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背景下禁忌文化的变迁与固守——以德夯苗寨为例
2014-08-15莫代山
莫代山
(长江师范学院 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重庆 408100)
从文化角度来看,禁忌是人们对神圣、不洁或危险的事物形成的某种禁制,通常表现为被禁止或忌讳的言行。变迁是人类一切文化所固有的特征之一,但是在变迁的速度和方向,在文化与文化之间、时代与时代之间都有很大的不同。[1](P306)在文化变迁中,禁忌文化的变迁通常比较缓慢。我国苗族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丰富多样的禁忌文化。伍新福先生从目的和内容出发,将苗族禁忌分为宗教祭祀禁忌、时令节气禁忌、起居饮食禁忌、婚丧和妇女禁忌以及农事劳作禁忌等。[2](P545-565)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苗族村寨开始发展旅游经济,在生产力发展和与异文化频繁交流过程中,苗族村寨的各种文化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迁。笔者在湖南省吉首市德夯苗寨田野工作中发现,该地苗族禁忌文化的变迁“解构”与“重构”同步,“变迁”与“固守”相存,且呈现出层次性和阶段性的特点。
一、德夯苗寨及其传统禁忌
德夯苗寨是吉首市矮寨镇下辖的一个自然行政村,位于吉首西部约18公里,距矮寨集镇约3公里。该苗寨地处云贵边缘与武陵山脉相交所形成的武陵大峡谷中段,是一个位于几座大山交接所形成平缓地带依山势而建的小村庄。“德夯”在苗语中的意思就是“美丽的小峡谷”。村内自然景色优美,集高山瀑布、水潭、溪流、奇石和怪峰于一身,从上世纪50年代起就有画家来此写生,现已开发出来的景点有雷公洞、玉泉溪、九龙溪等十多处。2012年该村有136户,共553人,其中532人是苗族,村民除嫁入的姑娘外,绝大多数姓氏为“石”、“龙”或“时”。由于地处峡谷之中,与外界交通阻塞,发展旅游前该村一直较为贫穷,据1986年《德夯村工作总结》统计全村总收入为11.4万元,人均纯收入201元,是当时矮寨镇最贫穷的村。从1982年开始,受张家界发展旅游业的影响,自发来德夯苗寨进行写生和游玩的客人不断增多,淳朴好客的村民就免费为这些客人提供吃、住、向导等方面的服务,偶尔接受客人赠予的一些小礼物。1987年起,吉首市政府在德夯苗寨设立德夯风景管理处,正式开展旅游接待工作,部分村民也就逐渐参与到旅游接待、歌舞表演、饮食供应、商品售卖等工作中来,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开展旅游后,全村收入不断增加,2011年《德夯村统计报表》显示全村总收入265万元,人均纯收入4800元。
由于交通和历史遭遇等方面的原因,旅游前该村保存了丰富的苗族文化。如在饮食上酸鱼、酸肉、酸汤等特色食品;语言上通行苗语;服饰上妇女普遍穿滚边绣花苗装和佩戴银饰;工艺上以竹材为主编织各种生活用具;节庆上赶年场、三月三、四月八、赶秋节等季节鲜明的节日;歌舞上以猴儿鼓、百狮舞、八人秋、拦门礼为代表的各种娱乐活动等。但在该村文化中较有特色的当属禁忌文化,笔者调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日常生活禁忌。如忌过小年,该寨苗族将立春后的第一个子日当做小年,小年的一整天中,全家人都不说话、不劳动、不出家门,需静静地闲坐休息。忌坐火坑右边,当地人认为火坑右边是祖先神位,随便乱坐会冒犯祖先,只有家里的男性老人才有资格坐,青年和妇女严禁坐在此地烤火,小孩也不能在此打闹。忌在家里和夜间吹口哨,认为这样会招来恶鬼,给家人和村寨降下灾难;二是社会交往禁忌。如严禁家庭外男女在屋内同宿,否则会破坏家里的脉气、给家人带来厄运和污垢。严禁外人在村内用嘴发出“喔吙”的声音,村民认为这是没有教养。忌别人称呼自己为“苗子”、“苗婆”,认为这个称呼是对苗族的极大侮辱。忌苗族与汉族通婚,当地有“苗不粘客,铜不粘铁”的谚语,认为以前汉族欺压苗族;三是宗族祭祀方面的禁忌。如忌在村内修建宗教祭祀建筑,认为会给村里带来灾难。祭祀祖先时不允许村外人参加。忌吃狗肉和鸭子,认为狗是本民族的救命恩人,鸭子被认为是不好的东西等。
