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特殊人群安全防范机制研究:以桐乡市打击和防范失足妇女被侵害案件为例*

2014-08-15张青磊马晓杰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特殊人群命案桐乡市

□张青磊,马晓杰

(1.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2.桐乡市公安局,浙江 桐乡 314500)

特殊人群是近几年使用频率较高、使用领域较广的概念,具有“行业性、地域性、时间性”,①主要是指流动性、风险性较大的人群,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娱乐场所的失足妇女、出租车或摩的司机、建筑工地等处的守护人员和偏远地区的路边小店和废品收购站人员等,“这个群体带来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比较大,甚至可能会影响、破坏到正常、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形成”。②其中,失足妇女主要是指卖淫女。2010年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全国治安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他要求各地做好失足妇女的教育、挽救工作;要求保护失足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的方式,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并帮助失足妇女,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近年来,与特殊人群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特殊人群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特殊人群被侵害两个方面)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隐患,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失足妇女受侵害案件。加强失足妇女等特殊人群管理,依法打击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防范失足妇女特殊人群被侵害,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已成为当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紧迫任务。

一、桐乡市失足妇女被侵害犯罪现状和特点

(一)桐乡市失足妇女被侵害犯罪概况。据桐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不完全统计,桐乡市每年发生的失足妇女被侵害但不致命的案件有60 多起,侵害方式包括纠纷引起的争吵甚至殴打、故意伤害、抢劫失足妇女财物等,也有因抢劫嫖客财物引发的案件,即所谓的“仙人跳”等。由于失足妇女特殊人群犯罪案件存在报案少隐案多的情况,所以失足妇女特殊人群犯罪案件在统计上存在一定难度,这可能会影响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但这不能成为忽视失足妇女特殊人群犯罪案件的重要性和对失足妇女特殊人群关注的理由。

据桐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统计,2009年至2013年,桐乡市共发命案64 起,其中与失足妇女有关的命案4 起,有3 名失足妇女被杀、1 名失足妇女的老板因失足妇女引发纠纷被杀,4 起命案全部告破。失足妇女作为桐乡市的特殊人群之一,占5年来引发全部命案的6.25%,其中2012年桐乡市共发命案13 起,失足妇女被杀2 起,占15.38%。由此不难看出,以失足妇女为侵害客体的命案在全部命案中所占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失足妇女特殊人群已经成为命案中被侵害的主要特殊人群之一,非常值得引起关注。

(二)以失足妇女为侵害客体的命案的特点。

1.作案场所多发生在出租房、宾馆、不正当按摩店或理发店等场所。2009年至2013年,桐乡市4起与失足妇女有关的命案中,1 起发生在茶馆门口(失足妇女的老板被杀),1 起发生在宾馆,2 起发生在出租房内(其中1 起发生在出租房理发店)。其中发生在理发店的命案,作案场所以美容美发等为门面招牌开展地下卖淫活动。现实中有不少地方看上去是正规经营的店面,而实际上在从事一些非法的勾当,比如一些发廊、美容店、洗脚城、KTV 等。警方由于没有犯罪嫌疑人在现场从事违法犯罪的证据,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只能加强监管。只有案件发生后,警方才能对其采取查封或要求其整改等措施。

2.失足妇女的类型比较复杂。失足妇女有的是站街女或按摩女,有的是有正当职业的兼职人员,但她们的共同点是有意到外面招揽生意带至出租房内进行卖淫活动。桐乡市发生的3 起失足妇女被杀案中,2 起发生在出租房内,被害人都是理发店的理发人员。从事理发工作是正常的、合法的,但是以理发店为幌子,从事卖淫活动则是违法的,应受到打击和取缔。这种理发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就带有“兼职卖淫”的特点。案件侦破后,据杀害失足妇女的犯罪嫌疑人交代,他经常去那片区域,很多女的都主动和他打招呼,问他是否需要服务等。由此可知,从事卖淫工作的女性可能不仅仅限于站街女、按摩女、理发员等人员。

3.作案动机大多为嫖资纠纷或图财害命。从失足妇女被杀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分析,大体可将失足妇女被杀案归结为两种类型:一是因直接或变相的嫖资纠纷引发,二是因图财而引发。在桐乡市发生的3 起失足妇女被杀案中,1 起是失足妇女要求另外加钱引发纠纷而被杀,1 起是犯罪嫌疑人以嫖娼为借口直接进行抢劫而将失足妇女杀害,1 起是犯罪嫌疑人将失足妇女从宾馆约至外面进行抢劫而将失足妇女杀害。

