妇女参与社区治理的路径表明了:只有对父权制的解构与性别平等制度的重构,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妇女社区参与;推进行之有效的积极变革,才能实现顺利对接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因此,推动农村妇女有效参与社区治理,首先必须从根源上解决我国农村社会发展进程中的这一对结构性冲突,必须从改变复合的父权制的结构性制度规则入手。
(三)以组织赋权为手段使妇女普遍参与社区日常治理
缺乏对妇女的个体激励、能力建设和社会支持,以及个人自信、受教育程度和能力不足等因素是形成制约农村妇女有效参与社区治理的另一大障碍。对妇女进行能力建设培训是既有研究普遍认可的对策,周村案例为我们展示了如何通过组织化手段来赋权妇女的过程。周村妇女的赋权实践是全方位的、渐进式的,而非一蹴而就的、单一目标的。以培育妇女手工协会这个经济组织平台为切入点,使妇女增加自尊、自信和主体意识,通过组织、结盟与社会动员进行积极变革的集体化平台,提升妇女的组织决策与领导能力。当个人具备内在控制能力 (提高自信和意识的内在变革)时,才能克服外在的障碍,去获取资源并改变传统意识,提升经济权力 (资源增加并改善分配)、社会权力 (家庭/社会地位和位置)与政治权力 (私人领域和公众事务中的决策)(Sen&Baltiwala,2000)。在中国农村社会的复合型父权制结构下,“通过组织增强权能”对农村妇女来说尤其重要。周村案例再一次证明个人增权最终只能使个人受益,很少能带来结构性和持久的变革,只有通过组织化的集体增权才能引发有意义的积极变革,实现妇女在社区治理中的真正参与。①这里“参与”的主体具有自觉意识,主动、自愿、积极地加入成为组织或活动的真正主体;组织模式是紧密的、有结构的,成员之间是平等的,决策方式是民主的;明确有计划地为实现目标而共同努力 (Arnstein,1969)。另外,周村妇女将分享自己成长的体会、社区参与的经验视为一种性别自觉与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她们成长的自信。她们还渴望把自己参与推动的今天的变革经验留给后人,继续前进,这也体现了她们历史意识的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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