二、传统禁忌的变迁与固守
发展旅游意味着德夯苗寨在传统的单一农耕中增加了旅游服务这种新型的生产方式。同时,长期大量游客的到来使村民开阔了眼界,接触到了许多新的文化和思想。在内外两方面因素的作用下,德夯苗寨的传统禁忌文化也发生了变迁,而且变迁表现出了层次性。
(一)与外族交往方面禁忌完全放弃
如“打喔吙”,据村民介绍,该村在旅游前如果有外人在村里“打喔吙”会被视为没有教养的行为,要挨打。随着该村旅游表演的逐渐发展,村民的文艺表演中逐渐加入了“打喔吙”来表示欢庆,以带动游客参与的积极性。笔者观察发现,现在该村文艺表演每天举行三次,每次都有“打喔吙”这一情节。村里的大法师SKW(男,40岁)告诉笔者,“现在都搞成习惯了,村民也不觉得反感了。”苗族过小年一般情况下都是在春节长假期间,此时间段也是一年中旅游服务生意较好的时段之一,传统的不说话、不出门、不劳动禁忌显然与旅游接待不适应,因此,这一禁忌在该村已经被完全放弃了。开展旅游以来,外来的游客与当地女子或当地男子与外面来村里进行表演的演员结婚的情况很多,对于为什么会打破通婚禁忌,大法师SKW解释:“主要是村民认为现在民族平等了,外面的游客都夸我们这里人好、景色好,我们也没有必要那么死板。”
(二)生活方面禁忌采用变通的形式妥协
旅游服务必然包括食宿,而德夯苗寨在食宿方面有自己的禁忌。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村民采取了变通的妥协形式。如在住宿方面,在旅游开展以前是严禁外人在自家同宿的。1986年,一对来德夯写生的男女大学生在村里的安排下住到了村民石某家里,一天晚上村里组织放电影,石某同家人都去看电影,电影完毕后回家时发现男女同学居然睡在一起。石某家人大怒,要这对男女买桐油将家中所有的板壁、椽、瓦擦洗一遍,还要买一头浑身无一根杂毛的白牛请法师驱邪。但是,随着游客住宿需求越来越强烈,近年来,这一禁忌被打破了,村民采取了变通的方式加以解决。即在紧邻自己住房的地方专修一栋房屋供游客住宿,并允许男女同居。笔者2012年7月调查时该苗寨共有7家提供住宿服务,无一不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妥协。又如吃狗肉,当地苗族认为以前天地间曾发生过大洪水,一切作物都被洪水淹没,幸好有一条狗尾巴上粘了一些谷种,洪水过后苗族人就靠这些种子才繁衍起来,因此狗是苗族的救命恩人,所以不吃狗肉。但笔者在调查期间发现,多家当地人经营的餐馆有狗肉售卖,但上菜方法较独特,即不能将狗肉端上餐桌,必须放在地上食用。
(三)宗教、信仰方面禁忌容许外来者触碰,但不允许村民触碰
对于一些涉及到宗教信仰、崇拜的禁忌,该寨严格禁止村民触犯,但对游客和外来经营者则听之任之。如苗寨以前禁止在寨内修建宗教祭祀性建筑,当地人认为这些建筑修建在寨内会带来厄运,2002年以前该寨历史上从未有过宗教建筑。2002年,吉首市通过招商的方式将德夯景区运营权转让出去,由新成立的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该公司在村内修建了一座民俗园傩堂,通过傩术表演和给游客算命等形式收取钱财。对于这一举措,村民十分愤怒,在傩堂修建之初就曾有村里的数位老人进行阻拦,但鉴于景区经营权已归公司,且公司有市政府支持,阻拦并没有起到效果。傩堂运营后,村里发生过几位中年人无端突然死亡的情况,村民进而将其归罪于傩堂的修建。2009年,村里一部分年轻人曾自发组织起来准备去强拆傩堂。笔者调查得知,在傩堂修建以来的近十年里,该村没有一个人进入过该傩堂进行祭祀活动,对于那些在傩堂中进行表演活动的人员,该村村民也从不与之交往。德夯苗寨有“祭雷公”的习俗,在每年六七月份天气特别干燥的时候,村民自发集资买一头猪请苗巫师到“雷公洞”里去进行祭祀。按照村民的说法,“这个雷公神眼睛是瞎的,但耳朵特别灵,所以祭祀的时候不能说错话,大人不能说‘盐’、‘鸡’、‘不要了’这些话,小孩子也不能去进行祭祀。”(SYD,男,42岁)这一禁忌一直保存至今。但是2007年,“雷公洞”也被开发为景点之一,每天都有大量游客去洞内烧香、祭拜,对这些游客的言行和年龄,村民并没有任何约束。按照SYD的说法,“村里人忌,雷公神就起作用;外面来的人不忌,雷公神也不会怪罪到村里。”
(四)民族意识、感情、道德方面的禁忌予以坚守
