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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际族群畛域关系模型略论

2014-08-15班瑞钧

贵州民族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汉人蒙古人实质

班瑞钧

(南京大学,江苏·南京 210023;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包头 014010)

中国长期以来就是一个多族群的国家,而蒙元帝国时朝是中国统一多族群国家发展历史进程中由分乱到统一的最重要时期之一。在此期间的族群关系纷繁复杂,为后世留下了诸多经验教训。

一、蒙元际族群畛域关系的主要历史显现

公元1271年,元世祖忽必烈以“元”为国号立朝并最终实现统一后,开始毫不掩饰地、制度化地执行各族群差别对待的族群畛域政策。蒙元帝国依据被征服族群的先后顺序将国人划分为以下四等:第一等是蒙古各氏族人,在国内享有各种特权,被称之为“国族”,其中包括处于核心统治集团的成吉思汗家族。第二等是色目人,主要指西域人、西藏人和留居中国的西方人。第三等是汉人,指的是淮河以北原金朝统辖地区的包括汉、契丹、女真、高丽等在内的各族群,以及早些时候被蒙元征服的云南、四川人。第四等是南人,又称“蛮子”,一般泛指最后被征服的原来南宋境内的各族人。

(一)官制

元朝“四等人制”是蒙元际族群畛域政策的首要标志,从政治人权上否定族群关系的平等性,中央到地方各级官职实权均掌握在蒙古人或色目人手中,“自一代之制,百年之内,子孙有所凭藉,非国姓不以为授,若有或缺取色目人内选用,汉人不阅其数”,[1]意思是一代为官、世代为官,子孙依靠蒙古人姓氏承继上一代官位,缺少蒙古人则选用色目人,汉人、南人没资格担任要职。元朝武宗年间参加“国子学试”录取的官定名额中,汉人最高官职为从七品散官,且初授官不及职、不支俸。可见蒙元际的族群畛域之见已延袭到元朝科举制度,主要表现为考试场次与科目的差异、试题范围与难度的差异,以及发榜形式与录用名额的差异。蒙元际科举考试分为左榜右榜,左榜试题难、名额分配少,专门针对汉人、南人子弟;右榜试题容易、名额分配多,专门为蒙古人、色目人而设,两榜在授官任用与落榜待遇方面形成了鲜明的尊卑对比,歧视性的科举制度造成汉人、南人子弟兀兀穷年而登高无望,蒙古人与色目人则凭借族群身份步步青云。官场如此,百姓更是处于被奴役地位,沉重的赋税诸役是普通汉人、南人最平常的背负。根据《元史》第33卷记载,蒙古人与色目人贵族阶层广占田地、驱役佃户,汉人、南人沦为奴隶或被贩卖海外,难得温饱。

(二)法制

尽管元朝以前的各朝代法律同样存在族群差异,但元朝法律是唯一以“族群”为惩罚标准的“同罪异罚”制度,同等程度的违法事件,针对蒙古人与色目人的量刑相较汉人、南人要轻得多。以伤人罪为例,蒙古人与色目人殴打汉人“惩其断薪服役,若致汉人死亡赔偿烧埋费用,无需抵命”,[2](P34)且其惩罚前提还是汉人在被伤害过程中“没有还手”、“没有许诉于司(没有威胁报官)”;相反,汉人殴打蒙古人或色目人则罪加一等,先笞决(鞭刑)百下,再由衙门决断,大多“以贱民刺项(脸部或颈部刺字),发配边关”,[2](P40)汉人打死蒙古人一律斩首,并没收家属亲眷全部财产。除了“同罪异刑”外,审判机关也各不相同,蒙古人、色目人犯法必须由蒙古官员亲自审理,一般归大宗正寺管辖,汉人、南人犯法则直接移交刑部处理,原因是“汉人奸盗诈伪,不足取信”。[2](P51)行刑待遇同样千差万别,蒙古人、色目人只有犯了死刑才会被关押,其余罪行可免受拘捕,若有逃逸者“以理为证,视情况拘之”[2](P57),汉人、南人无论罪定与否需先受刑杖之苦,法律不支持其人格权与诉讼权。同时,元朝军事制度也以“严禁军权旁落”为名,出台了严格的畛域政策,凡是涉及军政或军机重务的兵家书籍全部由蒙古人掌握,蒙古御史参议军事不得有汉人在场,各级政府的军事长官只能由蒙古人担任,在边界咽喉之地与名藩列镇驻兵监视中原汉人,禁止国内汉人与南人持有任何兵器,凡汉人、南人私藏铠甲者按叛乱罪处死;私藏刀枪箭弩满五副者按叛乱罪处死,不满五副者杖刑一百,甚至禁止汉人、南人参与围猎活动,对于寺庙供奉神位的锣鼓、旗杆、仪仗与斧钺都列入禁用兵器之列,通过严酷的军事监控防范汉人、南人武装起义,维持统治的稳定需要。

