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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与社会自治之发轫

2014-08-15姚中秋

中国非营利评论 2014年2期
关键词:合群儒家论语

姚中秋

过去两千多年间,中国有一个连续而丰厚的社会自治传统。对此,学界已有相当多的研究,尤其是对宋以来明清、民初的社会自治,文献极多。本文将简单梳理孔子之言与行,探究这一社会自治传统在中国之发轫。

一 政府之外的治理

首先需要确定一点:在孔子之前是没有社会自治的,因为那个时代,不存在“社会”。

孔子之前的三代皆行“封建”,其社会治理机制是“礼治”。礼治秩序中,人们生活在高度稳定的小型共同体,即封建意义上的“家”之中。治理是混融的,礼无所不包,无所不在,而没有私法、公法之分。也因此,共同体中也没有社会、政府之分,甚至没有“权力”这样的观念和现象。①关于礼治的特征,参考 (姚中秋,2013:100~112)。

到孔子时代,这一混融的治理模式开始分化,首先是权力意志的觉醒。各国强势卿大夫,如晋国诸卿、鲁国三桓、齐国陈氏、郑国子产等执政者,都具有了权力意识。他们尝试运用官僚、刑律治理变化了的民众,比如《论语·颜渊篇》记载: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民众从封建的小型共同体中游离出来,来到陌生地方,不再受无所不在的礼乐的约束,行为趋向于放纵。其中有些人生计艰难,而成为盗贼,春秋中后期,不少邦国都面临严重盗患。季康子决心用刑罚威慑他们。郑国子产则作《刑书》,晋国也铸刑鼎。由此,出现了雏形的现代政府。

孔子早年培养的弟子冉有、子路等人,也参与了这个雏形的现代政府。这些弟子也按照现代政府的逻辑,致力于增加财政收入。《论语·先进篇》记载: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这些加入政府的弟子也协助其攻灭攻夺田邑,如《论语·季氏篇》记季氏将伐颛臾,冉有、季路见于孔子云云。

由此一路发展至战国初期,各国陆续形成“王权制”的社会治理模式。西方在十六世纪出现的absolutism与此类似,其统治工具有官僚制、刑律之治和常备军。这是一种带有强烈现代性的体制,完全不同于封建制的社会治理模式,至后来的秦它发展到极致。①关于王权制略微详尽的分析,可参看 (姚中秋,2013:189~202)。

孔子预见到了这种社会治理的完整形态,上面所引的章句清楚表明,孔子对此政体持批评态度。孔子进行过制度比较,《论语·为政篇》: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就是战国时代出现的政治体制之基本运作机制,在其中,发挥治理作用的唯一主体是政府:政府运用行政力量管理民众,如果民众不顺服,政府就依据刑律予以惩罚。政刑的后盾都是政府掌握的暴力。

孔子断言,单纯依靠政府管理和统治民众,不足以形成良好社会秩序。形成优良秩序,首先需要“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在此基础上,政府“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才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前者,则民众没有耻感,缺乏最基本的自我约束,随时准备在政令、刑律的空白处投机,而政府统治的成本将非常高,高到政府无力承受。“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才有可能让民众具有耻感,能够自我约束,这样,政府才能以可承受的成本维护相对稳定的秩序。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主体当然可以是政府,关于“为政”,孔子提出的基础性命题是:“为政以德”(《论语·为政篇》)。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德、礼之治的主体仅限于政府。下文将讨论,大多数士君子实际上是在政府之外发挥着“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治理作用。

也就是说,孔子的制度比较观念敞开了相对于政府的社会的出现之门。在孔子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政府的统治与非政府的治理同时发挥作用。孔子是社会自治理念和制度之中国始创者。更为重要的是,孔子构造了社会自治的主体,也构想了社会自治的两项重要制度。

二 士君子作为社会自治之主体

孔子创造了社会自治之文化与社会主体:士君子。

社会自治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形态,同样需要治理者,即需要民众的自组织,以此生产和分配公共品。而任何组织都需要领导者,哪怕是民众的自我组织。没有领导者,就没有组织;没有组织,分散的个体无力生产公共品,也就不能自治。领导的核心含义是,自治组织的领导者拥有一定的资源支配权,并且能够发号施令。这与政府官员是一样的。

不过,两者的资源支配权、领导权之渊源有重大区别:政府官员的后盾是国家暴力,其工具有“政”和“刑”。民众缴纳赋税,服从官员指挥,经常是因为恐惧。自治领导者不享有政府官员的权势,他不能以暴力强制自治组织中的成员。他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后者自愿服从他。自愿的服从总是来自被领导者对领导者的信服。也就是说,自治领导者的资源支配权和领导权来源于自己的道德、文化和社会权威。

