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化进程中民族文化及其主体的调适
2014-08-15邱广宏
邱广宏
(绵阳师范学院 新闻与传媒学院,四川·绵阳 621006)
引言
传媒技术的日新月异和无孔不入,使得世界的各个角落都难以逃开信息技术的传播。虽然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偏远地区,所生活的区域相对比较封闭,但是民族文化及其相关的事物仍然通过传媒技术进入更多人的视野,特别是少数民族因封闭而保留下来的较为完整的独特的民俗特色及生活习惯往往更容易吸引传媒的眼光,新奇是传媒信息能够被关注的主要原因,而民族文化及其主体恰恰具备这样的特质。“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特殊的方面例如特殊的服饰、工具、财产法、婚姻法、道德和宗教信条。”[1](P8)大众传播很早就关注到民族文化,国内民族文化的大众传播于20世纪20年代已经开始。[2](P3-5)
一、民族文化、民族文化主体、民族文化传媒化
斯卡平用“生活方式”概括了泰勒所说的文化的“能力和习惯”。[1](P1)他认为文化是包括技术、价值观念、信仰以及规范的生活方式。这个概念用“生活方式”一词概括了文化所指向的范畴,并对具体内容进行界定。因此,这个概念是目前“许多人类学家愿意接受的文化概念”。[3](P21)虽然各方面对文化的阐释不同,但是有一点是相通的,文化是“生活”的,是生活相关的制度、规范、方式等,这种文化是在生活方式这个范畴内的文化,通过不同的符号标识,从而使生活中的不同事物附加了不同的内涵,从而使此生活方式与彼生活方式区别开来。在以上语境下,民族文化实质上就是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中精神和物质方面的意义总和。[4](P28)民族文化主体则特指生活方式应用的主体,即少数民族民众中的个体或群体。
传媒化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因此,民族文化传媒化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所谓的民族文化传媒化实质上就是运用大众传播手段把民族文化的相关内容编辑为大众传播文本,从而使民族文化纳入大众传播轨道的过程。[4](P1)根据传媒对民族文化的最终处理结果,可以看出民族文化传媒化的过程其实涵盖了两层意思:第一,民族文化成为大众传播内容;第二,民族文化成为大众传播产品。成为大众传播内容主要是指民族文化通过传媒方式的编辑转换处理成为传媒所能表现的内容,而该内容将使民族文化从小区域展示或小群体参与的平台发展为被大众所看的内容,民族文化所呈现的场域发生了变化;成为大众传播产品则是指民族文化通过大众传播平台从文化内容向文化产品发生了质的转变,民族文化在这个过程中进行了资本化运作,与经济利益发生了直接关系,并通过经济利益来体现自身的价值。无论是成为大众传播内容还是成为大众传播产品,民族文化都置身于与原来生存发展环境完全不同的新的环境中,需要接受各种价值体系的评判,并由此产生新的价值,传媒化环境下,民族文化必须通过传媒载体向现代化转向。
二、传媒化对民族文化及主体的影响
(一)传媒化进程中民族文化的异变和价值转向
传播并不是事物全部面貌的展现,对民族文化而言,传媒可以使民族文化得到展示,表明文化的存在,同时由于传播对文化的摘引或重新建构,往往使得民族文化并没有实现其原汁原味的展示,而是在有意无意之中加入了更多的新的要素。传媒化过程意味着民族文化要面对两个问题:第一,符合大众传播条件成为大众传播内容;第二,民族文化要转化为传播产品,要产生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通过文化建构及显现,民族文化往往会发生异变和价值转向。首先,传媒化对民族文化要完成以上两项事宜,大众传媒往往会对民族文化发生转译、赋权等。以转译来说,大众传媒要把民族文化制作成为大众传播内容,往往要根据传播需求对民族文化的拍摄或内容创作进行调整,用大众传播文化系统的工具和方法去表达民族文化系统的事项。