对于那些涉及到民族感情、民族意识等深层次的禁忌,村民会坚决予以制止甚至打击。德夯大法师SKW给笔者讲述了一个故事:村民对“苗子”、“苗婆”的称呼十分反感,约在2006年的时候,一位游客在寨里一家餐馆吃饭,嫌老板菜做得不好吃,而且价格很贵,于是发生了争吵。在争吵中,这名游客说出了“你们苗子就是蛮得很”这样的话,餐馆老板听后直接拿了两把菜刀要砍游客。周围围观的村民对游客也十分反感,一起把游客捉住打了一顿。在苗寨中,每家都有火坑,火坑中放有三脚架,村民认为三脚架是祖先护佑家人的工具,严禁任何人踩踏,也不允许往里吐痰、倒水,认为这些行为就是侮辱自家祖先、断自家生路,虽然开展旅游后青年人逐渐可以坐在火坑右边,小孩也可以在此玩闹,但村民绝对禁止家人和游客踩踏三脚架。另外,严禁虐待老人、严禁偷盗、严禁无端生事、严禁淫邪等传统道德规范在德夯苗寨也一直能够得到较好地遵守。
三、传统禁忌固守的影响因素分析
从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德夯苗寨的禁忌文化变迁表现出了层次性和阶段性,在文化变迁的同时,表现出了固守的特点。笔者认为,影响该苗寨禁忌文化固守主要有三方面因素。
(一)旅游发展中的民族意识
民族意识的实质是对自身民族生存、交往、发展的地位、待遇和权利、利益的享有和保护,它包括发展意识、交往意识和分界意识[3](P112-114)。在长期与外来游客交往过程中,德夯苗寨村民对本民族文化和异民族文化的认识进一步加深,民族意识不断增强,并进而影响了禁忌文化的固守。具体来说,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在民族平等意识作用下一些禁忌消失。如忌和汉人通婚,其根源在于苗族同胞的历史遭遇和中央王朝不平等的民族政策,随着新中国民族平等政策的实施,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以后,绝大多数外来游客表现出了对苗族同胞文化的尊重和赞美,逐渐提升了苗族同胞的民族平等意识,不合理的通婚禁忌也随之消失了;二是在民族自尊、民族自强意识下一些禁忌强化。对本民族的歧视和误解,通常会触动苗族群众敏感的民族自尊心。该村原村支部书记SDG告诉笔者,“苗族人是非常团结的,如果其他民族欺负我们这个民族了,不要叫人,只要放炮(土炮),放三炮了全村人都要去(帮忙),谁不去,以后谁家有困难,没有人帮忙。”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称呼等方面的禁忌能够一直固守了;三是在文化自觉意识下导致一些禁忌的重构。文化自觉是文化持有者感觉到的“文化自我”与“文化他者”,并持有相关的态度。在旅游区,民族的文化自觉表现为认知、理解和诠释自己民族的文化、历史,并将其与“他者”文化元素融合起来,构建新的文化过程。本文所列的男女同宿禁忌、雷公洞祭祀等禁忌的解构与重构,一方面表现出了德夯苗寨村民在面对异文化、适应异文化方面做出的让步,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了对自我民族禁忌的坚持,其最终结果必然是妥协和变异。
(二)旅游发展中传统社会结构
从广义上看,社会结构包括经济结构、家庭结构、政治结构、法律结构和文化结构[4](P5-9)。虽然德夯苗寨发展旅游已有近三十年的历史,但在多方面因素影响下,村寨的传统社会结构变迁的情况并不明显。家庭结构方面,家庭类型上依然以传统的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主,虽然妇女地位由于参与旅游服务在家庭中有所提升,但男子仍占主导地位,且老人在家庭事务的决策中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政治结构方面,虽然解放后德夯就已经没有寨老,但村干部均由村内大姓石姓中有影响力的人物担任。1986年发展旅游后吉首市在村内先后设立了“德夯风景管理处”和“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但由于人员组成和旅游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原因,这些机构在村民中并没有任何权威。法律结构方面,真正制约村民行为的,还是村寨传统的习惯和风俗。虽然发展旅游使得该村村民总收入增加迅速,但是村内绝大多数人的绝大多数时间仍在从事传统农业和手工编织业,旅游对村寨的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影响仍然有限。民族学结构功能学派认为,社会是一个整体系统,各部分都有自己的功能并作用于整体,各部分之间也相互影响,社会总是趋于均衡稳定状态。文化是社会构成部分之一,也必然受社会其他构成部分的影响。从这一角度出发,就不难理解为何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下德夯苗寨禁忌文化的变与不变。