于是,社会自治得以生成、展开的关键就在于一群人中有一种机制,让其中某些人具有道德、文化和社会权威,并乐于以此组织人们自我治理。孔子兴学,养成士君子,就开创了社会自治领导者的生产机制,源源不断地生产出具有道德、文化和社会权威且具有自治意愿的自治主体。

生当礼崩乐坏之际,孔子的理想是重建秩序。而孔子深知,重建秩序,第一需要恰当的制度。儒家绝不是不重视制度。孔子对中国文明的最大贡献,在于删述“六经”。六经为先王之政典,六经是制度之渊薮。经由六经,孔子对古往今来的制度之起源及流变有深入理解,故孔子自信地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篇》)。后世儒家也都极为重视制度,《孟子》前半部多在讨论制度。

重建秩序的第二个要素是恰当的社会治理主体。孔子虽然重视制度,但同样重视治理主体:“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人道敏政,地道敏树。夫政也者,蒲卢也。故为政在人”(《中庸》)。孔子通过删述六经而成为立法者,然而,谁来创造立法?孔子兴办教育,以经学、儒学教授弟子,以养成士君子,担负创制立法、重建秩序之大任。《论语》首章清楚说明儒门生存之形态和目标:

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孔子时代,礼崩乐坏,其根本标志是古典的君子群体溃散。本章清楚表明,孔子的目标是养成庶民为君子。至于养成君子的方法则是学,“博学于文,约之以礼”(《论语·雍也篇》)。弟子学于孔子,孔子兴办教育,这是全新的现代教育形态。

然而,君子何为?孔子在不同语境中给君子下的定义,尤其是他关于君子、小人之分的论述,清楚地说明,孔子以合群为君子之依归。《论语·卫灵公篇》:

子曰:“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

人们引用这章经文,通常只注意到“不党”,而忽略了“群”,而这才是全句的重点所在。君子确实不可以“党”,因为,君子的功能是合群,即组织分散的个体成为有机的群体。君子正是为了合群,才“不党”。

《白虎通义》解释说:“或称君子何?道德之称也。君之为言,群也;子者,丈夫之通称也。”简而言之,君子就是具有卓越合群能力的人,所谓社会治理,其本质就是人的组织及组织的有效运作。养成庶民成为君子,也就是让他们具有合群能力,从而能够成为社会治理之主体。古典时代的君子就是具有卓越合群能力的人。礼崩乐坏的主要表现就是古典君子群体溃散。孔子旨在重建秩序,乃以学养成庶民为士君子,孔子明确指出,儒家士君子的社会功能也是合群。

君子、小人之别正在于此。《为政篇》:

子曰:“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

君子的功能是合群,而且是尽可能广泛地合群。所谓党、所谓比,就是把自己限制在狭窄的情感、利益确定的人际关系界线内。聚集在一起的诸多个体中,君子具有合群能力,因而是自我组织的发起者、领导者,小人则因为缺乏合群能力,而是组织的普通成员。

那么,君子如何做到尽可能广泛地合群?关键在于义、利之辩,《里仁篇》:

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义利之辩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含义指向君子-小人之别:小人就是普通人,他们当然可以求利,在日常生活中按照利进行决策。君子却不可这样,君子是社会治理者,君子必须合群,即组织社会、管理社会。为此,君子必须超越于个人之利,一切秉乎事务之宜,也即“义”。唯有如此,君子才能克服情感之偏私,平等对待所有人,合更多人为群。

《论语》等典籍所收孔子言论,谈论最多的是君子,孔门弟子所关心的核心问题正是如何养成君子,君子如何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孔子广泛地评论他之前的古典时代之君子的品德、技艺和威仪,以此向弟子揭示成就君子之道。详细考察孔子关于君子之德的论述就会发现,这些德都指向了合群,指向了社会治理。《论语·先进篇》描述孔门四科:“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事:冉有,季路。文学:子游,子夏。”士君子之“德行”有助于合群,“言语”是合群的主要媒介,“政事”的职能就是合群,“文学”传承六经,养成君子。

孔子养成之士君子,当然并不拒绝进入政府,孔子本人也曾谋求进入政府,因为,这是行道天下、重建秩序的重要途径。不过,孔子并未能长期留在政府中,孔门弟子也大多未进入政府。后世儒家士君子,也都只有少数进入政府。士君子之所以未进入政府,不光是因为,掌握政府权力的人不“知”这些士君子之德能,因而,不能给予其以相应的位,《论语》首章就提出“人不知而不愠”。更为重要的是,孔子养成的儒家士君子“志于道”(《论语·里仁篇》),因此,士君子会以“义”判断自己是否进入政府。士君子何以出处,也是《论语》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邦无道,谷,耻也” (《论语·宪问篇》),如果邦国的政治不上轨道,士君子主动拒绝进入政府,而“不愠”。