(三)礼制

蒙元际畛域之见还表现在仪礼服饰方面,元朝政府对当时的社会仪礼制度作出了严格的族群禁限。首先是服饰器用的畛域表现。元朝延枯元年,政府下放圣旨声称官员军民诸色人等贵贱有别,除蒙古人以外,其他族群应励志俭勤,不得僭礼费财,破坏尊卑,并以“贵贱有章,益明国制”[3](P249)为理由颁布了三条服饰禁令:第一,色目人及其以下人等酒器不得用金珠碧甸,帐幕不得用褚黄之色,妇女首饰不得见翠花银钗;第二,色目人及其以下人等若父祖有官,装扮之物需以品级而定,车舆与皂幔齐头,命妇子孙出入不得乘坐车马,诸乐艺人不得穿戴华服绸绢;第三,除饰龙凤图案,蒙古人不受服饰禁限。其次是社会婚俗礼制的畛域表现。根据元朝《马可波罗行记》记载,“蒙古人父死儿可娶父妻,兄死幼弟可娶其嫂,但汉人、南人若娶庶母娶表嫂者以通奸罪论处,受杖责之刑,罪连主婚人、媒合人以及聘财人,赦犹离之(离婚)”,[4](P109)除此还对民间婚姻做出如下规定:色目人以下等人不得与蒙古人通婚;非蒙古族群结婚男女未满五年不得离异归宗;非蒙古人家招媒求聘应从本俗(蒙古礼俗),不得靡丽奢华;非蒙古人与色目人通婚,无论男女,以色目人一方为婚姻主事人等等。再次是社会丧俗礼制的畛域表现。蒙古人与色目人家庭举行丧事,其忠孝礼节可各从其俗,不拘禁令,而汉人南人则有着严格的丧俗禁限。例如,蒙古人以三年为丧葬守孝之期,在守孝期内饮宴用乐皆为不孝之举,但蒙古人与色目人军官可以文化交流之名寻欢作乐,不受孝禁限制。以上社会婚俗与丧俗礼制的正统语言文字用语为“蒙古新字”,无论官方签发族群节庆告示,还是家庭函宴书写,统一以蒙古语为“元代白话”文体,使用汉语撰写社会交际性文书,以违抗“公犊文体”罪接受处罚。

二、蒙元际族群畛域关系模型

显然,现有资料表明蒙元际族群关系具有强烈的不平等性。一般而言,学术界将族群关系的不平等定性为“平等”与“合理差别”之间的距离,即政治状态下的族群平等是对预设理想的价值追求,平等不仅源自人类的自然本性需要,更多地来源于社会体制,是典型的历史产物,因此,族群关系指向“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距离,两者之间存在着“合理差别”的历史弹力机制,“平等不是搞平均主义,当族群关系严重失衡后,国家的救济模式能否被驱动是衡量族群平等权的重要内涵”,[5](P360)以此划分的族群关系不平等模型具体包括了以下三种情况:形式不平等与实质不平等、形式平等与实质不平等、形式不平等与实质平等。

(一)历史根源:形式不平等与实质不平等

族群关系的不平等模型之一是形式不平等与实质不平等。形式不平等又称为分配不平等,实质不平等即为结果的不平等。形式不平等与实质不平等主要表现为社会成员在社会分配活动中不是基于同一原则,并非享有同量权利,造成事实上的族群不平等关系。例如,宋朝统一南方诸国后以中原正统自居,宋太祖赵匡胤在“誓言碑”上提书:“用南人为相者非吾子孙”;[6](P17)契丹族建立辽朝后,仍然采用南北分治,“以国制治契丹,汉制治汉人”;[6](P21)女真族建立金朝,发布诏谕“盖金朝政务一律先女真、次契丹,再次汉儿”,[6](P33)可见元朝之前的国家政务历来就有南北内属、外戚之分,苏辙有诗云:“重北人轻南人盖已旧矣”(不是什么新鲜事),汉人南人逢战必败,历史地位衰微,亦由于多有抵抗引起统治者猜忌,著名的“李擅之乱”(即汉人世侯李擅起兵反叛蒙元政权)造成元朝统治者对汉官的大清洗,自此之后蒙古族群“自臣家始,官员子孙均有所凭籍”,[1]拉开了“四等人制”的族群畛域帷幕,正式形成了各族群内部等级森严的主奴关系。在以蒙古族群为基本引力中心的差序格局中,其他各族群只能安身于远离中心的关系涟漪中。在形式不平等、实质不平等的历史根源之下,国家不保障特定人群的社会生存权与发展权,国家法律公然划分族群等级,大规模的树立族群识别标志,鼓励族群定向压迫与歧视,族群关系看似统一实则分裂。