4.犯罪嫌疑人多有嫖娼经历且作案手段残忍。桐乡市发生的3 起失足妇女被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有嫖娼经历。由于桐乡市的失足妇女特殊人群绝大多数是由外来人员所构成,具有文化程度较低、道德观念淡薄、法律意识缺乏等特点,社会地位低下,犯罪嫌疑人对这一特殊群体有一种极端的鄙视感,加上犯罪嫌疑人多数是很小就出来打工混社会的人,他们杀害失足妇女的手段极其残忍。2012年发生在桐乡的一起失足妇女被杀案,犯罪嫌疑人将失足妇女从宾馆约至外面,与其发生关系,之后因劫财不成便将其掐死并分尸。桐乡的另外两起失足妇女被杀案,犯罪嫌疑人也是自带刀或钝器行凶杀人。

5.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熟知关系不明显,但现场多遗留有相关痕迹物证。失足妇女被杀案中,多数是第一次性交易,这增加了警方侦破案件的难度,也有发生过两次性交易以上的,但重要的是现场多遗留有痕迹物证,包括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留下的相关痕迹物证和作案工具,这给失足妇女被杀害案的侦破提供了一定的线索。

二、失足妇女成为易受侵害客体的主要原因

失足妇女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之一,这使其更加容易成为侵害对象。具体而言,失足妇女成为受侵害客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失足妇女非法职业的高额收入是诱发此类犯罪的重要因素。失足妇女从事的职业实际上是以出卖肉体换取报酬的色情交易,无论是站街,利用互联网、媒体广告,自己外出招揽生意寻求目标公然卖淫,还是以陪聊女、发廊女、按摩女、歌厅坐台小姐等身份为掩护隐蔽卖淫,其经济收入均大大高于其他社会正当职业的收入。据杀害失足妇女犯罪嫌疑人的交代,每一次单笔交易大概在200 到300之间,有的价格更高。这一轻而易举谋得暴利的不正当行业,往往招致犯罪分子产生“黑吃黑”的犯罪心理,遂以失足妇女作为侵害客体实施犯罪。

(二)失足妇女“金钱唯一”准则和自我保护能力差,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失足妇女不顾及法律、道德的约束,以获取金钱为目的从事非法职业,“卖淫女大多道德观念十分淡薄,她们的生命除了金钱、享受之外,再没有别的了”,③导致此类人群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普遍长期使用“三假”,即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证,且长期不与家人联系或向家人谎报其职业和生活状况。此外,由于卖淫职业本身的非法性质,失足妇女在遭受各种侵害后,往往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失足妇女主观上认为是在趋“利”(金钱)避“害”(公安机关打击),而客观上却大大降低了自我保护能力和社会对她们的保护能力,强化了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将失足妇女作为目标加以侵害,风险较小而获利较大,一些犯罪分子因此而趋之若鹜。

(三)失足妇女卖淫行为和场所的隐蔽性,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极为有利的作案条件。卖淫行为的非法性质决定了失足妇女只能从事“地下”卖淫交易,即隐蔽性卖淫活动。为了逃避打击、获取暴利,失足妇女“工作”的环境或场所多为那些具有较好隐蔽性或不为常人所注意的出租房屋。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一些价格低廉、交通便利的出租房屋成为治安管理的盲区。这些管理失控的出租房屋,一方面藏污纳垢,为失足妇女与嫖客进行性交易提供了场所,另一方面也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极为有利的作案环境条件。

三、桐乡市特殊人群安全防范机制建设

根据桐乡市失足妇女被侵害犯罪数据统计和以失足妇女为侵害客体的犯罪特点和犯罪原因分析,桐乡市公安局开展了失足妇女等特殊人群安全防范机制建设。该特殊人群安全防范机制建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特殊人群命案防控机制,二是特殊人群安全防范机制。

(一)特殊人群命案防控机制。

1.强化分析预警,提高特殊人群命案防控针对性。桐乡市公安局特殊人群命案防控机制对特殊人群命案分析预警有明确规定,指挥中心要及时对本地区已发命案进行分析研判,及时预警,提出防范意见、建议,切实增强各单位对特殊人群命案防控的针对性。刑侦、治安、巡特警等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特殊人群相关犯罪案件给予紧密关注、打击和处理,有针对性地开展预警防范工作。特殊人群命案破获后,市局刑侦大队及时牵头组织召开点评分析会议,对侦破过程进行点评,深入分析在快速反应、调查访问、设卡盘查、治安巡逻、外来人口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防范、侦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为今后工作提出防范意见,防患于未然。