(三)旅游发展中文化主体参与程度
德夯苗寨禁忌文化之所以表现出变迁与固守并存的特征,还与当地村民参与旅游的方式和程度有关。在该寨发展旅游过程中,村民一直处于被支配地位,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并不太深。从1986年开展旅游以来,该寨旅游就一直由吉首市政府成立的“管理处”和“旅游实业公司”负责,且这两个机构中没有村民参与。相关旅游景点开发、文化表演、游客接待、设施建设和门票收益等均由这两个机构组织进行。村民参与旅游只有四条途径:一是在自家开设餐馆或旅馆,接待散客,总数约25家;二是在村内摆设小摊点,售卖烟酒、银饰、小吃、服装等工艺品,总数约33个;三是租赁公司铺面,售卖纪念品等,总数约42个;四是在公司组织的文化表演中开展打猴儿鼓、拦门礼、跳苗舞等活动,每次参与人数不等,在20至30人之间,公司给予每人每次10元报酬。该村总人口数为553人,真正固定从事旅游服务的村民在整个村寨中只占很小一部分。大多数村民只是将旅游服务当做农闲时间挣取外快的一种手段,虽然村民的生活内容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但并未从根本上影响到传统生活方式。传统生活方式必然与传统规范和禁忌密切联系,禁忌文化也因此具有了继续生存的空间与土壤,从而成为其固守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
四、结论与启示
在旅游背景下,旅游地传统文化往往会迅速发生多方面的变迁[5]。但相对稳定性是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由于文化生态和对文化生态的反应与看法具有相对独立性,民族文化的发展轨迹往往有自己的规律。从本文的阐述中可以看出,旅游地少数民族的禁忌文化既存在变迁的一面,也存在固守的另一面,它们共同作用的结果表现为文化变迁的层次性和阶段性。
笔者认为,文化固守是在文化变迁过程中出现的,在文化内部机制、文化认同和文化主体价值观念等因素作用下,整合文化变迁性质、内容、途径和节奏的一种文化现象。在旅游背景下,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传统社会结构和参与旅游服务的程度是影响民族禁忌文化固守存在以及其存在度的关键因素。同时,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引出以下话题:在研究文化变化发展这一主题时,文化变迁只是其中的一个层面,与之相对应的文化固守相关的模式、机制、特征、动因、影响因素以及文化固守与文化变迁之间互动关系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也应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
[1] 石奕龙.文化人类学导论[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2] 伍新福.苗族文化史[M].成都:四川出版社,2000.
[3] 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
[4] 郭星华.社会结构与社会发展[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1.
[5] 马晓京.民族旅游开发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再认识[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