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检验样品核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014-08-15赵光全
■赵光全
〔博州纤维检验所,新疆博乐 833400〕
为了保证博州地区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的真实性,防止企业在棉花加工、留样中掺杂使假,解决公检样品条形码的真实性问题等,博州纤维检验所制定了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核查程序。该所按照程序要求将核查人员分为3组,每组2人,其中一个组负责精河片区,另外两个组负责博乐片区的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的核查工作。核查人员根据样品交接申报单上的批次、数量,按标准规定从公检待检样品中抽取每批数量的3%~5%待查,对C类企业加大抽查比例。在样品的核查中发现存在混等混级加工、无资质加工、无生产线加工、异地棉包再加工、回收小包棉花加工、马克隆值、长度不够入储条件换样、超轻重包回包等问题。
一、样品核查中存在以下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无资质企业收购加工棉花
在样品的核查中,核查人员发现个别企业无资质收购、加工棉花。个别纺织企业是当地政府扶持的企业,为自用皮棉开办了轧花厂,但厂区不符合条件,未取得资质,仍收购、加工棉花,挂靠别的有资质的企业销售、入储棉花。有的是政府招商引资的新办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还未获得资质,挂靠别的有资质的企业销售、入储棉花。
(二)未取得生产线生产加工棉花
有的老厂有资质,但新增了生产线,国家发改委还未批准新增生产线就开始生产加工棉花。
(三)异地棉包再加工问题
在样品的核查中还发现,少数企业从外地买来无资质企业加工的棉包再加工打包,刷上条码销售、入储。或者企业从外地收购一些土打包机生产加工的棉花,再混入正常的棉花中加工,与正常的棉花一起刷上条码销售、入储。
(四)企业混等混级加工
企业在收购后期,收购了一些低等级棉花,马克隆值C1级值低,不够入储条件,少数企业想办法将低马克隆值棉花混入高马克隆值棉花中加工。企业在收购时混等混级收购、加工,导致出现C1、B1马克隆值棉花颜色级白棉一级现象。棉农采摘棉花时没有“四分”,好坏一起混堆卖也导致C1、B1马克隆值棉花颜色级白棉一级现象。
(五)长度不够入储条件换样
有的棉花在检验中发展该棉花成熟好、色泽好、加工也好,但长度只有26 cm或是27 cm,这是在种植时选择棉花品种出了问题。企业生产加工问题。长度不够入储条件的大部份是兵团企业收购加工的机采棉,由于机采棉杂质多,因此加工时就需要多次使用籽清机、皮清机,致使棉纤维长度偏低,短纤维率增高,给企业经济损失。这就出现了长度不够入储条件企业想办法换样品的现象。
(六)企业超轻重棉包回包
有的企业因喂花控制不当、轧花工操作不当或新招聘的轧花工技术不熟练,导致有的棉包轻了,有的棉包超重。超轻重棉包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入储国库。
(七)企业加工后期组批问题
有的企业加工后期白棉一、二级不够一批,白棉三也不够一批,要求将白棉一、二级降为三级组成一批。有的企业直接将原来检验的白棉一、二级棉包换成三级样品重新检验。
二、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核查工作
为了防止企业在棉花加工中混等混级、留样中掺杂使假,解决公检样品换条形码等问题,核查人员在样品核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映情况并及时处理。
(二)强化棉花质量监管工作,促进棉花产业的发展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一手抓服务,一手抓监管,认真履行《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严厉打击棉花收购、加工环节的质量违法行为。在“双百战役”期间要对棉花混等混级加工、无资质加工、无生产线加工、异地棉包再加工、回收小包棉花加工、马克隆值、长度不够入储条件换样、超轻重包回包等问题进行依法查处。
(三)加强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
企业应重视支持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加强籽棉管理,做好棉花“四分”工作,强化质量责任意识,着力提高棉花加工水平。企业还应做到不混等混级加工,保证公检样品条形码的真实性,不换条形码,马克隆值、长度不够入储条件不换样品,要讲质量、讲信誉。
(四)提高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在仪器化公证检验过程中,对马克隆值为C1级、断裂比强度又很差的棉花应限颜色级,因为这在仪器化公证检验过程中确实出现过这种品质很低的棉花检验结果为颜色级一、二级的问题。因为棉花最终使用在纺织企业,而纺织企业对棉花颜色级并不看重,企业看重的是棉花的细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等物理性能指标。棉花颜色级检验结果也未使棉农、纺织企业得到好处,而是加工企业、中间商得到了实惠。原来感官检验的三级棉,现在棉花颜色级检验中50%~60%都变为颜色级一、二级白棉了,使纺织企业用棉成本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