2.明确防控目标,构筑“六道防线”。桐乡市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采取了有针对性的“六道防线”防控命案举措。六道防线包括矛盾调处防线、道路场所防线、易受侵害对象防线、绿色通道防线、作案凶器防线、隐性主体防线。其中,易受侵害对象防线主要是针对失足妇女、出租车司机、摩的司机、建筑工地和偏僻路边小店人员等特殊人群而设立的。

3.建立特殊人群命案侦破工作新机制。紧紧围绕打造“平安桐乡”、构筑和谐社会的总目标,桐乡市公安局坚持“命案必破”的理念,以人为本,对生命负责,严厉打击杀害失足妇女犯罪行为,力争对现发命案实现快侦快破,并建立了特殊人群命案侦破工作新机制。主要包括:快速反应机制、同步办案机制、“六侦”联动机制、监督责任机制、举报协查机制等。该机制的运行对于特殊人群命案的侦破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有效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4.成立重案合成侦查预备队。重案侦破工作是体现和检验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的重要标志。为了贯彻落实“一体化警务”机制,把握侦破工作的主动权,规范有序地推进重特大案件及疑难案件的侦破工作,桐乡市公安局于2013年11月发文成立重案合成侦查预备队。该预备队的成立是对特殊人群命案防控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对特殊人群命案防控有重要的作用。

(二)特殊人群安全防范机制。

1.预防为主,加强日常管理。桐乡市公安局根据失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特殊性,出台了特殊人群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并派警力去一线做好特殊人群身份信息登记工作,以便于对此类人群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由于失足妇女从事的大多不是公开合法的职业,没有人愿意或者敢在民警面前承认自己是从事卖淫工作的,民警对此类特殊人群的信息登记工作比较困难,但桐乡市公安局还是较好地完成了这项工作。民警根据特殊人群安全防范机制的规定,对重点人员即外来务工人员,重点行业如桑拿浴室、休闲足浴、美容美发店、棋牌室、茶室、KTV 等场所,重点部位即城郊结合部、出租房屋和中小旅馆集中地以及单人独户的店所等进行人员身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并将登记信息整理归档,以便于管理,做好预防工作。

2.打防结合,防控并举,做好宣传教育和日常巡逻工作。桐乡市公安局对于与特殊人群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侵财、故意伤害等依法加大惩罚力度,防止危害升级;对于无证经营的中小旅馆、美容美发店、休闲足浴场所、娱乐歌舞厅等坚决依法取缔;对于被查获的失足妇女,在重视对她们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培养,促使其在受到不法侵害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与公安机关配合,以提高案件侦破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的危害。同时,桐乡市公安局和社区配合,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其形式包括宣讲(以讲解为主)、法制教育、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安全防范宣传材料等,以提升特殊人群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和对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此外,桐乡市公安局还组织开展常态化的巡逻执法活动,以挤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空间,力争做到打防结合、防控并举,实现预防犯罪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3.主动出击,开展专项行动。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减少与特殊人群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桐乡市公安局主动出击,开展专项行动,针对城郊结合部、出租房屋外来人员集中区域,组织开展不同规模的合围式的集中清查、设卡盘查、重点部位清查等行动,打击和防范涉黄违法犯罪行为。2014年2月15日 22 时至 16日凌晨 1 时,桐乡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禁赌扫黄“零点行动”,全市公安机关出动300 多民警有针对性地对城郊结合部的出租房屋、中小旅馆和易涉黄涉赌的宾馆包房、桑拿浴室(通宵浴室)、休闲足浴店、美容美发店、棋牌室、茶室、KTV 等场所进行拉网式、突击式的清查,严厉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特殊人群安全防范工作。

桐乡市公安局特殊人群命案防控机制和特殊人群安全防范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有效地减少了与特殊人群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以失足妇女被侵害但不致命的违法犯罪为例,2014年2月桐乡市公安局“零点行动”开展以来,这类违法犯罪案件明显减少。截至2014年7月,桐乡市未发生失足妇女被杀害案件。特殊人群命案防控机制和特殊人群安全防范机制的有效运行,不仅有利于特殊人群命案的防控,而且有效地减少了与特殊人群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力地维护了桐乡市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注释:

①刘建昌、曾伟:《特殊人群管理与服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7月第1版,第2页。

②张林江:《特殊人群管理与服务:现状与政策反思》,《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第3页。

③朱益华:《当前妇女卖淫现象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4期,第37页。

猜你喜欢

特殊人群命案桐乡市
如果我是……
长寿花
成人高校开展特殊教育的可行性
盘山公路局的命案
设计多元化与通用设计的研究
浅谈特殊人群静脉输液外渗的原因
特殊人群涉毒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投毒凶手
“命案不能错”当为司法常识
一张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