因此,历代大量儒家士君子停留在政府之外。显然,他们不可能无所作为。他们掌握了知识,具有了合群之能力和意愿,并且具有重建优良秩序之理想,他们希望行道天下。这一志向,对于理解士君子的行为模式至关重要。儒家士君子始终希望行道于天下,而他们停留在政府之外,不掌握权力,他们必定为自己开创出治理的空间。

这些停留在政府之外的儒家士君子自然地在政府之外,创造出了社会的自我治理。《荀子·儒效篇》这样形容孔子:

仲尼将为司寇,沈犹氏不敢朝饮其羊,公慎氏出其妻,慎溃氏逾境而徙,鲁之粥牛马者不豫贾,修正以待之也。居于阙党,阙党之子弟罔不分,有亲者取多,孝弟以化之也。儒者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儒之为人下如是矣。

晚清名臣曾国藩的名作《原才》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风俗之厚薄奚自乎?自乎一二人之心之所向而已。民之生,庸弱者戢戢皆是也,有一二贤且智者,则众人君之而受命底焉;尤智者,所君尤众焉。此一二人者之心向义,则众人与之赴义;一二人者之心向利,则众人与之赴利。众人所趋,势之所归,虽有大力,莫之敢逆,故曰:“挠万物者,莫疾乎风。”风俗之于人心也,始乎微而终乎不可御者也。

十室之邑,有好义之士,其智足以移十人者,必能拔十人中之尤者而村之;其智足以移百人者,必能拔百人中之尤者而材之,然则转移习俗而陶铸一世之人,非特处高明之地者然也,凡一命以上,皆与有责焉者也。

这里所说的“一命”,就是指布衣士君子。在曾国藩看来,士君子在社会层面的努力,就能够由近及远,从文化到社会再到政治,改变风俗,改造政治。风俗之改变,依赖社会的自我治理。

当然,士君子在社会层面发挥作用,也绝不只是依凭自己的德行。士君子创造了社会自我治理之诸种制度。儒家士君子创制立法的能力,让中国维系着社会自治的传统。

三 社会自治之诸制度

孔子本人创造了中国最为重要的自治制度:儒家之学术自治。

人们经常谈论儒家只适合于血亲关系的组织,他们却忽略了一点,孔门作为一个团体,与血亲没有任何关系,而是一个完全由陌生人组成的自治性团体,是后封建时代之全新合群实践。

孔子所处时代,礼崩乐坏,“游”是当时社会的基本特征。这个词在周秦之际文献中反复出现。其含义就是流动性,人们从封建的小型共同体中游离出来,在空间和社会结构上流动。正是为了因应一个高度流动的社会,才出现了战国时代的政府,这个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管理陌生人组成的社会。

处于封建君子群体之最底层的士,得风气之先,是流动性最高的群体。孔子形容自己是“东西南北人也”(《礼记·檀弓上篇》),孔子的弟子都是“游士”。孔子第一个在封建治理结构之外将游士组织起来,构建了一个群——一个自治的教育、学术团体。

儒家主张五伦,这是人际最为重要的五种伦理关系。然而,儒家也清楚指出,五伦关系中,朋友、兄弟两伦完全不同于父子、兄弟、夫妻。前两者是陌生人的合群之道,而在这两者中,“朋友”有不同于君臣。孔门弟子之间相互为朋友,这是陌生人平等相处之道,儒家对此十分重视。弟子之间有密切关系,和而不同,从而生活在文化与社会团体中。

与诸子百家相比,尤其是与道、法家相比,儒家的合群生活之特征十分引人注目。当然,儒家团体之组织化程度不及墨家,也不及西方的教会。但儒家的学术活动仍然是有组织的。据《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记载,孔子去世后,弟子曾推有子为领袖。这一制度后来虽然没有延续下去,但儒家士君子仍生活在以学术为本、相对松散的组织中。

儒家学术团体就成为此后中国最为重要的自治性社会组织。不论环境如何,历代儒家都会积极兴学,比如汉代经师之家学,宋明之书院。曾子曰:“以文会友,以友辅仁。”(《论语》)《周易》“兑”卦之《象传》曰:“丽泽,兑;君子以朋友讲习。”兴学,以学相合,维持道德、思想、学术的凝聚力,这是儒家存在的基本社会形态。

经由学,儒生自近及远,结成地方性、地域性乃至全国性团体。这个团体是自治的,道德高尚、学术纯正者自然拥有权威。从全社会来看,这样的儒家团体自然享有文化权威,据此而具有社会权威,并可发挥重大政治影响。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是社会舆论。清末康梁之公车上书,就清楚说明了儒生是如何借助学术活动发挥政治影响的。