传媒的处理措施往往会使民族文化面临多种问题:第一,用大众传播的文化系统的语言和表意符码来表达民族文化,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和差异;第二,不同文化系统的语言往往铭刻着不同文化主体的独特的生存发展智慧,语言和现实紧密对应,而大众传播则割裂了这种对应关系;第三,传媒所应用的各种传播工具对民族文化表达有局限性,不能等同于民族世界的真实反映;第四,大众传播用自身的文化框架来解说民族文化框架,民族文化脱离了原有的文化框架,如藏族文化原本与佛教紧密结合,藏民的生活方式往往蕴含着宗教内涵,如果脱离了藏民的生活环境和宗教信仰,单独从行为上来研究藏民的生活,便无法真正理解其文化内涵。另外,传媒也使民族文化融入了商业文化的因子,如《俄马之子》、《诺玛的十七岁》等影片,虽然主创人员为本民族成员,但是实现更多的商业价值仍是影片的主要目标。[5](P31)民族文化在传媒化过程中失去了其生存的源流,并被赋予了新的权利关系和新的应用方向,在传媒化过程中民族文化发生了异变。其次,民族文化具有一定的价值,其价值包括情感、文化、商业等方面,价值判断是因为比较而产生的,在少数民族民众和其他民众的眼中,由于价值标准不同,民族文化的价值是不同的,如藏族的唐卡在外族人来欣赏,主要在于其艺术价值和装饰价值,而在当地人心中,唐卡则包含了更多的情感价值;而苗族的刀山火海表演对当地人而言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象征,在外部观众看来,则更多的是一场刺激性表演。当民族文化置于不同的价值体系时,民族文化本身的价值被解构和重建,民族文化的价值发生变异,因此,文化的存在价值就会受到质疑而产生压力和焦虑,在传媒化进程中,民族文化的价值因为价值体系不同其所呈现的意义也发生了转变。
(二)传媒化改变了民族文化主体的感知和权益
首先,移场即传媒将民族文化从其存在的、较小范围的社会场中转移到较大的社会场中,在这个过程中,民族文化在新的社会场中与原有的社会场中的自然地理、资源物产、生产生计等失去了联系,如云南泸沽湖摩梭人的走婚习俗、纳西族的巴东文化等,这些民俗文化本来是民族在一定历史地理条件下形成的民族习俗,具有一定的文化渊源,在本区域当中这样的文化自然而随和,而当这样的文化被搬到传媒镜头前进行放大展示时,习俗与其发生的源流脱离了关系,并要接受新的价值体系评判,往往使得相关的民族文化主体无所适从,出现违和感。其次,传媒对民族文化的关注多在于民族文化转变为大众传播产品后的经济效益,在利益驱使下,边缘民族的文化往往会被歪曲或奇观化,作为民族文化传媒产品的当事者或代表者看到自身的生活文化被曲解或者被不怀好意地放大,边缘文化主体往往会不认同,进而出现抗辩甚至抗争。[4](P124-125)再次,传媒的知识框架和民族文化所属的知识框架在权利关系中的位置不对等,传媒的知识框架代表的是主流文化,而民族文化的知识框架只是狭小空间的区域性知识,离开既定的空间地方性知识就会失灵,传媒化中民族文化主体的话语权软弱无力。最后,民族文化与商业文化融合下传媒化过程所附带的经济利益目标,使得传媒主体往往会通过自身的优势地位对民族文化主体的现实利益进行剥夺或侵害。[4](P128-129)
三、传媒化进程中民族文化及主体的调适
传媒化进程所带来的影响使得民族文化及主体面临着两个选择,一是随波逐流,听凭传媒对文化及其主体的改造和建构,并最终在传媒化中失去自身的主体地位;二是坚守本色,并在传媒化的技术和场景下,使民族文化的异质性得到更好地呈现,从而使文化及其主体在发展及效益中获得更多的收益。毫无疑问,第二种选择是不二的选择,而这个选择需要民族文化及主体在定位和管理方面做出调整和努力。
(一)清晰定位
民族文化及主体要在传媒化进程中坚守自我本色,首先要明确自我,认识传媒化对自我的影响机理,这就需要民族文化从意识观念方面来进行重新梳理。对民族文化而言,民族文化传媒化的过程实质上是民族文化和主流文化以及商业文化碰撞磨合的过程,大众传播要通过自身独特的视点把民族文化放置于主流文化的视野之下,用主流文化的价值体系对民族文化进行评判。另外,大众传媒除了意识方面的融合之外,还要在传媒过程中通过传播产生经济效益,使民族文化及其主体转化为商业产品,这就产生了民族文化与商业文化的碰撞。从民族文化和主流文化的对比来看,虽然民族文化具有自身的内在规定性,也正是因为这些内在规定性所产生的异质性是民族文化存在的原因和价值,但从根本上而言,民族文化和主流文化并不存在激烈的冲突。原因有三:一是两种文化共同发源于中华民族的历史源流,存在内在关联性;二是民族文化和主流文化共存于同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制度下,宪法和法律是二者的共同界限;三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民族文化与主流文化均发生过相互借鉴与交流现象,如儒家伦理道德在许多少数民族的生活中都可以找到吸收的痕迹,敦煌古书《礼仪问答写卷》便是很好的例证。