(二)经济根源:形式平等与实质不平等

族群关系的不平等模型之二是形式平等与实质不平等。“形式的平等泛指相类似的事物受到相类似的对待”,[7](P407)人作为相类似的普遍人格不存在自然属性的差异,因此,实质不平等指向族群关系的社会性差异。一方面,形式平等促使族群主体徒有表面自由权,例如,社会生产者意义上的自由权,国家赋予不同族群平等的生产权,但消费权却千差万别,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优劣地位是族群关系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的代表。例如蒙元际畛域政策的服饰器用表现即是市场资源垄断的象征,汉人、南人拥有社会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却无法享受劳动成果,眼睁睁地看着本该属于自己的社会福利被剥夺。罗尔斯《正义论》认为:形式平等与实质不平等的族群关系根源是社会经济体系的倾斜。蒙古人最早栖居大兴安岭北部,随季节而迁徙的劳作方式奠定了蒙古族群的畜牧经济基础。建立元朝后蒙古王公首先想到的就是以“汉人无补于国”[8]为理由广占农田,将汉族人的农耕区域悉数清空作为牧场使用。因此,草原族群的游牧经济在与中原农业文明的对抗中取得了压倒似的胜利。吕思勉在《中国民族史》中曾说:“汉族农耕文化虽强盛,亦不能振矣”,说的即是元朝的族群畛域政策沉重地打击了南方传统农耕文化模式。直到元朝中期,统治者才出于种种原因开始发展农耕经济,而惯常使用铁器从事农业生产的汉族人则成为了社会主要劳动力。然而,平等的族群劳动权没能提供平等的族群生产利益,对社会最少受惠者亦没有任何补偿与再分配机制,反而让汉人、南人背负上了沉重的农业赋税,其严重后果是造成贫困失业、两极分化的社会冲突。学者蒙思明通过《元代社会阶级制度》一书指出,“经济剥削并没有削弱汉人、南人的反抗能力,而是点燃了汹涌的族群仇恨,成为后来蒙古政权崩溃的直接原因”。[8](P141)

(三)文化根源:形式不平等与实质平等

族群关系的不平等模型之三是形式不平等与实质平等。这里的形式不平等指向个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关系,即国家法律给予个别群体的法定自主权不平等,但个别群体私人主观行动的自主性达到了实质上的平等。例如,元朝对色目人制定的一系列政策相较蒙古人获得的公共自主权力虽然存在明显区别,但通过社会福利给予了色目人实际生活状况与权利地位的补偿。“形式不平等与实质平等是法律抽象正义的体现,即法律的形式化、程序化替代了‘客观事实’”,[9]其不平等模型有着一定的潜隐特征,与族群文化根源息息相关。自元朝建立起始,蒙古族群完成了对中原乃至中亚地区的大征服,从成吉思汗到蒙哥汗,元朝蒙古人共经历了四任大汗,每一任都牢牢地坚守着“草原本位主义”的统治理念,即蒙古族群尽管征服了大片农耕地区,但以漠北草原为祖宗龙兴之地的蒙古族群草原生活价值观与汉族农耕文化差异巨大,这时候汉化程度较高的色目人(同时掌握蒙古语、波斯语以及汉语)便成为了草原族群统治中原族群的中介。色目人相较汉人、南人的族群意识淡化,亦没有受到汉族人儒家纲常与伦理文化的影响,蒙古族群统治者不担心色目人因为民族气节或缅怀旧朝起义叛变,倾向于依靠色目人完成南北文化的交流沟通任务。因此,蒙古族群凭借军事力量统一全国后,强大的族群文化优越感使其视色目人在内的其他族群为奴隶,在法律公共权利上将色目人仍然归于二等人种,但色目人获得了优越的经济地位与社会既得利益,成为元朝族群畛域的实质获益者之一。但我们应该看到的是,以形式不平等追求实质平等的“族群照顾”政策恰好是建立在种族隔离与族群歧视的不平等框架之上,是族群畛域的逆向歧视体现。

三、结语

“制度的形成是历史的结果,是历史中的行动者运动的结果。”[10](P190)蒙元帝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游牧族群主导下的全国性封建王朝。这一体验使统治阶层产生了强大的族群优越感,从而采取了一系列族群畛域政策来巩固统治。而这一事实形成后就拥有了自身的演化逻辑。通过对蒙元际族群畛域关系模型的分析可以发现,蒙元际族群关系完整透射了蒙元王朝在中国历史中的整体特性:即中国古代历史脉络的断裂和模块嵌入型的秩序接续。蒙元势力进入中原后客观上实现了中原体系和草原体系的会面,它既不可能完全实行中原的族群体系,同时“一个游牧社会在根据其一部分得自非游牧社会的财富及权利以调整其经济时,就必须同时修改其社会结构。这种新的既得权益的性质使它不再成为纯粹的游牧社会”。[11](P211)这就决定了蒙元帝国的族群政策有着复杂深刻的历史文化土壤,从其族群矛盾的历史演绎变化中洞窥并建构出的族群关系模型将为后续现实问题的研究提供又一种参照与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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