在这个组织化学术体系中成长起来的士君子,也是更为广泛的社会自治制度的运转主体。孔子本人就第一个论证了具有血亲关系的人群中间的自我治理,对于形成优良社会治理的重要性。

礼崩乐坏,封建的“家”等小型共同体解体,士在“游”,庶民也游离出来,其生存之社会形态也发生了极大变化,逐渐形成核心小家庭,战国秦汉之际文献经常提到“七口之家”“五口之家”。如此离散的人群如何治理?掌握权力者的回应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孔子认为,这显然不够,还需要“道之以道,齐之以礼”。然而,后者的制度载体是什么?《论语·为政篇》:

或谓孔子曰:“子奚不为政?”子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

这是中国历史上,基层社会自我治理的第一次理论表达。当时,已具雏形的政府在运用权力管理民众,“或”认为,这才是政,士君子只有进入政府,才算为政。孔子则充满信心地断言,基于孝悌的社会自组织,同样是“政”,同样具有治理之功用。

这样,孔子扩展了“政”的概念,政府运用权力管理民众,固然是政,有助于秩序之维系;但在政府之外的社会主体,不运用权力,运用其他机制,同样可以发挥维系秩序的作用,这也同样是政。孔子宣告,新时代的政,实有两种:政府之政,政府之外的社会之政。可以说,本章中,孔子阐明了“治理 (governance)”理念,而这构成儒家为政思想之基础。后世儒家讨论优良秩序之塑造和维系,从来不限于政府运用权力进行的管理,而总是同时关注政府之外的为政,且以之作为社会治理的关键和基础。

孔子在这里也已经指出社会自治的基本机制:借助孝悌之德,维护家庭及更大范围的血亲共同体内的良好秩序。《论语·学而篇》更清楚地阐明了这一点:

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这是整个《论语》的第二章。第一章表明,孔门之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学养成君子。儒家认为,重建秩序,首须重塑君子群体。然而,君子如何在庶民中重建秩序?有子指出,通过孝悌之唤醒、扩充。借由孝悌之教化,可以稳定小家庭,这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有子更进一步指出,家庭本身又是一个教化机制,人们在此体认仁、习得敬、爱陌生人的技艺。

这样,孔子就教给士君子组织中普通民众的一个重要机制:借助人们天然具有的血亲之爱,稳定家庭,组织家族或者宗族,把离散的庶民重新组织起来,过公共生活,并生产和分配公共品。从此,宗族制度成为中国基层社会自我治理的基本组织形态,当然,这一制度在汉晋时代和宋明时代的表现有所不同。

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在汉代,还是在宋代,宗族的构建都是士君子有意识努力的结果,而不是自然就有的。宋明宗族制度的形成与朱子《家礼》有极为密切的关系。而这些宗族就是基层社会的公共治理组织①关于这一点,可参考 (姚中秋,2012:44~58)。。

当然,中国社会也在这种血亲关系之外形成了其他自治性组织,但仔细观察即可发现,所有组织,都渗透着儒家价值。至关重要的是,所有这些组织的发起者、组织者、领导者都具有君子品质。

四 结语

自儒家诞生之后,中国社会自我治理的基础就在儒家学说中,中国社会自我治理的主体向来是儒家士君子,中国社会自我治理的诸制度向来是以儒家价值为内核的。两千多年来,士君子在社会与政府两个层面同时活动,在下美俗,在上美政。他们依据变动了的社会情势,创造社会自治的有效组织形态,并在自治中发挥发起、组织、领导的作用。

儒家式社会自治之枢纽是士君子。儒家的君子论旨在提升普通人成为具有一定德能的人,成为合群者。在任何领域中,这些人都可发挥组织和领导的作用,从而随时随地展开自我治理。这包括,中国源远流长的企业家传统,也得益于儒家的君子论。①考察《史记·货殖列传》所记工商企业家的品质,完全是儒家的,最具有深意的是,司马迁所记第一位自由商人就是孔子十分喜欢的弟子——子贡。儒家的君子论让自我治理在中国成为一项自然而然的事情。

孔子以来的历史经验证明,若没有一个有效的机制养成具有一定德能的士君子群体,就不可能有成熟的社会自治。当今中国之所以社会自治严重滞后,不是因为普通民众没有自治的意愿,也不是因为政府不给自治空间,而主要是因为,没有人愿意并有能力发挥领导作用,从而社会各个领域普遍陷入“搭便车困境”与“集体行动困境”中。走出社会自治困境的出路是教育之更化,以养成士君子群体。

姚中秋 (2012):《重新发现儒家》,湖南人民出版社。

—— (2013):《国史纲目》,海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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