[6](P164)由此可见,民族文化与主流文化是互相借鉴、相辅相成的,两者并不存在绝对的异质性。但是,民族文化与主流文化有本质的内在区别,要求民族文化服从于主流文化,那么就不再有民族文化,要求主流文化屈从于民族文化,那么主流文化也不再成其为主流文化。因此,传媒化中的民族文化传媒文本不需要对民族文化进行真实意义上的解构和重建,而要在传媒场域使民族文化得到真实的表达和全息的存在。当前,在传媒化中对民族文化的扭曲或夸张,往往是由于民族优越感和民族偏见所导致的结果,如王萍所说“火把节的民俗事象被切割成碎片,对碎片的取舍全然只关乎传媒人的视线”。[7]
民族文化与商业文化的不合类性,同样可以表述为民族文化与商业文化因内在规定性的不同,相互区别又相互依存,而其依存的价值,正好来自于他们的异质性。两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存在,试图以商业文化曲解民族文化而达成经济利益,往往会遭致民族文化的抗辩。把民族文化全盘导入商业文化,将使民族文化失去其存在的依据,没有商业文化的导入,民族文化就无法实现资本化、经济化的目的。
(二)多向管理
民族文化及主体的的立场明确后,要使文化及其主体达到确保其立场及权益不受到扭曲或损害,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来调适,相关的调适方向可以从运作管理、传媒原则两个方面来进行。首先,从运作管理来看,民族文化在传媒化进程中,往往会受到多方面的关注,无论是艺术创作或者是商品宣传,为了达到吸引眼球或者对作品进行创新,往往会把民族元素掺杂在其中,如民族服饰或者具有民族特性的相关物品或画面,达到其相应的传媒目标,而这样的传媒方式往往并没有得到民族文化及其主体相应的许可,因此,文化及其主体的权益或者意向可能会受到损害,文化好比民族的品牌,多方面的引用或枝梢末节的选择,客观上可能会对民族文化带来宣传效应,但是在本质上往往会造成外界对民族文化的曲解,实质上是对民族文化的损害,相应的民族文化的主体权益也就得不到保障,以《乌苏里江船歌》的诉讼案为例,歌唱者多年前借鉴赫哲族民族歌曲的旋律和其他民族元素,获得了众人的认可,从创作者本身的角度而言,其对民族文化及主体并没有恶意,但是从文化及其主体角度来看,却反映了民族文化在转化为大众传播产品的过程中文化主体的权益被忽略的问题。[4](P134)因此,在传媒化过程中加强对民族文化的运作管理,有利于民族文化及其主体的保护和权益调适。其次,传媒管理也是民族文化及其主体得到调适的一个重要方向,大众传媒具有三个特质:建构性、故事性、拟态性,其产业属性导致的传播特征使得民族文化传媒化的过程中,民族文化及主体和传媒并不是对等关系,民族文化主体在文化市场中相较于国家、传媒和企业,处于不完备的市场主体地位,一方面是传媒的强势的目的性传播,另一方面则是民族文化主体的弱势无力。[4](P113)民族文化传媒化要有一定的传媒原则,传媒对民族文化的转化和构建需要得到民族主体的认可,民族文化在传播中的专属性、内向性、地方性和禁忌性都决定了少数民族文化主体主位言说的重要性。
[1](英)泰勒.原始文化[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12).
[2]白润生.中国少数民族新闻传播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
[3]庄孔韶.人类学通论[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2.
[4]程郁儒.民族传媒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1).
[5]杨 静.本民族观众与异文化观众的文本解读与意义选择——云南少数民族故事片与民族文化的传播与传承[J].思想战线,2013,(3).
[6]李健胜,赵荽珍.儒学在青藏地区的传播与影响[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0).
[7]王 萍.大众传媒视野中的少数民族节日与生存——以彝族火把节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05,(6).